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与伦理学
1.翻译何以与伦理有关
说到伦理,人们总会想到为人处世的道德u从英语词源来分析,ehi来源于拉丁文eha而后者又来自希腊文tos意思是品格与秉性以及风俗和习惯。而英语的词moaliy来自拉丁文mos也是指风俗习惯以及品性品格。所以在西方文化中,伦理与道德的词源意义是一样的,都是关于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从汉语词源来分析,虽然最初的汉语“伦理”意味着君臣父子之“伦”与尊卑长幼之“理”但是现代伦理的概念则同样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与规则。这样看来,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对于伦理的理解如今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关于翻译的伦理问题,我国翻译理论家吕俊在他2001年出版的著作《跨越文化障碍——巴比塔的重建》一书中曾经这样写道…翻译活动同样是一种对话和交往,是一种不同文化间的言语交往行为,这就要求人们遵守一些准则和规范,因为是不同文化间的交往,涉及到的问题要更多、更复杂,如语言差异、文化差异以及文化地位的不同,对异常文化的态度情感也不一样。这就是说它更需要伦理学的指导。这是翻译自身对伦理学的需要。此外,语言本身也存在着伦理性因素,即伦理语言u在人们长期使用语言的过程中,人们的习俗、习惯,包括伦理关系的因素也自然而然地沉淀在语言之中。所以,在翻译这种以语言为媒介的活动中,不思考其中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可思议的事,……翻译伦理学应是翻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研究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因为翻译是语言的跨文化之间的人际交往,必然要有规则来规范这种交往行为,而探讨这种规则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则应当是翻译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u由此可见,翻译与伦理不仅有关系,而且关系重大,值得我们认真深入研究和讨论。
2•伦理视阈下的翻译
通常说来,翻译就是将源出语的文本用译入语表达出来u翻译者只需要通晓涉及到的两种语言和与之相关的文化背景即可着手进行翻译u但是对于翻译进行如上的界定,并不足以回答以下这样的问题:
21翻译什么?
这个问题涉及到拟将原作翻译为译作的选取人的价值取向、选取人对于自己所处时代环境的综合考量、抑或是受命于上级权威人物或机构的安排。从我国的翻译史来看,在两汉隋唐期间大量翻译进入我国的怫经即是“受命于天”的绝好例证。基于唐朝现实的神话小说《西游记〉描述了太宗时期怫教的盛行、玄奘西天取经的万难艰辛以及唐僧师徒在完成使命之后的终成正果,表现了因果轮回、劝人向善的怫家主题,揭示了皇权试图通过怫教教义教化子民,达到江山稳固代代相传的目标。中国翻译出版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出版的翻译理论与实务丛书总序言中这样写道:“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三次翻译高潮:东汉至唐宋的怫经翻译、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译和鸦片战争至五四的西学翻译。’郭建中,2^0:1)这三次实际上都是外译汉。怫经翻译伴随着中国封建王朝的发展、壮大与更替,期间出现了大唐盛世;科技翻译带来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的萌芽;西学翻译的结果,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民主与科学的仁人志士,结束了封建王朝的统治u而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中国第四次翻译高潮却和过去三次迥然不同:这次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全面改革开放,渴望了解外国,追赶时代的步伐,外国也在渴望了解神秘的东方。所以不仅是外译汉,汉译外的作品也是空前增长。因此,这次翻译高潮无论从翻译范围、信息量、翻译手段、参加人数、译作水平还有
不是前文所说的翻译定义所能包括与回答的。进一步说,“翻译什么”这个问题本身就包含了“应当翻译什么”和“实际翻译什么”两个命题,这是只有翻译伦理才有可能回答和解释的。
22为什么翻译?
