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梵刹志》的读后感
自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发展的盛衰就与寺院经济的强弱密切相关。近半个世纪以来,诸多学者对魏晋、唐代以及宋代的寺院经济有了大量的研究,包括佛教的经济伦理观、寺院的经济形式及寺院经济的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讨论,①相比之下,明清时期寺院经济的研究则相对薄弱。一方面,尽管在教义层面上明清佛教似乎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但这一时期佛教的世俗化转向使得寺院经济更深层地渗入到地方社会;另一方面,明清时期寺院经济的组织形态又进一步影响到清末民国(即近代)佛教的生存和转型。因此,探究明代寺院经济的发展特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佛教学者已逐渐关注到明代南京的寺院经济,并将其视为该地区佛教发展的重要社会背景之一加以讨论。日本学者对明代寺田进行了精辟的讨论。清水泰次对僧道寺观是否负担徭役及其寺田的投献问题有所考察。②石田德行以《金陵梵刹志》为主要材料,不仅讨论寺田、寺庄的形成与管理,还对当时南京寺庄内外交困的经济形势有所探讨。③野口铁郎、竺沙雅章等对寺庄管理中砧基道人的演变有进一步的研究。④欧美学者如于君方(Yü Chǖn-Fang)对万历年间官方的寺院管理制度有全面的探讨。⑤卜正民(Timothy Brook)从社会史的角度,对晚明士绅阶层的佛寺捐赠有过深入分析,南京地区的佛寺也成为其涉及的对象。⑥台湾学者如江灿腾在探讨晚明佛教改革史时,也论述到明代寺院经济的危机。⑦陈玉女则对明代寺院经济的伦理观以及构成寺院经济来源之一的佛门经忏有所论述。⑧大陆学者何孝荣也对《金陵梵刹志》进行过研究,考察了寺院的经营方式、经济纠纷和经济规模等问题,注重对资料的汇集和整理。⑨
本文限定于《金陵梵刹志》⑩(下简称《志》)所记明代南京佛寺。这里的南京为大南京地区,包括南京城及附郭之上元、江宁二县。本文拟从寺院分布的地理区位及寺院等级结构入手,对各等级寺院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关系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并由此观照明代寺院经济的整体面貌。
择取万历时期之南京为考察中心,出于以下二点考量:(1)明代葛《志》对于万历南京寺院及其经济状况的记叙详尽,本研究在资料上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即赖于此。(2)经南朝至唐宋的发展江南已渐成为佛教最兴盛的地区之一,(11)同时,或为京师、或为留都之南京,仰凭政权之眷顾及经济之繁荣,其伽蓝之盛又更翘楚于江南,故而明代南京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志》可视为葛寅亮万历任职期间釐改南京寺院相关诸事务的“副产品”(12)。当时,葛氏仕途初达,(13)于万历三十四年(1606)任南祠部郎中(南京祠部属礼部,掌祭祀、天文、漏刻及僧尼簿籍等)。(14)在任上,他开始清理南京及周边寺产,以“籍在则问租,租在则问数”的原则进行清查勾剔,最后可谓“约束僧寮,秩然可观”。(15)不过,大约葛寅亮因为行事激切,故为地方上人士所嫉恨,遭到弹劾,于万历三十五年引疾归乡,当地釐改之务亦遂止。天启六年,葛氏重回南京任尚宝司卿,才将此前清理寺院的重要文件辑录成是书。(16)
