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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科技元伦理学

发布时间:2016-04-14 15:52

  一.什么是以及为什么需要科技元伦理学?

  

  元伦理学是一种理论伦理学,其中的“元”对于伦理学所包含的意思有:反思伦理学自身,研究“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从事对伦理学的范围、主题、内容等的确定,为伦理学提供形而上学的预设,以及评论伦理道德判断的语言性质问题,对于人的行为、思想与语言中规范的道德成份之意义和性质进行分析,探求道德判断的理由和根据。所有这些,都是为伦理学寻求科学的基础,它“对于解决具体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道德抉择来说……没有直指目标,而只是一种准备性的、基础性的、甚至工具性的研究”,所以它“仅限于改善人们所使用的工具”,“使问题变得清晰”,在这一点上,它似于语言哲学,其基本性质是分析的,故也称为分析伦理学。

  

  类似地,在科技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有科技元伦理学,它不像科技伦理学那样去解决科技活动中的道德规范问题,而是去解决这些规范的理论依据问题,使一般的规范性的科技伦理获得某种基础;此外,它还对科技的伦理道德判断进行语言分析,澄清这种判断的含义,从而提供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的‘语义基础”。后者的意义在于,只有解决了语言问题,澄清了科技伦理规则的含义,才能清楚“应该”做什么的真实含义。如果说科技伦理学是一种应用伦理学的话,那么科技元伦理学就应该是一种理论科技伦理学。

  

  之所以要提出科技元伦理学,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说,是因为各种科技道德词充满多义性和模糊性,使得我们对科技的道德评价常常是在语义分歧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如同伦理学家赫尔所分析的传统的应用伦理学研究方式存在的状况,其缺陷就是因为概念未加明确而使道德判断充满歧义,在此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可靠的,对道德问题的把握是值得怀疑的,由此其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科技的伦理评价如果忽视了语言分析,同样会导致其可信性、可靠性的动摇,导致对科技伦理原则的误解和误用,以及科技伦理实践的混乱。例如,我们的科技伦理的基本导向是促进科技活动的趋善避恶,但如果我们连什么是善、什么是恶都搞不清楚,形不成主体间性的共识,又何以在科技活动中趋善避恶?

  

  可见,科技元伦理学作为对科技伦理中的一些概念的严密分析,可以导向对科技伦理学一些深层问题加以探讨,使科技伦理学作为一种应用伦理学向理论伦理学提升,从而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这也可称为科技伦理学的“元转向”,即向元问题、基础理论和语言分析和修辞的转向。从另一个方向上看,也可称之为元伦理学的科技学转向。

  

  于是,我们看到科技元伦理学生产的两种可能进路:一种是从元伦理到科技元伦理,是元伦理在科技领域的应用;另一种是从科技伦理到科技元伦理,是科技伦理的更高层次的理论提升,或科技伦理向元伦理层次的深化。无论哪一种进路,都开辟了科技伦理学的新空间和新深度,都是科技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交叉,其旨趣基本上在于对科技伦理问题或科技伦理的一些基本范畴进行语言分析,这种分析也是为了寻找伦理行为和道德判断的更深层的基础,使得当科技伦理为科技活动或科技共同体提供好坏、善恶的标准时,能够获得更加严格性和精确性的解释。也就是说,在科技伦理的领域,要选取元伦理的视角,才能有更深入的认识和更精细的分析与自我反思。如果说科技伦理是一种实践规范,那么它也应该有深厚的基础作为支撑、明晰的语义作为皈依,这正是科技元伦理所要行使的功能。

  

  从原则上,科技元伦理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相联系的一切元伦理问题。借用赖兴巴哈的话来说,科技元伦理学是在明辨的范围内而不是在发现的范围内进行分析,是对一系列科技价值词、道德词的深入剖析,力求科技伦理问题的明晰。其中,科技的善恶、责任、公正、代价等就是几个需要进行科技元伦理分析的科技伦理的核心范畴。

  

  二.科技的“善恶”

  

  善恶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核心的范畴,故一定意义上,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问题的学说,元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的语义分析,而科技元伦理学就是关于科技善与科技恶的语义分析,即分析、澄清科技善或科技恶的基本意义。