翻译要有目的。任何翻译活动都不是下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而都是有目的、有计划和有组织的人际交往行为。人们翻译活动的目的可以分为:(1)当权者为了巩固政权,比如我国第一次翻译高潮时期对怫经的翻译介绍和推广;(2)为了经济发展,比如第二次翻译高潮;(3)为了寻求真理,比如第三次翻译高潮;(4)为了全方位涉外交流,全社会共同发展,比如第四次翻译高潮。另外还会有(5)为了恰倩;(6)为了博采;(7)为了长才;(8)为了赚钱以及(9)为了交作业。从(5)到(9)大体上都是个人的主体性行为,彼此之间差异巨大。前四种可以说是社会性的跨文化跨语言的人际交往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外在性,而后五种则是译者和原作者进行的隐性交际行为:是某种单向的交际行为,具有明显的个体性与内向性。
但是翻译目的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以下的内容:目的是在翻译之前就确定好了的,还是在翻译过程之中逐渐明确的?确定目的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依据是否合理而有效?译者或者是组织者在翻译之前对于目的显然有很强的倾向性,也不可避免搀杂着某种程度的盲目性。一旦翻译过程完成之后,目的是否就能够达到?有没有、会不会出现译者或组织者意想不到的效果呢?比如同一件作品,就好比鲁迅评论红楼梦所说:一部红楼,革命者看见排满,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等等。恐怕译者或翻译活动组织者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自己的译作非但没有达到自己预想的目的,反而阻碍了自己理想实现的进程。解释和解决这类问题,同样需要翻译伦理来出场:首先要确立翻译目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u翻译刑侦学著作的初衷是为了抓获罪犯保护民众与社会,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由此学会了高超的反侦查能力,翻译目的本身就呈现了异化倾向。由此可见:翻译的目的或者目标的实现与否,不是由译者或组织者所能最终完全掌控的。在回答“为什么翻译”这个问题的时候,翻译伦理原则的作用就是要确认目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制订规范与规则,最大限度的促成有关翻译活动合理有效目的的实现,同时防止翻译成果被误用或滥用。
23翻译给谁看?
前边的第二个问题自然同第三个问题有密切关系u翻译从来都是少数人从事的活动,但是使用翻译作品的人数亦即读者群却总是大大超过翻译者的人数。尤其是翻译之后印刷出版的作品,更是属于大众传播的范畴。如此以来就自然存在以下的问题:(1)译作读者群应当依据什么来划分?是根据受众所受教育的程度,还是所处的行业、所在的年龄段或所处的地域?(2)不同的读者群对于译作的要求很可能不尽一致,该怎样处理?如果(1)的问题成立,同一个原作有无必要做出相应的不同版本?(3)译作读者(假定是不懂得原语的人群南没有资格对于译作做出评论或评价?如果这种评价是负面的,译者应该怎样应对?(有没有专门翻译给翻译理论家或评论家看的译作?这样的翻译如果有,意义何在?(5)翻译理论家与广大不懂原文的译作读者群能否对译作取得大体一致的看法?产生严重分歧怎么办?(6)译者、评论者、读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协调?这些问题都涉及到翻译活动的行事规则,都不是前文所说的对翻译24用什么策略来进行翻译?
25谁有翻译活动的决定权?
这个问题实际上指的是所要翻译的原文文本的选择权、挑选译者的决定权、译作文本的审订权、译作文本的使用权、翻译标准的制订与运用权、翻译从业准则的制订权等一系列关乎翻译活动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行事规则等问题。
我们或许会说:原文文本的选择权当然要归于译者本人。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这仅仅是翻译在作为个体行为的时候间或有之的情况,而大多数情况恐怕并不是这样。尤其是现在:一般都是出版社规划选题,然后再根据该社掌握的译者资料库信息来筛选译者。而被挑选的译者则只能根据协议来翻译出版社交代给他的选题书目并根据时间限定交稿,否则就不会出版,也不会得到资助。这样看来,原作文本的选择权有时并不归于译者本人。
挑选译者的决定权问题乍看也许觉得很有趣,实际上在翻译活动展开的过程中,有时候并不是谁想做译者就可以做成的u即使你有很高的水准和修养,在没有列入出版规划、或者自己所选原文图书不在有关权威组织认可的范围之内,你也可能做不成译者。因为翻译在现代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语言文本转换的过程了,它已经成为一个产业链,而这个产业链上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原作者、原作出版者、翻译决策者、译者、译作出版者、译作使用者、译作评论者都和翻译活动有某种利益关联。根据经济学的原则,决策者是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的,投入产出的比值要越小越好。这样一来,决定译者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决定效益大小过程的组成部分,翻译决策者何能就是出版商,也可能是某个不必考虑经济因素的权威机构)在挑选译者的问题上会十分慎重。