一、晚明南京寺院的地理分布和等级结构
以往对寺院经济的考察大多忽略基本的地理要素和社会要素,而葛《志》对这两个要素的详细记载对上述两因素的考察提供了可能。对于地理分布,《志》保留了大多数寺院之间相对位置的详细信息,若再结合南京的考古、文物相关文献,(17)我们就可以将寺院的地理分布复原到现代地图上(见图1)。从下图可知,内城墙以内的寺院在三山街附近分布较为密集;内城墙以外的寺院分布呈现出分散性,但在南门聚宝门外和城南牛首山周围密集分布。
图1:万历时期南京寺院的地理分布
对于南京的寺院,葛《志》明确提出寺院的等级化。通常,由于寺院规模的客观差异,寺院也可分属于不同的等级,但是这种等级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明确的人为规定。对于明代寺院群内的寺院等级状况,前人的讨论不多。主要原因是现存明清的寺志多是对单个寺院的辑录,由此难以窥见某一特定地区内寺院分布之全貌。但是葛《志》将所有寺院共分为四级:大刹、次大刹、中刹和小刹。大刹有三所:天界寺、报恩寺及灵谷寺;次大刹有五所:摄山栖霞寺、鸡笼山鸡鸣寺、卢龙山静海寺、天竺山能仁寺及牛首山弘觉寺,基本占据南京城内外的形胜之处,与三大刹有名义上的统领关系;中刹有三十八所,同样与三大刹有关系;小刹一百三十所,在名义上则分别属于诸次大刹及中刹统领。(18)除次大刹与中刹之间等差较小,各个层级的寺院等级都较为明确且易于区别。次大刹与中刹之间并无统辖关系,两者之别主要体现在住持的任命上:依葛寅亮所订之例,在选拔住持之时,次大刹是与大刹是一并进行考虑的,故而其规格稍逾中寺。(19)
以上葛氏列出的寺院四个等级并非闭门造车的擘画,而有着现实的基础。洪武年间,南京的灵谷、天界、天禧(报恩)、能仁、鸡鸣等五大刹并称。(20)其时,栖霞寺由于有明太祖钦赐的田产,声誉亦渐与五大刹地位相埒。(21)永乐年间,成祖新建静海寺,并开始重修报恩寺(至宣德三年才完成修缮)。(22)而弘觉寺所在地风景绮丽,加上所在地牛首山在禅宗史上的独特地位,声誉日隆。(23)最迟在万历年间,八大寺(三大寺及五次大寺)作为国家级寺院的高规格地位逐渐凸显,不仅被葛氏运用到对寺院的分级体系中,也得到了世人的承认。(24)
对于南京寺院的分级体系,于君方认为这种分类模仿自南宋时期禅宗寺院的“五山十刹”,受到了官僚等级制度的影响,体现了佛教的世俗化。(25)川胜守也认为各层级寺院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方行政制度“府-州-县”式的组织结构。(26)总的来说,这种体系试图使寺院从分散的独立、半独立状态转换为层级管理的金字塔形结构。至于各等级寺院之间的统辖原则,前人主要有两种意见:其一,于君方认为主要是考虑行政管理而非宗教或地理的因素,亦即县治的界线、而非地理上的距离或宗派界限决定了寺院的上下级归属;(27)其二,何孝荣认为基于“就近原则”,寺院之间实行的严格统属管理。(28)大致而言,何氏的“就近原则”对中寺所领的诸小寺群体较为适用,但就三大寺的管辖范围而言,该原则并不适用。比如,天界寺和报恩寺均位于聚宝门以南,二者相距不远。报恩寺统领的是内城以南的各寺院(甚至远至牛首山),而天界寺所统寺院却都在城北。又
诚如于氏所言,由于寺院所属宗派的模糊性,按宗派来划分寺院难以实现。但是于君方并没有具体说明县的界线是如何对三大寺各自管辖的范围产生影响。考之葛书可知,寺院的分类基础是在大南京地区的整体范围内划分出的“五城”,(29)即中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这五城在性质上均属于治安区。(30)有学者误认为五城的范围仅限于内城墙以内。(31)其实,只有中城在南京城墙之内,其它城则兼具内外或并分据中城外的东南西北,但五城之间的实物界限尚待再考。(32)具体而言,灵谷寺辖有东城的所有寺院;天界寺辖有中、西、北城的寺院;报恩寺辖有南城内的寺院(33)(见图1中的虚线)。
