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动态
生态伦理学,又称环境伦理学,或环境哲学。它的科学思想是由法国学者施韦兹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1923年)和美国学者莱奥波尔德的《大地伦理学》(1933年)提出的。但是,当时他们提出的新的伦理学思想没有被社会接受,他们的著作只为少数人知道,只是到60年代末,在轰轰烈烈的世界环境保护运动中,才被重新发现,并兴起关于生态伦理学的热烈讨论,现在这种讨论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
施韦兹从对生命的崇拜出发,提倡尊重生命的伦理学。他认为崇拜生命是伦理学的基础,维护生命、完善生命和发展生命是善;毁坏生命和损害生命的行为是恶的。在这种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是人对所有生物负有个人责任。
莱奥波尔德提倡大地伦理学。他主张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要从人和社会领域扩展到大地(自然界),因而需要改变伦理学的两个最重要的概念:(1)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包括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当一种行为趋向于保护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是正确的。否则它就是错误的”。(2)道德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
1、关于生态伦理学科学性质的讨论
1975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发表《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论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此后他发表一系列论文和两种专著:《哲学走向原野》(1986年),《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人对自然的责任》(1988年),建构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框架。
这里评介他《尊重生命:禅学佛教有助于环境伦理学的形成》一文。他说:“对生命的尊重需要一种新伦理学。它不仅关心人的幸福,而且关心其他生物和环境的福利。环境伦理学对生命的尊重进一步提出是否有对非人类对象的责任。我们需要一种关于自然界的伦理学,它是和文化结合在一起的,甚至需要关于野生自然的伦理学”。
他认为,环境伦理学把西方伦理学带到一个突破口。但是西方传统思想对实现这种突破在观念上有困难,因为西方科学强调科学和伦理学分离,在事实和价值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未曾考虑过人类主体之外的价值,认为自然界没有价值,或只有作为人的工具的价值。环境伦理学则必须考虑生物学客体,它是非人类中心论的。他认为,在这方面东方很有前途,因为东方思想没有事实和价值、人和自然之间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例如禅学佛教有一种值得羡慕的对生命的尊重。东方思想有助于环境伦理学的形成。
罗尔斯顿作为国际环境伦理学学会主席,他认为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新的伦理学,它基于生态科学的环境整体主义的观点,依据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整体性,要求人类行为既要有益于人类生存,又要有益于生态平衡。他说:“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这是新伦理学与旧伦理学的鲜明区别。
另一种观点,例如本专栏《伦理学与环境》一文作者弗兰克纳认为,对待当前的环境问题.传统伦理学“仍然是完美适用的”,而不需要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传统的泛道德主义”。它试图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及至子孙后代,甚至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有感觉能力的生命,乃至对整个自然界都给予道德关心和保护。但是,这种对非人类的生物和自然界的关心和道德承认,完全是丙为这样做对人类自己有好处,完全是从人的利益出发的。当前西方生态伦理学主要反映出上述两种观点。当然细分起来又有多种多样的观点,加拿大学者温克勒认为主要包括四种观点:(1)传统的泛人道主义,这是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2)感知主义,认为具有感知或感觉能力的动物拥有道德地位。(3)生机主义,认为所有生物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4)整体主义,认为整个自然界具有价值,因而伦理学应当以维护生态系统整体性为原则。
弗兰克纳认为,如果把关于环境伦理学的讨论只局限于传统伦理学和新的生态伦理学,那是流于简单化的。他认为实际上有8种类型的“关于环境的伦理学”。他的文章介绍了这8种类型的伦理学的主要观点,并在对这些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阐述了他自己的观点。
此外,日本学者把环境伦理学称为“地球伦理学”。这里刊载日本伦理学研究所理事长丸山竹秋《地球人的地球伦理学》一文,是这方面的代表作。他指出,伦理学本来是关于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学问;但是,人与人以外的事物的关系却多得多和复杂得多,对这方面的道德关系视而不见是很大的片面性,大地是生命之源,是值得尊敬、爱惜和感谢的。因而他认为.伦理学的对象不仅是对人,还必须扩大到人以外的生物,地球上的非生物和地球本身,甚至太阳和天体诸现象。也就是说,规范人类行为的道德,不限于人间之道,还包括(1)对人以外事物的“人之道”;(2)对宇宙的“人之道%(3)对大地的“人之道”;(4)对生物的“人之道”。地球伦理学以人的生存和地球要素(地球保护)为最大和最终目标。在这个意义上,以地球为目标、为对象的伦理学称为地球伦理学。
2•生态伦理学研究的主要理论问埋
从总体上说,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它的实践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因而当前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自然界的价值;(2)自然界的权利。
关于自然界的价值,主要问题包括:自然界有没有价值?如果有的话,它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自然界除了具有作为人的手段(工具)的价值外是否有其内在价值?
