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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管理现状及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26 09:22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在精神文化领域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艺术品行业是我国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兴行业,其通过艺术品的宣传、展览与经营活动来传播艺术信息,然而,由于我国在艺术品行业的起步较晚 ,因此在关于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等相关的规范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成熟,本文就主要针对当代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艺术品行业;当代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管理现状
      随着文化政策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艺术品市场也呈现出繁荣的发展趋势,大量的艺术工作者聚集在一起,进行艺术的创作和交流。很多的艺术工作者都通过展示自己的艺术创造,来表达自己对社会、对人生的深刻领悟,通过艺术品的交流,也促进了不同地区的艺术工作者的沟通与交流,这在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在艺术品展示展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建设方面还不够完善,因此对于艺术品展览展示过程中所发生的如私下交易等行为,还有待于不断的完善相关管理体制,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非经营性展示展览活动的管理
      当前,在艺术品市场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很多的艺术家对于自己的作品,往往不愿意在公开的展览活动中进行出售,却愿意通过一些个人行为进行免费的展出,其中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私下交易。针对这部分艺术家的作品,其中可能会存在着一些不健康的内容,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针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在当前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相关的规定,也仅仅是针对营利性的演出,却并没有针对非营业性的活动进行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很多艺术家做进行的艺术品的展览,包括各种艺术行为的演出,往往都是由艺术家自己或者是专门的机构出资,而展览的目的也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大多是为了商业宣传,对于参观者并不收取费用,这与营业性演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虽然不排除有私下交易的可能性,但是针对这些展览活动,却无法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这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内容之一。
二、非群众性的展览展示活动的管理
      针对一些以艺术的名义进行色情或者暴力等不健康内容的宣传活动,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进行人体器官的展示或者是进行色情表演等行为。虽然对于行为本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规定中的公共场合,确是一个难以明确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展览会、运动场定义为公共场所。在我国旅游条例中,将公共露天场定义为公众能够自由出入或者是凭票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这里面不包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组织。在卫生管理条例汇总,将公共场所定义为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会造成疾病传播和产生群体性健康危害的场所。而在艺术品行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中,却没有针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针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和印刷,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个别没有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和印刷的出版活动,面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制度为其提供参考的依据。当前,很多艺术家都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而这个工作室既是创作的地点,也是艺术品展览的地点,同时也可能成为与购买者交易的地点,另外很多艺术家的工作室往往就是自己的住宅,因此,对于艺术家工作室来说,还无法进行完全规范的操作,这也是造成展示活动混乱的一个重要因。如果艺术家以邀请的名义,邀请一定数量的朋友或者同行,在其工作室进行艺术交流,甚至是艺术品私下交易活动,这时是否能够将艺术家工作室视为公共场所?这也是当前尚未得到有效明确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实现艺术品行业的规范化管理的必经之路。
三、关于行为艺术展示活动的管理
      在《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中,对于在公共场所自虐或者是虐待动物、展示人类以及动物尸体等表演形式,或则是血腥、淫秽等场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项规定对于一些艺术展示活动来说,并不能完全适用。在《治安管理条例》中,对于殴打他人和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严格的界定了出发的措施,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些规定和处罚办法,都是建立在对他人产生危害,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权利为前提,但是,自虐行为和自残行为却是针对当事人本身,并没有对他人人身安全产生侵犯,因此这里如果使用《治安管理条例》中的条款,显然不够合适。但是,针对一些具有自虐行为或者其他自残行为的艺术展示活动,虽然与公众的审美观念发生一定的冲突,但是却无法使用《治安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和管理。
四、艺术品内容是否违法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被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著作人在性质著作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都是针对行为提出的禁止要求,但是对损害公共利益却也缺少明确的界定,使得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对禁止的行为出现的缺乏可操作性的现象,也就是说,标准的确是造成了立法行为规范的空白,因此而造成了对艺术作品展示展览活动的违法内容难以进行合理的确定。在艺术作品的展示展览活动中,对公众毅力的损害,一般会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涉及到敏感的政治题材,第二则是涉及到淫秽内容。但是由于艺术品其本身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对于艺术作品是否涉及到上述内容也无法进行明确的界定。在《美术作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对于明确禁止的美术作品的内容,进行了界定,但是也没有对其具体的内容进行详细的界定,比如迷信思想的传播、为民族文化产生的危害等等,这些都无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其进行判断,往往只能依靠社会道德标准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辨别,通常也不具有说服力。
      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虽然有专门的条款针对淫秽物品做出定义:“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但是,却没有对 怎样的艺术作品才不能作为淫秽物品进行判断,在包含具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时,对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的界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一些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的管理中,文化主管部门对于那些涉嫌色情、淫秽的作品就难以认定,往往不能依据法律来对其规范。
五、对展览展示活动中的私下交易行为的管理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制度,针对艺术品行业进行了如下的规定:画家出售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画家从事书画劳务时获得收入时,也应当案中案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很多艺术家不通过专业的展览活动,而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来进行艺术品的销售。艺术品展示展览活动为艺术品的交易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却在一定程度上为私下交易提供了机会。由于我国文化执法部门的资源有限,因此对于大多数的艺术品展示展览活动的开展,还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管理,这也为私下交易提供了一些可乘之机,越来越多的私下交易行为造成了偷税漏税现象的日益严重。虽然近年来我国实行了艺术家签约制度,这能够为私下交易行为的预防产生一定的预防作用,但是国内很多画廊仍然缺乏与艺术家签约的经济基础,也不绝壁举办大型展示展览活动的策划能力和经济实力,所以艺术家也更愿意选择较为自由的代理制度,对艺术品展示展览活动更愿意自己作为主导进行。
六、对非涉外的艺术品展览展示的管理
      在我国《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与外国政府之间文化的交流与合作计划进行了详细的制定,对于举办相关的艺术展览或者是我国与国外政府、内地与港、澳、台等民间组织的文化艺术作品展览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相关的管理规定中,也将中国与外国政府问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中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中国与外国问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属于文化交流范畴的其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等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是,上述管理办法却都是针对具有涉外性质的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其中的审批程序也具有一定的涉外性质,虽然其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艺术展览活动却产生了一定的限制,如果相关的展览活动不具备涉外性质,就无法根据该项规定进行管理,那么,对于非涉外的艺术品展览活动便缺乏详细和客观的管理办法。
      结束语:
      艺术品行业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艺术品的价值很难用一个恒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同时艺术品本身对于社会和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也无法进行衡量,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艺术品会产生与国家形象和利益相关的影响。然而由于当代艺术品在我国的发展时期较短,相关的管理机制以及市场也有待于不断的提高和完善,因此在艺术品展览、展示等相关的活动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还有待于不断的提高与健全,以此来促进我国艺术品行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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