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在网络谣言当中的角色扮演
1 微信朋友圈成为网络谣言的一大聚集地
微信是腾讯公司为智能手机终端提供的一种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微信以其便捷性、即时性等优势,迅速成为用户最喜爱的移动应用。朋友圈是微信的重要功能之一,其内容隐蔽,关系牢固。[1]在这里,记录和分享成为首要的用户体验,通过分享,用户的关系网络从线下拓展至线上,加固并丰富了用户之间的联系。网民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播活动,使其社会影响也随之不断增大。
由于微信注册用户门槛低、发布主体具有草根性、匿名性的特点,网络谣言生产的代价极度低廉。另一方面,微信作为新媒体,在把关人方面有很大的缺失,为网络谣言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曾被各大纸媒、新闻节目报道过的“儿童拐卖”、“逃犯流窜”、“致癌食品”等网络谣言,大多都来自于微信。
2 微信朋友圈传播网络谣言的特点
2.1 微信传播仅基于用户个人的经验判断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催生出大量的网络社区,微信朋友圈是其典型的代表。微信朋友圈集QQ好友、手机通讯录和“附近的人”三种渠道为一体,拓宽了交友层面,使虚拟社交圈与现实社交圈相融合。虽然在终端的呈现上,微信是一个交流的工具,但实质上,它提供的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平台。[2]用户在这样一个安全的社交环境中可以实现展现自我、表达自我的诉求。而相对隐蔽的环境下的行沟通和交流,又形成了“圈子”模式的社交区。因此,它体现了一种新型的虚拟社区环境。
在较为私密的虚拟社区环境当中,用户对信息的接收是开放的、信赖的、不设防的。当用户在朋友圈中接收到一篇文章时,由个人的经验判断对改信息进行处理。对事情发展的起源、发展及影响,仅仅停留在感性层面,而失于理性思考和查证。致使用户被一些看似可信的内容吸引,甚至欺骗。再将其转发至自己的朋友圈,让更多用户接收。
个人的经验往往不足以成为判断的依据,但凭借个人经验却时最不费成本的依据。网络谣言推手利用用户群体陈旧的知识结构和盲从心理,让用户群体相信自身的个人经验判断,从而达到谣言传播的效果。
2.2 微信朋友圈内熟人关系链是谣言传播的桥梁
随着网络覆盖率的提升,智能手机的普及,信息资费的下调等一系列客观条件的成熟,微信的推广速度呈加速上升趋势,使用人数以几何倍增长,超过以往任何一款手机网络通讯
工具[3]。
微信平台下的人际关系及信息传播形式是“点”、“圈”、“链”所形成的结构化网络。微信中的个体通过成为好友等方式建立联系 ,个体并不会与所有好友形成直接的互动 ,更多情况下是通过共同好友产生连锁式反应 ,形成社会化网络的典型的链式结构。[4]在这个圈子里,其成员身份经过了严格的审查,成员间共享的信息、观点和其他特征的相似程度很高,共同的朋友可互见,这种高度的共享性和互惠性使得“圈子”成为一个较为私密的组织。若非征得同意,陌生人很难进入这个“圈子”,从而保证了这一群体的组织严密性和感情牢固性。
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私人交互频繁,有着较高的互相信任。微信的联系基于熟人建立的关系,增强了用户之间的连接强度。在熟人圈中,一个用户发布了信息,就会被其他用户所信任。在不考虑理性因素的情况下,熟人圈中的用户相继转发,得到的传播效果极佳。
传播条件极度优越的环境成为了网络谣言发展的温床。熟人关系链的牢固和严密既是微信传播的创新特点,也是网络谣言传播的桥梁。在其他开放的网络社区环境下,用户在接收信息时,会鉴于陌生对象的传播而产生思考或质疑的反应。而在微信圈子中,熟人链为信息提供了保障,多余的疑虑便相对
削减。
2.3 微信朋友圈传播几乎不存在严格的责任追问
微信本身不仅是网络通讯工具,更是一个全方位社交平台。微信传播不同于现实中面对面的直接传播,其传播效果的延迟、遗漏是明显的。在现实情境之下,不论是人际传播还是大众传播,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为言行后果负责,而面对微信这样一个娱乐为主的通讯工具,基本不存在严格的责任追问机制。因此,微信传播一直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之中。
2013年9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但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相比微信,微博在传播过程中的公开化,造成其引来群众、政府机构关注的程度相对较高。因此,政府在打击网络推手的同时,并没有顾及到隐蔽性高的微信朋友圈。微信朋友圈谣言肆起,在没有把关人、责任追问和质疑的安全环境下,成为了影响社会的巨大隐患。
2.4 微信朋友圈是网络谣言发展非全封闭的发酵区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已从“受众”这一角色向“传方”和“受众”双重角色转化。微信用户可绕过“把关人”和“媒介议程设置”而发布信息。于是,微信朋友圈社区会出现大量由用户发布的信息,这些信息由用户根据所见所闻编辑而成,没有经过严格证实或证伪。再加上熟人链的传播,和责任追问机制的缺失,网络谣言在微信朋友圈这样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发酵开来。
然而,微信朋友圈并非是一个全封闭的“圈子”。一个用户可以由多个网络社区的账号,甚至还有可能操控着传播力更强大的媒体。当一个用户在朋友圈中获取了信息,没有加以查证,将其发布到了微博、论坛,甚至传播给电视台、报社,这种行为将朋友圈撕开了一个口子,把在朋友圈高度发酵的信息传递给了开放的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一旦开放,就变得不再安全。一旦被传递的信息是网络谣言,那么它将面对的是数以万计受众的质疑、追责和考证。这时候,谣言也就失去了温床,逐渐开始消失。
参考文献
[1]谢新洲.微信的传播特征及其社会影响[J].中国传媒科技,2013,6.
[2]聂磊,傅翠晓,程丹.微信朋友圈:社会网络视角下的虚拟社区[J].新闻记者,2013,5.
[3]王瑶.微信与微传播[J].传媒观察,2013,2.
[4]王璐.微信时代信息传播变革及科技媒体的挑战[J].科技传播,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