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践论美学“美本质观”的再审视
(1)今天的美学界通行的美本质观,仍然是五十年代李泽厚的美在社会实践说。大学里通用的美学教材,南方高校以刘叔成、夏之放等编著的为主,北方高校以杨辛、甘霖编著的为主,这些八十年代编写、出版的美学原理教材,不过是李泽厚学说的改造和丰富,作为其理论支点的美本质观,仍是“美在实践”、“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平心而论,这个观点在言必称马克思的当时环境中出现,是相当难能可贵的,具有理论深化的意义,是运用马克思言论能够较为圆通地解释较多审美现象的美学定义。然而,作为作者、编者自称的“马克思主义美本质观”,它是名不副实、似是而非的,从审美实践来看,它更是牵强附会的、漏洞百出的。时至今日,如果对它的理论失误毫无所知,不加分辨地传播授受,不仅对不起今天这个学术问题可以自由探讨的时代,而且会误人子弟、贻害后学。因此,对这个美学定义的理论疏漏进行一次公开的彻底的检讨,实在已是刻不容缓。
说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关键必须搞清楚“人的本质”是什么。应当指出,“人的本质”与“美的本质”一样,是个既简单又复杂、几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以“人的本质”这样一个涵义不确定的概念来界定美本质,只能使美本质的定义更加扑朔迷离。
认识一事物的本质,应当把它放在与它事物的联系中。联系就是既对立又统一。认识“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把它置于与其它动物的对立和统一中加以考察。人与动物的统一是人的基本属性,人与动物的对立即人的特殊属性。“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是人的基本属性与人的特性、人的生物属性与人的非生物属性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而马克思则是在人的特性、人的非动物属性的意义上使用“人性”、“人的本质”概念的。如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废除私有制就是彻底解放人的全部感官和特性。不过要达到这种解放,就要靠这些感官和特性在主体和对象两方面都已变成人性的。”他先举眼睛为例说明对象必须具有人性:“眼睛已变成人性的眼睛,正因为它的对象已变成一种社会性的人性的对象,一种由人造成和为人服务的对象。”接着举耳朵为例说明它必须具有人性:“正如只有音乐才唤醒人的音乐感觉,对于不懂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就不是它的对象。”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人类才具有,动物界是不存在“社会关系”的。恩格斯也是这样。在《反杜林论》中,他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等等。正如朱光潜先生所分析指出的那样:“所谓‘人性的’,……也就是非动物性的。”
(2)建国以后,理论界无论从“社会性”、还是从“意识性”、抑或是从“劳动”、“实践”方面解释“人性”或“人的本质”,都是把“人性”、“人的本质”当作人的特性、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来对待的。应当说,这是对“人性”、“人的本质”理解的一个严重失误。其严重的后果,是造成了建国几十年来对人的起码的生存欲求(即生物欲求)的粗暴践踏(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这种欲求是非人性的)。而以“人的特性”界定“人的本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成了“人的特性的对象化”,由此来解释一切美学现象,其荒谬性不言而喻。
那么,马克思理解的“人的特性”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讲过人的特性是“自觉自由的活动”、是“劳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国理论界也分别从“意识性”、“劳动实践性”、“社会性”三方面使用“人性”或“人的本质”一语,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很有必要作一番澄清。
以“意识”、“理性”作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西方古典哲学的一个传统观念。受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影响,马克思早期也曾将人的特性理解为“理性”和“自由”。
(3)大约从1844年开始,他的这一思想逐步发生转变。这一转变的标志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1845年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45—1846年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开始形成。用唯物史观来看人的特性,他发觉原来的观点太肤浅了。从“意识”的内容、本质来看,“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4)从意识的发生史乃至人类的发生史来看,“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
(5)可见,人的“意识”是由人类的特殊谋生活动——“劳动”或者说“实践”决定的,“劳动”或者说“实践”是比“意识”更为根本的人与动物的区别。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还有一些言论可作参考。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6)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中指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是劳动。”
