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理想与现实的博弈:关于公共信息披露的思
发布时间:2015-07-04 20:35
论文 摘要:我国公共信息流通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暴露出缺陷,媒体受固有意识形态的制约和 经济 利益的驱动而在公共信息的披露方面缺失应有的职能表现。在信源渠道多元化的今天,公共信息的话语权掌控对于社会的稳定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拟从我国公共信息披露中的“受阻”现象入手,在观念和制度的层面上展示现实与民主理想的差距,构建当代传媒与公共信息披露的良性互动机制。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披露;受阻;良性互动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传媒特征沉淀着这个民族的文化意识。传播媒介是“社会传播或交流的工具,以及沉淀于这些工具并通过这些工具所表现出来的符号交往的形式和常规,这些交往发生于一个文化,同时再生这个文化。”西方基督文化对自由、平等、民主的崇尚孕育了 现代 新闻观念的言论自由的心理基础,而长期在儒家文化熏陶下的
三、论阈的开辟:公共信息披露的理想机制
西方传媒业 发展 得比较早,新闻的一些理念已经在社会根深蒂固,虽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系列弊端,但其中某些成功的经验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明确制度保障。早在中世纪英国就有《大宪章》相关条文保护新闻媒体对新闻的获取。新闻媒体可及时地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关的公务信息。美国的大众传媒常常对政府丑闻进行披露,但并不会被视为对政府的恶意攻击而遭到禁止,而是作为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体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发起的目的就是防止政府干涉表达自由,以 法律 的形式保证了言论自由的可能。我国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上就提出过“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十六大报告再次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为保障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各项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具体操作中,这一思想并未明确化,给真正的施行带来一定困难,公民的接近权和知情权仍得不到保障。欲让普通民众参与到社会事务的决策中来,保障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信息得以畅通,就必须让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一项政府法定的义务。
今年4月,国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政府披露公共信息的随意性,让公开成为原则,让不公开成为例外。公开了以后,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权力监督力度就大了,自由裁量权可能性就小了。公众监督的力度越大,对政府权力行使的要求就越高,自由裁量的难度就越大。客观地来说,政府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通过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实现的。所以对症下药,一是控制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是塑造高度透明公开的权力行使环境,这样就会尽量控制住官员腐败问题。其实从民主的角度上看,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是公共权力的基础;社会公众把一些权力给了政府,让政府代替公众来行使权力;而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的主人,有权了解政府信息。所以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首先要把本末搞清楚,要弄清楚谁是谁的主人,这是最基本的关系。在民主社会中,公民有权与政府共享信息资源,而媒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的披露自主权是实现有效监督政府的体现。
