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伦理学研究现状与未来走向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农业伦理学,距今已有20余年。从研究现状来看,我国学术界在农业伦理学兴起的条件、农业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及其研究对象、方法、思想资源的挖掘和原则构建以及农业发展中若干问题的伦理关切等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业已取得许多优秀成果。
下一步,需要在深掘马克思主义农业伦理思想,聚焦农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树立农业伦理学的学科自觉意识等方面入手,深化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2年11月30日在与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这一论断充分说明农业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和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2年锁定“三农”问题,特别提出要着力解决好保障农业安全,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障农民权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离开来自农业伦理学的智慧,因为农业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人的问题”,而伦理视角是人关注自身的重要维度。农业伦理学的诞生与人们自觉思考自身生存方式与生活目的密不可分。
自我国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起关注农业伦理学算起,距今已有20余年。回顾我国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历史,梳理研究现状,对于树立学科自觉意识,审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伦理问题,推动我国农业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一、农业伦理学的研究现状
(一)农业伦理学兴起的理论与实践条件
一门新学科的兴起不外乎两个缘由,或者说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理论条件,一个是实践条件。农业伦理学也不例外。理论条件即相关的思想理论已经为本学科的构建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实践条件即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需要一门新兴学科给予学理上的回答。
从理论条件来看,农业伦理学的兴起与伦理学、农业学、环境学、生态学等学科的发展,特别是与应用伦理学的异军突起关系密切。李建军教授在研究中表明西方农业伦理学的兴起与20世纪70年代起由于生物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引起的公共决策和伦理争辩内在关联,经过40余年的发展,西方农业伦理学已经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建制的跨学科领域。
其基本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标志是农业科学研究阵营内部的“反叛”,一批具有人文情怀的农业科学家痛感农业生产中有害物质的应用所造成的伦理困境,呼吁学术界关注农业领域内科技应用的正当性与农业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第二阶段以哲学家和伦理学的理论阐述为标志。哲学家们开始应用规范伦理学的工具讨论农业生产活动和实践中的伦理问题。第三个阶段以解决农业发展中突出的伦理问题为标志。
农业发展中公共决策的需要为不同背景的农业伦理学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提出了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伦理学的体系化进程[1]。从西方农业伦理学发展的基本脉络可以看出,农业伦理学的兴起与单方面强调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而造成的危害密不可分。没有伦理的规导,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最终会造成“科学的危机”。正如胡塞尔所说如果仅承认科学的、客观的真理,“那么世界以及在其中的人的存在在真理上还能有什么意义呢?”[2]包括农业科学技术在内的科技发展和应用不应该消解人的价值,而应当充实“人的存在的真理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转型升级过程中,农业科技的应用不可或缺,需要警惕的是要把科技应用与保护农民权益、农业生态等问题统筹起来考虑,以避免由此引发的伦理风险。齐文涛博士、任继周院士认为伦理维度天然的内存于农业之中,之所以出现在农业发展中伦理关照缺乏的状况,从学理上讲是受近代以来科学研究中“科学”与“人文”分道扬镳的影响而造成的。
农业伦理学的兴起其实是人们在认识世界中摒弃“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单极思维后形成的,它的诞生符合科学发展的时代潮流[3]。
从实践条件来看,农业伦理学的兴起与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突出问题有关。这样一些问题不能只凭借科技来解决,只有引入伦理思考才有可能得到圆满的答案。任继周院士强调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着污染严重、资源短缺、农资无节制使用、农产品安全等诸多严峻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农业伦理学贡献智慧[4]。总之,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和农业发展实践是农业伦理学兴起的两大要件。
(二)农业伦理学由“规范伦理”向“应用伦理”转换
确定农业伦理学的性质,决定着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具体说来,就是要回答农业伦理学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可谓聚讼纷纭。如在最早关注农业伦理学的学者胡一胜认为,农业伦理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组成部分,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是职业伦理学的一个新视野。他认为:“农业伦理学是研究农业道德的一门新兴学科。”[5]这一定义将农业伦理学视为研究与农业相关的职业道德的一门学问。
1995年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农业伦理学》延续了这一说法,认为农业伦理学应以“农业道德”为主要议题,尤其要注重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涉农人员的道德修养。这两种说法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任继周院士、林慧龙教授、胥刚博士则认为:“农业伦理学就是探讨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农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伦理关联的认知,亦即对这种关联的道义诠释,判断其合理性与正义性。”
