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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写不同的方向

发布时间:

毕业论文写不同的方向

会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一、会计方面(含会计理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评估)

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

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

3、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4、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6、论会计国际化与国家化

7、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

8、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9、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

10、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

11、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12、论财务报告的改进

13、论企业分部的信息披露

14、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

16、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17、关于企业合并报表会计问题研究

1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19、现金流量表及其分析

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21、合并报表若干理论的探讨

22、增值表在我国的应用初探

2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研究

24、现行财务报告模式面临的挑战及改革对策

25、表外筹资会计问题研究

26、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

27、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

28、盈余管理研究

29、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

30、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

31、论绿色会计

32、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3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

34、人本主义的管理学思考――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

35、试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会计

36、全面收益模式若干问题研究

3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会计问题研究

38、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

39、战略成本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40、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和应用

4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探讨

42、我国企业集团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43、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运用与发展

44、试论会计监管

45、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46、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

4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价值评估

48、企业整体评估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49、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50、《企业会计制度》的创新

51、我国加入WTO后会计面临的挑战

52、经济价值增加值(EVA)――企业业绩评价新指标

53、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54、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55、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中国会计的影响

56、对资产概念的回顾与思考

57、规范会计研究与实证会计研究比较分析

58、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

59、对虚拟企业几个财务会计问题的探讨

60、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问题探讨

61、两方实证会计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二、财务管理方面(含财务管理、管理会计)

1、管理层收购问题探讨

2、MBO对财务的影响与信息披露

3、论杠杆收购

4、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5、投资组合理论与财务风险的防范

6、代理人理论与财务监督

7、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

8、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

9、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10、论我国的融资租赁

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2、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4、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

15、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6、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17、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8、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19、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2、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

23、债转股问题研究

24、公司财务战略研究

25、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

26、资本经营若干思考

27、风险投资运作与管理

28、论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

29、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30、资产重组的管理会计问题研究

31、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决策

32、企业并购的筹资与支付方式选择研究

33、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34、股票期权问题的研究

35、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融资问题研究

36、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37、国际税收筹划研究

38、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

39、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

40、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审计方面

1、关于CPA信任危机问题的思考

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3、论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

4、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研究

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6、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发展趋势研究

7、审计质量控制

8、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

9、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论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11、论审计风险防范

12、论我国的绩效审计

13、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中国审计的影响

14、审计质量与审计责任之间的关系

15、经济效益审计问题

16、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

17、我国电算化审计及对策分析

18、浅议我国的民间审计责任

19、试论审计抽样

20、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1、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

22、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构建

四、电算化会计类

1、论电子计算机在审计中的应用

2、电算化系统审计

3、关于会计电算化在企业实施的经验总结

4、计算机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

5、试论会计软件的发展思路

6、当前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7、会计电算化软件和数据库的接口研究

8、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9、中外会计电算化软件比较研究

10、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组织控制问题

11、会计电算化系统下的内部控制问题新特点研究

12、商用电算化软件开发与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13、会计软件开发中的标准化问题研究

14、我国会计软件的现状与发展方向问题研究

15、会计电算化实践对会计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16、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市场中的问题与调查

17、通用帐务处理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的设计

18、会计软件开发中如何防止科目串户的探讨

19、关于建立管理会计电算化的系统的构想

20、会计电算化系统与手工会计系统的比较研究

21、会计电算化后的会计岗位设计问题研究

22、关于我国会计电算化理论体系的构想

23、会计电算化软件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的探讨

24、计算机网络系统在管理中的应用

25、会计电算化在我省开展的现状研究

26、关于会计电算化审计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27、会计电算化软件和数据库的结合应用