  

  关于善的含义有种种说法,如认为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是一种综合利益,是广泛的爱,是生存等。假如寻求某种的基本的含义来定义科技善,我们必然会遇到种种语义问题,也就是科技元伦理的问题。例如假若定义“能导致人的正面感受的科技为善,导致其负面感受的定性为恶”,那么如何区分眼下感受的和未来的不同感受、对一些人的感受与另一些人的不同感受以及从一种角度的感受和从另一种角度的不同感受?例如,“在医学上有两个传统目标,一是治疗疾病,一是预防疾病,但医学从来没有把对人体的优化作为目的。比如毒品、兴奋剂等可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人体某方面机能,但也会同时带来很大的副作用,因此为医学伦理所唾弃。就是说,一时的或从某种角度看来是正面的感受,完全可能导致另一个角度的负面感受,于是科技在一些人眼中的行善在另一些人眼中就成为作恶。假如我们再引入叔本华的说法,“一切满足或人们一般所谓幸福,在原有意义上和本质上都只是消极的”,“惟有痛苦和缺乏才有积极性的感觉,因为它们都能自动呈现”,13则会使我们对科技善恶的含义的确定需要在更多更复杂的维度中进行。所以“语境’问题必然要纳入其中,这样,对什么是科技善、什么是科技恶(再细分的话还要知道什么是科学善、科学恶、技术善、技术恶)就要深入到不同语境中去进行不同的具体语义分析。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评价科技的善恶时,必须要追问是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善恶的。当我们深入分析其含义,可能会发现我们的评价并不符合我们的初衷。如果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那么科技善在为增加快乐和避免痛苦上是否无歧义地具有共识?在这里不仅增加快乐和避免痛苦之间具有区别,从而在选择上可能具有原则的不同,而且即使在避免痛苦上,也可能产生价值的冲突从而具有选择的差别,例如保全生命通常被认为是最大的善,庄子的所谓“至善活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费尔巴哈说“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生命本是一切幸福的总和”14,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所以科技用于“救死扶伤”应该是行使着最大的善。但是我们也看到,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一些绝症病人的生命并违背他们安乐死的愿望时,很难说不是在增加他们“活受罪”的痛苦,此时我们如何分析科技对于这些个案病人的善恶?所以,即使我们无一例外地认为消除痛苦(而不是增加快乐)是善的,也会有如同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不同人对“痛苦”的理解有所不同,于是对“消除痛苦”的理解也不一致,那么科技在消除痛苦时是行善还是相反就可能产生歧义。

  

  还有,一种活动即使在动机上是善的,是否意味着它的结果一定是好的?一个出于善的动机的活动能不能产生完全不合意的结果?科技之善从这个角度加以分析,可能会面临如下的元伦理问题:科技善是一种动机的善还是一种效果的善(即衡量科技之善恶是从动机判断还是从效果判断)?与此相关,它是一种手段善还是目的善?科技在什么情况下起到了行善的功能?善在这里是一种“内在用法”还是一种“工具性用法”?还有,科技能否成为一种公共善、一种普遍善我们常常看到信念分歧引起道德争论,或者说人是善恶的尺度,那么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从而科技之善恶是一种客观效应还是主观感受?如法兰克福学派和存在主义均批判科技的恶在于使人的自由丧失,这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还是客观的状态?是否没有这种感受(例如我并不觉得坐在电视机旁是将我“束缚”在一种技术系统的终端而感到不自由)就没有这种科技恶?从而解决科技恶无非是调适心态?或者说,主客二分是不适于分析科技之善恶的图尔敏认为“善”是根本不能直接感知的性质,那么主体际性是如何影响着对科技善恶的定性或定量的评价的对科技善的含义进行上述的深入分析,无疑可以帮助我们如何更有效地走向科技善。

  

