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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新闻伦理观念论纲(下)

发布时间:2015-07-04 20:23

关键词: 新闻伦理 新闻自由 新闻道德话语 西方媒介┊阅读:1031次┊

[摘要]:西方 现代 新闻伦理观念是一个矛盾的体系,同时也在西方普适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abstract:the fundamental ethical ideas of modern western journalism which as a system full of contravention,are based on the universal value of western society. they are also the core of the good of journalism and journalistic morality. this essay explores and interprets such basic ideas which should be freedom of press,truth-telling,social justice,nonmaleficence,and media benefit.

  key words:journalistic ethics;freedom of journalism;discourse of journalistic morality;western media


  (接上)

  三、新闻道德实践的五种原则

  我们界定新闻道德时,曾把一种信仰或愿望的原发性与独立自足作为其称为新闻道德的条件之一,但在阐释这些道德话语时却发现,每一种新闻道德被表达时,它首先又是一些更为基本的价值判断逻辑推演的结果。这些更为基本的价值判断形成于人们对人性善恶、人的认知能力以及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等问题的基本认识,也来自依据这些认识对人类的基本权利与合理的生活组织形式做出的基本假定,它们往往成为媒介或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序言或总纲表述的内容。这样,从伦 理学 的观点看,新闻道德就成为一个更为复杂的伦理学逻辑论证过程的中间环节,一方面,它们是对一系列逻辑上先于它们的价值判断所进行的话语建构或再建构,另一方面,它们又以逻辑前提的方式进入新闻实践的道德判断这一更为具体的论证过程。这意味着,有关新闻道德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话语实践过程。第一种话语实践的实质是把人类新闻传播活动放在个人、社会、媒介的关系架构中,依据新闻传播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功能对新闻做出基本价值判断;第二种话语实践则是判断、比较五种新闻道德原则的内在价值,并在多元价值冲突的具体新闻道德实践中建立起相对可靠的道德选择次序。作为第二种话语实践的逻辑基础,第一种话语实践涉及到本体论认识论 哲学 、民主 政治 学说、市场 经济 理论等众多的相关话语资源,这两种话语实践前后连贯,共同组成了新闻道德或新闻至善完整的逻辑论证与价值阐释过程。

  在本体论认识论意义上,新闻道德实践首先是以自由主义哲学话语形式表现出来的新闻与表达自由的价值论证,其逻辑基础是欧洲17、18世纪以来革命与思想启蒙运动中形成的普遍理性和 自然 权利假说。这一假定相信知识或真理不是来自上帝、教会或国王、皇帝等人类自身之外的任何神或权威,而是来自人类自身,来自人类运用普遍理性的自我努力。基于这种普遍理性的信仰,从弥尔顿(john milton)、密尔(john mill)到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holmes)都相信,因为人类依据理性进行辨别,真理就可以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中自动现身:“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the utimate good)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see miklejohn,p.59)同样是因为真理是人人都可以通过理性获得的,人人也就有了发现真理的可能性,因此也就有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而压制个人发表其发现的真理也就成了一种罪恶。这正是密尔1859年在《论自由》中说“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对整个人类的掠夺”时所阐发的观点。