28、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若干典型案例

29、会计电算化理论和实际使用的几点看法

30、会计电算化和手工系统并行运用的经验

31、Foxpro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和体会

会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方法

首先,写自己熟悉的领域,保证整个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的顺利。

本科阶段的学习,涉及了会计学的方方面面,不是所有人都能全面掌握这些知识,而且每个人深入的领域、擅长的分支学科都不一样,在会计毕业论文选题的时候也就不一样了。大家应当在自己熟悉的领域里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有的同学比较熟悉中国会计准则,那就做中国会计准则方面的选题;有的同学比较喜欢财务管理,那结合会计学的特点做一篇财务管理方面的论文也是很不错的;有的同学比较擅长审计领域,那么就做审计方向的论文。

之所以要在自己熟悉的领域里做会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是因为在这个领域里,我们自己投入了比较多的心血和精力,掌握的信息比较多,手头上的资料比较全、细、宝贵,甚至有时候不用查资料,直接凭记忆就能找到关键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写起毕业论文来就比较顺利了,就算遇到问题也能比较迅速地找到解决的方向和办法。

其次,不要完全用现成的题目,保证自己的毕业论文写作的灵活性。

不管是学院的老师还是在网上,或者在同学之间,都会提供或者分享一些会计毕业论文题目,这些题目有用吗?有用,但不是很好用。一方面在你对自己的毕业论文选题还没有想法的时候,它们可以给你一些思路;另一方面,如果你完全按这些选题中的某一个题目来写,那么就显得比较被动,不能自主,甚至想写什么不能写,不想写什么却一定要写,缺少灵活性。

比较好的做法是,根据别人给的题目结合自己熟悉的领域,修改为适合自己的题目。具体做法大概就是根据别人提供的选题,从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思路,再根据这个思题提出自己的选题和确定最后要写的毕业论文题目。这样做,一来使用了别人的建议,二来能够照顾自己的写作灵活性,自主安排写作的内容。

最后,尽可能用“小”题目,保证毕业论文写得既高效又深入。

很多人在写了论文之后都有一个感受,即题目越小越好写,而大题目不但耗时耗力,很可能最后由于各种原因还把这个大题目写得不够好,体现为写得不深入,缺乏资料和事实支撑等等。在本科阶段,会计毕业论文的选题可以借鉴以上做法,把选题做得小一些,尽可能从具体的某一点选取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

这么说,可以在有限的时间里,投入合理的精力,把这个论文题目做精、做透,比较深入地写作这篇论文。这样做也就更可能写出优秀的会计毕业论文。

总之,会计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在参考别人的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特长或擅长领域,从比较小的切入点着手,这样选题更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也更能让自己顺利地完成会计毕业论文的写作及后面的答辩等事宜。

会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技巧

一般毕业写论文都会安排导师,首先要找你的导师商量商量,问问导师对你的.方向成果有什么要求。

然后根据导师的建议,想想所学的专业知识,有没有符合要求而且自己又熟悉得模块

如果导师让自己定方向的话,那就想想自己所学的东西,有那一部分是自己擅长的,可以多往那上面靠一靠

再者可以考虑一下未来就业的方向,可以往就业方向上多考虑考虑,这对以后找工作有帮助

如果没有灵感,就去论文网上看看别人的论文,多看看论文找找感觉

论文可以选择小范围,不要从大范围入手,小范围的话可以更好的切入主题,避免过于宽泛。

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

随着会计电算化在会计工作的广泛应用,对传统手工审计工作造成了冲击,迫切要求现有的审计工作进行相应的改变、补充和完善。如何适应新形势保证审计方式、方法的科学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搞好电算化审计工作已成为当前审计工作的重心。笔者从目前我国审计工作现状入手,就如何搞好审计工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审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电算化审计,审计线索

人才培养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了信息社会,随着会计电算化在企业会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对传统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电算化会计与手工会计无论是在会计基础,还是在会计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别,因此,传统的手工审计在新的条件下就显得很不适应,迫切要求现有的审计工作进行相应的改变、补充和完善。目前,由于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审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电算化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就如何做好审计工作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存储介质的改变对审计线索的影响

