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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纽伦堡讲稿在黑格尔哲学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地

发布时间:2015-07-02 14:06

论纽伦堡讲稿在黑格尔哲学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地位

  《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10卷,即纽伦堡讲稿,收入的是黑格尔在纽伦堡时期(1808—1816年)的哲学著作和他作为高级中学校长发表的演说。这些论著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他给学生讲课时亲自撰写的手稿;第二类是由他口授和修改的学生笔录;第三类则是所谓的二手流传作品,系卡特·罗森克兰茨(kart rosenkranz)收集和编辑的黑格尔这一时期的稿件,收人《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8卷(柏林,1840年版)。纽伦堡讲稿在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正是这些讲稿在整体上把《耶拿体系草稿》(1803—1806年)从内容方面扩展得更加充实,在形式方面制定得更加系统,从而为黑格尔1817年出版的《哲学全书纲要》奠定了牢固基础。然而,国内至今对黑格尔早期的纽伦堡讲稿仍鲜有论及,大都集中于研究黑格尔成熟时期的哲学体系,而没有关注到他的哲学体系的形成过程,尤其是纽伦堡讲稿在其哲学体系形成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对此,本文试图从黑格尔纽伦堡讲稿的基本内容人手为诠释其哲学体系的形成过程提供一次有益的尝试。在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关于整个思辨体系
  我们一般将黑格尔思辨体系的形成过程大致分为这样三个阶段:①耶拿时期,他在《耶拿体系草稿》中初步阐述了他自己的哲学思想;②纽伦堡时期,他在纽伦堡讲稿中开始用“哲学全书”命名他的思辨体系,并对这个体系首次作了较明确的论述;③海德堡时期,黑格尔的《哲学全书纲要》问世,标志着他的思辨体系的成熟。首先,《耶拿体系草稿》是一些关于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第工分册)、关于逻辑学、形而上学与自然哲学(第ⅱ分册)和关于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第ⅲ分册)的不完整的手稿,至于黑格尔是如何规定其整个思辨体系的,该手稿没有作出论述。况且,由于部分手稿的遗失,致使我们已然无从查证。但是,他在180i/02年讲授的“哲学导论”里曾说过,“绝对存在者的理念是作为思辨理念、然后也是作为宇宙得以表现的”,“自然哲学将向精神哲学过渡”,理念最后“在宗教哲学与艺术哲学中返回纯粹理念,建立起对上帝的直观”;并且,他在同时讲授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里也说过,“哲学作为研究真理的科学,以无限的认识为对象,或者说,以对于绝对者的认识为对象。”这些表述说明,黑格尔正在创建的思辨哲学是对绝对理念、绝对者的圆圈式运动的认识,阐述绝对理念在经历自然和人类精神之后,最终在宗教和艺术中回到自身的发展历程。
  其次,他在1808/09年“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里开始以“哲学全书”命名自己的思辨体系,给它作了这样的规定:
  哲学全书是研究必然的和由概念规定的关联的科学,是研究各门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在哲学上的形成过程的科学。
  全部哲学科学分为三个部分:逻辑学,自然科学,精神科学。逻辑学是关于各种作为纯粹思维产物的纯粹概念及其规律和运动的科学。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可以看作应用科学,它们不同于纯粹科学或逻辑学,因为它们是以自然和精神的形式体现的纯粹科学的体系。