罗尔斯顿对自然界的价值作了系统的论证。1992年10月,他应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作学术讲演时指出,自然界的价值可以定义为一种被储存的成就。从这个定义可知它有多种多样的价值,例如支持生命的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娱乐价值,基因多样性价值,自然史和文化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性格培养价值,治疗价值,辩证的价值,稳定性和开放性价值,尊重生命的道德价值,哲学和宗教价值,等等。如果认为只有人有价值,或者只对人具有价值.那么就丧失了对我们所来源的(自然)系统的评价与欣赏。人类从关心自己的利益出发而关心大自然,这对保护大自然和保护环境也可能是足够的,但这不能深刻和全面地理解大自然是一个综合的整体。
他指出•自然界的价值是自然的性质,是由自然系统或自然物质的结构决定的。例如,自然价值当以和谐的生态关系或自然关系表现时,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生物学层次,即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自然关系价值;二是文化层次,即人类的层次,是人与环境关系的价值◊也就是说,自然界不仅具有以人为尺度的,即工具主义的价值,而且具有以它自身为尺度的,非工具主义的内在价值。
但是,当涉及自然界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样的问题时,便涉及自然界价值的更深层次的问题。罗尔斯顿认为,既然自然价值是自然的性质,是由它的结构决定的,因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那么很显然它是客观的。例如马铃薯有营养,对于人来说这种营养价值是客观的。但是另一类关系,例如鹰的雄姿,对于满足人的鉴赏需要来说,它似乎又是主观的。也就是说,自然界的价值在这里是由于人主观地意识到和体验到,并在个人的经验中享用这种价值,因而说它是主观的。
而且,我们说我们周围的自然历史是有价值的,这不仅仅是人类陚予它价值,而是由时间和历史永远地賦予它的,它具有内在价值。例如生命及其遗传信息,即使在荒野中,不管人是否体验它,它客观地存在着。因而我们说自然界的价值既是内在的又是客观的。这种评价并不只是由于人的经验判断的,而是由一种逻辑必然性产生的。
国际哲学研究季刊《一元论者》杂志,1992年出版总题目为“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的专刊,发表8篇专题论文,就这个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
关于自然界的权利,主要问题是:人以外的生物和自然界有没有权利?人对非人类客体是否负有责任和义务?
西方大多数生态伦理学家对这个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但是不同作者的观点又有很大的差别。澳大利亚学者辛格是当代动物解放论(或动物权利论)的最著名代表。据认为,他的思想来自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边沁。边沁是18世纪动物解放论者。他认为,由于动物具有体验痛苦和愉快的能力,因而具有道德权利。他说:这里“问题的关键不是它们能不能推理或说话,而是它们能不能感受苦乐”。因此,他所主张的道德原则是:“导致不必要痛苦的行为是错误的”。
I975年,辛格出版《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一种新伦理学》一书,主张有感觉的动物和人类在道德上是平等的。这里,平等是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平等地关心利益的原则是道德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关心的平等”,因而所谓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是指需要给予所有的动物以“同样的关心”。他认为,感觉这种能够明显地体验痛苦或愉快的能力,是关怀其他动物利益的唯一根据,意识(不一定是自我意识)和感觉是获得道德关怀从而拥有道德权利的充分条件。正如智力不是区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的根据一样,它也不是区分人与动物之间的权利的根据。《动物的解放》一书被评价为动物保护运动的圣经。据报道,近来他以美国独立宣言的风格,写了一篇《关于大猩猩的宣言》,宣告它们有生存权利,呼吁“保护它们的自由”,“禁止折磨它们”,并发动许多著名科学家在“宣言”上签名。这里评介他《所有的动物是平等的》一文,是阐述他的观点的一篇重要论文。他承认,人与动物有许多重大差别,从而两者的权利存在差别,这里所说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是指两者应当得到“同样的关心”。他写道:如果以一种导致痛苦、难受和死亡的方式来对待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动物也是错误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必须对人和动物作出完全相同的行为,而是要平等地考虑人和动物的利益,把两者的利益看得同等重要。他认为那些否认动物权利的人,实际上犯了一种与性别歧视或种族歧视相类似的错误,即物种歧视的错误。
与这种观点不同,环境整体主义的伦理学认为,道德权利概念不仅涉及到动物,而且涉及植物和整个自然界,把整个非人类世界都纳入道德考虑。因为它们作为自然整体的有机部分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每一种事物都具有自己的地位,发挥独特的作用,人类对它们的生存,对地球生物圈的完整性负有道德责任。
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的根本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不仅人和有感觉的动物,包括植物,虽然植物不能体验痛苦,它没有主观生命而只有客观生命,但是我们仍然要考虑植物的利益,要尊重一切生命。因为每一个有机体都是一个自然的自我保持系统,能够维持并再生其自身,执行自然秩序,是大自然相互联系的生存网络中重要环节,其本身是有内在价值的。
而且.罗尔斯顿还强调荒野的价值。他把他的著作标题为《哲学走向原野》,表示对荒野的关怀。他认为荒野作为自组织的自然生态系统,是许多拥有生存和繁殖权利的生物的栖息地。人类没有创造荒野,而是荒野创造了他们。作为生命的温床,荒野和野生物的生命群落具有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应当在人类道德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以科罗拉多罗瓦赫原野公园新旧指示牌为例说明人类的道德进步。这个公园过去的指示牌写着:“请留下鲜花供人欣赏。”他说,这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的态度。现在用新的指示牌代替它,上面写着:“请让鲜花开放。”它的含义是:雏菊、沼泽万寿菊、天竺葵、飞燕草等,都是保持它们的种的可评价系统,它们是善的种,人类有责任让它们永远开放。
这是一种环境整体主义的观点,与动物权利论生态伦理学家不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不仅动物,而且植物,森林,土地,沼泽,河流和其他自然界无感觉的组成部分都具有道德权利,应当得到道德关怀和受到保护。因为它们不仅对人类和有感觉的动物有价值,而且它们作为自然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有内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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