在手工会计记账条件下,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各种账簿和编制的会计报表都是以纸张的形式进行存储,审计的线索即为纸质的账簿资料,审计人员通过调阅这些纸面信息,加上自己的经验判断,来获取审计信息。但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处理集中由计算机完成,会计信息集中存贮在磁性介质上,只留下肉眼看不见的线索。对于长期进行手工审计的人员来说,过去那种习惯应用的审计方法,已不能适应现有的审计工作的要求。虽然他们对审计方法的思路非常熟悉,但针对财务软件所提供的复杂的核算功能、多种软件不同的操作界面,他们却无从下手,面对这种情况自然会影响到他们寻找漏洞、揭露矛盾、查错防弊、获取证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财务软件的高效性对审计方法的影响

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给会计工作带来高效率,原来手工条件下对凭证的审核、记账、结账和编制报表工作需很多天才能完成,而且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不是很高。实行电算化工作以后,这些工作在几分钟内就可以全面完成,工作效率之快,准确性之高是原来不可想象的。在这种记账条件下,一方面,如果继续采用手工审计的方法,由于其在操作技术上存在局限性,效率不高,越来越难以胜任国家提出的审计工作应准确、时效、全面的各项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实现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人员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账簿进行大幅度调整,而且可以不留痕迹,所以,如何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审计工作的时效性,采用什么样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进行审计,已成为审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对审计内容的影响

由于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审计的对象不再是手工处理的会计资料,而是变成了会计电算化系统,一方面,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其次,使用会计软件程序质量是否满足对数据进行处理和控制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可靠性,软件程序是否具备纠错能力和容错能力。最后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正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说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测评、对会计电算化会计系统程序的审计、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数据进行的审计。

(四)会计电算化的技术性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的影响

由于电算化信息系统的环境比手工处理的信息系统更为复杂、技术性要求较高,使得审计内容和范围也更为广泛和复杂。传统手工审计下,从事审计工作的多为掌握丰富会计知识与审计方法的专业人员,但面对会计电算化,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和表述能力,还要求其对电算化会计系统有一定的了解,对其输入输出的控制、数据处理的过程以及有可能发生的舞弊情况有深刻的认识和掌握。但就目前我国审计工作中,由于电算化审计理论和实践研究相对滞后,复合型的审计人才匮乏,审计人员对以磁性介质存放的账表数据不适应,难以开展有效的电算化审计,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迫在眉睫。

二、搞好电算化会计审计工作的新思路

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问题,通过以上对各种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不论是对审计线索、审计内容还是审计方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分析问题,思考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方法。

(一)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在过去的手工会计条件下,审计工作往往更多重视的是事后审计,随着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广泛开展,为了保证电算化会计条件下审计工作的真实可靠性,审计工作应从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

1、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事前审计

在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工作之前,首先应对单位采用的会计系统软件的适用性进行审计,软件中提供的各项核算和管理功能是否满足单位对会计信息提供的要求。对于自行开发的会计软件,审计人员应参加信息系统设计和评审验收,针对审计可视线索自然消失的趋势,强调在会计数据处理流程中,设置审计控制点,由计算机自动记录有关审计所需线索。通过事前审计,保证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系统的合法、安全可靠,在整个系统评价过程中,我们应注意的一点是可审计性。

2、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在会计电算化应用于会计工作以后,要保证计算出的会计数据正确无误,应该重视对会计信息系统软件的数据处理程序、自动转账公式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公式的定义进行事中审计,防止核算单位恶意篡改系统程序。当然也要做好会计电算化过程的事后审计,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算结果与软件提供的核算功能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继而保证审计工作的正确性。

(二)适应新形势,实行审计工作电算化

从1979年会计电算化引入我国以来,相继经历了缓慢发展、自发发展和稳步发展三个阶段,电算化会计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已取得了较好成绩。由于对电算化审计的优越性认识不够,起步较晚后,使得电算化审计的研究相对落后,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这一记账工作的新形势,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我们应该借鉴推行会计电算化的实践经验,重视对审计软件的开发研究,大力发展审计软件市场,组建一批既懂财会审计业务,又熟悉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公司,使电算化审计软件广泛地应用到审计工作中,不断吸取电算化审计的工作经验,逐步改进和完善审计工作,促进我国审计工作电算化的迅速发展。