  这就意味着,绝对理念的运动是概念的认识和范畴的推演,而且纯粹逻辑与应用逻辑的划分已将整个思辨体系的轮廓基本勾勒成型,要比在耶拿时期更加具体和系统。不过,黑格尔这里的体系表述似乎仍不够周全,因为这个定义显得忽视了理念的圆圈式运动,亦即理念在外化为自然和精神的形式后最终还是要返回自身之内的。但我们仍可以在黑格尔下文以及以后对其思辨体系的阐述和修订中发现这个圆圈式的运动。例如,他在下文继续讲到,“自然相对于绝对存在者的中介,是具有直接性规定的绝对存在者;自然的变易是向精神的变易”,又在该讲稿的1810/11年修订稿中补充说到,“从精神在艺术、宗教和哲学中的表现和绝对知识看,[精神学说]是精神的完成”。也就是说,绝对理念从这里返回到自身。
  最后,在1817年《哲学全书纲要》中,他就更加确切地规定:“[哲学]科学也把自己分作三个部分,即逻辑学,自在自为的理念的科学;作为理念在它的他在中的科学,即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精神在此作为从理念的他在中返回自身内的理念。”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他在《哲学全书纲要》里概括地写到,“哲学全书统含着一切真实的科学”,“[哲学]科学的整体是对理念的阐述~,从而真正说明了他的思辨体系的研究对象。
  在外在的结构方面,尽管在纽伦堡讲稿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三分结构,但在最初的“逻辑学”和“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中占主导的仍是二分法,而且两者内部的结构安排也是二分法。“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二分为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做法是很明确的;精神哲学的第一章又分为理论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和实践精神(法权和道德),第二章分为家庭和国家联合体,只有第三章才分为艺术、宗教与哲学科学的三重结构。尽管黑格尔在纽伦堡之初已经考虑采用客观逻辑、主观逻辑和理念论的三分法,但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的划分仍具有主导性,并且这种二分结构在《逻辑学》(1812—1816年,俗称“大逻辑”)中变成现实的形态。当然,黑格尔也曾表明:“不应特别地在意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之间的区分”,应当“更加确切地”将逻辑学划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纽伦堡中期以来,黑格尔对他的体系进行了一种连续的三分法的结构转变,例如,他在与尼特哈默的通信中将哲学划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并通过逻辑学的三分法将人类学补充进精神哲学作为理论精神与实践精神的第三者,又将市民社会补充进法权哲学,从而产生了各个三分结构。在1817年《哲学全书纲要》中,二分法已不再有任何结构性的意义。

  总的来说,思辨哲学的发展过程在纽伦堡时期尤其是其前半段完整地得到展现。纽伦堡讲稿相对于耶拿体系草稿在一种更高的意义上构成了“哲学全书”的发展史,在其中,黑格尔的思辨体系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形式,他正是以这种形式在1816年秋赴海德堡不久后写成《哲学全书纲要》的。
  二、关于逻辑学
  在黑格尔逻辑学的发展过程中,纽伦堡时期构成了它的继耶拿和班贝克时期之后的第三个关键阶段。虽然在“概念的自我运动”的细节展开方面,纽伦堡的逻辑学由于其课程规定的局限而明显弱于《耶拿体系草稿ⅱ》的逻辑学,同时又由于其在时间和观点方面与《逻辑学》的接近和重合而几乎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然而它的特殊意义丝毫不容忽视,这种意义在于:纽伦堡讲稿遵循的是《耶拿体系草稿ⅱ》(1804/05)的最终修订版的各个步骤,填补了从班贝克文稿到《逻辑学》的研究空隙,揭示出黑格尔在逻辑学的整体结构方面所做的连续工作,尤其是从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的二分法到存在逻辑、本质逻辑与概念逻辑(理念论)的三分法过渡。