  三.科技的“责任”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负责'超出简单的‘义务论”或‘要求论”,在伦理学中责任就是行为主体应当做与其角色相应的有利于自然和社会的事和承担有害于自然和社会的后果。作为科技伦理的中心问题,责任必定也应该是科技元伦理需要加以语义分析的对象。可简要地认为,科技活动中的责任就是科技本身所应承担的某种义不容辞的义务,它也可视为科技善恶派生的或必然要涉及的问题:主观上使科技求善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效果上的善;科技伦理中的责任就是要科技主体自觉的担当来实现科技活动的趋善避恶,也就是要从结果、效果、后果上保证科技给人带来的是幸福而不是痛苦。责任伦理学大师尤纳斯指出,由于主体的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故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它提供了伦理视野的一祌‘新维度”: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对长远未来的责任性。

  

  但是科技活动中什么是责任(resporisibility)、什么是科学的责任、什么是技术的责任也是可以分析一番的;而且责任不是笼统的,谁负责,负什么责,还有对谁负责,在不同的语境中使得责任具有了不同的含义。这样的分析既是语言的明晰化,也是责任的细分。只有通过科技元伦理将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和界定,才能在各种责任主体之间形成共识,也才能在科技活动中进一步去实现各种具体的责任。

  

  德国着名技术哲学家汉斯?伦克(HansLenk)认为,责任概念是一个多关系、结构性的概念。对责任的“结构分析”,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对责任加以细化的语义分析或元伦理分析,而对责任的结构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需要对科技的动机与效果的不同组合进行分析。科技的善恶在动机上与结果上的可能不一致,此时的责任如何界定?如果说善的科技一定需要善的道德,那么动机上不道德的研究是否只能产生坏的科技结果?例如纳粹的科学家是否导致过好科技?他们发明了神经毒气,也设计过导弹和V2液体燃料火箭,后者是否意味着:坏(不道德)的伦理也可能导致好的科技?从原则上看,即使某些行为结果为善,但只要行为的动机为恶,这样的(科技)行为也是不正当的,但是否就因此而否认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可以造福人类的科技成果?而且,由于行为是否正当常常必须考虑行为具有或可能具有的后果,善的动机并不一定产生好的结果,所以仅从动机上是不能解决对科技的伦理评价的。通过这种元伦理的语义分析后,无疑可以发现科技活动中动机和效果之间的复杂结构状况以及相应的责任问题的复杂状况,由此启示科技伦理需要分别从不同的情况去具体处理这一问题。

  

  对责任的结构分析还需对责任的主体进行结构分析,就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所有参与者进行结构分析。“科技主体’既有科学家,也有其他的参与者,由此的相关问题是,出现责任问题后谁来负责?

  

  科学家无疑是科技活动最主要的主体。过去认为科学家具有无限追求真理的权利;传统的义务论者布里奇曼认为科学家不应该对其工作的任何应用负责,因为他们的任务就是发现和发明。可是历史上却发生过一些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悲剧。1945年6月16日也就是在美国对日本使用原子弹前夕,原子科学家在给美国战争委员会的报告中称,“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使用他们的无私的发现负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去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的研究中所取得的成功充满了危险它远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而且从控制研究往往比控制应用更为实际可行的角度,科学家也负有责任。于是也提出这样的棘手问题:就科学家的最终产物而言,科学家是否或在什么程度上对他的发现负有责任?例如,爱因斯坦发现了质能关系式,他对原子弹的出现及现在人类面临的核威胁上负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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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地,工程师的责任是什么?泰勒时代曾提出这样的“技术律令”凡是我能够想到的就应该把它制造出来,这在科学技术充满风险的今天显然不再成立。所以邦格提出如下的‘技术律令你应该只设计和帮助完成不会危害公众幸福的工程,应该警告公众反对任何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工程。这一律令似乎也适合于工程技术管理者和政治决策者,只需将其中的‘设计”变通为“批准”和“执行'公众在这里也负有责任,如他们对科技的可能结果是否关注、对危险的科技活动是否形成了足够的压力,以及以消费者及用户的身份对科技产品形成什么消费指向,这就是科学技术责任的社会建构,从个人责任日益走向集体责任、人类责任、制度的和组织的责任等。此外,技术的风险社会中、在不可预测的情况下,科技的后果谁的责任?这将形成责任主体与责任背景之间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主体’的语义在不同的语境下呈现出不同的解释。

  