(三)结合会计电算化高效率的特点,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

实现电算化以后,会计工作的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保证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电子计算机以极高的速度处理会计数据,手工方式几个人几天的核算工作,采用电子计算机用很短时间就可以完成,保证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也正是由于电算化会计这一高效性,给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了挑战。由于利用会计软件更正账簿数据可以做到不留痕迹,会计人员可在审计前对会计数据做随意更改,所以审计部门应调整常规下所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的工具可采用审计软件和借助一些辅助审计软件;审计的方法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在审计前,可不用预先通知审计的时间、目的和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有效防止人为调账、账外账的现象发生。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电算化审计专业人才。

在会计电算化工作广泛应用的今天,对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工作能否满足现代信息时代的要求,审计方式是否采用现代技术,审计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其关键在于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笔者认为,审计人才的培养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注重对高校学生本专业的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专业设置中,电算化会计专业的开设已普及化,已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会计电算化人才。但是,由于人们对电算化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借助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和应用审计软件进行审计工作还没有广泛开展。所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的培养问题,我国高等院校应逐步开设电算化审计专业,这样通过专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学习,为社会输送复合型的专业技术人才。

2、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利用高等院校进行电算化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是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对于处于审计工作岗位中的审计人员来说,应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方式,着重培养他们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操作技能和电算化审计软件的操作方法,采用这种短期培训的方式也是解决审计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会计电算化在会计工作的广泛应用,虽然造成了对传统手工审计的冲击,同时也促进了审计工作改革的进程。我们相信,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电算化信息系统的普及运用,电算化审计条件也将在电算化会计发展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会计工作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也会因电算化审计工作的开展得到有力的保障。

