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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角下的道德行为与动机和效果

发布时间:2016-07-30 16:09

  道德行为是主体自我意识、自愿、自择的行为,当人们发出这种行为时,主体必须明确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道德行为发生后,必然伴随着评价。在其道德评价中是依其动机还是效果,从道德中会有所体现。方向和手段亦或者说目的,是易变的、不稳定的。因此,对其进行评价时动机和效果兼顾。 是一个人品行和德性的表现,是善心,善行。对行为者品德做出评价时,应只看动机,不看行为之实际效果。

 

  行为者、有鹄之运动、有觉之动作、有意之行动也。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行为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动自觉的活动,因而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活动方式。黄建中说:“‘伦理行为者、善恶价值判断加之行为也。”[1] (P.73)道德行为(伦理行为)不同于一般行为在于,当人们愿意这种行为时,他必须明确意识到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不是其他诸如谋利的行为,所以它的动机也应该有道德的意义。

 

  一、道德行为的理论认定

 

  对一个行为作出判定,一般是从评价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的,特别是道德评价。正确的认识道德评价在社会中的地位,对道德行为作出具体的认定,能够更好的使得人们对某种道德行为的实施有一个具体的、清晰的认识。

 

  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中讲,道德中的其实蕴含着两层意义:一是行动的方向”‘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卫灵公》);二是行动的方式 一达之谓道’(《说文解字》)”[2]而道德中的是指品德、德行即道德品质,其本义为: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书集注·学而篇》)由此而知,道德中的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和规范,具有易变性和不稳定性;而道德中的是行为的内在表现和规范,具有内在性和稳定性。从评价的角度,可以理解为,道德中的是行为评价的实际效果,是根据某一行为规范行事的实际后果,主要体现在社会对个人的评价。道德中是行为评价的动机,是行为者自主自愿的、内在的心理规范,主要体现在个人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就是说道德行为是具有自知性、自主性和自择性。自知性指行为者是有完全行事责任的人。一个患有精神病的患者,无论其做出怎样的有利于社会的行为,那都不能看成或称为是道德行为。自主性指行为主体是自律的,是自己为自己立法,是意志自由的行为。自择性指行为者是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不是外界强加给自己的。本文主要从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这一层面,对道德行为做理论上的评价和认定。

 

  二、道德行为中的动机论和效果论

 

  行为的主观因素便叫做动机,行为的客观因素则叫做效果。”[3](P.356)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主张,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二者不可分割、互为条件又相互渗透。而王海明主张:动机效果分别论——评价行为者品德依据其动机;评价行为本身依据其效果。”[3](P.357)有学者对其观点进行了批判,他举例子说,某人勇敢的救落水儿童,但是儿童没有救活还搭上了另一个人的生命,我们能说他是一个作出了极其不道德行为的道德品质人么?显然这是无法理喻的。有的学者虽然强调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但是同时说明了个人的动机决不是在真空中孤立存在或者任意驰骋的自由意志。”[4]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于所从事的行为的思想,也是对行为的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是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张黎夫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动机与效果的阐释模型。他认为:道德活动是道德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活动过程既涉及道德主体的主观性要素,如动机、意志、道德实践能力,又涉及当下的客观环境要素,如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5]有的学者认为,要根据道德活动的具体环节(动机、行为和效果),进行道德评价。综上所述,对某种道德行为进行评价时,动机与效果是分不开的,只看其中一个是不全面、不彻底的。

 

  ()动机论分析

 

  动机的产生一定是要有一个行为,行为是有意识的主体出发的行为,我们称之为行为者。行为者的德性与行为,是一种主观的、观念的、意识的东西;而不是客观的、实际的、物质的东西。所以,对行为者的德性进行评价时,不能依据实际发生的后果和行为的实际的效果。道德中的是一个人品行和德性的表现,是善心,善行。对行为者品德做出评价时,应只看动机,不看行为之实际效果。见义勇为者跳水救落水儿童,但是由于突然发生意外,没有把儿童救活。我们可以说他的品德是好的,是好人。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事情的实际效果虽然是不好的,但动机却是好的。因此,评价一个人的应只看动机,而不看实际之效果。

 

