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美学的实用价值
音乐美学是美学——艺术哲学的一个分支,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大量关于音乐美学思想的研究成果,但学科意义上的音乐美学却是在1806年德国音乐家舒巴特出版的《论音乐美学的思想》一书后才建立起来的,并于1920年传入中国。直至今日,音樂美学的学科队伍素质愈益精良,学科意识指向愈益明确,学科的研究成果也日渐丰富。这些成果越来越多的作用于社会,解释众多音乐现象,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个人对音乐的鉴赏能力及不同类型音乐的审美态度,同时也影响着音乐批评家的价值导向,并对音乐美育的发展起到深远的促进作用。
一、音乐美学对社会音乐活动的影响
(一)影响音乐批评家的价值导向
音乐批评是当代音乐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种音乐文字实践活动和著述门类。音乐批评不仅要求对音乐进行褒贬和评价,还需要进行展望与回顾,批评对象也几乎囊括了音乐生活中的所有方面和现象。且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活跃的音乐批评家,不仅有受过专业训练的音乐学家,也有相当数量的作曲家、表演家和一些深谙音乐的文人雅士。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音乐批评这项评论内容覆盖面极广、参与者众多的实践活动,就需用到音乐美学的思想及其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
音乐批评的重点是“评”,即评判、评价、评估。音乐批评应该告诉人们某一场音乐会或某一首音乐作品或某一种音乐现象中,最值得珍惜的东西是什么;或是直接指出某种音乐现象中表现出来的令人反感或厌恶的东西又是什么。而这些评论,不止建立在客观现实基础上,也包含评论者们的个人观点。此外,就某一个音乐现象而言,为什么有时音乐评论家们会“一边倒”的得出“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结论?又或是为什么有时一部分音乐评论家得出的是“这样的”评论,而其他评论家得出的却是“那样的”评论?以上种种,均可表明音乐评论会涉及到价值和价值判断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正是音乐美学的研究课题之一。正是由于音乐美学这门学科对音乐的形式与内容、结构与功能、形态与风格、音响与情感等方面都有研究且奠定了理论基础,才使得音乐评论家们具有一定的音乐价值判断依据,从而展开音乐评论活动。
(二)解释新的音乐现象
20世纪以来,流行音乐、电子音乐等众多新音乐种类迅速发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以“摇摆巴赫”“新民乐”等新型音乐现象为例,是什么因素导致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又是什么导致了音乐的多样化发展走向?除政治因素外,音乐美学即可对这些音乐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听觉审美需要是人类本质力量的显现,音乐——作为人类创造的听觉审美对象,必须满足人类的听觉审美需要,从而满足人类的感性需要。因此,当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时,人们日益注重以听觉为核心的感性需求。所以,音乐的发展才越来越多样化,以便满足不同人的审美需求,体现不同的音乐价值。
随着音乐类型的增多,良莠不齐的音乐风向标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例如,“一周音乐排行榜”“音乐潮流指标”等节目,将音乐从不同角度进行排名,引导着听众对音乐的选择。然而,从哪些角度进行排名更合理?排名越靠前的音乐所具有的音乐审美价值就越高吗?未上榜的音乐就不具有欣赏价值吗?同样,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也需要用到音乐美学思想及其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音乐的选择上,人们只有按照自己的审美趣味来选择音乐,才能更好地进入审美状态,获得充分的审美享受。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各类音乐排行榜只能体现听众数量,歌曲的流行与否并不能影响个人审美偏好。由于音乐美具有不可比性,听众对音乐的审美偏爱也就显得合情合理。只有按照审美偏爱来选择音乐,听众才更容易在感性体验中享受到音乐所带来的美。由此可见,音乐美学不仅可以解释种种音乐现象产生的缘由,还可以就某种音乐现象对人们的音乐生活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因此,音乐美学现实意义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音乐美学对学校音乐教育的影响
音乐美学对学校音乐活动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最突出的影响体现在音乐美学为音乐美育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与实践指导。