问题一:论文的研究方向指的是什么? 课题研究方向一般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或者相关科研工作者在申报撰写论文过程中需要明确的研究方向。应在所研究课题历史基础上提出自己独特或者有所创新的研究方向以丰富学科知识体系。 由导师决定, 看看你导师以前的论文或硕士论文题目, 再看看你导师正在研究的项目, 一般就差不多清楚了。 一般你自己决定不了的, 最多只能从导师给的题目中选择。 问题二:论文的研究方向怎样填? 比自己的研究小方向稍大一些,比如介电材料的可以写功能材料与器件,新型太阳能电池或者锂电方向可以写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这样放大后可定显得有气势些~ 问题三:帮忙选择硕士论文的研究方向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毕业论文选题的重要意义 第一、选题是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一步,它实际上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确定论文论述的方向。如果“写什么”都不明确,“怎么写”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合适的论文选题。 第二、毕业论文的写作一方面是对这几年所学知识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对同学们思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的全面考察。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非常重要,既要考虑论文涉及的层面,又要考虑它的社会价值。 二、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一)专业性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从那些学过的课程内容中选择值得研究或探讨的学术问题,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达不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目的。我们学的是工商管理专业,选题当然不能脱离这个大范畴,而且在限定的小范围内,也不能脱离工商管理、企业经营去谈公共事业管理或金融问题。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任何现成的学说,都有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这就是选题的突破口,由此入手,是不难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 (二)价值性原则 论文要有科学价值。那些改头换面的文章抄袭、东拼西凑的材料汇集以及脱离实际的高谈阔论,当然谈不上有什么价值。既然是论文,选题就要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也就是要具有先进性、实践性和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我们可以选择企业管理中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论题,或是对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普遍意义的议题,还可以是新管理方法的使用。毕业论文的价值关键取决于是否有自己的恶创见。也就是说,不是简单地整理和归纳书本上或前人的见解,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用新的事实或新的理论来丰富专业学科的某些内容,或者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可能性原则 选题要充分考虑到论题的宽度和广度以及你所能占有的论文资料。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选题太大、太难,自己短时间内无力完成,不行;选题太小、太易,又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也不行。一切应从实际出发,主要应考虑选题是否切合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是否可以收集到足够的材料和信息,是否和自己从事的工作相接近。一定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时限,选择那些适合自己情况,可以预期成功的课题。一般来说,题目的大小要由作者实际情况而定,很难作硬性规定要求。有的同学如确有水平和能力,写篇大文章,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当然是很好的。但从成人高校学生的总体来看,选题还是小点为宜。小题目论述一两个观点,口子虽小,却能小题大做,能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这样,自己的理论水平可以发挥,文章本身也会写得丰满而充实。选择一个比较恰当的小论题,特别是与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不仅容易搜集资料,同时对问题也看得准,论述也会更透彻,结论也就可能下得更准确。 三、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第一、 浏览捕捉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对占有的论文资料快速、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 问题四:如何选择论文研究方向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毕业论文选题的重要意义 第一、选题是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一步,它实际上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确定论文论述的方向。如果“写什么”都不明确,“怎么写”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合适的论文选题。 第二、毕业论文的写作一方面是对这几年所学知识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对同学们思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的全面考察。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非常重要,既要考虑论文涉及的层面,又要考虑它的社会价值。 二、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一)专业性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从那些学过的课程内容中选择值得研究或探讨的学术问题,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达不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目的。我们学的是工商管理专业,选题当然不能脱离这个大范畴,而且在限定的小范围内,也不能脱离工商管理、企业经营去谈公共事业管理或金融问题。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任何现成的学说,都有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这就是选题的突破口,由此入手,是不难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 (二)价值性原则 论文要有科学价值。那些改头换面的文章抄袭、东拼西凑的材料汇集以及脱离实际的高谈阔论,当然谈不上有什么价值。既然是论文,选题就要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也就是要具有先进性、实践性和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我们可以选择企业管理中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论题,或是对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普遍意义的议题,还可以是新管理方法的使用。毕业论文的价值关键取决于是否有自己的恶创见。也就是说,不是简单地整理和归纳书本上或前人的见解,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用新的事实或新的理论来丰富专业学科的某些内容,或者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可能性原则 选题要充分考虑到论题的宽度和广度以及你所能占有的论文资料。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选题太大、太难,自己短时间内无力完成,不行;选题太小、太易,又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也不行。一切应从实际出发,主要应考虑选题是否切合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是否可以收集到足够的材料和信息,是否和自己从事的工作相接近。一定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时限,选择那些适合自己情况,可以预期成功的课题。一般来说,题目的大小要由作者实际情况而定,很难作硬性规定要求。有的同学如确有水平和能力,写篇大文章,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当然是很好的。但从成人高校学生的总体来看,选题还是小点为宜。小题目论述一两个观点,口子虽小,却能小题大做,能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这样,自己的理论水平可以发挥,文章本身也会写得丰满而充实。选择一个比较恰当的小论题,特别是与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不仅容易搜集资料,同时对问题也看得准,论述也会更透彻,结论也就可能下得更准确。 三、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第一、 浏览捕捉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对占有的论文资料快速、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 问题五:...有哪些具体的研究方向和经典的论文可供参考? 论辩型论文范文。这是针对别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仗充沛的论据,着重揭露其缺乏或错误之处,经过论辩方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范文。我手里有这个专业范文。 问题六:心理学论文有哪些研究方向,现在的研究热点是什么 心里学论文发表可找我 问题七:研究生毕业论文方向选择,哪个比较好写些? 20分 有解决问题的来头的 问题八:论文研究视角和研究方向有啥区别 任何研究都是在一定视角下进行的,而任何视角的选择都是围绕所认定的中心问题进行的。个人觉得往小浮说没有特别的不同。 问题九:硕士论文可以不是自己研究方向吗 硕士论文可以不是自己研究方向吗 可以是可以,但是你不觉得跟导师一个方向,会更容易通过吗 硕士论文可以不是自己研究方向吗 可以是可以,但是你不觉得跟导师一个方向,会更容易通过吗 硕士论文可以不是自己研究方向吗 可以是可以,但是你不觉得跟导师一个方向,会更容易通过吗 硕士论文可以不是自己研究方向吗 可以是可以,但是你不觉得跟导师一个方向,会更容易通过吗 问题十:论文 作者研究方向有多个该怎么写 分层或者辅助观点,以小论文的形式展现

