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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智慧”的哲学与“实用主义”的儒家——兼

发布时间:2015-07-02 14:15

摘 要:儒家思想具有“实用主义”的特征,这种“实用主义”是一种能够“与病以药”的真实智慧,即能够通过对人心的治理达到和谐人伦和安定社会的目的。由于现代西方哲学已经沦为“科学的婢女”,丧失了哲学本有的“爱智慧”之意义,也丧失了对现代社会病症的医治能力。而受到科学精神影响的西方哲学方法论也不适合研究以开显性德为目的的儒家思想。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的加深会使人日益认识到儒家思想的实用价值,西方学者对儒家思想的体悟和理解也会加深。

关键词:儒家思想;哲学; 性德; 西方儒学

我在留学英伦研究中国儒学时发现,西方学者对中国哲学某些问题剖析之深刻、占有史料之丰富、治学态度之严谨,的确能让很多中国学者为之感叹。但是,我一直有一个百思而不得其解的问题:西方学者为什么把一些看似明白的问题却变得难以理解了,把本来清楚的概念解释得更加模糊而不知所云了?随着阅读的深入,逐渐发现,有着不同哲学流派背景的人,都试图用自己所熟知的哲学流派的知识来理解儒家思想。于是,在西方就出现了诸如存在主义的儒家思想、人道主义的儒家思想、女权主义的儒家思想、规则主义的儒家思想和德性论的儒家思想等等[1]。面对这种种流派对儒家的解释,即使是儒家的创始人孔老夫子在世,也只有望洋兴叹了。这就促使我开始反思,西方学者在理解儒家思想上究竟出现了怎样的问题?儒家思想的真精神到底是什么?什么是理解儒家思想的最佳方法?要深入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回溯一下西方“哲学”的发展。

一、 西方“哲学”含义的发展

中国古代没有“哲学”这个词,“哲学”这个词源自古希腊语,原意是“爱智慧”。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这种智慧显然对于人的幸福生活而言是必须的。但是随着对基督教的批判和西方现代科学精神的兴起,哲学变成了“科学之科学”,这种意思上的转变暗示了人们对哲学的理解、研究哲学的方法的转变。哲学不再是追求智慧的学问了,而成为建立在一切科学之上的科学,既然是“科学之科学”,就意味着古希腊意义上的追求智慧的学问也已蜕变为一种科学。这种哲学看似是其它科学发展的基础,实际则必须建立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之上。以科学的发展为基础的哲学,其研究方法也相应地受到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与不同的科技发展阶段相适应,也就出现了令人目不暇接的各种哲学流派。这些哲学流派奠定在不同的科技发展的基础之上,也建立在对旧哲学的扬弃和批判的基础之上,正如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是奠定在旧的科技发展的基础之上一样。各种哲学流派的出现,产生了不同的名词、概念、术语,同时也仍然在新的意义上使用旧有传统的哲学概念术语。于是人们发现,学者们常常是在不同的意义或层次上使用同一个概念、术语。为了能够彼此交流或沟通,人们就必须首先界定自己将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一些主要的概念、术语。这就导致了语言解释学的必然出现。换言之,语言哲学的出现是在科学精神影响下的西方哲学发展的必然。因为如果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同一个概念,就必然带来交流上的障碍和困难,而造成学术上的混乱状态。

被称为“科学之科学”的哲学,由于必须奠定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之上,因此也就不能超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指导。虽然它可以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反思和批判,但却不能保证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带给人幸福的生活。这就意味着源于古希腊的“对智慧的追求”意义上的哲学逐渐丧失了。这种哲学,不仅仅是要批判现实,而是要为人类的幸福生活提供指导。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哲学不是建立在科学精神上的理性思辨,而确实能够带给人幸福的生活,带给人真、善、美、慧的人生;这种意义上的哲学不仅只是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望洋兴叹却无能为力,而是能够指导人们真正解决问题、与病以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不仅只是对现实的批判,而是能够为现实服务;这种意义上的哲学不仅仅训练人的理性思维的能力,而且是能够使人活得更有人的尊严,并最终成为一个真正全面发展的人。这是哲学本来的固有含义——爱智慧或对智慧的追求。这也应当是哲学所追求的目标。否则,被誉为“科学之科学”的哲学,虽然脱离了“神学的婢女”的地位,却又不可避免地成了“科学的婢女”,面对科学发展的种种弊端除了批判之外就无能为力了。这也是现代以来西方各种哲学流派的一个共同特征。

要改变“科学的婢女”的境遇,哲学就应当回归到它最初的含义——对智慧的追求上。这种智慧是能与病以药的智慧,而不仅仅是对现实进行反思的思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意义上而有所发展的哲学。举例来讲,一个人中了箭,如果等我们弄清楚了箭是从何处而来的,是谁制造的,是谁射的,箭是用什么材料做成的等等问题后,那么这个中箭的人可能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去探讨这些问题,而是要想方设法马上把箭拔出来,把中箭的人医治好。如果说,儒家思想是“实用主义”的,正是这种积极意义上的实用主义。

