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新疆宗教“去极端化”的基本方向
近年来,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显着的“去中国化”倾向,成为制造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威胁新疆稳定与发展的社会毒瘤。2015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当前,新疆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在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推动宗教“去极端化”的过程中,坚持中国化方向无疑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现实意义。
一、作为一种特殊意识形态的宗教极端主义
在社会上,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泛称,它既指宗教内部具有极端保守倾向的思想主张,也指借用宗教名义而进行各种政治、暴力恐怖活动的极端主义。受此影响,一些学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包括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和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前者属于宗教范畴,后者属于政治范畴。如金宜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概念,可以理解为‘宗教的极端主义,或宗教中的极端主义’,指宗教中含有极端主义的成分或因素,是宗教性的极端主义”,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动的极端主义”。吴云贵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个泛称。它所指的是各种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然而,在具体研究和界定时这些学者往往倾向于政治范畴的宗教极端主义。如金宜久指出:他主要研究的不是宗教极端派别,而是“冠以宗教之名的、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吴云贵认为宗教极端主义的“真正兴趣不在于宗教领域,而仅仅是以宗教的名义来表达政治观念、追求某种政治利益”。与以上两位学者相似,李群英也认为:“一般说,宗教极端主义是打着宗教旗号出现的一种极端主义,实际上是属于政治范畴,其目的是要恢复神权来统治国家和人民。”
这种倾向具有较大的共识性,学者们普遍认为不能把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与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相等同。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就是指政治范畴的宗教极端主义,即借宗教名义从事政治活动的极端主义。如李兴华将宗教极端主义定义为:“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的体系。”马品彦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些利益集团打着宗教的旗号,对宗教进行歪曲的和极端化的解释,煽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主张,制造不同信教群体之间的仇视和斗争,并采取极端手段,以求摧毁一切现存社会秩序和世俗国家,建立神权统治为目的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宗教极端主义根本的和首要的目标是夺取政权,它的真正要害是政权问题。”陈联壁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打着宗教旗号出现的一种极端主义,实际上是属于政治范畴,其目的是要恢复神权统治国家和人民。”
的确,应该将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内部的极端派别区分开来。因为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属于宗教保守派,无论其保守、极端程度如何,但其仍然属于宗教范畴,而那些借用宗教名义的宗教极端主义已经超出了宗教范畴,其实质是一种意识形态。如果将两种极端主义笼而统之,就会难以区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在现实中会陷人是“打击”、还是“说教”的两难境地。这不仅不利于抵制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还有可能伤及普通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从而被宗教极端主义所利用并将宗教问题政治化。因此,宗教极端主义虽具有宗教的形式,但它已背离了宗教的向善维度,是一种以追求特殊政治利益为目的的特殊意识形态,宗教在它那里不过是一件遮掩政治目的和蛊惑人心的外衣而已。当然,宗教极端派别与宗教极端主义之间并非毫无关联,在一定的条件下,宗教极端派别会蜕变、异化为宗教极端主义,成为一股极端的政治力量和反动的意识形。
既然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显着的政治属性,那么就应该从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方面理解其本质。实际上,宗教极端主义代表了社会上一部分企图恢复神权政治的颓废、落后的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和价值观念。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极力寻求或编造与广大信众共同利益旨趣,企图获得广大信教群众的认同。宗教通常被宗教极端主义当作渗透、传播其价值理念、政治主张的工具和为其存在寻求合法性论证的动力。宗教极端主义图谋的“制度框架是建立在对整个现实--宇宙和社会--所作的神话的、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解释的毋庸置疑的合法性基础上的’’,在宗教极端主义那里,宗教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当着建构和解构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宗教极端主义所要构建的是与现代社会相背离的一套极端保守的神权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
就当代中国新疆而言,宗教极端主义就是一些特殊利益群体出于一定的政治需要而歪曲、利用宗教,煽动宗教狂热和暴力恐怖活动,反对现代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的一种意识形态。当这种意识形态付诸社会实践时就会成为一种社会力量--宗教极端势力,其目标是夺取或分裂国家政权。宗教极端主义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扭曲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宗教极端主义就是要建立神权政治,用专制神权压制自由、民主的世俗人权,反对世俗社会秩序,且这种价值理念具有极端排他性。二是复古的表达方式。宗教虽不同于宗教极端主义,但因宗教等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天然的说服力而为宗教极端主义所利用。宗教极端主义往往以宗教等传统文化的“正统”身份来表达一种复古、极端的价值理念和政治诉求。三是极端的实践路径。为实现其特定的政治目的,宗教极端主义通常诉诸于暴力恐怖手段制造恐怖袭击;同时,宗教极端主义还通过严酷的宗教刑罚和思想禁锢等极端手段来保证其意识形态的贯彻执行。
二、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实质在于“去中国化”