译作文本审订权的问题也许会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但问题是:是谁赋予这些权威人士决定译作命运的生杀大权的?是他们本身的权威或者是出版商或者干脆就是政府行为?这些权威在决定译作命运行使权力的时候,是否能够作到公平公正?实际上这和发表文章审阅稿件的过程和性质差不多。译作文本审订权的问题,恐怕是更加需要翻译的伦理原则来规范的环节。
以上讨论的还都是翻译活动中文本外部的各个相关因素,还没有说到文本本身的问题。说到翻译文本本身,总要有个标准才好对其进行评价u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延续了好几个世纪,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所有人都公认的标准,也许不会有。从翻译标准讨论的历程来看,在我国先是有道安的“五失本,三不易”后有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钱钟书的“化境”、林语堂的“忠实、通顺、美”、刘重德的“信、达、切”、辜正坤的“多元互补论”等等。在国
福德的“等值”说,等等。以上的各种标准的表述与含义,都没有超出翻译的语文学和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研究范式。前者强调译者的个人能力和修养,后者则侧重不同语言之间的共性,以期建立完备的、普遍的、有如数学公式或者语言分析树形图那样的模式的翻译标准体系,以便能够让翻译者直观地遵照执行。辜正坤的“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就是结构主义语言学翻译研究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成就。
然而建立在以上两种范式基础上的翻译标准,在随后而来的解构主义思潮与方法的冲击下却是一筹莫展。王东风(2004)对于传统翻译标准“忠实”一词进行详尽而又彻底的解构,认为那仅仅是一个道德伦理判断,是古往今来译者的乌托邦,根本不足以作为翻译的标准而被奉为圭臬,也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王教授是根据Vnu的理论来提出自己对翻译标准的新思考:归根到底,所谓忠实,只是一种错觉。作为译者,大可不必在忠实和叛逆这样一个伦理二元对立的两极上寻找自己的家园,也大可不必用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来给自己下一个套,让自己永远在一种伦理悖论中无望地挣扎。’(王东风,20048—9!此论一出,翻译界顿时哗然。如果王先生所说得以推行,翻译文本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优劣呢?解构了“忠实”,总还是要有点什么来约束译者对原文作者与原文文本的行为吧?总不能让人无所遵从。
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吕俊(001307)在论述后现代翻译标准的时候说:“①不违背知识的客观性;②理解的合理性与解释的普遍有效性;③符合原文文本的定向性就可以作为一种标准来看待。’这样的观点和表述是建立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普遍语用学原则之上的,是超然符合性真理观之上的共识性真理观的具体体现u然而,在具体的翻译实践中,大多数译者还在遵循着“忠实、通顺”的翻译基本标准,并把它继续作为评判翻译质量优劣的依据。这是因为:在解构主义消解了原有的翻译思维定式之后,并没有建立起取而代之的相应的标准体系,而建构主义的翻译标准体系也正处于建立与完善之中。吕俊所提出的三点后现代翻译标准,毋庸置疑是翻译标准的新理念,是符合翻译活动本质的标准,但是似乎也还缺乏进一步的深从根本上讲,制订翻译标准的过程和标准本身体现的是制订者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当否的判断,恐怕也是翻译活动过程中最重要的决定权,同时也正是翻译理论从建构主义视角研究需要重新审视与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u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制订翻译标准以及从业准则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普遍的翻译标准与准则?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与准则,实行不同标准与准则的人或区域之间发生矛盾应该怎样认识和处理?等等。许多类似的问题是上述语文学和结构主义范式下翻译的定义所无法包容与涵盖的。以上这些问题,只有引入翻译伦理的概念与方法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解释或解答。
3.翻译伦理学何为?