二 儒家思想的“实用主义”

中国的传统儒家思想,充满了实践的智慧。这种智慧建立在对宇宙、社会和人生之道的深刻体察的基础上。对这种“道”有深刻体察的人,就是一个有“德”的人。《说文解字》上讲:德者,得也,外得于人,内得于己。[2]也就是说,有德的人就是一个得道之人,亦称为圣人。圣人所具备的德性是每个人都能获得的。说它“外得于人”,是因为对普通人而言,这种德性是可以通过向圣人学习而获得的;说它“内得于己”,就是因为人性本善,这种德是人本性中所固有的,因此,又称性德。可见,儒家哲学并非没有本体论和宇宙观的哲学基础,然而,这并不是儒家思想的着眼点和重点所在。儒家思想是“实用主义”的,是一剂医治社会病症的药方。

那么,儒家的“实用主义”是如何与病以药的呢?从根本上讲,儒家思想认为,社会治乱的根本在于人心,因此,要从根本上达到社会的治理,就应当从人心的治理入手。这一点是有其深刻的意义的。一切社会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还不都是人心缺乏治理的原因吗?试看今日的西方发达国家,法制虽然健全,但是由于缺乏道德教育,那种在法律管辖之外的反社会行为(如邻里纠纷、青少年斗殴、球迷酒后闹事,砸车偷盗等)比比皆是,社会治安状况令人担忧,而深感警察人员短缺;对下一代缺乏道德教育和引导,导致了青年一代缺乏理想,只知道享受生活,吸毒、酗酒、青少年犯罪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监狱人满为患;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只有个人、没有集体的概念,更谈不上如中国传统所讲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观念了。所有这些,已经引起了西方一些开明的哲学家开始对什么是“文明社会”的问题进行重新反思。可见,光靠法制和制度的健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治乱问题。与此相比,重视人心治理的儒家学说在这方面则显然略胜一筹。这也是为什么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之后,统治者在百家中把以重视人心治理的儒家思想定为一尊的原因之一,儒家思想被历代统治者沿用了两千多年之久,为维持传统社会的安定和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试举儒家的孝亲尊师观念来说明儒家思想的实用性。

《论语》上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可见,儒家仁的思想是建立在“孝”这个根本的基础上的。在儒家思想家看来,孝敬是性德,因此,讲“孝”最容易开发本性,使人本具的性德昭显。因此,这个字绝对不能疏忽。理解了这个字,也就理解了儒家思想的精髓。从“孝”这个字的构成来看,“孝”是一个会意字,上面是个“老”字,下面是个“子”字。“孝”这个字的含义就是说,上一代与下一代是一体、不是两个。如果有“两个”这个观念,那就不是孝了。上一代还有上一代,过去无始;下一代还有下一代,未来无终,无始无终是一体。在外国,中国人还保持着祭祀祖先的传统,外国人不理解,问:几百年、几千年前的祖先,认都不认得,还祭祀他们干什么?但是他们不懂得“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的道理。中国人祭祀祖先,这个情存的深厚!远祖不忘,对眼前的父母哪有不孝敬的道理呢?儒家从竖的方面讲“孝”的教育,从横的方面,则讲兄弟之间的“悌”,并把它推广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可见,孝悌教育做好了,整个社会的人伦关系就自然井然有序了。

推行孝道责任重大的是老师。因此,孝亲和尊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儒家特别强调尊师重道的重要,强调老师的恩德与父母的恩德是一样的。这在古礼中表现的特别明显。在《礼记》中记载,男子20岁行冠礼。从此以后,他的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戚都不再叫他的名了,而改称他的字,甚至连皇帝也是如此,都称他的字表示对他的尊敬。只有父母一生都可以称他的名,还有就是老师也可以称他的名。可见,老师与父母的恩德是相等的。父母去世,要守丧三年;而老师去世,也要守(不穿孝服的)心丧三年。皇帝接见老师,也要降阶,不能以君臣之礼接见,而必须以宾主之礼接见,即皇帝站在东面,老师站在西面。可见,儒家对师道尊严是何等的重视,把孝道和师道看成是教育的大根大本。

儒家讲的孝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要养父母之身,而且要养父母之心、父母之志,不能让他们常常担心。如果自己常常让父母担忧,那就对不起父母,就是不孝了。例如,到学校读书,功课不好,让母亲担忧,就是不孝;不敬老师,和同学不能相处,让父母担忧,就是不孝;进入社会,工作不认真负责、不尽心尽力,让父母担忧,是不孝;对长官不尽忠,是不孝,与同僚不能合作,让父母担忧,也是不孝。因此,《论语》上讲:孝就是能够做到“父母唯其疾之忧”(《论语· 为政》),即父母仅为其疾病担忧,而完全不必为任何其他事情担忧。可见,一个常常怀有孝心的人,就几乎是一个完人了。因此,古代有“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说法,是不无道理的。

