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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医学论文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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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医学论文造假

学术造假各行各业普遍存在

学术诚信问题一直备受国内外科研界的重视。可是,谁能想到,作为哈佛这样最顶尖的高等学府,竟然也未能摆脱学术造假的负面丑闻。

据美国《纽约时报》10月15日报道,哈佛医学院日前宣布,此前曾在该院工作的著名心脏病专家皮耶罗( Dr. Piero Anversa)博士曾在31篇论文研究中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这31篇论文应当被撤回。其中,第一篇论文发表于2001年,距今已经17年。

▲学术造假的著名心脏病专家皮耶罗博士图据《纽约时报》

报道称,皮耶罗博士是一位著名的心脏病专家,在哈佛医学院附属布列根与妇女医院(Harvard Medical School and Brigham and Women’s Hospital)任职。红星新闻记者在官网上查询确认,布列根与妇女医院(BWH)隶属于哈佛医学院,是一个具有793个床位的教学附属医院。而哈佛医学院,即哈佛大学医学院,是世界上最顶尖级的医学院,因高超医学技术及每年录取学生人数最少而闻名世界。

▲哈佛官网上对布列根与妇女医院的介绍图据哈佛医学院官网

皮耶罗的研究声称,使用干细胞可以令受损心肌再生。尽管其他实验室纷纷表示无法复制其研究,但他的研究工作仍促成了数个初创企业的成立,使得众人投入研发治疗心脏病和中风的新方法。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更是注入资金,供其做临床实验。

海外学术打假网站PubPeer近日曝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北大医学部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詹启敏涉嫌论文“造假”。在詹启敏遭到质疑的25篇论文中,大体可分为三类:实验图像重复,违反动物实验伦理以及实验结果或存在常识性错误,还有个别为引物无效或缺失。

25篇论文中有两篇被指违反动物实验伦理的文章,尚未得到詹团队的回复,均发表于詹启敏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副校长期间。其中一篇文章于2010年发表在美国临床研究协会主办的《临床研究杂志》上。

在PubPeer上,留言中贴出了论文中一幅有6只实验鼠的图像,并发问称,作者能否澄清本研究获得的肿瘤大小?这些符合您所在机构的动物道德准则吗?这篇论文詹启敏为通讯作者。

这25篇论文发表时间横跨1998年至2019期间,贯穿詹启敏任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国立癌症研究所高级研究助理到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期间,论文发表在《自然通讯》、《遗传与基因组学杂志》《细胞死亡与疾病》《临床癌症研究》等杂志上,多数期刊影响因子为10以内。提出质疑者,除了其中一篇为知名打假人毕克之外,其余24篇主要由两个匿名账号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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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董晨也曾被质疑:

今年5月起,PubPeer网站上陆续有人匿名发帖,质疑中科院院士、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董晨署名的24篇论文存在一图多用和重复使用等问题。

对此,董晨回复《中国新闻周刊》称,他和分布在世界各地的10名前博士生和博士后对自己担任通讯作者的20篇论文进行了审查,并在一周内,对Pubpeer网站上每个受到质疑的问题进行了详实回答。董晨强调说,从他们的调查和解答中可以明确表明, 这些论文没有造假,不存在学术不端。

在对受到质疑的一篇论文的回应中,董晨表示,“我们欢迎旨在提高科学质量和严谨性的建设性批评。

然而,这些质疑表现出对该领域、主题以及业内普遍接受的原理缺乏了解,因此大多数批评都没有科学价值。作为PubPeer论坛的忠实支持者,我们不希望PubPeer这一专业的科学交流平台被某些匿名质疑者利用,分散科学家进行日常科研活动的精力,这将与平台的初衷背道而驰。”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北大副校长詹启敏被疑25篇论文造假,海外打假网站频出手是否“自身硬”