(7)以“劳动”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后,“意识”还是不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呢?仍然是的,虽然不是根本区别。《手稿》指出:“劳动”的特征就是“有意识”:“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就在于物种生活活动方式,而人的物种的特性就在于他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也曾说过:“历史和自然史的不同,仅仅在于前者是有自我意识的机体的发展过程。”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他指出:劳动使猿的脑髓变成人的脑髓,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
(8)可见,意识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但不是根本区别。那么,“社会性”呢?它也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区别的另一表现形态。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劳动有一个特点,即必须在一定的群体协作关系中才能进行。人类的这种群体协作关系,就是“社会关系”,人因而具有了“社会性”,成了“社会动物”:“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够作到——就象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
(9)“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
(10)由于人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从事劳动生产,所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1)可见,社会关系实即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照马克思的本意,劳动、意识、社会关系虽然都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但三者的关系并不是并立的,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社会关系则是在这一根本区别之上产生的分枝性区别。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常常在并立的意义上使用劳动、意识、社会关系来说明人的特性,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一种误解。实践派美学将人的本质(即人的特性)理解为劳动、实践,这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但是实践派美学在这里面临两个致命的问题,第一,它所信奉的马克思的这一人的特性观能否成立?是否正确?第二,以劳动、实践作为美的本质,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是否符合审美实践?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是什么?马克思给它的定义是,它是人的特殊的谋生活动方式,即“有意识的”、“自觉自由的”“生活活动”方式。同时马克思又说,“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是“劳动”把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并创造了人脑的“意识”机能(恩格斯),产生了以社会劳动生活为反映内容的“意识”形态。于是,同意循环的逻辑矛盾产生了:一方面说“劳动”决定、创造了“意识”,另一方面又说“劳动”是“有意识的”谋生活动,请问,在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产生以前,哪来“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如果保持“劳动”的现有语义不变,那么,正确的逻辑推断应是先有“意识”后有“有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劳动”;不是“劳动”创造了人,面是类人猿的长期的无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其后再产生了人类特有的“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于是,“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恰恰在于“他们有思想”,而不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劳动”。马克思以“意识”为起点走到了决定“意识”的“劳动”,他自以为前进了一大步,殊不知他所界说的“劳动”又是以“有意识”为前提、由“意识”决定的,他实际上仍在原地踏步。就是说,按照正常的逻辑去理解马克思的人的特性论,我们得到的答案仍然是,“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劳动”仅仅是由“意识”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12)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也存在同样的漏洞。人们通常把“社会关系”理解为群体合作关系,这与马克思的意思不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关系”只相对于人才存在,“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动物的群体合作关系叫“畜群”关系,只有人的群体合作关系才叫“社会关系”。一方面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又说“社会关系”是“人的合作关系”,这就陷入了同义反复,人是什么实际上没说清楚。事实上,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从另一角度看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有意识的”谋生活动的主体相互结成的合作关系,他仍是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意识”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逻辑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将人脑机能的“意识”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混为一体了。其实,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必须有反映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其实也不尽然,如意识对内在本能欲望的反映),是由劳动生活构成、决定的,而作为人脑机能的“意识”,则无须反映内容,只是指人脑具有的生理心理功能,它决不是由劳动构成的。作为人与动物根本区别的“意识”,只能是意识机能,而不是意识形态。婴幼儿刚出生时没有意识形态,但有意识机能,你不能否认他是人。把意识形态与意识机能混淆起来,从意识形态由劳动构成其本质、内容,断定劳动比意识是更为根本、深沉的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导致劳动——人的本质论的思想误区之一。
