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艺术录音三度创作的特征探讨
发布时间:2015-09-07 09:09
摘 要:文艺节目的录制过程是艺术创作的过程,广播队伍普遍认为艺术录音是三度创作,本文通过对艺术录音创作过程的分析阐述了艺术录音为二度创作或者再创作的提法。
关键词:艺术录音;再创作;三度创作
中图分类号:J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054-01
文艺节目的录制过程是艺术创作过程。这一点在国外早已成定论。我国出版的辞海(艺术分册)里在电影门类中有录音条款的解释。不过这种解释偏重于技术方面。近几年广播界的有识之士指出艺术录音师艺术和技术高度结合的产物。这一理论的理出,不仅迅速被广大录音工作者接受,而且对广播录音队伍的发展壮大有着巨大有推动作用,是艺术实践就必然存在艺术创作问题。那么艺术录音又是一种怎样的艺术创作实践呢?现在广播队伍中普遍认为艺术录音是三度创作。及作者为一度创作,演员货演奏员为二度创作,艺术录音为三度创作,这种提法与国内文艺界的普遍提法有很大出入。
艺术录音真的是三度创作吗?
我们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先来弄清楚一下二度创作这种提法的来源。
“二度创作”一词来源于戏剧界,我国著名导演、杰出的戏剧艺术家焦菊隐于一九五一年在《导演的艺术创造》一文中指出:“导演的工作也是一种创造工作,这种创造在艺术上,称作‘二度创造的艺术’”(《焦菊隐戏剧论文》上海文艺出版社1979年35页)在高等艺术院校的教材中称“二度创作”为“再创作”:“被称为‘再创作’的表演艺术,是在剧本或者曲谱所提供的内容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这些表面看起来特殊的创作过程,其实质仍然是以生活为出发点,从生活到艺术的过程。”(见《艺术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83年二月版179页)由此可见“二度创造”理论的运用已由戏剧界扩大到整个表演艺术。
再创作的理论同样在艺术录音实践中得到了运用。那么我们应该把这种再创作成为几度创作为好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个作曲家写了一只小提琴独奏的曲子。我们可以称作曲家这一创作为原始创作,即一度创造。小提琴演奏员根据这一独奏曲曲谱和自己对这一独奏曲的理解将曲子演奏出来,我们称演奏员的这种艺术创作为二度创作。录音师根据自己对这一独奏曲的理解,调动一切技术和艺术手段,将这一小提琴独奏曲录制成磁带奉献给听众,我们称录音师的这一艺术创作为三度创作。由以上推导中,我们可以看出,称上述艺术录音为三度创作是合情合理的。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情况,这里有一部外国文学作品。原作可以称为一度创作。如果将这部外国文学作品译成中文,那么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势必依照本民族的语言和思维习惯,在忠于原作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作。因此,这部外国文学的中文译本可称为二度创作。如果这部作品的中文译本又在国内被改编称舞台剧本,那么在改编过程中,改编执笔要根据舞台戏剧时空发展的需要和戏剧的语言特点,在忠于原作的基本思想和主要故事情节的基础上,对原文进行大搞阔斧的删改。因此,这部改编好的舞台剧本理所应当的属于三度创作。如果是歌剧活着戏曲那个带唱的剧种,还要谱曲。那么主旋律本应成为四度创作。但这并不能演出,所有唱段和序曲、间奏曲等还要配器。只有这一创作工作结束后,方可将这一舞台演出本交给演员进行排练。因此,这时的舞台演出本可以成为第五度创作。随后的工作是导演、演员、乐队、舞台美术、灯光、服装、道具、化妆、音响效果等舞台各部门进行再创作,方能将舞台演出本立在舞台上,成为观众能欣赏的舞台“剧”了。不难看出,这应该是第六度创作了。而录音师将这个“剧”录制成磁带,则是第七度创作。
由以上推导来看,笼统地将所有艺术录音都成为三度创作显然不合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录音师并不知道即将被录音的艺术作品的创作历时和版权关系,因此不可能精确地计算即将进行的录音活动是第几度创作。所谓三度创作或者三度以上创作的说法应该被看做是一种狭义上的提法,或者说是一种绝对概念。而戏剧界所说的二度创作只是一种广义上的相对概念,是指对本次创作实践前次创作实践而言,即导演总是对剧本二度创作,演奏家总是对作曲家的二度创作;录音总是对表演的二度创作。所谓二度创作也就是再创作的意思。这样一来,艺术录音是二度创作或者再创作的提法,就能在国内与文艺界的普遍提法取得统一。
上一篇:谈新闻摄影的与时俱进的特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