2.疏通信息流通渠道。长期以来,受自身传播条件的限制,媒体形成了对民众以单向度的宣传为主的传播方式,这种做法与建立信息透明化、公开化的民主社会极不相称,双向交流方式将成为必然趋势。任何新闻媒体如果不能对社会和读者的需求变化作出准确及时的反应,其直接后果就是没有能力参与社会最积极、最广泛的信息交流,对社会的宣传效果就会明显衰退。知晓信息是公民参政的前提条件,为使公民的知情权真正得到实现,我们的政府和媒体应该主动创设交流渠道,使民众的意见得以表达。 网络 技术的应用给这种交流带来了便利,但许多网站的设立并不能激发人们讨论的欲望,交流阻碍仍然存在。如果不能带来思想的真正碰撞,民众也不能从中获知自己想要的信息,那么这种交流渠道就仅仅是个摆设而已。和谐社会是一个包括思想观点在内的综合运作系统,它靠消费大众思想观点来维系和变革,因此,它必须保证社会成员所持有的尽可能多的思想观点都能得到它的审视。反过来,它必须确保表达自由,最终实现思想观点流动的所有障碍都一一排除。疏通信息流通渠道,是媒体的信息及时传达和民众意见有效反馈的必然要求。西方的定期发言人制度是一项政府公开信息的有效举措,民众能从中获知政府的动向。我国发言人制度也由来已久,但大多数是针对重大国际事件而举行的比较正式的记者招待会。建设民主社会应重视为民众提供信息咨询或交流的渠道,保障媒体的通报政府信息、传达民众反馈意见的职能切实履行。
3.转变自身定位。美国学者托尼·哈里森在《传播技巧》一书中指出:“传媒定位是指一个传媒的观点,是在受众心中的总体反映。它包括传媒的地位、报道质量、受众的类型以及该媒体有别于其他媒体的特质或价值。”我国现行的媒体至今仍是作为政府的宣传部门出现,报道难免受到权力的支配,服务观念淡薄,民众与媒体还保持遥远的距离。西方媒体走商业化的道路,面向的是广泛的民众,而不是某一特权群体,它具有着自身的独立性,因此带来的对政府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公共信息的大胆披露也不存在意识上的障碍,只要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不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授权就可以揭露政府的黑暗面,它是作为政府行为的监督人而不是一种宣传工具。这当然与资本主义国家多党执政的制度有关。我们不能一味抽象地要求我国媒体私有化,这与我们国情是相背的,相反我们一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但这种独立监督的思维方式正是我国的新闻传媒业所缺乏的。
大众传媒是民众获知信息的主要渠道,失去民心则意味着媒体运作的失败,而在商业竞争机制下,各媒体为获得民众的信任,会自觉以大众的需求为宗旨,相对来说会具备一些独立思考的空间,这种竞争机制的长处却正是我们当前所缺乏的。媒介产业化发展,新闻职能由宣传向服务转变,割断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脐带”关系,政府角色由全部包办的“保姆”变为以适时引导为主的“导师”,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新闻价值高低的标准,把生存权交给市场和民众,这应该是理想的大众传媒形象。
四、结语
综观以上诸种现象,打破传统观念的禁锢,跳出原有体制的束缚,切实履行媒体的监督与舆论的职责成为新时期媒体的迫切要求。近年来的一些公共突发事件,如四川内江猪链球菌感染及其他地方的禽流感,卫生部门和媒体对事件的发展给予了及时通报,把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可以说这是大众传媒在观念和实践上跨出的可喜一步。重大突发事件的血的教训已经警示我们的政府和媒体: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论文关键词:公共信息;披露;受阻;良性互动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传媒特征沉淀着这个民族的文化意识。传播媒介是“社会传播或交流的工具,以及沉淀于这些工具并通过这些工具所表现出来的符号交往的形式和常规,这些交往发生于一个文化,同时再生这个文化。”西方基督文化对自由、平等、民主的崇尚孕育了 现代 新闻观念的言论自由的心理基础,而长期在儒家文化熏陶下的
西方传媒业 发展 得比较早,新闻的一些理念已经在社会根深蒂固,虽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系列弊端,但其中某些成功的经验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明确制度保障。早在中世纪英国就有《大宪章》相关条文保护新闻媒体对新闻的获取。新闻媒体可及时地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关的公务信息。美国的大众传媒常常对政府丑闻进行披露,但并不会被视为对政府的恶意攻击而遭到禁止,而是作为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体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发起的目的就是防止政府干涉表达自由,以 法律 的形式保证了言论自由的可能。我国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上就提出过“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十六大报告再次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为保障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各项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具体操作中,这一思想并未明确化,给真正的施行带来一定困难,公民的接近权和知情权仍得不到保障。欲让普通民众参与到社会事务的决策中来,保障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信息得以畅通,就必须让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一项政府法定的义务。