一般而言,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就是指伊斯兰极端主义,它与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以及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说,在上个世纪70年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崛起之前,泛伊斯兰主义同民族主义既相互交叉、相通,又对峙、分庭抗礼,那么,在此之后经常看到的是泛伊斯兰主义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既相互交叉、相通,又对峙、分庭抗礼。”19世纪末20世纪初,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简称“双泛”)传入我国新疆并与后来的伊斯兰极端主义糅杂在一起,对新疆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从其政治目的来看,三者并无本质区别。
实际上,无论是泛突厥主义还是泛伊斯兰主义,其要害都在于“泛”和“主义”上。它们的政治主张是建立超越民族和地域并以伊斯兰教统摄一切的宗教国家,宣扬宗教认同并置宗教地位于国家、民族利益之上。同样,宗教极端主义的要害也在“极端”与“主义”上。从现实危害来看,“泛”仍然是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中国、制造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的基本方式。在宗教极端主义那里,“泛”与“极端”互为条件,相互统一。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将非宗教的事物蓄意泛化为“宗教问题”,极力向国际宗教极端势力靠拢,暴露出浓厚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色彩和“去中国化”的政治倾向。
宗教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宗教化、民族文化宗教化是宗教极端主义泛化宗教问题的三种基本方式。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蓄意泛化伊斯兰教“清真”“圣战”等教义,将一切食品、药品、服装甚至由政府资助修建的房子、道路等生活用品和设施均冠以“清真”或“不清真”的帽子,鼓吹“圣战殉教进天堂”。实际上,宗教极端主义所宣扬的“清真”“圣战”等所谓的“宗教教义”背后充斥着抵制政府、制造民族分裂的政治图谋。宗教极端主义还将政治问题宗教化,蓄意将一些代表或行使国家职能的行为歪曲为宗教问题,利用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冲击社会主义主流文化阵地。他们不许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报刊”,宣扬“拿政府工资给汉族打工”等行为都是“阿热木”(即“非清真”),拒绝使用政府颁发的各类证件。同时,宗教极端主义还竭力用宗教极端思想替换民族文化,强迫少数民族青年留大胡须、妇女穿蒙面罩袍、婚礼不许唱歌跳舞、葬礼不许哭。然而事实上,穿着艳丽的服饰、能歌善舞恰恰是维吾尔民族文化最盛着的外在特征之一。显然,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明显的原教旨主义倾向,这与新疆本土少数民族文化结合较为紧密的新疆伊斯兰教之间相距甚远。表面上看,似乎这只是宗教思想之间的差异,实质上则是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的幌子制造意识形态混乱,改造、消解新疆伊斯兰教的中国特色、少数民族信教群众价值观和中华文化归属意识,从而构建一套服务于民族分裂活动的意识形态,它与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勾结在一起,并形成“三股势力”,成为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威胁。
如果单从宗教角度来看,宗教极端主义的主张与瓦哈比派之间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有人将瓦哈比派与伊斯兰极端主义等同。其主要原因是瓦哈比派不符合一些国家的政情、教情,而且一些伊斯兰极端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和理论家大都与瓦哈比派有着很大关联。另外,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和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刺激下,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众中间也出现了反对麻扎朝拜、反对唱歌跳舞的反常现象。由于瓦哈比派也有类似主张,因而人们往往误将持这种观点的人划归为瓦哈比派。然而,瓦哈比派虽然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中的一支,但并不意味着其就是伊斯兰极端主义,尤其是作为沙特国教的瓦哈比派中的温和派别与伊斯兰极端主义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当然,伊斯兰极端主义往往由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蜕变而来。因此,如果说新疆伊斯兰极端主义中有“瓦哈比派”的存在,那也是已经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并与民族分裂主义相结合的所谓的“瓦哈比派”。就目前新疆特殊区情而言,“新疆存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更存在伊斯兰极端主义,但不存在瓦哈比派”。在国际上,我们反对的是以本?拉登、伊斯兰国(ISIS)为代表的新瓦哈比主义;在国内,我们反对的是企图利用宗教颠覆国家政权、制造民族分裂和教派冲突的瓦哈比派,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宗教信仰的瓦哈比派。
实际上包括瓦哈比派在内的穆斯林,其宗教认同均表现出因时俗而异的特点。因为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宗教认同必然服从、服务于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即使在“三股势力”那里,宗教认同也仅仅是其实现政治图谋的一种手段而已。任何宗教一旦离开特定的时空背景和民族文化,就必然会丧失其存在与发展的生命力。历史发展事实证明,伊斯兰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必然伴随着本土化和民族化的过程。中国的伊斯兰文化“一方面包含着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某些有价值成果的吸收和改造;另一方面它又吸收、融合了每个民族固有的本土文化和社会习俗”。在中国历史上,伊斯兰文化在与以儒家文化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不断结合的过程中,涌现出诸如王岱舆、刘智等四大“汉文译着”学家,他们将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与儒家文化有机结合,提出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二元忠诚”理论。同样,对于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而言,其宗教信仰往往与民族感情、文化习俗融为一体,在长期的生活中,伊斯兰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已经转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活方式。这种中国特色蕴含着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价值和文化基因,体现着中华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人们往往容易将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极端主义相联系,忽视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政治企图,实际上,没有伊斯兰教的原教旨主义化和政治化,就没有极端主义。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与中亚、中东等地区的伊斯兰极端主义不同,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民族分裂型的宗教极端主义,其核心意图在于以宗教为幌子,诉诸暴恐、神权政治等极端思想,取代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和国家指导思想,逐步弱化、改造中华民族的价值观、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挑战和消解中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和社会主义制度认同。因而,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只不过是以宗教的面目出现的民族分裂主义而已,其实质就是企图通过宗教“去中国化”来达到分裂中国的政治目的。