  如果仔细辨识这些关于真理(truth)的表述,我们会发现,弥尔顿等人实际上与柏拉图并没有根本的区别。虽然掌握真理的过程在柏拉图那里被描述为某个特殊的洞穴囚徒悲壮的发现之旅,(plato,pp.272-276)弥尔顿等人则将其视为众多意见自由表达后的甄别和选择,但他们几乎都把真理看作了某种机械的近乎不变的客观存在,其区别仅仅是特殊的人还是普遍的人可以获得真理。归根结底,真理是一种具有价值判断意味的意见或观念。但如果真理仅仅是一种意见或观念,新闻自由的正当性就不可能获得充分的论证,因为柏拉图反复主张限制意见和公共讨论的依据同样也是对于真理的信仰,因此,这一论证的关键更在于普遍理性的运用,也就是看在探寻真理过程中是否真正运用了理性或如何运用理性。如果真理是真正运用理性获得的,那么,柏拉图的哲学王所能获得的真理或知识,其它的普通人运用同样的理性也应该同样可以获得。这才是普遍理性的信仰对于真理发现的实际意义,于是,理性的运用方式问题就突显出来。在这个问题上,英国哲学家培根、洛克等与大陆哲学家如笛卡尔、康德等又形成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区别。经验主义的洛克认为,“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知识归根到底导源于经验。”(locke,p.68)这种经验是作为观察者的人针对作为观察对象的世界或心灵的感性认识,它们构成了人类运用理性的原始材料,经过归纳或演绎等适当的逻辑过程,经验性认识就铸成了知识。笛卡尔等人则认为可靠的普遍的知识和认识不可能来自感性经验,而只能来自逻辑推理,其基础是一些自明的先验的原则和知识(decartes,p.16)。当然,理性主义也并不是绝对否定经验的可靠性,它也认为毫无经验依据的纯粹思辨并不总能得出确切的知识,与可靠的经验相违背的思辨更不可能获得知识或真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对立往往使人误解其本质上的一致性,实际,它们同样都要求所有的知识、观点必须建立在可质疑和探究、可逻辑推导或论证的基础上,而不是诉诸无法论证的、因人而异的直觉或非理性的体验,它们在理性的运用方法上区别更主要的表现为是可以经验到的个别的具体的事实和现象还是自明的原则和先验的逻辑形式这种着重点、出发点的不同。它们同样都不会认同1735年曾格诽谤案的审判中“越是事实,就越构成诽谤”的表述,事实的可靠性与逻辑原则的自明性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进行粗疏的类比,我们可以把现代新闻中事实与意见的分立看作是哲学认识论上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分离,而强调叙述与事实的一致性的经验主义真理观则成为现代新闻的主导性信仰。

  新闻道德话语实践的第二个原始假定是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念。这一假定包含着个人主义与自然权利两种意义,它们各自有所侧重,但却又密不可分。这里的所谓自然是相对于社会化的人类状态,西方所有原创性思想几乎都是诉诸某种未经社会化的原始状态,启蒙运动前后的思想家如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更是如此,对这种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最早进行阐述的是洛克的《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是指每个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它们是每个人先天就具有、不需要论证的。虽然除了《论宗教宽容》,洛克对新闻或言论自由并没有进行多少论述,但他的自然权利观念对于新闻道德的话语实践却影响深远,成为新闻与言论自由的价值论证最有力的依据。因为每个人具有与生俱来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每个有理性的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公开主张和表达个人的自然权利、在公开辩论中维护个人的利益就成了极其自然也极其合理的推论。自然权利理论赋予每个人以选择其自身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的最大自由和责任,任何合乎理性的社会和政府权力都不应该侵犯个人的这种自由、妨碍其实现责任,相反,它们更应该为这种自由和责任提供保障和支持,这种保障和支持就包括不对新闻和表达自由施加 法律 之外的任何限制。显然,从这里开始,新闻道德的话语实践很快就转入了个人与社会(政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学话语表述,新闻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与公开辩论、政治民主密切地纽合在一起。