  只有存在于思想中的目的才属于动机,而实现的目的则属于效果。”[6]例如,我们说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行为,有行为的发生,就有一定的动机,而动机是存在于思想中的,实现了思想中的这个目的是效果。但是当人们见义勇为时想要到达的是善的效果,看到遇到危险的人被救成功,这样才会达到思想中的目的。所以当我们发出道德行动时,指导我们去行动的不是客观的规则,而是和我们自己的意志密切相关的主观的行为准则。这种主观的行为准则,怎样去判断,就需要我们有一种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这种能力用康德的话说就是实践判断力,也可以称为道德实践能力。张黎夫提出道德实践能力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道德判断与决策能力;其二是相关的业务技能;其三是统御环境的能力。他认为:客体现存状态总是处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中,要改变客体的状态,道德行为主体就必须具有审时度势、有效利用环境中的有利因素、转化不利因素或尽量减少不利因素的能力。”[5]见义勇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出手相救的见义勇为者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这就需要他们有一个道德实践能力。如果看到有人落水,你想出手相救,而你又不会游泳,这时根据你的判断和决策你可以拨打求救电话或者高喊可以相救的群众。这就是在事发突然的情况下,需要你做出的反应,也是需要个人的一种能力,判断能力。

 

伦理学视角下的道德行为与动机和效果


  ()效果论分析

 

  有因才有果。效果和动机是相联系的,效果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发生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是行为之实际,是行为的客观的实际方面。怎样判定一个行为的目的动因,所产生的与目的相同或者与目的相悖的实际效果?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

 

  1.达到善的效果的判定

 

  一种行为,如果达到善的或者好的效果,结果是好的,对社会是有利的、正面的影响。无论其过程怎样,可能大家会说这就是好的行为。对达到善的效果的判定,可以说是好心办好事。但是也有初衷是恶的,而结果却恰恰相反的效果。对这种达到善的效果的考虑,人们普遍会给予鼓励和夸赞的判定。这是毋庸置疑的。

 

  2.未达到善的效果的判定

 

  我们常说好心办坏事。对这句话,怎样理解呢?“事是行为,心是动机。”[6](P.357)“是在行为出发前,是人的内在的、观念的、思想的东西。行为是做出某事的具体行为,伴有的存在。好心办坏事也就是说:对某事和某行为的好坏评价是不看动机的。否者,便不会有好心办坏事了,而只能有好心办好事了。那么,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是依据什么判断某事是坏的呢?显然是依据事和行为的实际和效果。试想,看到落水的儿童,并下水去救这个儿童但是没有就上来反而这个儿童溺死了的行为,是依据什么说的呢?是依据动机么?不是。因为其动机是下水能够把这个儿童给救上来,是为了一个人的生命,是好动机。那么,是依据什么呢?显然是依据他没有救活而至其死亡的实际、效果。也就是说他实际的初衷,好的想法,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我们称为:未达到善的效果。

 

  善行为的善或者善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实现欲望的效用性。简言之,就是行为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善或者善性,便是所谓的应该。救落水的儿童这个事实,对于行为者本人而言是应该,是善的行为;而对于大多数而言,特别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人而言,救落水儿童,是一种非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结果的好与坏,初衷都是好的,所以不应该过多的苛责。

 

  三、道德行为在伦理中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在伦理学的视角下,从动机与效果的角度出发分析道德行为,把道德中的纳入道德行为中的内在和外在的表现,有利于道德规范在社会中起作用。

 

  道德行为的发生之后就会有社会对其的判断,而道德判断中思考是对实践活动、行为的善恶是非有所判定的思考。在现实生活中,要对某种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价就需要实践理智的思考,然后做出这种分辨,以便做出决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评价和判断,都含有一种关于实践事务的、人们通常可以相互理解的确定内容。伦理判断不描述事实,但是相关于事实,是应用更广泛的伦理学理由、效果于相关事实形成的判断。”[7](P.64)当我们做出某种评价和判断时,这种判断可能是会出错,或者做出的判断与事实恰恰相反。判断和评价中含有主观的感情,这对我们做出判断和评价时是会有影响的。主观的意识和情感,可能对我们的意愿和动机有更强烈的影响。

 

  总而言之,道德行为之评价,对于行为者品德评价不依据动机;对于行为者行为动机和效果综合看。动机是出于意志,不论结果怎样,都应该给予肯定和鼓励。动机出于意志,达到善的效果,也会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结果是好的;未到达善的效果,会受到社会多方面的指责和谩骂,结果是坏的,这种是社会所摒弃的,要传达社会正能量,给社会更加和谐和温馨的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作者:吕量 来源:世纪桥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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