[6]齐文涛博士则从农业伦理学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农业伦理学是“三维伦理学”。他认为:“农业是人干预自然以获取农产品的过程,农业伦理学所论者不外乎农民及其他涉农人员、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产品这三个维度的伦理问题,不妨称其为`人本身'、`自然界'和`农产品'的三维伦理学[7]。农业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食品伦理学等学科存在着诸多交叉和接榫之处。因此,关于农业伦理学是否有存在合法性的质疑也就不绝于耳。对此任继周院士、齐文涛博士认为农业伦理学有着自己独特的学科优势和作用,不能被其他伦理学的具体学科所替代[8]。
总而言之,农业伦理学是一门以突出解决农业发展中的伦理问题为对象,围绕农业实践中形成的伦理关系、伦理秩序、道德规范、价值取向等范畴来探寻农业伦理规律为目的的应用型学科。在此基础上,齐文涛博士、任继周院士提出要着力建构一种理论特征明显、逻辑推演自洽、实践意义重大的“系统农业伦理学”。
具体的理论逻辑是从哲学存在论推演出农业活动应然状态的核心理念,再将此核心理念应用于具体的农业实践活动中,以公理化方法构建一个由核心理念与具体范畴组成的理论系统,最终形成“存在论伦理学”[3]。对于这一问题,任继周院士、林慧龙教授、胥刚博士等人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农业伦理学的系统结构本质上是农业系统的伦理学结构,说到底就是农业各子系统的“相阵群集”的伦理关照[6]。
从以上讨论中可以看出,对农业伦理学的认识已经实现了从起初的关注农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为主的“规范伦理学”到解决农业发展中伦理问题的“应用伦理学”的转变,并对农业伦理学的系统结构从宏观和微观、外部和内部进行了初步建构,对深化农业伦理学的研究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此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从理念到现实的研究理路,而没有坚持从实践上升到理论高度的认识路线。这是确定农业伦理学性质,构建新学科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三)农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多角度展开
一门学科的成立必须要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确定研究对象是农业伦理学建构的必要条件。毫无疑问,农业伦理问题是农业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任继周院士、林慧龙教授、胥刚博士以构建系统的农业伦理学为出发点,提出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农业伦理系统“非异化部分的基底”。
当前,要聚焦“农业生态系统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个经、纬结构。以农业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和开放延伸为维度,构建其多维结构。他们吸收中国传统农业伦理思想的合理成分,认为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由“时”“地”“度”“法”四者构成。“时”即敬畏天时以应时宜,“地”即施德于地以应地德,“度”即帅天地之度以定取予,“法”即依自然之法精慎管理。以上四维渗透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四维不张,农业乃殇。”农业伦理学研究应当理顺四维纲要,以此为主要对象[6]。
基于农业伦理学是研究农业道德,特别是农业从业者的道德规范的认识,胡一凡认为农业伦理学要从农业领域的道德关系入手来研究道德现象及其矛盾。这些关系包括农业工作者之间、农业工作者与社会之间、农业工作者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中最核心的是要解决好农业工作者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即经济利益与道德、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由此而出现的农业道德意识、活动、规范等农业道德现象是农业伦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5]。
方金博士认为农业伦理问题主要包括农业领域中所出现的各种道德伦理现象调节农业领域中伦理问题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意识等。这些问题是农业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9]。由此可见,对何为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尚存在着诸多争论,核心对象尚不明确。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农业伦理学的性质持不同之见,且对农业发展中伦理问题的关注时间较短,深度不够。
(四)农业伦理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与初步探索
方法是一门学科成立和深化研究的要件之一。黑格尔认为方法体现着内容的内在规定。他说:“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10]。”黑格尔这一看法虽然带有唯心主义色彩,却天才地运用辩证思维指出了方法与内容的关系。俄国生理学家巴甫洛夫则认为方法是决定学科研究走向的关键要素。他甚至提出: “方法掌握着研究的命运”[11]。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杜威也认为方法在学科研究中具有最高价值,他说:“任何认识上的结论的价值都依赖于达到此结论时所运用的方法,因而方法之改进、智慧之完善,乃成为具有最高价值的事情了[12]。”
可见,采取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对构建一门学科的重要意义。农业伦理学的建构同样离不开与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相一致的方法。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较少,仅胡一胜曾略作论述。他认为农业伦理学研究中,必须要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基础,融历史性与现实性、阶级性与价值选择性、系统性与针对性于一体,在总结我国传统农业伦理思想的同时,充分考虑新技术革命、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对农业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做到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5]。
这一看法从宏观上说明了农业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应当以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为基础,但是尚未阐明以什么样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它的标准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又如何可能和怎样实现由“形而上”的指导转化为“形而下”的具体方法,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农业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借鉴伦理学等价值哲学中已相对成熟的研究方法,如人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主体性与主体际方法等等,努力克服“唯科学主义”等片面的研究方法。