从这个地方去观察,儒家思想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德性教育,是为了通过孝亲尊师的教育而达到治理人心的目的,从根本上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最终达到社会的安定和平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这就是儒家思想的“实用主义”。

三 西方儒学研究的误区及儒学发展前景

既然儒家思想是“实用主义”的,目的是为了救治社会的病症。因此,它是一种真实的学问,更是一种真实的修身功夫。从个体修养的角度讲,一个人如果能够按照儒家孝亲尊师的理论去修身养性,就能体会到孟子所讲的“浩然之气”,乃至达到性德的彰显,或者至少也能成为坦荡荡的“君子”;从社会国家的角度讲,儒家的教育如果能够得以推行,就能起到移风易俗、和谐人伦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因此,我以为,儒家思想不是设计来为理论家所研究的,更不是能够通过学者式的研究而被人所理解的。因此,我不以为一个“满嘴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的儒学家真正理解了儒家思想。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王阳明提出的“知行合一”理论。正因此,用当代西方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儒家思想,只能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勾画出一些主观臆断的理论体系,而不能发挥儒家思想的真正价值。

儒学讲“本立而道生”,孝悌是修身的根本,而修身又是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根本。儒家的修养方法所求得的首先是根本智慧,根本智慧一得,则所触皆通,一学一切学, 一得一切得。这是中国传统儒家、道家和佛家教学的一贯方法。没有这种根本智慧,即使学的知识很多、很深,仍然是南辕北辙,越学离道越远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人对儒学的理解,只是在其原始的阶段。而这似乎也证明了这样一句话,“外国人研究儒学,怎么也比不过中国人自己研究的透彻。”因为他们在方法论上存在着先入为主的问题,总是以西方哲学的求知识的方法论来研究东方的智慧,然而他们自己却很难意识到这一点。因为“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西方社会问题的日益突出,儒学的价值和它的“实用”性也正在越来越多地为人们认识到。例如,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在以宏观的眼光研究了历史之后,从文化的角度提出了这样的判断:能够真正解决21世纪社会问题的,只有孔孟学说和大乘佛法。20世纪80年代末,一批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开会,发表了一个宣言,针对世界范围的道德危机指出: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就必须到2500年前中国孔夫子那里去寻找机会。 他们的话引起了英国思想界和英国政府的重视,以致把重视道德教育和人格培养的儒佛经典编入到其中学课本之中。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视和热衷,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和反省: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对于治理人心、和谐人伦关系和安定社会方面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从历史上看,宋朝的开国宰相赵普“半部《论语》治天下”,功绩卓著,成为历史美谈;被誉为“日本近代经济的最高指导者”、“日本企业之父”和“日本金融之王”的企业家涩泽荣一“一手执论语,一手执算盘”,开创了日本儒家式经营之风,则为儒家文化在现代的复兴作出了活生生的有力见证。当代新加坡政府兼收并蓄,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特别提倡中国传统儒家的道德教育,自1983年起,在中学三、四年级开设《儒家伦理》课,并且注意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度的建设来强化和推行道德教育,这使得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却没有出现西方国家的种种社会问题和弊端,并成为当今世界上社会治安最好的国家。从古今中外所有这些运用儒家《论语》而成功的例子,启发我们反思儒家思想对于指导我们的人生、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的发展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也启发我们对什么是真正合理的制度和真正文明的社会进行思考。一个真正合理的制度,不仅仅是提高效率、维护公平的制度,更应当是导人向善、促进道德进步、体现道德精神的制度。从这里,我们看到了西方人对儒家思想“实用”特征的逐步认识,也似乎预示了以“实用”为特征的儒佛教育在新世纪的兴盛。

今天的世界,仍然是西方文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日新月异,却没有给人带来越来越多的安全感,甚至使人日益生活在惶恐不安之中。这是因为,从世界范围上看,人们离开了道而追求器,离开了体而追求用,离开了根而培植叶,本末倒置,必然使人们日益生活在战兢惕厉之中,使得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没有给人带来幸福安乐的生活,反而带来了更大的杀伤力和危害,使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偏离了一些善良的、为科学献身的科学家们的美好愿望而被到处滥用。