  政治学话语为新闻道德话语实践提供了第三个原始假定,即社会契约学说。包括洛克在内的所有社会契约论往往仅仅表述了契约的需要和目标,但对如何缔结契约本身却总是语焉不详,更遑论其中新闻的价值和功能。其原因自然是所谓社会契约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这些思想家阐述这一假设时,人类社会并没有任何关于缔结这种契约的 历史 记录。直到美洲殖民地的革命者创建美国,社会契约理论才有了某种形式的实践验证。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论美国的民主》(demorcatie en amerique)一书中关于报刊的描述大致揭开了这个过程。自然,托克维尔的写作目的并非展示社会契约,他的目的实际上直接就是探讨民主政治中新闻(报刊)的角色参与问题。这个过程的第一步是志同道合者的联合。显而易见,除了古希腊时代的城邦,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包含的人群往往超出彼此相识、直接交往的范围,如果希望缔结契约协调彼此的权利和利益,那首先就必须实现缔约者、尤其是代表着各种利益或主张的志同道合者之间的相识与结合。托克维尔写道:“大多数人希望联合和需要联合,但是办不到,因为他们每个人都微不足道,分散于各地,互不认识……但是,有了报纸,就使他们当中的每个人可以知道他人在同一时期,但却是分别地产生的想法和感受。于是,大家终于会合而团结在一起了。”其次是共同行动。同样是由于人们散处各地,彼此之间没有巩固和永久的联系,尽管这些人可能具有相同的个人利益,但他们却未必明了其利益的共同性,因此,就必须提供一种表达与交流方式,使他们明白有一种共同的利益“要求他们将自己的力量与其它一切人的力量自愿联合起来”,共同行动。托克维尔说,“只有利用报纸,才能经常地和顺利地做到这一点。只有报纸,才能在同一时间将同一思想灌注于无数人的脑海。”他接着还说,“报纸的功用不仅在于向大多数人提出共同的计划,而且还在于向他们提供所拟计划的共同执行办法。”(tocqueville,pp.641-642)有了这样的联合与共同行动,各个不同的志同道合者群体就可能相互交流与妥协,从而缔结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契约。这种契约可能是实体形式的代议制政府制定的政策或法律,也可能是无形的社会舆论。对于前者,报纸发挥着一种间接的功能,但对于后者,报纸的功能便可以获得淋漓尽致的发挥:

  它(报纸)使政治生活传播于这个辽阔国家的各地。它经常瞪着眼睛不断地观察政治的秘密动力,把搞政治活动的人依次推上舆论的法庭。它把人们注意力集结到某种主义或学说的周围,并为政党树立旗帜。它使那些彼此对话、但未见面的政党能够听到对方的声音,从而得以不断接触。当大量的报纸在同一道路上前进时,它们的影响久而久之就变得几乎是不可抗拒的,而始终被另一个方面控制的舆论,最后也将在它们的打击下屈服。(tocqueville,p.210)

  托克维尔所描述的新闻在民主政治过程中的参与功能成为新闻道德话语实践的政治学表述的先声,此后,这一问题受到众多学者和思想家的关注。尽管新闻实践在民主决策与公共讨论中的实际效果受到众多批评,但几乎没有人会怀疑,健全的民主政治、活跃的公共舆论与自由而负责的新闻和评论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新闻的主要民主功能就是使意见公开、使共同体的生活扩散出去使公众知晓,以便使公众能根据共同体的需要和利益去讨论、判断(see carey,pp.57-60)。现代传播技术已经使新闻越来越信息过载(information over-load)的情况下,仅仅报道事实或真相往往会产生“心烦意乱的公众”(distracted public),如何使公众重新成为民主政治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的看客,因此也就成为新闻道德话语实践的明确目标。

  新闻道德话语实践的第四个假设来自经济学话语中的市场理论,它涉及到新闻媒介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生存与 发展 ,即媒介效益的正当性论证问题。尽管效益关怀几乎是媒介和它的职员的一种职业本能,但职业组织和媒介的伦理政策却对把媒介效益表达为职业价值采取了一种暧昧态度。其原因在于,作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媒介生产长时间里受到媒介批评的深刻批判。但这种批判并非针对媒介获取经济利益本身,而是针对媒介唯利是图的过度行为。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对作为一种新闻道德的媒介效益进行有效的正当性论证。这一论证首先来自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描述的以经济理性主义为精髓的“资本主义精神”。韦伯认为,这种资本主义精神由蕴含在新教教义中惜时如金的时间观、敬业遵纪的天职观、诚实守信的信用观等宗教伦理发展而来,它赋予了把增加资本本身作为一种理想和伦理的正当性。尽管这种经济理性主义最初只表现为对顾客、雇员和利润的关心,但古典经济学也认为,通过创造工作机会、通过利润、工资和银行存储,赢利的 企业 强化了社区的社会结构,扩大了它的经济基础,从而实现了其社会责任(friedman,p.32)。