美育,即构建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培养学生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然而,中国的音乐教育并非从始至终将“美”或“审美”放在第一位,多数夹杂着政治、道德因素。例如,周末至春秋出现的礼乐思想,便是将音乐与政治联系起来。战国时期,音乐重善于美,正所谓“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此时的音乐是作为礼教的工具,或者是作为修身养性的方式,并不是审美的对象。两汉时期,《乐记》提出成熟形态的“天人合一”音乐美学思想,强调的是音乐与伦理道德、社会政治的关系。直到魏晋隋唐时期,《声无哀乐论》在客观上使音乐摆脱了礼的束缚,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的审美需求。但宋元明清时期,各类音乐美学思想多数又被统治者加强控制。到了20世纪,中国开办学堂,出现学堂乐歌。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救国救民是时代最强音,音乐作为打击敌人、鼓舞群众的有力武器。此时的音乐教育界也同全社会一样,充满了政治性功用歌曲。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音乐教育严重受到政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远达不到以“美”或“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水平。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音乐教育转化为音乐美育成为重要任务之一。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美育正式列入教育方针,明确了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但遗憾的是,至今,由音乐教育向音乐美育转变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如何判断学生现有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从而处理好学生的自然需要与完成教育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音乐审美中感性与理性的关系,从而引导学生真正做到“理解基础上的深刻感觉”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建立在音乐美学研究成果之上的。笔者认为,以“美”或“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应渗透在各个不同的教学领域中,贯穿于音乐教育的全过程,通过音乐感受与鉴赏、表现、创作及音乐相关文化的学习,培养学生的审美感知、丰富审美情感、发展审美想象、深化审美理解,从而提高学生的音乐审美能力。由此可以得出,在音乐教育向音乐美育转变的过程中,音乐美学始终贯穿其中,起到总结和引导的作用。因此,音乐美学对音乐美育的推广与发展起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音乐美学对个人的影响
对个人而言,了解音乐美学知识,不仅可以提高自身音乐审美能力,还可以完善自身音乐理念,从而提高自身音乐素养。本文主要是阐述音乐实践领域中音乐美学对音乐表演的影响。
音乐表演是具有独立品格的、二度创作的过程,它既再现着音乐作品创作的历史时代与当时的艺术风格特征,又展示着音乐表演者对作品的理解、自身独特的个性与娴熟精湛的技巧,是音乐表演者的审美意识与创造激情的完美统一。音乐表演者不仅要表现技术,更要表现出音乐的内涵,如何将作曲家的音乐意图和音乐思想与自己对作品的理解产生共鸣,这就需要音乐美学为音乐表演者提供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音乐美学通过对音乐实践的研究,找到音乐艺术的整体规律,总结音乐艺术的本质,对音乐表演有重要的启迪、引导、调节与促进作用。音乐表演者可通过学习音乐美学的研究成果,在音乐表演中不断创新,从而将音乐表演升华到更高的境界。肖邦、李斯特、霍夫曼、阿萨菲耶夫等许多重要的音乐表演艺术家和研究者都是将音乐美学概念成功运用于音乐表演艺术的典范。过去对音乐表演的研究,往往着眼于它的表现力和成果,即对音乐作品本身的研究,很少对音乐作品的产生以及作曲家创作思维的过程进行研究,但实际上,只有将这些音乐行为也进行深入研究,才能真正揭示音乐艺术的本质,这些对于音乐表演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音乐表演者应以音乐美学研究为媒介,实现音乐表演艺术与伦理情感的统一和沟通,恢复人在音乐表演中的主体地位,突出表演者的位置角色,调动音乐表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从而建立新型的音乐表演艺术。而这些,都离不开音乐美学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音乐美学是以研究音乐艺术的美学规律为宗旨的一门理论学科,着重研究音乐的本质。它以研究音乐区别于其他艺术的特殊性为总出发点,以弄清音乐艺术的本质和规律为目标。从已经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来看,音乐美学已经在二元冲突问题、情感理论的历史进程、后现代问题、音乐与其表现对象、音乐符号问题、音乐价值问题等诸多领域取得了具有深度的理论研究成果。但音乐美学在其形而下的音乐实践中的实用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本文从音乐美学对社会音乐活动、学校音乐活动和个人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强调音乐美学的实用价值,望学者对此有更多的关注,让音乐美学对形而下的具体问题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让学科本身也在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方面取得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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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艺术评鉴 2017年11期
作者: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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