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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中审美主体自由新论

发布时间:2015-11-19 10:06

摘 要:自由是自康德哲学中一个核心话题,众多研究者对此话题各有所见。审美主体确立于审美活动中,自由的美学意义体现在,它是主体成为审美主体时的重要维度。本文试图对审美主体的自由进行剖析,从而进一步探究康德哲学中的理性自由。

关键词:审美主体;自由 ;偶然性

      康德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自由,在哲学中,康德构建了较为全面的自由理论体系。邓晓芒先生将康德的自由概念分为三个层次,即 先验自由、实践自由和自由感。本文从另外三个方面对自由进行划分,即:生理自由、社会自由、理性自由。
一、生理自由
      康德在他的哲学体系中假设了一个先验的本源,它是纯粹自发的,本身不再有别的原因,从而在彻底解释世界的发生的同时,这一先验的原因自身也是彻底自由的,即“先验自由”。康德认为:“由于这样一来毕竟这种在时间中完全自发地开始一个序列的能力得到了一次证明,所以我们现在也就斗胆在世界进程当中让各种不同序列按照原因性自发地开始,并赋予这些序列的诸实体以一种自由行动的能力”。【1】虽然先验的自由既“摆脱一切机械因果性的约束”又“自行开始一个因果系列的原因性”但是,这种不可验证却一直为人诟病。从审美主体而言,审美判断的自由可以理解为生理的自由。
      首先,人的产生是一个偶然的现象。生命进化的,任何一个细微的变化的偶然发生,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在这种偶然因素下如何保证生命形式的延续,成为第一位的要素,即,生理性是第一性。其次,人从来都不是自由的主体,第一个人的产生必定要受到遗传基因的限制和自然环境的限制。在适应自然过程中(意识的初级阶段),人同动物没有区别:不具备认知能力,只拥有简单的生理反射。第三,当意识随着劳动的开始,独立的区别了人和自然之后,世界被分为两个部分,即自然的和人的。在人和自然的斗争中,贯穿始终的,是人的生理能力不断反抗自然,最终得到解放。在这一过程中,生理的自由不仅决定了人之为人的形成,亦同时确认了自己的“本质力量”。由此看来,生理自由用“自由程度”似乎可以更为恰当,它不仅是审美主体的先验自由,亦是贯穿审美活动始终的动力。“人一旦成其为‘人’,生命一旦进入了‘人’这个过程,就不再能满足于食宿起居中的、生物学上的满足了,一种人的满足必然创造一种新的人的需要,这个过程永远没有终结”。【2】
    二、社会自由
      在人的生理自由基础上,私有制逐渐破坏原始宗教伦理社会模式之后,个人权力意识逐渐增强,这里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人对物,人对人(奴隶)的关系上。由此衍生出了权利的相互冲突,导致人类社会的内部冲突不断扩大,当生存(生理)自由受到过分强大的个人自由威胁时,原始巫术“禁忌”体制逐渐产生出社会结构的组织模式,来调节不同的个人自由的矛盾。最终通过一系列“契约”达到对个人无限自由的限制,用康德的话说就是:“权利乃是以每个人自己的自由与每个别人的自由之协调一致为条件而限制每个人的自由”。【3】这种权利的诞生去除了个人生理自由的野蛮性,个人的社会自由从而被赋予现实意义,即社会自由不象生理自由一样趋向于无限的满足,而是以不侵犯他人自由权利为前提下的自我权利的最大化。
      于是,社会自由成为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确证自己的途径。首先,审美主体归根到底是人的主体性在审美活动中的体现。人不仅表现为自然的生物属性,更为重要的是人的“类存在”,即“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的确证”。【4】人的存在于是在人类社会中得到确证。其次,审美内容(对象)愈加丰富。无论是马克思所说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还是康德的自由美和“依存美,都表现出人类的审美对象的不断丰富,特别是艺术的产生,更是将审美鉴赏置于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所以,审美主体需要通过社会自由这一途径进行审美判断。第三就是社会结构的异化。再合理的社会结构随着个人自我“欲望”的不断转变,都会成为对个人自由(这种自由并非全部都是合理的)的“压迫”,将不合理的“压迫”异化为“自然现象”。所以,审美主体不但需要反抗这种异化,更需要在对社会自由有理性的认识。
三、理性的自由
      作为审美主体的动力因的生理自由,以及作为条件因的社会自由,对于自由意志来说,都是审美活动中审美主体外在因素。审美判断的主体,其“判断力”的标准和核心在于理性自由。
首先,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拥有理性或理性自由。在康德哲学中,理性有着至高无尚的地位。在没有理性指导的意识,人的生理自由和社会自由只能像动物一样,自由是无法想象的。所以康德说:“不论在我们之中,还是在人类本性之中,我们都不能证明,自由是某种真实的东西。仅仅是在我们看来,如果我设想一个东西是有理性的,并且具有对自身行为因果性的意识,即具有意识的话,就必须设定自由为前提”。【5】这种以自由为前提的理性,即为理性的自由。自然法则的优胜略汰表现在生理自由领域,即为能力,它以占有和消灭对象为手段,满足生存的需要。而人的理性自由表现在对于自由这一概念先验的认识上,以与自然万物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妥协为标志。
      其次,人是自然和社会的共同产物。社会作为“第二自然”在异化状态下对人的影响远远大于自然的原始影响。因为在自然环境中,人需要满足的仅仅是生存和繁殖的需要,但在社会条件下,人需要满足更多需要及其所衍生出的需要。为此,人很容易陷于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包围之中。康德说:“第一,他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6】即,理性的自由摆脱了自然规律,审美主体的认知能力借助对象合目的的形式对得到自由的协调,审美主体获得自由。
      第三,由理性自由对生理自由和社会自由的优化可以发现,理性自由不是生理自由在社会领域的延续,也不是社会自由范围内固定和僵死的规定。理性的自由在康德来看是“一个人的行为愈合乎理性他就表现得愈自由”。理性的自由程度决定人的审美判断力。理性自由的先决条件被康德表述为,个人的行为动机是否符合“自律”的普遍法则。理性自由作为一种推论能力来源于理性的推论,是人作为理性存在的审美意 义。他说:“从纯粹理性中而不是从人的本性中寻找到的普遍的理性法则,就不再是人的本性依之行动的主观实践准则,而是纯粹理性所颁布的客观实践法则”。【7】主体在理性自由指导下所进行的审美活动才是美的,审美主体的主体地位,才真正意义得到确立。
结语
      审美主体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生理自由、社会自由和理性自由这三个层次的共同作用是不可分割的。高尔泰认为:“自由作为人的目的,它的本质恰恰是一种永恒的手段,一种永不满足、永不停息的追求。自由作为人的本质,不是一个静止的事实,而是一个人类连续不断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创造的过程”。【8】美学研究中,停止对政治权利自由的过分表面化追求,将重心置于理性自由的“不断实现”和“自我创作”中,才是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3] 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M].北京:三联书店,2006.193.203.
[2] [8]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78. 76.
[4]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9.
[5][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2.P76-77
[7]韩志伟.理性与人的自由——康德实践哲学的当代意义.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一月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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