在初步讨论了伦理学视阈下的翻译活动及其相关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判断:作为跨文化跨语言的人际交往行为,翻译活动无疑会需要伦理原则的指导和帮助,翻译研究也相应地需要伦理学的有力支撑。因此,建立翻译伦理学的议题就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u
然而问题是:翻译伦理学是什么学问?它建立之后要对翻译活动和翻译研究起什么样的作用呢?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所在。
首先要回答的是,作为广义哲学范畴的伦理学的定义是什么?根据王海明的研究结果,“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制定方法(元伦理学)和制定过程(规范伦理学)以及实现途径(美德伦理学)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和道德价值的科学”(王海明,2004711)这样的定义如果原封不动地移植到翻译伦理学上来恐怕是不合适的。因为如上的定义主要讲的是理论伦理学,而翻译伦理学显然是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在这两者之间需要搭建一座过渡的桥梁。而这座桥梁的建构,应该借助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理论,也就是交往行动理论。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理论是建立在对于人际交往的平等对话性基础之上的,是普遍语用学原则的延伸与扩展。哈贝马斯指出:交往伦理学是一种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其中“第一,规范的有效性具有认知的意义,并可以被看作是类似于真理的东西;第二,关于规范和道德命令的证明只能产生于真正的对话协商,而不能产生于独白式的理论论证”(哈贝马斯,转自姚大志,200045)这段话表明: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意在发现和传播人际交往领域的真理,而这种真理却不是符合传统的工具理性及与现实相互印证的符合性真理,而是一种共识性真理:亦即交往双方或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定义、规则,等等。这样的真理的发现只能通过商谈或对话的途径才有可能达到。2001年哈贝马斯在巴黎应邀讲学时又说:在道德理论的领域里,我一直捍卫一种认知立场,尽管这种立场在道德领域里是非现实的。商谈伦理解释我们的道德陈述的认知内容,而不指涉一个由道德行为——它们提供了描述的可能性一组成的明显的道德秩序。’(哈贝马斯,2005:54—55)从这段话语中我们可以知道,哈贝马斯所关心的主要还是道德认知层面的问题,对于整个翻译活动的伦理学问题依旧没有具体涉及。然而虽然如此,他的商谈伦理原则与共识性真理观却为翻译伦理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u从普通伦理学到翻译伦理学,借助于哈贝马斯商谈伦理的桥梁就能够深入进行讨论了。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①元伦理,即优良德价值主体(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道德价值实体(伦理行为的事实如何)与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伦理行为的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③美德伦理,即优良道德的实现途径。
而作为交往行为理论即交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按照哈贝马斯的解释,就是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规范。而翻译伦理学,作为一种应用伦理学,首先也应该研究在翻译活动和研究过程中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u也就是说,在翻译这种跨文化跨语言的人际交流与对话过程中,怎样才能确立符合伦理原则的道德规范。其次,也许是建立翻译伦理学的主要任务:研究在翻译活动全过程中优良道德,即符合伦理原则行为的制定过程诸元:我们为什么要制定翻译的伦理规范:解决翻译伦理规范的目的性问题;翻译活动伦理现实状况怎样:对翻译活动全程现实的客观描述、翻译活动应该怎样:探讨翻译的各种行事规范、规则及其体现的价值。再次,我们还要用心讨论和研究实现翻译美德的具体途径,怎样才能让翻译活动与翻译研究的参与人员自觉表现出翻译美德。所说这些,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己有明显区别。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建构一个由翻译道德行为组成的明显的道德秩序.
4结语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跨文化跨语言的人际交往活动(其实更是社会性的交往活动——另文论述)翻译同伦理学的关系其实是十分密切的。历年来人们制定的所有翻译标准、翻译准则、从业守则、采用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与技巧,都是某种道德伦理价值观念的体现,都代表着决策人泡括翻译者、出版商、权威机构,等等)的道德伦理价值判断。凡是符合这种价值判断的行为就是好的,凡是不符合的,就是不好的或者不够好的u这也同样体现着决策人的符合性真理观。在建构主义视阈下,翻译伦理学的建立意味着一种更加开放、更加体现翻译活动主体间意识与经过商谈而达成某种共识的价值实现体系这样的翻译伦理学系统将是开放性与自足性共存、解释性与论证性共生、认知价值与实践价值互补、规约性与包容性交织的理论体系,将会更加促进翻译理论研究和翻译实践的发展。谨以此文求教于各位专家和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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