  此外还应有责任对象的结构分析,这就是科技活动究竟应该对谁负责?是对雇主负责还是对社会负责?由于对社会的责任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具体职业去体现的,那么如果雇主的目标和社会的目标不一致时,或者无法判断雇主的目标与社会的目标是否一致时,科学家和工程师如何去确立自己的责任对象,即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这种责任对象的分析也是一种利益结构的分析。例如从总体上倡导科技要为人带来利益,而具体化后就要问究竟给什么人带来利益?为雇主、为自己还是为用户?理想的情况是“多方共赢”,这在利益不冲突时可以实现,但利益冲突时如何整合?例如,当一项科技活动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或为某些人带来利益而给另一些人带来损害时,科学家和工程师应该服从谁的利益从而对谁负责?在尤纳斯的责任伦理中,在没有舍弃传统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倡导要对技术的行为负责、对人类的长远未来负责、对人类的整体行为负责,这无疑是一种理想的责任状态,它所导致的有可能是最理想或最优的帕累托改进,它要求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当然我们也可以对“增加利益”进行适度的“语义扩张”,使其既可以指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于是对科技的利益效果可以进行跨领域比较,如自愿者、捐助者所进行的慈善活动中,虽然付出了物质利益但却获得了精神的满足;这种跨维度的视界融合用来分析科技活动中的利益责任时,就需要看到,当某项科技活动需要一部分人在物质利益上有所付出时,如果他们可以在精神上得到满足,也可视为一种利益整合的方式。

  

  总之,过去我们以为非常清楚的“责任”问题,其实经过元伦理的分析后,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丰富的含义,提醒我们需要仔细应对。

  

  四.科技的“公正”

  

  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中处于中心位置的又一个概念是“公正”,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191它和我们前述所讨论的范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科技(主体)负有造福人类的责任,就必然牵涉到科技在目标上和机会上公正的问题,尤其是有功利性和价值偏向的研发活动必然要碰到这个问题;分析这个问题也是探讨科技善的最大化的可能性,即尽可能导向利益获取的帕累托改进。对此,从科技元伦理的角度就需要搞清楚:不同语境中的公正与不公正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科技追求的是什么意义上的公正?如果不能获得一种普遍的终极的公正时,如果在追求公平与效益上发生冲突时,科技伦理应寻什么原则处理这些问题?

  

  从一般的层次上,如果将公正理解为“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则在科技伦理上至少可以区分出科技目标上的公正问题与科技活动机会上的公正问题两个不同的维度。

  

  科技目标和效果的公正问题,表现为选题、发明、设计、建造等等研发中的公正问题,即科技活动之内容与服务对象的公正:如一些国家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时,反复强调“要让每一个人从中得到好处”,特别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这就是力求科技成果一视同仁地普遍为善的公正效果。

  

  但是,当出现科技成果特别地偏向于为某一(些)群体服务时,就出现了科技目标或效果的不公正问题。按照埃吕尔的观点,技术的后果与影响是内在于技术的,他们被设计在技术之中,而不管设计者是否完全意识到它。温纳则认为,技术一开始设计时就是有专门意图的,特定的技术设施或系统的发明、设计和组织特性提供了一种在给定的政治体系里确立权力和权威的手段。甚至在一些SST学者看来,像数控机床的发展原来也是有阶级性和政治意图的:就是雇主为了减少对工人阶级的依赖。

  