  黑格尔最早在《耶拿体系草稿ⅱ》中开始谈论逻辑学,而且这份草稿是他在纽伦堡讲稿之前惟一专门探讨逻辑学的手稿,所以在黑格尔逻辑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这份草稿不仅在内在结构上而且在具体内容上都比较接近《逻辑学》。尽管它在结构划分方面分为“ⅰ,简单的关系”、“ⅱ,关联”和“ⅲ,比例”三个部分,完全不同于《逻辑学》的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的三分法,但这种划分仍在思想方面表现出与《逻辑学》相汇通的建构类型。例如,黑格尔在“简单的关系”中从质的概念过渡到量和定量,再过渡到无限性,这已然呈现出《逻辑学》存在论的概念框架。然而,毕竟由于黑格尔耶拿时期的逻辑学是与形而上学彼此分离的,并且是先行于形而上学的,所以它在体系的意义上仍完全不同于《逻辑学》,甚至要逊于纽伦堡讲稿。
  如果说在耶拿时期黑格尔还没有真正规定“逻辑学”这门学科,那么,在纽伦堡时期,他比较成熟地阐述了逻辑学的内涵及其与形而上学的关系问题。从纽伦堡1808/09学年“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看——
  逻辑学不仅包括由存在着的一般知性的概念组成的体系,而且包括由具有自我意识的知性的概念组成的体系。就逻辑学的任何概念都直接将这两个规定统一于自身而言,逻辑学同时是纯粹的和思辨的哲学,因为对事物的思辨考察方式无非是对事物本质的考察,而这种本质既是纯粹的、理性所特有的概念,也是事物的本性和规律。
  在这里,黑格尔将逻辑学定义为康德的纯粹知性概念与费希特的能动的先验自我有机结合形成的体系,亦即思辨逻辑,我们可以看出他试图改造康德和费希特的先验逻辑而做出的努力。在纽伦堡讲稿中,逻辑学第一次作为“纯粹科学”或“纯粹概念的科学”出现,它不再像在《耶拿体系草稿ⅱ》中那样先行于形而上学而是作为形而上学体系的导论和第一部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序言里提出过一个重要课题,即把逻辑学与认识论结合起来以改造逻辑学,建立一门不完全脱离认识内容和认识对象的新的“先验逻辑”。黑格尔这里试图解决的正是这个课题,建立起一门既不同于旧的形而上学,又不同于传统形式逻辑,而是把形而上学与逻辑学统一起来的第一哲学。但这门第一哲学并非康德开创的先验逻辑,而是扬弃了知性逻辑的思辨逻辑或日辩证逻辑。其实,黑格尔早在耶拿时期就已开始着手解决这个课题,他在《耶拿体系草稿ⅱ》里就把逻辑学与形而上学合在一起加以探讨,处处都在内容方面显示两者融合的趋势,但在形式方面毕竟还是分成两个独立的部分加以阐述的,没有形成一门完整系统的第一哲学。可以说,这个课题正是在纽伦堡时期才真正得到解决的。另外,在组织结构方面,黑格尔在1810/11年“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中将逻辑学正式划分为三个部分:“工,关于存在的逻辑学、ⅱ,关于本质的逻辑学、ⅲ,关于概念的逻辑学”,其中存在论包括质、量、尺度,本质论包括本质的规定、现象、现实性,概念论包括概念或形式逻辑、目的论、理念。这种三一体结构已几乎完全呈现出《逻辑学》和《哲学全书纲要》中的“逻辑学”的整体轮廓,表明此时黑格尔逻辑学构想的基本成熟。
  有了纽伦堡逻辑学的基础,《哲学全书纲要》的“逻辑学”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黑格尔在《哲学全书纲要》中正式规定:“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即研究以抽象思维要素存在的理念的科学”;而且,他明确回答了纽伦堡逻辑学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强调:“逻辑学在本质上是思辨哲学”,“逻辑学在思辨哲学的根本含义上,成为代替先前曾被称为形而上学并作为一种与它分离的科学而加以研讨的东西”。①由此可见,纽伦堡讲稿业已完成逻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向思辨逻辑过渡的关键性步骤。虽然黑格尔在耶拿晚期草稿中已经草拟出逻辑学的基本形态和特征,但纽伦堡讲稿显然要比耶拿草稿更加接近于成熟的逻辑学。