(五)农业伦理学思想资源的挖掘与原则建构
伦理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突出的学问,它的存在意义就在于为人们的道德生活实践指供具有导向意义的精神、规范,引导人们在实践中养成优良品德。农业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供一整套符合农业发展的伦理规则,规范约束农业在合理正当的轨道内运行。吸收我国传统农业伦理思想,借鉴国外农业伦理思想是构建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伦理原则的基础。
由于自然观的不同,西方传统农业伦理思想与中国传统农业伦理思想存在着根本气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通过对比研究,找出各自的优长短缺之处,有利于在当下更好把握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对此,严火其教授做了细致的论证,他认为从历史和逻辑的考察来看,中国传统农业伦理思想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而西方传统主张则不利于可持续发展[13]。
事实上,从自然观的演化而得出中国传统农业伦理思想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结论并不准确。对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长短之处,梁漱溟先生曾做过精辟入理的分析,他认为“西洋长处在“人对物”;而中国长处则在“人对人”[14],由此造成了中国文化的早熟,“在第一问题之下的世界现出很大的失败”[15]。
可见,对中国传统农业伦理思想的继承绝对不是简单“翻版”,而要进行改造“升级”。齐文涛博士在深入对比分析了中、西农业伦理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农业伦理学由人本身、自然界和农产品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构成,农业伦理学原则的选择应当能够兼顾这三个维度并鲜明地提出“守候与照料”作为农业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可担此重任。
那么什么是“守候与照料呢”?他对这一原则的完整表述是:“区别于现代以来的‘限定与强求’态度,‘人本身’在农作活动中宜以‘守候与照料’的态度面向‘自然界’,对待‘农产品’‘守候与照料’作为一种伦理命令,不仅直接申明了农作活动的应然状态,还同时连接了‘人本身’‘自然界’与‘农产品’三个维度。”“守候与照料”这一基本原则通过保护并敬畏存在、感受并体悟存在、亲近并交道于存在、听命并摆布于存在四种途径从存在论意义上实现对“人自身”的伦理关照;
通过对自然界的“守”即保持生态平衡,对农产品的“候”即听任自然节律来实现对“自然界”、“农产品”的伦理关照。在肯定“守候与照料”为一阶原则的基础上,再引入“敬畏自然”(人甘为自然之子)与“仅取盈余”(农产品为自然界之盈余)为二阶原则。这样便可有效对“人本身”“自然界”与“农产品”三个维度进行全面的伦理关照[7]。“守候与照料”观念一方面高扬人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消解了人作为主体的对象性功能。以此为农业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虽然从存在论的角度有助于消解人与自然界、农产品的紧张关系,但由此也会带来人在面对“对象物”时的无所作为。以此为农业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还有待商榷。 (六)对农业发展中若干问题的伦理关切
由于学科背景不同,对农业现实问题关注的角度不同,学者们在研究农业伦理学中对现实的关切也大为不同。邱仁宗教授认为当前农业伦理学应当重点关注“农业模型”,“科技在农业中应用的伦理学”,以及“与农业相关的食品伦理问题”等现实问题。他认为农业模型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背后有相应的道德哲学背景。概括起来说,农业模型及其伦理主张主要有生产主义、农业守护、整体论和可持续性理念等四种。
生产主义主张生产是在伦理学上评价农业的唯一规范;农业守护思想试图用“守护”这个概念来补充生产主义;整体论提出“生态系统”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可持续性观念强调代内之间、代际之间的公平正义。生产主义与农业守护理念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整体论的困难在于难以回答在保存生命共同体完整性的名义下,农民如何利用土地去从事农业活动。对于可持续性观念则可进一步追问到底可持续的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进一步探索。“科技在农业中应用的伦理学”,是邱仁宗教授关注的第二个热点。他认为由于农业科技的应用而造成的“农业革命”,必然伴随着不确定性、歧义性和转化潜能等伦理风险。
当前,要特别注意和加强对所谓“占先原则(proactionary principle)”即农业科技应用中主张抢占制高点,先干后议等做法的伦理评估。“与农业相关的食品伦理学”是邱仁宗教授关注的第三个热点。他认为食品安全、食品浪费、全球贸易等都应当是农业伦理学所关注的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把食品保障、食品安全、可持续性作为第一伦理原则。在评价食品领域行动或决策的伦理框架时应当坚持食品权是最基本人权、无伤害、知情选择、分配公正、社会公正、代际公正、共济等伦理准则[16]。霍红梅教授主要关注了农业产业化中的伦理评价这一前沿问题。她对农业产业化的伦理学评价的内涵、特点、目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17]。
方金博士综合运用多种伦理学分析工具,对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制度伦理问题,环境伦理问题和经济伦理问题等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探索,并提出了建立更加公正和合乎伦理的农业体系的构想[9]。刘建荣博士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提出发展生态农业的伦理诉求及相应对策[18]。
刘文萃博士认为农业发展要加强对作为生产者的农村种养殖户的食品安全伦理教育[19]。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重大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农业生态安全问题、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等关系农业发展的诸多重大现实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伦理学维度给予解答,农业伦理学应当给予积极关注,为公共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二、关于深化农业伦理学研究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农业伦理思想是构建中国农业伦理学的理论之基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有学者提出了农业伦理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但是在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偏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基本方法的倾向,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伦理思想的挖掘还非常欠缺。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不仅对于农业伦理学有重大指导作用,而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有过探讨农业伦理思想的观点,尽管这些观点并非以专门性论述的面貌出现,而是散见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之中。
