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在当前公共舆论中的作用和价值体现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解释理性呢?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理性一词有两层含义首先理性是“属性词,指属于判断、推理等活动”;另一层解释则是名词“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①。这是对于“理性”一词最浅显明了的解释。
卢梭曾经在其《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只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时,原先只注重本能的人类发现在这一时期在追逐自身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把理性放在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因为理性的产生和存在,将人类从原始、蒙昧的状态带到了一个新时期,人类成为了有智慧有道德的生物。从卢梭的论述中,我们能够知道理性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现实与批判——对当前公共舆论缺失理性的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所带来的便捷和海量信息,使得许多公众更习惯与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这也就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公众。而当前文化呈现出了“快餐文化”的特征,网络信息碎片化、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公众对于来自外部的信息往往不加以判断就全盘相信。这是导致网络谣言泛滥的又一原因。
理性可以帮助公众对消息的真实性和未来发展等进行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当然这种判断是要建立在公众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公众缺乏对自身情绪的控制能力,诸如层出不穷的人肉搜索。这也是在公共舆论中缺失理性的表现。
理性可以帮助公众在事件发生之后的短时间内,运用理性思维对得到的信息进行相对客观全面的基本判断,而不是依靠公众自身的情感喜好和生活经历武断的理解。很多时候,我们习惯于想当然的理解一些我们似曾相识的事物,然而事实本身与我们的理解有着不小的差距,当事物与我们自身的成见系统相悖时,我们就会选择忽略和抛弃。在李普曼所著的《公众舆论》一书中,他认为,只有当公众习惯于把自己的观点看作是成见系统与真实世界互动所得到的“局部经验”时,公众才能够做到“对反对者的宽容”。如果公众普遍具有了宽容的心态,在面对与自身所持意见相悖的观点时,能够更加容易的接纳,而非忽略。这样更加有助于提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建议,进而促进问题的解决。
2 缺位与审视——缺乏理性对媒体监督下的公共舆论而言是荒谬的
缺失理性的媒体监督会产生“媒介审判”现象。近几年,针对媒体在履行其媒体监督职能时出现的媒介审判现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在前文提到,媒体监督重在“监”,而媒介审判这一行为以超出了媒体的职能。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量刑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媒体通过所谓律师等的口吻来对案件量刑做一定的预判,其负面影响在于通过媒体的“炒作”使得接触到此类信息的公众对于审判结果有了预设的标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舆论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比如,媒体在报道“李天一案”时就发生了此类的现象。缺失理性会使得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出现偏差,可能出现由于“公关”所引起的媒体失语的情况。在这里“公关”指的是相关机构团体“利用关系或金钱”②,让媒体不报道、不作为。由于“公关”所产生的媒体失语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媒体工作者本身素养不够,容易被利益所诱惑。而理性的思维可以帮助媒体工作者摆正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明确自身的使命。
缺失理性会使得新闻工作者对于新闻报道的角度和限度把握不够准确。在目前很多涉及到青少年相关案件时,不加思考的将青少年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对青少年本身的身心发展是否有不利的影响都是需要我们深思的。而在此时理性会帮助媒体工作者在采访和报道此类事件时更加留意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感受,多一些人文关怀。
3 理性回归——以理性主义建构公共舆论与媒体监督的平衡
我们已经了解到,如果缺失了理性,那么公共舆论和媒体监督中将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和负面的影响,比如政府和媒体公信力下降,公众的非理性因素日益明显等。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够让理性回归,同时能够运用理性来建立公共舆论与媒体监督的平衡呢?如果能够通过理性让公共舆论和媒体监督建立联动机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首先,从公众的角度而言,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积极引导,培养公众对信息真伪的辨别能力。同时也要注重科学常识的普及,很多网络谣言的广泛传播皆是源于网民不具备相应的科学常识,轻信了谣言,有时甚至引发了社会的恐慌,比如“世界末日预言”的影响。同时,根据格伯纳的培养理论,大众传播在形成社会“共识”方面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媒体可以运用自身的传播优势,在提升公众理性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媒体的角度来讲,媒体需要再次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在报道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媒体还需要加强行业内的规范,加强自律。可以引入公众监督的投诉机制,对每一项投诉认真核实,做出积极处理,并向公众及时反馈。新媒体还要注意帮助公众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微博现在已经有了此项功能,即对网友发布微博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然后对不实信息加以公告。这样的方式值得推广,也有助于公众鉴别信息真伪能力的提高,同时也可以消除公众对于社会环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
第三,在处理问题时,政府工作人员需要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当问题发生时,不能一味的瞒报、删堵,而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处理问题。同时也要学习如何更好的与媒体、与公众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完善反馈和互动机制,让政府微博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让其成为虚有其表的空壳儿。
第四,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舆情监测系统,在舆情监测的过程中找出舆情变化的规律等,将消息及时共享给媒体和政府等相关部门。媒体对可预见的舆论事件要做好议程设置和舆论引导;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对舆论进行疏导,建立起“社会风险调控的‘都
江堰 ’”[4]。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3版.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
[2]陈力丹,易正林.舆论监督中传媒的责任是“监”还是“督”[J].现代传播,2008(1).
[3]王梅芳 赵高辉.新媒体生态下的舆论监督[J].南京社会科学,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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