关于第二个问题,早就有学者指出,将劳动、实践这一“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当作美的本质,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比如黄海澄在1986年出版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人的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及类似的说法,的确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出现过,然而他不是在给美下定义时使用这些语言的。如果我们机械地照搬过来给美下定义,就显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看起来似乎是尊重马克思,而实际上是歪曲了马克思的意思。”
(13)实践论美学号称“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八十年代以来,这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的经济学手稿似乎变成了美学手稿,各派美学家纷纷据此去重新说明美本质,他们或以此修正自己原来的观点,如朱光潜、蒋孔阳(14),或以此充实自己原有观点的论据,如蔡仪、李泽厚。
(15)现行实践美学观的美学教科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连篇累牍地形成的。尽管解释各异,他们的思路几乎不外是:《手稿》说过“劳动创造美”,所以美的本质是劳动;《手稿》指出“劳动”即“有意识的生活活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所以美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显然,这里在装糊涂,它置换了原来命题中的概念,“劳动”和“美”这两个不周延的概念摇身一变成了周延的概念,原来主词和宾词不可逆的判断变成了可逆判断。好象拔高了马克思,其实歪曲了马克思;好象理直气壮,其实强词夺理。众所周知,《手稿》是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所造成的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严重脱节的不平等现象时论及“劳动创造美”的。马克思指出:“劳动固然为富人生产出奇妙的作品,却替劳动者生产出穷困。劳动生产出宫殿,替劳动者生产出茅棚。劳动生产出(刘丕坤译本作”创造了“)美,替劳动者却生产出丑陋。劳动者用机器来代替劳动,却把一部分劳动者抛回到野蛮方式的劳动,把剩下的一部分劳动者变成机器。劳动生产出聪明才智,替劳动者却生产出愚蠢和白痴。”
(16)显而易见,在“劳动创造了美”这个命题中,宾词“美”指为富人生产的财富之美,属不周延概念,并非指所有劳动产品都是美的,更不是指大千世界一切的美。同样,主词“劳动”也只是指部分的劳动——“异化劳动”,而不是指所有的劳动:并且,在“异化劳动”中,只有为“富人”生产“宫殿”之类“奇妙作品”的那部分“异化劳动”才创造“美”,而为“劳动者”自身生产“茅棚”之类的那部分劳动就只能产生遮风避雨、安身立命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劳动”也属于不周延概念。因此,由此得出“美的本质”是“劳动”“实践”、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推论,与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远。
用审美实践去衡量“美的本质”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在“劳动实践”这一观点,其缺陷就更加明显。如上所述,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劳动”,因此“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即“劳动的对象化”。姑且不说“劳动”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活动,本身巳包含物化、对象化的意思,说“劳动的对象化”等于说“对象化”的“对象化”,逻辑上经不住推敲。即便假定这个命题逻辑上没问题,则“劳动对象化”即劳动的物化、产品化,我们能说劳动产品都是美的吗?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产品,它必须具备的本质、特征和使命是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而非美,劳动可以在创造了效用的同时创造美,但美并不构成劳动必须承担的使命和必须具备的特征。这本来是个常识。如果将“人的本质”理解为“意识”、“社会关系”,以这种“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来界定美则更显得以偏概全。众所周知,不只“意识”、“社会关系”的“对象化”可能是美,本能、情感的对象化、人与自然关系的对象化也可能是美:同时,并非所有“意识”、“社会关系”的“对象化”都是美的,只有善的道德意识、善的社会关系的对象化才是美的,正如“美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有待说明什么样的“人的本质”是美的一样。对此,早有学人指出:“‘对象化’的说法没有规定究竟是人的什么样的本质或本质力量对象化了才是美的。事实上,并不是一切人的、也不是人的一切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都是美的,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人的本质也就不可能是统一的。岳飞与秦桧……之流在本质上怎能相提并论?”
