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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批判视角看我国新闻自由的异化

发布时间:2016-08-29 12:01

  新闻自由理念历史悠长,19世纪中后期,外国传教士来华,将新闻自由观念传入我国,此后随着中西方的交流增多,一大批新闻工作者开始将新闻自由理念付诸于办报活动。直到今天,还有一群坚持新闻理想的仁人志士在为中国新闻自由事业奋斗着。“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访、写作、报道、发表新闻信息的自由”i,但实践往往比理论复杂得多。由于各种原因,新闻自由出现了异化。即新闻自由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影响,违背了其自身理论基石和应有之义,“失去其原有本质的一种状态”ii。

 

  一、新闻自由异化的现象

 

  新闻自由被看做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标志,通过自由地报道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呐喊,引导和促进社会向健康方向发展。然而现实却出现了媒体报道新闻为自己谋利益,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新闻报道偏离理性和正义,色情暴力、庸俗、猎奇煽动充斥其中,大大降低了媒体在大众心中的地位,降低了媒体的品格。

 

  对新闻自由的滥用甚至到了超出法律界限的地步。当大众指责媒体侵犯名人隐私、诽谤、新闻造假甚至新闻审判时,媒体往往企图用新闻自由的旗帜为自己辩护。但新闻自由并不能为触犯法律买单,更不能为“代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买单。

 

  新闻自由是记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记者可以获取很多普通人无法获知的信息,可以探究普通人看不到的事件背后的事件。但是有一些记者滥用新闻自由权利,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采访到对一些人不利的信息后,进行敲诈和威胁。焦点访谈曾播出“假记者的真面目”,反映的正是这一问题,事实上不少“真记者”也会这么做。

 

  新闻自由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但近些年这种权利却出现了“权力化”倾向,因此出现新闻侵权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新闻自由异化的原因

 

  新闻自由的异化是由多重原因造成的。其中,从媒体自身来讲,新闻自由理论在实践中进行了从自由至上到社会责任论的修正,意识到媒体自律和限制自由的必要性。历史已经证明,如果媒体不守望正义、肩负责任,必然会导致混乱的自由,最终走向自由的反面。同时,法律制约力量的弱化也导致新闻自由异化的程度逐渐加深,当“表述或出版以一种严重、公开和明显的方式侵害了个人权利或至关重要的社会利益”iii时,法律应当予以制裁。失去法的制约,新闻自由便无法健康发展。此外,我国特殊的媒介制度造成的新闻传播权利的权力化倾向也助长了新闻自由异化。具体分析如下:

 

  1、新闻媒体的自我放纵

 

  新闻从业者一方面面临着经济利益的诱惑,一方面遭受着理想化的新闻自由理念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的打击。在这样的“利诱”和“威逼”之下,媒体对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担负起为一个自由社会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的责任,越来越疏离,一头扎进了商业的怀抱。新闻的商品化使得很多媒体不考虑社会责任、舆论引导和道德底线,只要能吸引眼球,任何价值观、任何阶层的需要都能被大肆报道。媒体定位从“社会的良心”、“瞭望者”变成了“新闻商人”。错误的定位必然导致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丧失,媒体的自律自然无从谈起。新闻自由异化成了“无节制的,伤害性的”自由。

从批判视角看我国新闻自由的异化

  2、法律法规制约的弱化

 

  任何一种自由,如果不加限制,都必然会造成对其他自由的侵害,新闻自由也不例外。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即使是“无冕之王”的记者,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因此法律可以说是新闻自由最有力的制约。然而在实践中法律的制约力却明显弱化了。一些学者认为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迟滞性,相对于迅速发展的新闻事业,相关法律不甚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但笔者认为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难以做到有“法”必依。

 

  在实践中,媒体常常侵犯到报道对象的隐私权,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受害者却很少。因为在媒体影响力如此之大的今天,大多数人不敢跟媒体“结梁子”。再拿媒体审判现象来说,有关部门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的法规iv,但媒体审判的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为对媒体来说,报道隐私性或案件信息能够吸引受众眼球,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胜利和攫取利润。往深处说,是因为新闻自由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新闻自由的主要任务: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进行舆论监督,要求媒体满足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并监督司法的公正。但监督司法和干涉司法的界限是什么,公众知情的范围该圈定到哪里?单靠秉持着新闻自由的理论设想,显然无法解决这些现实的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无解的,只有靠每一位新闻工作者用高尚的新闻准则为指导,自己做出判断。

 

  3、媒体权利的权力化

 

  在老百姓的印象中,记者是个有极高“地位”的好职业。在我国,尤其是党政机关报纸或电视台的记者去采访时,经常受到政府部门和地方企业的隆重接待。采访中陪同人员的安排,吃住行方面的花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标准。不同级别的媒体记者“标准”不一,其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范围也不一样。每一级记者拥有相匹配的新闻自由权利,高级别的媒体记者享有的特权甚至已经超出了新闻自由的权利范围,采访活动成了变相的上级检查。“上级”记者到“下面”去采访,经常演变为在领导代表的陪同下公款吃喝,各处视察一番,因此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有偿新闻等问题。

 

  究其原因,几乎所有的中国媒体都依附于党政机关,使媒体也有了不同的级别。媒体本身并没有“权力”,其“权力”是党政机关权力在其身上的体现。媒体在获得不正当“权力”的同时,也丧失了其对上的权利。这是一种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其根源在于对媒体的不当定位,在短时间内很难妥善解决。

 

  总之,新闻自由在实践中的运用,俨然为我国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促进社会公平、整治贪污腐败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新闻自由是在权利范围内的自由,它的产生和发展有赖于有效的广泛监督和行业自律。身为媒体人,我们无疑要坚持和争取更广泛的新闻自由,同时更应当对新闻自由的异化保持高度警惕,消除任何异化倾向,保持新闻自由的“原汁原味”。

 

  作者:李欣璟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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