2017医学论文造假

学术造假各行各业普遍存在

不会。省卫计委的处理结果是五年内不能申报职称。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自5月起,国外学术交流在线平台PubPeer上陆续有人匿名发帖,质疑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中科院院士董晨的20多篇论文存在一图多用和重复使用等问题。截至目前,PubPeer网站上能检索到有上述被质疑图像异常、作者署名包含董晨的论文有24篇。

在这些论文里,出现了部分实验图像在不同项目中重复出现,但标记数值不同的问题;两幅实验图像相似度极高;不同指标的直方图完全一致的情况。目前发现的24篇论文全部由董晨担任通讯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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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通讯作者的董晨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把关不严”责任:

媒体查阅到的24篇论文,全部由董晨担任通讯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导师担任通讯作者的情况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非常普遍。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责任,因此通讯作者不只是个“通讯员”,实际上要保证文章的可靠性,对论文发表中各类问题负责。

因此,此番无论涉及的学生或博士后是否的确是“无意出错”,作为通讯作者的董晨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把关不严”责任,这一责任无法推脱。这也提示各位学界“大佬”,维护自己的学术声誉,不只要对自己撰写的内容负责,更需要对整个团队负责。涉及学术问题,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大意。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清华医学院院长被疑论文造假,别让“子弹”飞太久

近日,著名出版商施普林格(Springer)史无前例地决定撤稿《肿瘤生物学》杂志的107篇造假论文,这些论文发表于2012年到2016年之间,全部来自中国学者之手。

4月23日,网易新闻找到了被曝光的107篇造假论文,并将全部524名涉嫌造假的中国医生姓名、论文、供职机构以及所在科室公之于众。

从目前已公布的信息可知,这107篇被退回的中国医学论文,涉嫌的造假手段相当恶劣。他们利用杂志评审制度的漏洞,向《肿瘤生物学》的编辑推荐了肿瘤领域的著名专家作为自己论文的审核人,即同行评审;然后伪造了这些评审的邮件地址,最后假冒专家表扬并通过了自己的论文。

这将是迄今为止最完整的论文造假中文名单,里面包含了协和医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身影。

网友评论:临床大夫哪有时间写论文,典型的逼良为娼!

网友评论:医学院教授和临床大夫的确应该区别对待。就像你不能用计算机教授的标准要求写代码的工程师。

网友评论:首先,这种东西国内外都有。其次,临床医生必须有论文才能升职,这种政策本来就不合理。被捅出来的绝对只是冰山一角

网友评论:别特码扯什么医院评职称要论文,学术不造假不是要你命,更不是断你活路,为评职称就敢学术造假,保不住底线,这种人面对病人,面对误诊,面对医疗事故就该伪造病历!因为底线没有了,没什么可狡辩的。

网友评论:名医,专家这种东西,不就是靠着这些堆出来的,兢兢业业工作的很多医生却没得到相应的荣誉

网友评论:一两个人造假是品德问题,大多数人造假,那是体制问题。

网友评论:在外行人看来撤稿是一件特丢人显眼的事儿,其实不一定。撤稿原因很多,学术不端只是其中之一。我觉得中国科协做得很对,这不是包庇中国医生,这是加强沟通的途径。因为可能有些医生是完全依靠枪手公司投稿,属于学术不端。但更有可能是其研究是真实的,但中国人英文较差,需要英文润色,改为比较地道的英文。这时候润色公司会帮助代投,会收取费用。代投时动起了歪脑筋,伪造了同行评议意见。 这都是枪手公司的常见手法。同行评议里有推荐审稿人的选项,审稿人是真的,邮箱是假的。利用假邮箱发回假的评议意见。而杂志社应该想到规则的漏洞,中国科协与其交涉,希望其整改和加强沟通,这种做法是非常正确的。现在中国与世界的交流越来越多,一定要了解游戏规则,这样才能游刃有余。如果有人因为这事儿就否定医学科研,就鼓吹临床医生只能看病,不能做科研,那就以偏概全了。临床的发展无一不是得益于医学科研。现在是如何搞好临床科研的问题,包括如何正确投稿的问题,而不是否定临床科研的问题。