本科论文研究方向和专业方向不同

研究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主要有以下些区别:

1、研究方向是招生单位预先告知考生有这方面的指导老师,即导师可以知道这些方向的研究。即使选定某个研究方向,入学后也可以根据兴趣或变化进行调整。

2、研究生报考和录取主要是看专业,每个专业都有专业代码;研究方向是提供的选择项而已,现在不少专业都是入学后才选择研究方向。

3、入学后各个研究方向的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是一样的,不同方向只是导师不同而已。研究方向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和指导方面。

在我国硕士研究生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主要通过拥有各高等院校举办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来进行招生,2017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开始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在学位划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两种。

研究生又分为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是学历,而学士、硕士、博士是学位。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也可以说博士后表示的是一种工作经历。

因此我们说的“研究生”就是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对于本科同学而言,提到“研究生”,通常指硕士研究生。本手册中提到的研究生也指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和专业不一样。

研究方向是招生单位预先告知考生有这方面的指导老师,即导师可以知道这些方向的研究。即使选定某个研究方向,入学后也可以根据兴趣或变化进行调整。

研究生报考和录取主要是看专业,每个专业都有专业代码;研究方向是提供的选择项而已,现在不少专业都是入学后才选择研究方向。

研究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主要有以下些区别:

一、范围不同

研究生的专业是研究生以后要学习研究的一个大的方向;研究方向为专业下的一个分支,一个专业中包含有很多不同的研究方向,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企业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有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金融与财务管理等,但毕业后拿到的都是管理学硕士学位证。

二、选择性不同

研究生的专业在报考时就要确定,除高校因其他专业未招满而调剂专业外,专业是不允许变动的;研究方向一般在专业选择后再进行选择,也可暂时不选,因为研究方向选择后,高校还要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成绩高低来确定,学生能否进入选择的研究方向进行学习,而且考生还可以根据自身及兴趣爱好调整研究方向。

每个专业里不是有不同的研究方向,简单说就是课题组的研究方向,录取的时候有分的。

毕业生登记表是由教育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毕业生信息表格,是各类学历教育毕业生用来填写所取得的学籍和毕业档案的登记表格,内容包含着毕业生个人的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和在学校的奖励、处分、自我鉴定和评语等。

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范文

转眼间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离校之前,为了明确自己的过去与未来,我觉得我有必要对这几年的大学生活做个自我鉴定!

大学期间,我不仅重视对专业课程和第二外语(日语)的学习,掌握了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同时注重个人思想道德品格和修养的提升,坚信“先做人后做事”的至理名言,认为正直的人格是人才的一项重要标准。

我性格开朗,亦静亦动,本着一颗诚心与人交往,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同时也很乐意倾听,懂得自我反省,我品尝过失败,经历过迷惘,但最终在集体生活中慢慢成长起来,形成了良好的性格品质。

研究方向不同发论文

根据我提出的考博读博的科学方法“大专业观”,任何专业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的。譬如,数学专业和文学专业,不能分割,丘成桐就是懂得诗文的数学家;中国数学史的论著,若不懂得语言学知识,怎么能认识清楚呢?再如,医学专业和哲学专业,医学哲学是一门单独的新兴专业。又如,分子生物学专业和考古专业,彼此融合,用DNA来检测古人类的诞生日期和活动轨迹

