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的几点伦理学思考
[摘要]器官移植已在临床实现,许多国家正在大规模进行。我国的器官移植成功例子日益增多,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伦理学上。为扶助这一新生事物,我们需要从伦理方面提供支持,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其实施。
[关键词]器官移植伦理学思考
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和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人体许多重要器官的相互移植已成为现实。美国继1956年肾脏移植正式纳入临床之后,1965年又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20世纪以来,由于器官移植技术、移植免疫基础研究以及各种免疫抑制剂的进展,器官移植已成为临床治疗器官功能衰竭的有效手段。近几年,我国器官移植工作取得了进展,但也有不少道德上的困惑。这些主要集中在器官的来源、摘取时机、分配方式、移植后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潜在的远期并发症、存活时间、生存质量、排队与急救的矛盾等方面。另外,脑死亡和治疗性克隆也产生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总之,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展和移植数目的增加,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日渐复杂起来。
一、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
1.器官来源的伦理学问题。在器官来源与获取方面存在的伦理学问题最多,最为突出的是可供移植的器官短缺的问题。供移植用的人体器官供不应求的现象一直制约着器官移植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靠药物维持可以等待但又必须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可见,供体器官的缺口非常大。
我国器官短缺的原因有:(1)移植技术成熟,求远大于供;(2)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过于看重尸体完整性,这大大制约了器官的捐献;(3)现有捐献概念框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现有框架是“自愿捐献”,但自愿捐献所针对的人群极其有限,而且对“自愿捐献”的实施没有充分的社会配套措施,人们不知道如何捐献。(4)我国目前尚缺乏脑死亡标准,也没有相关立法。
2.尸体器官的伦理学问题。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尸体器官来源最关键的伦理学问题是知情同意问题。只有捐献者生前知情且出于自愿同意死后捐献器官才符合伦理学要求。关于死刑犯处决后器官的利用,我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的,是合乎伦理标准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公民死后捐献器官是一种利国利民的行为,在伦理道德上应该推崇。因此,国家应该有明确的态度,并制定相关政策来推动与鼓励公民死后捐献器官。针对目前有人想捐献器官但不了解哪些部门能够接受器官捐献的情况,国家应成立专门机构,鼓励并受理公民的死后器官捐献。
3.活体捐献的伦理学问题。因为尸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人们才考虑活体捐献,而且活体捐献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器官活体来源最大的伦理学问题是“风险受益比”的评估问题。在伦理学上,不允许因为挽救一个人而牺牲另外一个活人。因此,必须依照公认的医学科学标准,进行综合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利益远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活体捐献器官,才是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4.器官分配的伦理学问题。器官是一种稀有的卫生资源,因此不可能按需分配。有专家指出,器官分配中的伦理学问题主要有微观分配与宏观分配的公正问题。在微观分配中要把握医学标准:是把需要放在第一位,还是把支付能力放在第一位?目前我国的标准基本是依靠市场化,只要有经济支付能力,就可以不充分考虑医学适应症,加剧了器官供应的紧缺度,浪费了器官资源。器官移植是救命的技术,而不应该是用来赚钱的技术。优先分配给谁?如仅依据支付能力来分配器官这种稀缺资源,造成器官移植这种技术仅能为富人所享有,将穷人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国际社会反对旅游移植(变相买卖),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政府应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或者区域性的器官移植调配中心或网络,以使器官的利用受益最大化,防止器官使用不当和浪费。应考虑逐步建立有效的、协调的、值得信赖的获取、储存和分配供移植用器官的系统,包括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这样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
二、对于器官移植,政府应加强宏观管理
器官移植是救命的技术,但也是有利可图的技术,因此,政府的宏观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死后捐献器官是高尚的人类互助利他行为,国家应该在鼓励公民死后捐献器官方面有明确的态度,并制定相关政策来推动与鼓励公民死后捐献器官。
社会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方便公民捐献的配套系统。我国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高度关注到在器官移植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正在积极讨论制定相关条例,希望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规范使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够健康发展。本文来自《中华器官移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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