  其实,媒介效益作为新闻道德的正当性依据更直接来源还是市场新闻理论,也就是媒介不依附于政府、政党的经济独立在保障新闻与言论自由,即保障多元化的舆论和公众民主而负责的行动所必需的信息方面的重要价值。约翰•奥尼尔(john o’neil)援引诺贝尔经济学得主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观点认为,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民主繁荣必不可缺的条件,而新闻和媒介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它把市场和民主的联系起来。在开放社会中,自由市场、新闻和民主形成了三位一体、相互依存的社会机制。奥尼尔认为,“自由市场为自由的媒介所必需,而媒介的自由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构成。”(o’neil,p.15)当自由的媒介为言论(新闻)自由所论证之后,媒介在市场中按市场经济准则行动也就成了其应有之义,这个准则就是媒介资本增殖,或者说媒介效益。但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市场经济理论还是新闻自由对媒介效益作为新闻道德的正当性的支持,都不意味着媒介可以无条件地追逐经济利益,如果媒介以纯粹的经济目的进行新闻生产,它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另外一些更为根本的道德要求。因此,作为新闻道德的媒介效益并不具有其它新闻道德所具有的完全自足的正当性,它需要通过其它道德(新闻自由)获得论证,因而,必然需要其它新闻道德加以限制,而不能作为独立的道德诉求。在具体的新闻案例中,其它所有的新闻道德都可以成为质疑媒介效益正当性的理由,只有在与其它新闻道德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媒介效益才成为论证新闻行为正当性的依据。

  与媒介效益话语恰恰相反,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毋伤害原则表达了对新闻自由的一种限制,实际上,它也是新闻道德唯一接受的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毋伤害的表述最早来自密尔在《论自由》中阐述的“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密尔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mill,p.10)作为密尔这一观点的合理推论,防止“对他人产生祸害”或使这种祸害尽可能最小化,乃是维系和保护社会共同体的生存 发展 的必然要求,“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必须接受由此而来的外部约束,或就此形成道德自律。密尔其实也进一步指出,“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自己的一分。”(mill,p.81)作为新闻道德,毋伤害或最小伤害原则赋予了一些新闻限制行为与观念的正当性,包括战时的新闻审查,也包括有关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新闻限制。通过这种限制,新闻道德协调着新闻与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以及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公众等社会相关方面的相互关系。这其中最为复杂的议题是事件相关人的隐私,它展示了毋伤害原则与新闻自由等其它新闻道德之间的内在冲突,也充分展示了“德性的新闻”自身的道德窘状。

  这种窘状原因在于,各个特定的德话语均来自一种或多种理论假定或自明的价值判断,作为整体的新闻道德话语内在地包含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对话性特征。但这种冲突与对话性并不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绝对矛盾,根据特定道德话语正当性依据的充分性与重要性差异,我们可以对这些道德话语进行价值优先性排序。概括地说,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优先于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报道真相和社会正义原则优先于毋伤害与媒介效益原则,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新闻道德或者说新闻至善的第一道德。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自由对于道德抉择的本体论意义,道德行为必然是一种道德自治(autonomy),道德行为中的抉择必然是道德主体在不受外在强制力压力下的自由的抉择。这一基本设定并不专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与意识形态背景,在任何情况下,自由的道德抉择都是道德抉择本身的意义所在,受外在强迫的、不自由的道德抉择根本上就不是道德抉择。因此,新闻自由实质上乃是其它新闻道德的立身根基,也是一切新闻道德话语获得意义与意义阐释的话语背景。

  依据这样的优先性排序,我们就可以判断某个新闻行为的道德水平来。一般而言,一个行为的道德水平与其具有道德原则的多少直接相关,如果它同时符合五种道德原则的要求,它就成为新闻至善的典范。如果它仅仅符合部分道德原则的要求而与其它道德原则冲突时,它就是一个可以接受、但也不值得表彰的行为,当它与多个新闻道德冲突而仅仅靠新闻自由的抽象或媒介效益的过度追求来支撑其正当性时,它很可能就是一个不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具体到隐性采访使用欺骗手段获取新闻信息的问题,首先它违背了毋伤害的道德要求,因此就不可能成为值得表彰的至善行为,如果它获取的事实是一个有意义的真相或者具有社会正义意味,这种道德补偿了欺骗的伤害,因而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行为。但如果它获取的事实仅仅为了满足媒介效益的要求,并以新闻自由作为遮羞布,如报道影视明星或 政治 人物的花边故事等,那它无疑就是一个不道德的新闻行为。这样的过程,构成了新闻道德话语的第二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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