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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和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0 09:09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61-02
  农民工作为日益庞大的一个新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缺失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1]。农民工问题,其主要问题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社会性权益和政治性权益三个方面。这些权益都是国家法定的劳动者权益,也是民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但农民工的这些合法权益在监管缺失、保障不力的情况下屡屡遭到侵害。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维权方式上,他们大多采用极端、粗暴等非理性的方式进行维权,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障状况令人担忧。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现状一:经济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第一,农民工的就业受限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或称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高危险、高劳动强度、低薪酬、低技术含量”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城市人也逐渐加入到竞争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规定,禁止和限制农民工涉足某些行业或职业。
  第二,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一是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要比城市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低;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超出规定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实际上很多农民工不能正常休假,节假日加班费更是虚设;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或其他原因,企业扣押农民工的工资或者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没有保障。在城市务工,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城市居民普遍享有: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五大险,而农民工则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农民工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也没有保障,看电视、打牌等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和减压方式,城市中一些文体娱乐设施门槛和费用较高,未能向农民工群体免费开放。高负荷的工作,没有适当的减压方式,容易造成农民工的心理困扰,进而产生一些社会问题。
  现状二:政治性权益得不到实现
  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由于长年在外务工,绝大多数农民工很少回到家乡参加村委选举,无法正常行使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伴随产生的就是农村基层民主的乱象丛生,如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宗族化现象等等。此外,农民工无法行使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在农村中他们享有这些权利,而在城市中他们大多成为“被管理”或者“被执法”的对象。因此,作为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农民工群体的这一权益没有真正的实现。
  第二,人格及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农民工在与资方发生劳务纠纷时,或农民工进行非理性维权时,农民工经常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农民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
  现状三:社会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尊重
  第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抚养和受教育问题,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的重要顾虑。由于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城乡之间教育水平差别很大,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寄读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以承担,由此产生的留守儿童现象在农村十分普遍。
  第二,农民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证。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国家法定的加班时限及加班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得不到正常的休息休假,加上长时间、高负荷的劳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在农民工就业的行业中,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作环境最为恶劣,工伤事故也最多,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二、农民工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体制性的因素,也有国家社会的责任,同时也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自身因素: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权利意识淡薄
  要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首先要让农民工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益。但事实上,由于广大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权利观念淡薄,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益,权力观念淡薄和维权意识较低成为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自身因素。文化素质较低这一自身因素,限制了农民工的从业行业、地域等,也成为农民工在遭到侵权时不能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维权的原因。
  2.政府因素:立法上的漏洞和监管上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农民工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上,《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没有直接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排斥在法律保障之外。在立法上存在许多的漏洞,如劳动者和农民工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在两者的法律解读上,劳动者在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城市中的产业工人以及从事各个正当行业的人员,而对农民工没有直接的界定。监管上的缺失,主要是地方政府迁就企业的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维护。

 3.企业因素:用工企业和单位缺乏责任意识
  部分企业缺乏责任意识,片面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农民工在与企业的劳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法律上的漏洞,或者无视现有的法律法规“顶风作案”,肆意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体制因素:我国部分现行体制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是我国20世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把城乡分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户籍划分方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而产生。在这一体制下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住房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整体上将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有区别的区分开来,成为一个社会化边缘群体[2]。这些制度或可概述为农民工体制。这些现行体制成为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制度性根源。
  5.社会因素:城乡差别社会观念的影响
  思想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城乡差别观念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也产生很大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群体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尚处于弱势,在心理上也处于弱势。城市居民较农民工有心理上的优势和优越感,在城市中,农民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偏见,他们难以在城市中找到依托。受传统城乡观念差别的影响,农民工与城市人之间有着较深的隔阂和芥蒂,在这种观念和现实的社会不公平的社会处境的影响下,农民工群体对城市产生距离感、缺乏归属感、对自身缺乏认同感、生活缺少幸福感、情绪产生倦怠感。
  6.其他因素:不对称和不完善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的今天,农民工群体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社会地位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城市生活的边缘化人群,在利益诉求表达上,农民工也同样处于弱势。在我国公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很不完善,在城乡之间也显得很不对称。首先,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个体力量弱小,缺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组织依托;其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农民工难以承受当前的维权成本和相应的风险;第三,农民工的整体素质较低,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在缺乏合法维权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不得不采取一些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如集体静坐、“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等极端的方式宣泄利益诉求。对农民工正当利益诉求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听取,并对当前的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进行完善和发展,这对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和构建和谐社会极具意义。
  三、对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落实法律法规是保证。
  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的实施[3]。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并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保障,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要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持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听取农民工正当的利益诉求,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前提。
  企业、用工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规范企业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农民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自觉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合理用工、守法用工。此外要建立工会,在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农民工多采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说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平台和交流机制。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农民工个体分手、缺少民工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在企业和用工单位内部建立农民工工会,由工会协调和处理农民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民工工会成为民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逐步改革和完善阻碍农民工问题解决的体制性因素是根本。
  农民工问题的产生的主要体制性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体制,要解决农民工问题,改革体制是根本。国家要根据当前形势,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改革和完善影响城乡和谐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如户籍制度、医疗保障体制、教育体制等。打破城乡之间的分割和隔阂,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公正平等的劳动力市场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更要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和需求的社会保障体制,并逐步缩小由体制性因素造成的城乡差别。
  第四,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是关键。
  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引导农民工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活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且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民工夜校、民工图书室、民工技能培训班等,提高民工的文化素质、技术技能,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转变城乡观念,加强舆论引导是基础。
  思想观念会影响人的行为方式,城乡差别观念在国人的心中已经打上深深的烙印,并深深地影响着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首先是要在引导民众转变城乡差别的观念,要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当前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政策和法规,宣传农民工为国家经济发展、为社会、为城市作出的巨大贡献,奖励和宣传农民工的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爱民工、尊重民工的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沈君彬.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根源、对策[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9).
  [2]王春光.农民工在流动中面临的社会体制问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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