  于是,在科学技术(被认为)负载价值的情况下,如何做到科技目标的公正?这就需要对实质的和形式的公正、表层的与深层的公正、善意的与恶意不公正、动机上的与效果上不公正、有意的与无意的不公正等等作出区分,尤其是要对效果的不均衡放到具体语境下去评价。因为有时候科技效果的‘不公正”是由自然差异造成的而不是不公正的动机造成的,只要有人群的差异,就会有技术效果施加于人时的效果差异,如青霉素对有的人很有效,对有的人效果不大,而有的人还会有过敏甚至致命反应而不能使用,不能据此认为弗莱明发明它时就怀有对过敏者的歧视的不公正的意图。发明和设计的动机尽管有的带着偏向,但也不排除有的是不偏不倚的。许多的发明是针对生产或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其直接的动机是解决这些问题,如瓦特发明蒸汽机就是为了解决机器的动力不足和不便的问题,并不是为了给资本家提供更强大的剥削工具,其成为这样的工具是由于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使用所造成的。可见,即使有科学技术在效果上有不公正性存在,也不能完全据此认为动机的不公正。另外,动机和效果的不公正性上也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动机上的不公正性是有意的,而效果上的不公正性有时是无意的,前者可以说是一种内在的不公正性,后者至多是一种外在的不公正性。通过这样的元伦理分析可知,科技伦理的公正原则至少要求避免因动机上的恶意导致的不公正及其加剧;即使对利益驱动和竞争机制所决定的必要的手段性或外在的不公正也要通过道德和制度的力量将其调控在适度的范围。

  

  科技机会的公正主要是科技活动本身进行过程中的公正问题,尤其表现为科技资源分配的平等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知识日益显示出一种权力和能力的特征,所以争夺科技资源成为一个日趋激烈的领域。消除这种竞争性的争夺而实行科技资源的平均分配肯定是不合理的,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但如果按能力分配,一是对能力的评价会引起歧义,不能形成公认的公正分配;二是有可能引起马太效应,导致资源占有上越来越大的鸿沟。所以尽管各国都十分重视科技资源的公平分配,但它仍然是招致最多非议的问题。

  

  如果加以元伦理的语义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看到,即使追求科技资源分配的平等,也有一个“完全平等”还是“比例平等”的问题。每个人一生下来便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这是‘完全平等”的公正原则;但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又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是“比例平等”的公正原则。每一个人都可以去作科研——基本权利上的完全平等;但只有科研能力强的人才能得到更多的资源从而更好地做科研——非基本权力的比例平等。

  

  在对公正的这种元伦理的分析中,还要注意在“公正”的口号下在表层的公正下掩盖的深层的不公正,如为消除资源的垄断而导致新的垄断;表面公平的举措却为新的不公平提供来源。如e—Science作为一种新型、信息化的科研方式,是高性能计算机、数据源、因特网三种技术的有机组合和发展,它具有高性能、一体化、知识生产、资源共享、异地协同工作等优点。由于可以共享数据库,能够方便地共享广域分布的大规模计算能力、存储能力和科学仪器的支持,就能够方便地获得和使用大量的科学数据与世界各地的科学研究人员进行实时地交流,通过它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科学发展的不平衡,可以调动全世界更多的科学家发挥其聪明才智为科学的进步贡献力量。这些都在表层上为科技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但在深层中则可能并不如此,无论是作为群体还是作为一个个体的科技工作者,能否登上e—Science的研究平台,既取决于海量的科研数据是否开放,也取决于他(们)是否有相应的设备获取这些信息,如果数据库为有偿使用,无疑会导致许多人因为无力支付使用费而无法进入,所以科学数据的共享(表面上的平等)对于那些无法接触到相应设备的科学家来说无异于画饼充饥,造成科学家在信息上“贫富差别”的加剧,导致实际或效果上的新的不平等。

  

  总之,科技元伦理在这里提出经语义分析后产生的问题,交由科技伦理去实践性地探讨规范。这也体现了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紧密的关联和不断过渡的关系。

  

  五.科技的“代价”

  

  求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科技应该也是出于这样的本能。利是一种善,善是幸福,幸福是喜欢维持下去的状态,但维持幸福常常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科技给人带来幸福时也不例外,如科技给人带来物质巨量的物质财富时所付出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危机等等代价。

  

  采取元伦理的立场,我们首先需要从起点上分析“代价”的含义是什么。如果视其为“获取目的而必要的付出”,常常还是“不合目的的付出”,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目的”的含义从而科技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尤其是科技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是人类的整体性幸福吗?如果是,为什么科技越发展,并未使人感到更加幸福(例如现代人并不比过去的人有更多的幸福感)?两者为什么并不成正比?在这里又涉及到“幸福”与‘幸福感”的问题。科技的发展似乎只是增加了人的客观‘幸福”,例如消除许多具有客观指度的痛苦:饥饿、疾病、伤害、短寿等)但并不能增加人的主观的“幸福感”,所以对科技的批判多出现在科技发达国家,所批判的内容也是科技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损害。