  三、关于自然哲学
  黑格尔在纽伦堡时期并没有专门开设“自然哲学”这门课程,只是在谈到“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时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放在一起讲授。他之所以认为自然哲学不适合中学课程,一方面是因为对当时的青少年而言,自然相对于人类精神的活动与形态显得是“一种理论的多余”,另一方面是因为考察自然的难度比较大,“因为精神在把握自然的时候,必须把概念的对应物运用到概念中”,所以自然哲学要“预先熟知各种自然现象和经验物理学”。
  如果说逻辑学的发展借助纽伦堡讲稿达到了一个新的重要阶段,那么,与逻辑学的情况不同,黑格尔在这一时期讲授的自然哲学主要依据的还是《耶拿体系草稿》。在耶拿时期,黑格尔的自然哲学虽然仍未完全摆脱谢林同一哲学的影响,但它绝不是对谢林自然哲学的简单复制,因为黑格尔在这里已然将自然理解为“绝对本质”通往精神的道路上的一种形态,理解为精神的他在,而不是与精神的简单同一。遗憾的是,《耶拿体系草稿ⅲ》关于自然哲学向精神哲学过渡的部分章节的遗失使我们无法详细了解黑格尔当时对自然与精神的关系的确切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黑格尔的意图不在于单纯地以自然的实际性来认可自然,而是在于把自然的构造与划分理解为一个由各个阶段组成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又是通向精神领域的。所以,精神并不是自然之外的又一独特的现实性,而是自然的本质,“在精神中实存着自然,精神是作为自然本质的东西”。在自然中,我们关于“实存着的精神”的认识是一种外在性和非等同性,这种外在性和非等同性最终在精神领域得到扬弃,所以我们的认识实则“精神自身的一种认识”,即精神的自我认识。

  纽伦堡讲稿在内容上基本延续了耶拿时期自然哲学的观点。黑格尔是这样规定自然的:
  自然是绝对理念的反应,或以他在的形式,以漠不相关的、外在的直接性和对象性的形态存在的绝对理念。
  自然理念的运动是,从自然的直接性回到自身,扬弃自身,并成为精神。
  显然,这一界定是黑格尔在《耶拿体系草稿》中就已作出的。但同时,黑格尔在组织结构方面也对耶拿时期的自然哲学作了适当修订,例如:他在耶拿草稿1805/06年“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中把第一部分定为“力学”,在谈论时空概念后转而探讨时空在运动中的实在性和物质概念;他在纽伦堡1808/09年“哲学全书”中则将第一部分定为“数学”,也是首先探讨时空概念,但随后过渡到算术、几何和微积分的研究。像在1817年《哲学全书纲要》中一样,黑格尔是在第二部分“力学”开头谈到物质和运动的。不像耶拿时期的自然哲学,他把第二部分称为“无机物理学”,第三部分称为“关于有机自然的科学”。这些构想以更加详尽的形态展现在1810年“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和1810/11年高级班“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里,也保留在黑格尔随后几年着重修订的讲稿里。在《哲学全书纲要》中,自然哲学最终被描述为“理念在它的他在中的科学”,理念经历数学、无机物理学和有机物理学三个阶段的发展,上升到主观精神。而在精神哲学中,理念“从理念的他在中返回自身内”。可以看到,纽伦堡自然哲学的讲稿不论在形式还是内容方面都对包括“自然哲学”在内的《哲学全书纲要》的问世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构成纽伦堡体系形成过程中继逻辑学之后的又一重点。但我们还是首先要从耶拿时期谈起。黑格尔最早在《耶拿体系草稿ⅰ》和《耶拿体系草稿ⅲ》两部分中探讨精神哲学,而《草稿ⅲ》逐步摆脱了《草稿ⅰ》中的谢林思想的影响,也克服了黑格尔早期信奉的潜能学说,显得更加独立和成熟。相对于《草稿工》的意识概念,《草稿ⅲ》凸显出精神概念的重要性:精神的关联在这里不是一种意识关联,即与他物的关联,而是一种自我关联;精神的对象也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对象,毋宁说,精神的独立存在得到扬弃,“我的自为存在是作为事物本质的对象”,对象在精神中得到接受,在精神中得到保存。所以,精神自己把握自己,自己认识自己。在《草稿ⅲ》中,黑格尔将其精神学说分为“ⅰ,遵循其概念的精神”、“ⅱ,现实性精神”和“ⅲ,宪政”三部分,它们分别对应于《精神哲学》的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当然这种“对应”仍处于一种非常初级的阶段。