2017医学论文造假惩罚

科技部通报有关论文涉嫌造假处理情况,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行为,需要分具体情况而分析。在最近网络反映了很多大学里面的院士和教授论文造假事件,但是通过科技部的调查发现,这一些网络上举报的论文造假人员不存在造假行为,只是论文里面存在很多图片,误用反映了实验室管理不严谨。而很多人们想了解到的是论文造假会有什么处罚吗?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行为,根据造假人员的具体情况,会有具体的处罚。首先,第1种就是涉事人员还没有获得学位而进行的论文造假,则对造假人员取消学位申请的资格。第2种就是已经有了学位的造假人员,对造假人员的学位资格进行取消,并且三年之内不可以通过任何的学位申请。第3种就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就会被开除学籍以及取消和撤销申请资格。

一、论文造假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之所以要进行论文造假,就是因为对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的不够,而且研究力度也不够,导致没有什么可以写的点,也没有什么可以发现的点,更没有什么可以议论和研究的点。所以才导致很多不成材的人员必须进行论文的造假。但是这种行为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更是一种欺人们的行为。

二、论文造假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当我们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学术方面的研究要求也会非常的严格,就拿研究生来说,在学校规定的几年之内必须要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有学术成果有研究成果,如果没有了的话,没有了的话,那就毕不了业。而对于很多教授来说,他们的压力更大,他们每一年必须要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如果没有的话,他们也可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所以他们必须想出一条办法,进行论文造假来欺大众,欺学校和教育部。

三、论文造假千万不要做。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那在教育行业方面基本上是属于废的了。而且这种行为还会被录入档案,特别是对于在校的学生来说,千万不要这样子做。录入档案的话,去一些国家单位面试的话,基本上就是被人当做污点,是非常难处理的。论文还是要自己专门的去做。

不会。省卫计委的处理结果是五年内不能申报职称。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读学生,会直接开除学籍;已经毕业,但在申请学位的,会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7年医学论文造假

学术造假各行各业普遍存在

每一次论及医生写论文的问题,一个不可逃避的争议点就是,医生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写论文才是个好医生,甚至有人将医学界的论文造假、抄袭之风,全部归咎于“唯论文”的评价机制上。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医生不是在繁重的治病救人工作之外,还非要写很多论文才能获得认可,才能评职称,加薪水,他们就不需要去造假,去抄袭了。

想要避免学术论文抄袭的话就需要加强论文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好学术研究。

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则《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函或文件,指称该院多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涉嫌论文造假。第二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400余篇论文”中涉嫌造假复核处理结果并公开通报的通知》,指称该院多位医生存在伪造论文、署名不规范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2021年医学论文造假

学术造假各行各业普遍存在

每一次论及医生写论文的问题,一个不可逃避的争议点就是,医生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写论文才是个好医生,甚至有人将医学界的论文造假、抄袭之风,全部归咎于“唯论文”的评价机制上。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医生不是在繁重的治病救人工作之外,还非要写很多论文才能获得认可,才能评职称,加薪水,他们就不需要去造假,去抄袭了。

论文造假,郑大一附院38名医生被通报处理,它涉嫌论文数据和图片造假等

河南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布两则《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一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函或文件,指称该院多位医生涉嫌学术不端、涉嫌论文造假。第二份通报为接郑州大学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400余篇论文”中涉嫌造假复核处理结果并公开通报的通知》,指称该院多位医生存在伪造论文、署名不规范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一方面,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其道德显得不够高尚而表现出一种逐利倾向为人们所唾弃!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将“知假买假”彻底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或目的,宜认定为无过错,其支付给经营者的价金应得到返还。当然,其持有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购物发票又可成为消费者举报、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有力证据。可见,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与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间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解决,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该行为在打假中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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