  

  从科技元伦理的角度我们还要碰到这样一个语言分析的问题:科技的“代价”是个褒义词还是贬义词抑或中性词?当我们认为科技需要付出代价时,是对科技的肯定还是否定?于是,科技之“代价”反身修饰科技时,是对科技进行的一种什么价值评价?我们对于代价的评价通常要和科技带来的收益加以量上的比较,如果收益大于代价,就对某项科技持肯定态度,反之则持否定的态度,这是同质内的量的分析。如生病时服用某种有副作用的药物,就是同质地比较药物的副作用大还是不服药时病痛对人的徤康的损失更大。

  

  问题是对科技的收益与代价的比较常常是不同质地进行的,从而是不可“计算”的。此时,人们对代价的评价在不同的标准下就会大相径庭:例如通常认为科技使我们物质上收益而道德上付出代价,这对于道德至上论来说无疑是不能容忍的,因此也就成为科技受到批判的重要原因。但对于追求物质利益或经济发展的人群来说,这并不构成比不发展更大的危害,它恰恰是科技与社会“进步”的标志。

  

  不仅有这种物质和精神之间的异质比较,还有物质与物质之间的异质比较,由于其可比性的难以认同,常常也导致对科技代价之评价的莫衷一是。如科技使人在经济上受益后在环境上付出的代价,究竟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可以弥补的代价’还是“不可弥补的代价”以至于“致毁性的代价”?再就是科技使人物质获益而安全上付出代价,如原子能的使用使人类在能源上的获益而在安全上面临的空前威胁——核事故与核冬天等等;或者说物质获益,而风险增加,如克隆人、基因增强等等。所以尤那斯认为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的集体冒险活动,甚至是场后果莫测的赌注。此时“冒险者”和“谨慎者”、“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就可能形成不同的评价,它甚至还根植于我们对“人性”的看法和解释,如果人性是开放的,科技冒险就是值得的,不过是无数种冒险(如经济冒险、政治冒险等等)中的一种;而如果稍微谨慎一些,就必须要考虑赢与输以及成本与回报的比例问题,在事关大局的问题上就不能孤注一掷。因此对这些根基性语词和现象的不同解释和修辞会导致人们对科技的代价采取不同的态度,今天我们看到的大量争论就是因此而展开的。

  

  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问,为什么会有代价?是科学技术的不完备性导致,还是科学技术负载价值的本性、甚至是科技的‘原罪”所使然?如果是前者,是否科技的发展就具有代价越来越小的乐观前景?而若持后一种看法,是否这种代价随着科技的发展不仅不能趋小,反而可能会冒越来越大的风险?而且,如果代价是不可避免的,是否意味着达到科技善,就必须经过科技恶的‘卡夫丁峡谷”?当某些技末不做得害人就不算成功(如网络游戏)时,是不是更表明“代价”的喧宾夺主?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寻求更全面的解释:如果代价是我们不愿意付出的东西,那么避免代价是否只有通过“回到自然状态’来达到?或者说科技对人类来说是不是不可避免的?在既最需要科技又最不“信任”科技、既不能无视代价又不能只看到代价的情况下,我们对科技的代价和风险是“祛魅”好还是“附魅”更合理?这些都是我们深入分析“代价”时有可能遇到的科技元伦理问题,它们既是在对“代价”的澄清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也是科技伦理在代价问题上所必然遭遇的元问题。

  

  科技元伦理为我们揭示,是否发展科技以及如何看待代价,需要首先选取或分析所采取的角度与立场:是客观评价还是以主观感受为主、是生理性的还是精神的?如果都不满意,如何走向一种两极综合的整体性评价?“人的价值高于自然的价值、科学的价值”的标准如何用来分析代价问题?或许通过“协商”,包括通过对“代价”的明晰的解释,去寻求包含在其中的共识。由此,对科技代价的语言结构进行这样的元伦理分析,就可能找到各种立场的解释学基础,这也可以为整合对科技的不同伦理评价寻找对话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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