  及至纽伦堡时期,黑格尔最初是在1808/09年“精神学说:各类意识、知识和认识的精气学”课程中探讨精神学说的,随后在“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中继续加以研究。他是这样规定精神学说的:
  一篇哲学导论首先要考察精神的各种不同性状和活动,精神历经这些性状和活动,才能达到科学。当精神的这些性状和活动处于一种必然的关联中时,这种自我认识就同样构成一门科学。
  对此,可以发现,这时的精神学说与《精神现象学》仍具有相同的范围和地位,黑格尔甚至还用“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这样的标题来刻意强调这种相似性。他的这种规定还不是像在耶拿时期那样把精神学说看作其思辨体系的一门具体学科“精神哲学”,而是仍受到其刚刚出版的《精神现象学》的影响,把它看作与《精神现象学》地位相当的“哲学导论”。只有1810/11年“高级班哲学全书:各门特殊科学的体系”才对精神学说的基本状况作了全面的阐述,对精神学说的体系地位作了系统的规划。但这个讲稿不是来自黑格尔的手稿,而是重新通过传抄笔录流传下来的。其中,精神哲学探讨以下三个部分:(1)精神的概念,即一般心理学。黑格尔这时把先前探讨的“精神学说”变成扩充后的草稿的第一部分,《精神现象学》被纳入精神哲学的“主观精神”部分,用于考察意识或显现的精神。黑格尔在1812年给尼特哈默的通信中这样解释说:“我把心理学分成①显现的精神和②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两个部分讲授,在显现的精神中我根据我的《精神现象学》研究意识,但只涉及《精神现象学》中描述的最初三个阶段: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中我研究感觉、直观、表象、想象力等等阶段序列。”(2)精神的实现,即法学、伦理学、国家科学和历史。(3)精神的完成,即艺术、宗教和哲学科学。
  纽伦堡精神哲学讲稿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在整体结构的三分法,即精神的概念、实现和完成中,精神哲学后来的结构(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的一种预先形式第一次呈现出来,而这种结构在《耶拿体系草稿ⅲ》中是看不到的;虽然艺术、宗教和哲学科学的三分结构最早在《耶拿体系草稿ⅲ》中就已存在,但在这里,黑格尔还是第一次使它们成为“精神的概念”和“精神的实现”的第三者。另一方面,黑格尔在“精神的概念”中将考察在其单纯自然的定在中的人类学置于精神现象学之前,再把心理学置于精神现象学之后加以探讨,这样就使人类学构成精神现象学的前提,把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合乎逻辑地衔接起来,从而使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圆圈。所有这些构想都标志着包括“精神哲学”在内的《哲学全书纲要》的基本成型。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最终将精神的本质规定为自由,是“概念的绝对否定性和自身同一性”。而精神学说包括:(1)精神自身内的主观精神,(2)精神实现自身的客观精神,(3)将精神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加以统一的绝对精神。当然,由于纽伦堡讲稿这一部分的篇幅和课程的限制,它在内容上显得仍要逊于《耶拿体系草稿ⅲ》的“精神哲学”部分。
  最后,在精神哲学各个环节的具体展开中,黑格尔专门讲授了法权、道德和宗教方面的内容。他按照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把意志规定为实践领域的普遍基础,规定为法权、义务和宗教学说的基本概念,强调这种意志不是单纯形式的自由意志,即可以将外在的多样性内容纳入自身的意志,而是真正的、绝对自由的意志,它旨在达到的不是任何特殊的内容,而是作为自由的、普遍的意志自身。“自由意志”概念中的“自由”正是在于:它希求其自身。正是凭借自由意志概念,《法哲学原理》的出发点才得以确立。法权、道德与宗教的概念是在精神本身中有其根据的领域,因而属于理智的世界,并且通过行动获得一种外在的定在。在此,我们扼要介绍一下黑格尔纽伦堡讲稿中关于法权、义务和宗教的学说:

  (1)黑格尔把“法权”看做以自身为旨归的、普遍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其中包括这样的要求:“任何个人都被他人当做一个自由存在者加以尊重和对待”,亦即当做人格。像康德一样,黑格尔从“人格自由”概念得出结论:“一切不限制他人自由或不扬弃任何他人行为的东西”,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相反,“限制一个他人自由或不将他人承认为自由意志”的行为则是违法的。而为了扬弃这种违法的强制,合理的强制就是允许的。在法哲学的构思方面,黑格尔早在1810/11年精神学说修订稿的边栏中就已制订出《法哲学原理》的基本架构:“法学,道德,国家科学”。
  (2)关于义务或道德学说,黑格尔从论述道德性概念开始,同时述及道德与法权的关系。他将责任和外在的遵从归于法权,而将义务和观念归于道德,并结合康德的实践哲学,主张道德性“在本质上涉及观念并且要求行动是出于敬重义务发生的”,而合法的行为也可以是道德的,“只要它以对法权的敬重为动机”。道德领域在内容方面比法权领域表现得更加丰富,因为人在道德领域不仅被看做其自由不容触犯的抽象人格,而且从其特殊性和现实性看也要实际被证实为有德性的人。他指出,义务学说的真正内容在于探讨:对自己的义务,对家庭的义务,对国家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但这里没有提到对上帝的义务。他在此也像通常一样,把婚姻理解为“既不是单纯自然的、动物性的结合,也不是单纯的公民契约”,也不是伦理习俗,而是“在彼此的爱与信任中观念的道德结合”。国家进一步表现出一种道德的东西,超越于单纯的法权领域,“作为一个真正更高的道德共同体,获得习俗、教养、普通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统一”。黑格尔不是出于国家的保护职能把对国家的义务(包括对政府的顺从、对诸侯和宪法的忠诚以及民族尊严感)建立在一种好处的“算计”之上,而是建立在“国家的绝对性的意识”(即国家相对于个人意志和各类契约论构想的优先性)之上。他还在分权制度的学说中明确反对三权分立,区分了三种“抽象环节”(立法、行政、司法)与“实在权力”(法院和警察、财政和行政、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权力),认为“在这些权力的每一个当中实际上都有那三个最初的抽象环节”。
  (3)黑格尔此时的宗教学说是从道德法则过渡而来的:道德法则是“永恒的理性法则,我们必须不可抗拒地敬重它”,“但我们恰恰又直接洞察到我们的个体性与它的不相适,而把它看做一个比我们更高的东西,看做一个不依赖于我们的独立的、绝对的存在者”,这个存在者就是上帝,他是在我们的意识中显现出来的。黑格尔这样规定作为绝对精神的上帝,“上帝是纯粹的存在者,这种存在者以自身为对象,在其中仅仅直观到自身”;同时,上帝还具有神圣、权力、智慧、良善和正义的本性。人可能由于他的自由而与作为普遍者的上帝分离开,努力“成为绝对自为的”,就此而言,他的本性应被看做是恶的;但他的本性同样是“存在者与其自身的等同性”,因而仍是“自在的上帝本性”。所以,人的本性并非真正地是上帝本性的一种异己之物,这不仅向人证实了上帝的恩典,并且使人把握到上帝的仁慈,从而实现了上帝与世界的和解,或者说,克服了对上帝的异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黑格尔纽伦堡讲稿关于他的整个思辨体系、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四个方面的论述阐述了它在黑格尔哲学体系形成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由此我们得以窥见黑格尔哲学体系形成的逻辑发展脉络,这对于我们更加深入和系统地理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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