三、正确处理“中国化”与“去极端化”之间的关系
在新疆,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视角来看,宗教“去极端化”与宗教“中国化”两者之间是根本一致的。所谓宗教“中国化”就是让宗教适应中国国情,并且同中国历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民族宗教文化。从精神价值层面讲就是宗教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弘扬中国精神,促进自身向民族化和本土化方向发展。从政治制度层面讲,就是宗教要适应和认同中国主权和社会制度。“中国化”也是一个由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过程。
从历史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期间必然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在新疆的现代化进程中,以现代文化对冲宗教极端主义,实际上就是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反对民族分裂、建设社会主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所倡导的现代文化一定是“中国化”了的现代文化,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培育中国精神和“五个认同”意识。抓住了这一点,也就抓住了“文化对冲”的关键所在。因此,宗教“去极端化”的形式可以很“潮”,但内容必须要“红”,不能顾此失彼、买椟还珠,防止因过分强调现代文化外壳而牺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内容。另外,不能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完全对立起来,在文化转型的过程中过于放大现代文化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对冲作用。事实上,在特殊的政治利益面前,宗教极端主义无所不用其极,宗教等传统文化可以被他们当作遮掩政治目的的幌子,但网络媒体、信息技术、甚至自由民主等现代文化同样可以充当其分裂祖国的工具。
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实质就是“去中国化”,因而宗教“去极端化”过程本身也是宗教“中国化”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中国化”就是“去宗教化”。当前宗教产生的根源并未消失,宗教问题只能遵循宗教产生发展的规律去解决,况且宗教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宗教“中国化”的重点在于继承和发扬宗教在器物和思想两个层面与中国传统文化互相吸收、融合的优良传统,从而凸显宗教的中国特色。新疆伊斯兰教的“中国化”首先意味着承认和尊重伊斯兰教与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相结合这一基本事实。因而要客观、合理地对待麻扎朝拜、唱歌跳舞等民族宗教文化,决不允许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威胁宗教和谐,从事民族分裂活动。新疆伊斯兰教的“中国化”也意味着伊斯兰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就是说,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在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信教为国,将爱国作为宗教信仰的一部分并与拥护党和国家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统一。同时,在坚持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基础上,继承和发扬中国伊斯兰文化中的优秀传统,走一条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要求的中国特色之路。
在现实生活中,宗教极端主义与异常浓厚的宗教氛围之间有着很大的关联。然而,淡化宗教氛围,促进宗教“去极端化”并不意味着用无神论替代有神论。列宁曾指出:“同宗教偏见作斗争,必须特别慎重;在这场斗争中伤害宗教感情,会带来许多害处。应当通过宣传、通过教育来进行斗争。斗争过激会引起群众的愤恨;这样进行斗争会加深群众因宗教信仰而造成的分裂,而我们的力量在于团结。”因此,没有对宗教信仰的尊重,就没有政治上的团结合作。马克思主义虽然倡导无神论,但马克思主义始终主张按照宗教规律处理宗教事务。对当代新疆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宗教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而已。因而在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推动宗教“去极端化”的过程中,不能将现代文化与无神论划等号、将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对立,也不能混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在非法宗教活动中的不同表现,将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等同。实际上,团结既是目的又是前提,也是底线。因此,宗教“去极端化”并不是“去宗教化”,在淡化宗教氛围、推进宗教“去极端化”方面,有时民族文化可能比无神论更具亲和力、更有实效性。
毛泽东曾指出:“任何思想,如果不和客观的实际的事物相联系,如果没有客观存在的需要,如果不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即使是最好的东西,即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也是不起作用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能否成为一种普遍的文化自觉,关键在于能否渗人民族文化的土壤中,与中国本土民族文化有机结合。在长期的历史生活中,新疆伊斯兰教与本土的民族文化不断融合,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蕴含着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价值和认同归属,是抵制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天然屏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当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在宗教方面的直接表现就在于宗教的极端原教旨主义化与民族化、本土化的抉择与争夺,宗教“去极端化”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宗教与民族文化的结合程度。坚持中国化方向,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弘扬中国精神,是当前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积极推动新疆宗教“去极端化”进程的关键所在。
作者简介:司律,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生、喀什大学思政部讲师
下一篇:多棱镜下的辛格宗教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