比如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杜林关于“(人)对自然界的统治,是以(人)对人的统治为前提的”这一命题时,就以北美洲为例,提出土地虽由“自由农”开垦,南部的大地主却以无节制的耕作耗尽地力以获取最大利润,“以致在这些土地上只能生长云杉,而棉花的种植则不得不越来越往西移”[20],由此造成了农业生态伦理的失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控诉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无视农业伦理,造成人与土地之间的伦理关系恶性循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
[21]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在谈到“生产时间”时以佛兰德的“间作制”为例,他认为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先栽种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根茎植物,收获后再栽种牲畜所用的根茎植物。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圈养大牲畜,并产生大量积肥,这种种养方法使“沙土地带有三分之一以上可耕地采用间作制;这样就好像使可耕地面积增加了三分之一。”
[22]这样一种农作方法有利于处理好农民与自然界的伦理关系。可见,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伦理的思想资源仍然是今天我国农业伦理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以其科学性、革命性、人民性为根本特征,对于我国农业伦理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于当前中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给予伦理学的积极关注并提出对策是深化农业伦理学研究的根本之道
应用伦理学的突出特点就在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然而它并不是把规范伦理学中成熟的思想观点简单地平移到实践当中,而是要以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中心,给予伦理学重大关切,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以澄清人们的伦理困惑,降低人们道德选择的难度,为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正当性提供相应的对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始终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中之重,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没有农业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可见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发展速度快,转型压力大,利益纠葛复杂成为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这些共同背景造成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着十分复杂的问题。例如,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农业生态安全问题、农业发展中科技应用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来自农业伦理学的支持。实践是问题的来源,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
农业伦理学的构建和研究不是“书斋里的学问”,不能单纯地依靠概念、理念的推演,用理论来裁剪现实,而应该着眼于丰富、多样、复杂的农业发展实践,从问题出发,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积累经验,然后上升到理论高度,再在实践中检验理论、校正理论,使之更科学地来指导农业实践活动。总之,农业伦理学的研究应当坚持“实践—认识—实践”的唯物主义路线,而不能错误地走上封闭的“理念—现实—理念”的唯心主义道路。这是确保理论具有科学性、真实性、现实性的基础,也是在农业实践中发挥“理论魅力”的前提。
(三)提高伦理学界的学科自觉意识,积极开展与相关学科的对话是深化农业伦理学研究的现实之策
从1992年胡一胜同志首次提出农业伦理学的性质、对象和学科体系到近年来农业伦理学渐受关注以及现有成果来看,对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来自农业科学家或从事农业研究的学者,而来自伦理学界的研究成果非常之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伦理学事业发展中的一大缺憾。
对这一现象的反思至少可以得出如下推论:一方面农业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需要得到来自伦理学的支持和关照,农业科学家和从事农业研究的学者之所以率先提出并积极呼吁,原因就在于他们已经发现农业问题并不是农业科学单方面能够解决的,它需要伦理学的关注;另一个方面伦理学界在长达20余年中对此问题没有、或至少没有给予专门的、集中的讨论和研究,这并不是说中国农业发展中没有伦理问题,或是伦理问题不突出。
恰恰相反,每年中央一号文件聚集“三农”问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都将农业问题放在突出位置,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伦理学界的深思并提出相关建议。之所以农业伦理学在伦理学中成为了“被遗忘的角落”,这与伦理学界,特别是应用伦理学界对现实问题关注不够、伦理学界与农业学界等相关学界对话、交流不足有关。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我国伦理学界应主动树立学科自觉意识,自觉承担伦理学人的社会责任,积极开拓农业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为农业伦理学的专业性和更好服务农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农业伦理学兴起的“星星之火”表明它已成为应用伦理学学科大家庭的新成员,它必将在我国农业改革的大潮中,在解决农业发展中伦理问题的实践中成为“燎原之势”,完成这一使命需要更多的学者投入并深耕于此。
作者:张永奇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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