今年4月,国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政府披露公共信息的随意性,让公开成为原则,让不公开成为例外。公开了以后,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权力监督力度就大了,自由裁量权可能性就小了。公众监督的力度越大,对政府权力行使的要求就越高,自由裁量的难度就越大。客观地来说,政府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通过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实现的。所以对症下药,一是控制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是塑造高度透明公开的权力行使环境,这样就会尽量控制住官员腐败问题。其实从民主的角度上看,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是公共权力的基础;社会公众把一些权力给了政府,让政府代替公众来行使权力;而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的主人,有权了解政府信息。所以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首先要把本末搞清楚,要弄清楚谁是谁的主人,这是最基本的关系。在民主社会中,公民有权与政府共享信息资源,而媒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的披露自主权是实现有效监督政府的体现。
2.疏通信息流通渠道。长期以来,受自身传播条件的限制,媒体形成了对民众以单向度的宣传为主的传播方式,这种做法与建立信息透明化、公开化的民主社会极不相称,双向交流方式将成为必然趋势。任何新闻媒体如果不能对社会和读者的需求变化作出准确及时的反应,其直接后果就是没有能力参与社会最积极、最广泛的信息交流,对社会的宣传效果就会明显衰退。知晓信息是公民参政的前提条件,为使公民的知情权真正得到实现,我们的政府和媒体应该主动创设交流渠道,使民众的意见得以表达。 网络 技术的应用给这种交流带来了便利,但许多网站的设立并不能激发人们讨论的欲望,交流阻碍仍然存在。如果不能带来思想的真正碰撞,民众也不能从中获知自己想要的信息,那么这种交流渠道就仅仅是个摆设而已。和谐社会是一个包括思想观点在内的综合运作系统,它靠消费大众思想观点来维系和变革,因此,它必须保证社会成员所持有的尽可能多的思想观点都能得到它的审视。反过来,它必须确保表达自由,最终实现思想观点流动的所有障碍都一一排除。疏通信息流通渠道,是媒体的信息及时传达和民众意见有效反馈的必然要求。西方的定期发言人制度是一项政府公开信息的有效举措,民众能从中获知政府的动向。我国发言人制度也由来已久,但大多数是针对重大国际事件而举行的比较正式的记者招待会。建设民主社会应重视为民众提供信息咨询或交流的渠道,保障媒体的通报政府信息、传达民众反馈意见的职能切实履行。
3.转变自身定位。美国学者托尼·哈里森在《传播技巧》一书中指出:“传媒定位是指一个传媒的观点,是在受众心中的总体反映。它包括传媒的地位、报道质量、受众的类型以及该媒体有别于其他媒体的特质或价值。”我国现行的媒体至今仍是作为政府的宣传部门出现,报道难免受到权力的支配,服务观念淡薄,民众与媒体还保持遥远的距离。西方媒体走商业化的道路,面向的是广泛的民众,而不是某一特权群体,它具有着自身的独立性,因此带来的对政府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公共信息的大胆披露也不存在意识上的障碍,只要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不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授权就可以揭露政府的黑暗面,它是作为政府行为的监督人而不是一种宣传工具。这当然与资本主义国家多党执政的制度有关。我们不能一味抽象地要求我国媒体私有化,这与我们国情是相背的,相反我们一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但这种独立监督的思维方式正是我国的新闻传媒业所缺乏的。
大众传媒是民众获知信息的主要渠道,失去民心则意味着媒体运作的失败,而在商业竞争机制下,各媒体为获得民众的信任,会自觉以大众的需求为宗旨,相对来说会具备一些独立思考的空间,这种竞争机制的长处却正是我们当前所缺乏的。媒介产业化发展,新闻职能由宣传向服务转变,割断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脐带”关系,政府角色由全部包办的“保姆”变为以适时引导为主的“导师”,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新闻价值高低的标准,把生存权交给市场和民众,这应该是理想的大众传媒形象。
四、结语
综观以上诸种现象,打破传统观念的禁锢,跳出原有体制的束缚,切实履行媒体的监督与舆论的职责成为新时期媒体的迫切要求。近年来的一些公共突发事件,如四川内江猪链球菌感染及其他地方的禽流感,卫生部门和媒体对事件的发展给予了及时通报,把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可以说这是大众传媒在观念和实践上跨出的可喜一步。重大突发事件的血的教训已经警示我们的政府和媒体: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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