要解决这个问题,科学和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现代西方的种种哲学流派是无能为力的。依靠科学本身不能彻底走出这个怪圈。科学技术能够善用,也能够被恶用。正如刀子可以杀人,也可以防身一样,关键的不是刀子,而在于使用刀子的人。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本身,而在于使用科学技术的人。换言之,在于道德教育和人心的治理。因此,伦理学的任务不应当是对某项技术的可行性和前景进行合理性的预见、论证和证明(其实这也是不可能的),不应成为程序的设计或利益的分配,而是在于教育和培养能够善用科学技术的人。这也就是德性教育的重要性所在,也正是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家们呼吁要回归到古希腊的美德传统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德教育不是对人性的约束,而正是性德本有的要求,也是人和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

然而,常人或者迷于一时的功利、兴衰和成败,或者迷于一己之利,舍本逐末,只有像孔子和孟子这样的圣人,能够胸怀天下,不管现实的冷遇,不顾现实的名利,胸怀天下,始终为人伦正义而奔走呼号,教人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之理,他们的思想,经过千百年的积淀,仍然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和重要组成部分。直至今天,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仍然为来自世界各国的开明学者所赞叹、研究和津津乐道。这正说明了儒家思想本身的博大精深。

在过去的两百年中,由于科学技术的落后,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确实处在被动和落后的境地,但是因此就得出中国传统文化较西方文化为劣的结论,未免为时过早。这是因为,首先,200年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一瞬。历史上,华夏民族也有过被外族所侵占的历史。元朝和清朝,分别由蒙古族和满族所统治,但是他们仍然为儒家文化所吸引、所同化,并大力弘扬和发展了儒家文化。在元朝和清朝,用儒家思想治国的君主更是大有人在,而且当儒佛思想兴盛的时期,都是国泰民安、政治相对清明的时期。这就说明了儒家思想,远非人们所理解的蒙昧人们的工具,而是一种具有实用价值的、开显性德的智慧。

其次,儒家思想虽然适应了封建君主专制的官僚体制的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儒家思想与封建君主专制的人治统治必然联系在一起。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皇权至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命为制,令为诏”(《史记·秦始皇本纪》),皇帝的只言片语和诏、敕、令等律外之法为同罪异罚、一人一事一法提供了依据。汉武帝时担任廷尉的杜周就专门观察推测皇帝心意决定刑罚的宽严。“人们诘问他:你既为廷尉,为何‘不循三尺之法,专以人主之意旨为狱’时,杜周回答说:‘三尺之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时皆为是,何古之法乎?’”[3]他的话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古代所谓的法,是君主之法(俗称王法)。中国古代有关官吏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刑法制度方面)不可谓不健全,考核制度不可谓不周密,科举制度不可谓不先进,然而在人治的统治之下,由于君权是法之所出,故君权高于法权。中国历代的法律,没有一条是用于制裁君主的,皇亲国戚和高官显贵也可因其身份地位的高低而享有不同程度的法律上的“赦免”特权(如南北朝以后法律中出现的“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故而再先进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因人而异,甚至随意更改。因此,依靠法律,起不到惩治达官显贵的作用,更无法限制君权。然而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又需要限制君主、约束官吏,因此不得不求助于道德。希望借助于君、臣道德水平的提高达到治理天下、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虽然儒家的思想适应了封建专制的人治统治,但是,儒家思想更是针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而提出的,因此,它具有普遍的价值。这正如市场经济一样,作为一种以市场为主体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既可以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效益,也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效益。同样,儒家思想中重视道德教育和品格培养、重视从人心的治理出发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想,既可以成为封建社会治国安邦的良策,也同样可以为各种不同意识形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借鉴。儒家思想的这种实用性特征一旦为人们理解和重视,必将带给国家长治久安的太平盛世,带给人民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中国文化热在当代西方的兴起,说明了儒家文化的内在价值,远非人们所理解的是牧民的工具或蒙昧人们的武器,而是蕴藏着一种真正的智慧。合理地运用这种智慧,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谁能断言,几百年后的一天,西方人不会为中国文化所同化呢?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中国文化的更广泛的传播,对于世界文明所做出的贡献,将是其它文明所无法比拟的。

在2000年世纪之交的时候,很多旅居海外的“龙的传人”都激动不已,说21世纪是龙的世纪,是中国的世纪。但是,21世纪不仅仅是中国经济、政治或军事的世纪,而更是中国文化的世纪。特别是在9.11事件和英美对伊拉克的战争以后,全世界人民都表达了对世界和平的愿望和企盼,而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为核心内容的中国传统文化使那些要求维护人伦秩序、解决世界冲突、实现世界和平的人们看到了希望和曙光。发展中国、使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我们每个炎黄子孙的共同企盼。然而,要避免西方国家在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和道德危机,就必须切实坚持走自己的路,坚持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发挥我们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笔者深信,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以和平的方式而崛起的中国,也将以崇尚和平的文化为世界带来希望与和平。

参考文献:

[1] cua, a.s.,道德视野与传统:中国伦理学文集[m].华盛顿特区:美国天主教大学出版社,1998.

[2]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m]. 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

[3] 参见西田太郎,中国刑法史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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