挑一个方向为重点。毕业论文是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写多不代表精,挑一个方向为重点,更有利于写作以及后面的论文答辩。

博士发表sci论文和专业研究方向不一样,原因如下可以发表sci论文是在博士毕业之后发表,是对其他的专业产生了兴趣

可以的,但需要和导师充分沟通,毕竟后面还要他各种签字你才能毕业。

选题与导师研究方向不一致会有一个问题,就是导师无法给你提供论文材料或者专业指导,只能你自己想办法。开明的导师不会限制你的选题方向,但万一遇到那种你写的毕业论文跟他研究方向不相关,他就很生气,搞得师生关系很僵硬的话,这对你毕业绝对没有好处。

所以,如果选题不想写导师的方向,你在去找他沟通之前,就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想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合同法方向的毕业论文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实现了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将影响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如: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履行时,付款方发现供货方根本不可能交货,如果付款方仍必须付款,就可能是不但得不到货,甚至还退不了款。如果付款方不付款,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以前的规定,会认为付款一方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付款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保护机制来维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在大陆法系,这一规定就是不安抗辩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继承了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适用条件、效力等作出了比大陆法系国家更为详尽的规定。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 (三)、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已经严重影响到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均可认为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日缴款,乙于10月1日交房。正当甲准备付款时,忽然得知因乙方原因,银行已停止向乙方提供建房贷款,乙方又无其他资金来源。甲就可以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拒绝按约定时间付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也即指财产以显著减少,危及债务履行的情况。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还不是后履行一方主观愿望所致,那么如果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根本就是为了,先履行一方当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此时先履行一方确确实实地感觉到“不安”了。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债务,让自己事实上无法承担任何财产责任,损害先履行方的利益。如果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行为是发生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则先履行方可根据的《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合同主体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所卖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与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发生倒塌、倾斜、致人伤亡、多次发生不按期交工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如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但不体现为财产减少及经营恶化的情况。例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应当先付款的一方在付款时发现该特定物已灭失,不可能交付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又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应先付劳务费的一方发现该提供劳务者因病致残,劳务合同不可能履行,可拒绝先行支付劳务费。 按照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有二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在合同成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恶化的状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财产状况恶化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因为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如一方因不知道或出于重大误解,则他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解决,如一方明知对方财产恶化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其是自愿承担风险,法律则没有必要保护。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参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采用的是主观判断,即主观上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与其不同,我国《合同法》使用了“确切证据”标准,即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只有用确切证据来证明发生了法定的四种情形,而不能凭主观猜测。《合同法》之所以采用“确切证据”的标准,是因为立法者担心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因此规定: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法》对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作为合同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其一,及时通知的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如先履行方不履行该通知义务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交货,但没有通知对方乙。而乙为了接受货物租赁了部分仓库,即使不安抗辩权成立,因其未及时通知对方乙,也应承担因此给乙造成的租赁费损失。至于“及时通知”应理解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不迟延地通知。在此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通知是否“及时”。实践中通知的方式也应注意,《合同法》无具体规定,但依通常理解,应以对方接到通知为准。对此,先履行方也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发出通知,并且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其二、举证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条件,而向对方提出证据却是程序上的要求。不履行通知义务及不履行举证义务同样要承担责任。因为证据是判断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依据,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需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果不举证,对方无法对证据判断,也就不能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如果已举证,则不论后履行方是否认可先履行方提出的证据,只要不安抗辩权成立,后果由后履行方承担。当然,如果双方对证据存有异议,不安抗辩权是否能够成立,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判断,先履行方对该证据是否合格承担责任。

毕业论文不会写的同学

多读读别人的论文!实在找不到方向,就模仿他人的。千万记得别照搬就行!

当然对于毕业生来说论文可能会有一些难度,如果不会写的话可以咨询一下自己的老师,老师会给予一些帮助,同时网络上也是可以去学习的,多方面的去学习就慢慢的会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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