(17)正因为不能相提并论,所以出现了这样的十分牵强附会的解释:“人的本质力量……是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历史前进的求真、向善的积极力量……一切反动分子的腐朽、没落的行为,都是与历史发展的潮流相违背的,不能算是人的本质力量,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反动。”
(18)所以,岳飞之类的道德上的好人是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秦桧之类道德上的坏人是不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于是,现实成了理论的奴婢,为使理论能自圆其说,人成了非人。这实在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自说自话。
也许实践美学论者意识到说美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存在着明显的以偏概全,于是他们从马克思《手稿》中挑出“人的本质力量”一语,以此涵盖“人的精神和肉体两方面的全部本质力量和功能”
(19)再以“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解释一切审美现象。这种做法,可谓用心良苦,然而经不住推敲。首先,毋庸置疑,“人的本质力量”的涵义应是“人的本质”内涵的逻辑延伸,二者可能外延有所不同,但主要意义当是统一的,不可能“人的本质”指“劳动”、“意识”、“社会关系”等人的非生物属性,“人的本质力量”则指“人的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全部本质力量和功能”,即人的生物属性和非生物属性的总和。其次,《手稿》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刚开始形成过程中的产物,唯物史观占主导地位,但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性论还有残存,“人的本质力量”用语就是一个显证。在《手稿》中,“人的本质力量”用语意义模糊不定,有时确指“人的肉体与精神”两方面的力量,但这恰恰是马克思后来所扬弃的思想,不代表马克思成熟以后的看法。再者,如上所述,并非所有“人的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力量”的“对象化”都是美的。
在实践派美学的美本质定义中,“对象化”概念也存在问题。马克思使用的“对象化”一语本来自黑格尔,主指精神外化为物质的物化活动。黑格尔是在“理念”的“异化”运动中考察“理念”形态的。黑格尔认为,在自然界产生以前,“理念”就存在了。这时,“理念”尚处在纯抽象阶段,是片面、不真实的。由于“理念”内在的矛盾作用,抽象的“理念”通过自我否定“异化”为“自然”,“自然” 是“理念”发展的纯物质阶段,也是片面、不真实的。于是又通过内在矛盾作用,“自然”“异化”为“绝对理念”。到了这一阶段,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达到辩证统一,“理念”也就不再发展了。抽象理念异化为自然即精神变物质的过程,黑格尔有时又叫做“外化”、“对象化”。可见,“对象化”是理念“异化”运动的特种形式。在《手稿》中,马克思讲“对象化”,主要就指这层意思。表面上,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是“人的物种生活(即有意识的生活活动、劳动)的对象化”,事实上,由于“人的物种生活”是以具有“意识”机能的大脑为存在前提的,所以,马克思说的“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实指“人的意识的对象化”。毫无疑问,物质性活动,是对象化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特点。即便按照字面意义,“对象化”也具有“物化”的意思。如果保持这个意义不变,那么符合“人的本质对象化”的美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审美价值的劳动产品:如果要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来解释一切的美,包括移情、直觉外射、人格象征的美(主要指自然美),就必须作出说明:这种可以局限在主体直觉、情感、想象范围内的“对象化”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象化”,而是自己对这个词的重新活用。
综上所述,马克思说的“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其自觉的一面而言,是指“劳动的对象化”,就其不自觉的事实一面而言,是指“意识活动的物化——劳动”:它揭示的是人类的特殊谋生——经济活动——劳动的本质,而不是美的本质。若把美定义为人的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不可能不漏洞百出的。
(20)实践美学及其理论核心的漏洞实际上一点即破,然而读者可以看出,本文在论述这引些漏洞时则显得相当沉重和吃力。原因不在别的,而在谬误(请允许我用这个词)重复一千遍,就容易被人当作真理。如果说这种学说在言必称马克思的若干年前出现尚情有可原,那么在学术问题可以实事求是自由探讨的今天,在本世纪即将过去、新世纪即将到来的世纪之交,再重复这样的学说就显得愚蠢可笑了。彻底清除这种似是而非的学说,我们的美学工作者就没有了退路,没有了得过且过、可以将就的倚靠,这对于我们探讨新的美本质定义,建构新的美学体系极有推动作用。探讨新的美本质定义,建构新的美学体系,只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审美实践出发的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即便从马克思著作中找不到现成依据,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美学,而且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美学。反之,不是从审美实践出发而是从马克思等人关于美的片言只语出发,对审美现实进行削足适履式的肢解,这样的学说不但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且是根本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对美本质的新的探讨、对美学体系的新的建构,就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方法论。我们相信,由此产生的思维成果必定是令人耳目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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