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自由的合理性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当下中国媒体关于“新闻自由”等问题的争论,本文从马克主义新闻观出发重新审视新闻自由,并结合时代的发展阐释新闻自由的“相对”合理性,说明新闻自由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有必要实行法律监管。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新闻自由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和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特别是在创办和编辑《莱茵报》、《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思想得到了集中而全面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自由应该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主要理论支撑。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真实是新闻的首要标准和第一选择。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新闻信息的采集和反映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人类认识自然,能动地改造自然,必然要求真实的新闻信息在相互之间传播和扩散;否则,人类将受到新闻规律的惩罚。①
2、新闻自由需要立法保障
“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②“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③法律许可的、承认的才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所以以法的形式来保障并体现新闻自由,显得尤为重要。
3、新闻自由是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第三权力,具体表现在舆论监督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报刊的责任,正是代表社会舆论,表达社会舆论。”④他们公开声明创办《新莱茵报评论》的目的――经常而深刻地影响舆论。他们认为“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⑤
二、新闻自由具有“相对”合理性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首次提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口号和思想。它既反映了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主义争夺政治权利的需要,也反映了新闻传播活动自身的需要。有学者提出,“新闻自由主要是指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检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当然事后的追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即不允许报刊自由的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简单的说,新闻自由就是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⑥但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从现实实践角度出发,在当代社会,所谓的“新闻自由”,笔者认为都只是具有“相对”合理性。
1、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一种辩证的“新闻自由”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也是马克思研究和思考问题的基本思路,在对新闻自由的论述中,马克思同样的也把辩证法贯穿其中,处处都能让我们感受到辩证法的印迹,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正是辩证看问题的方式使得“新闻自由”并不绝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将自由与责任、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认为自由是相对的,它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正如权利与义务一样是辩证统一的。在享受了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就必然要承担随之而来的相关责任,同样的,新闻本身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肩负宣传、舆论正面引导等责任。其次,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在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上发展来的东西,没有脱离法律的自由,只有受到法律条文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法律既有保护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一面,又有对不正当的自由制约的一面,伤害别人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自由”、破坏社会秩序和违反法律纪律的“自由”都是必须加以限制的。以上两个方面得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理论本身的辩证统一的观点就形成了“新闻自由”相对的合理性。
2、现实实践:社会的稳定和时代的发展需要“受限制”的“新闻自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需要得到更多的信息,发出更多的声音,从社会的稳定和时代的发展的实践角度出发,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闻自由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不断为人们所了解、熟悉, 从而起到传播信息、沟通心灵、激发情感、凝聚人心的作用。其次,新闻自由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日常生活、政治生活中,人们总会产生很多不满情绪,而这些不满情绪堆积就会酿成激愤的群体暴力,而让民众发出自己的声音,不仅能够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被发现,而且还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最后,新闻自由是监督权力的要求。新闻自由是实现民主政府的需要,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而非政府对人民的监督。只有以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为前提,才能保证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有效实现,从而为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实现以及公共领域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新闻的自由度不断升级,民众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表达意见,如在复旦投毒案中,在官方没有给出确切结果的情况下,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已经将嫌疑人的照片、名字、性格、家庭背景等私人情况曝光在网络,纷纷对嫌疑人加以指责。这是由于民众对此案件的关注,同时也是对有关部门处理案件的监督,但是这种无管理式的发表意见,是否会影响到司法判定?如果嫌犯不是此人,是否会引起另外一场悲剧?这些都是未知数。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提出的,新闻自由必须有它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律,需要立法的保障来制约“自由”,体现了新闻自由的“相对”合理性。 三、新闻自由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出新闻自由需要立法保障,以下从媒体过度商业化会导致新闻真实性以及新闻侵犯隐私权两个方面来论证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1、法律监管防止媒体过度商业化
媒体的过度商业化会对新闻自由产生反作用。首先,自由竞争会产生垄断,意见的自由市场被扼杀,削弱了新闻的自由度;其次,报刊屈从于大商业,广告客户会控制其编辑方针和编辑内容;再次,会导致媒体操纵政治的现象出现;最严重的是媒体为盈利而失去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重要的一点――真实性。2001年普利策新闻大奖的一幅作品叫做《夺回埃连》,美国媒体在报道警察带走古巴男孩埃连时刊登了一张警察用枪指着男孩的照片,可是现场的目击者说,枪根本就没有指向男孩,只是由于拍摄角度,使照片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古巴男孩埃连的故事在当时政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而媒体则是为了赢得大众的关注刊登了这张照片,正是这种过度商业化的新闻自由给了媒体这种歪曲事实的权利,严重了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
2、法律防止新闻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等有决定权。而新闻自由很大程度上,会使采访过程、报道内容更容易涉及到隐私,尤其在新媒体时代,网民可以随意发表意见看法的新闻自由的时代,更加容易造成隐私权侵犯。
首当其冲的是人肉搜索,在各大论坛,一张照片、一个名字就可以点燃大量猎人的激情火花。再以复旦投毒案为例,虽然整个案件最终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毒杀黄洋罪名成立的结果结束,但回顾整个案件的侦破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媒体是不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媒体的新闻自由是否影响司法断案,是否具有媒介审判的嫌疑,应该成为整个案件的新思考。
虽然这与网民的道德、网络管理的技术都紧密相关,但要想战胜人的好奇心和欲望等,防止媒介审判的发生,就需要强制力规范――法律,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新闻媒体的传播、网络平台管理者的管理方式等。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现有的监管法律的出台也从社会发展角度证明了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以上可以得出,新闻自由伴随着新闻实践活动而生,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而进步,但是无论从马克思新闻观的理论,还是从社会稳定和时代发展的实践角度上讲,新闻自由的合理性都具有相对性;同时,在新闻实践过程中,为了防止媒体的过度商业化以及侵犯隐私权,必要的法律监管将成为制约新闻自由的规范,同时也是推动新闻自由良性发展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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