在明确南京寺院的等级结构之后,官方试图以此为网络加强对寺院的控制。万历三十四年,在三大寺分统各寺的基础上,又对中、小寺之间的统属关系制定了“卯结”(中寺对小寺行使管辖职能,称“卯”;平级寺院相互负责,称“结”)的制度。该制度将各寺逐月向僧录单独报告的方式改为中、小寺以就近原则相互结合、逐层汇报。(34)一年后,祠部又开始推行更为严格的十家牌告示之制。(35)尽管葛氏提出南京寺院的等级是对现实的客观反映,但基于此管理的效果却颇值得怀疑。单就人事变动而言,在十家牌制公布之后的第二年,葛氏即因病归乡,此后也再未能参与处理南京寺院的相关事宜,(36)该条例遂告流产。
二、各等级寺院的经济状况
对于葛《志》所载南京寺院的经济来源、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及其银米租税额,前人之述已备,(37)兹不赘述。下文将分别从大寺、次大寺,以及中、小寺两类寺院分析寺产的经济状况。
这两类寺院在寺产的构成和分配上各不相同。在寺产的来源上,葛氏概括为“大寺、次大寺田地洲场,皆出钦赐;中、小寺则有常住,有施舍,总名公产。”大寺、次大寺享有官方的赐予,也为官方提供宗教服务,中小寺主要是面向士绅阶层募化。在寺产的用途上,葛氏进行了如下规划:
三大寺、五次大寺禅堂,增新饰旧,俱如重创。大寺惟灵谷租饶,得兼设律堂。能仁独缺,亦不一例。中、小寺大率缺陷。赐租既无,檀施多匮,即有一团蕉地,何以饭众?规制宏隘,未可同日。(38)
可见,大寺与次大寺的寺产通常分为“公产”和“禅堂”两部分,灵谷寺另设“律堂”,能仁寺仅有“公产”。大部分的中寺和小寺只有“公产”一项。在分出禅堂的寺院中,“公产”与“禅堂”的寺产相互之间收支独立,各自的预算也大致实现收支平衡,(39)故有必要在下文分开讨论。
对从寺产中单独析出归属禅堂财产的行为,葛氏将此解释为奖掖、照顾部分苦学正行的僧人:
禅堂多系行僧,参学持斋,僧规不失。国初赡僧,原为此辈。奈房僧好丑相形,每怀忌嫉。故念习久难反,止于各该寺租粮十之二、三,拨入供众。此皆本司查增,而非夺房僧所有。如敢生事扰害,定从重究治。(40)
究竟何为“房僧”及“行僧”?“房僧”在宋代就指外出作法事的应付僧人,(41)这层含义一直延续到明代,时人又以“俗僧”指称。葛寅亮即指出,“今禅、讲仅存于禅堂,而房僧绝不知为何物矣”。(42)与之相反,“行僧”则指专重讲法修行的僧人。“行僧”在繁华都市之寺院中日受挤压,故作为五次大寺之一的能仁寺,即因其主要由应付僧构成,无法建立起禅堂。(43)通过对大寺和次大寺寺产的重新分配,僧人分为居住在禅堂的行僧和在其它处的房僧。此外,葛氏还在两所中寺——承恩寺与普惠寺——新建禅堂。承恩寺位于内城南面,普惠寺近城东三山门,两者均位于都城的要冲之地。原先,“僧近知市价,多废经律禅,栖业割入僧寮,不可返。”(44)葛氏建立禅堂,意在都城的喧嚣之处为僧俗辟一清凉界。可以想象,其它中寺与小寺大概多为应付僧人占据,精擅讲、禅的学问僧所存极少。(45)
(一)三大寺及五次大寺的寺产
如前所述,大寺与次大寺的寺产通常分为“公产”和“禅堂”。下文将讨论这两部分寺产的地理特征及经济特征。本文主要关注以下寺产要素并列为表:寺产所属府县、类型、交通距离,地块形态、地块质量、是否有过经济纠纷。在诸多要素中,交通距离最值得关注,它是寺院僧人以不同的交通方式到寺产地的里程。与地理距离相比,交通距离实际上更能说明寺院对寺产的控制程度。另一项寺产经济纠纷是综合前述诸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可通过礼部处理纠纷的卷牍得到证实(46)。
从表1可知南京寺院的寺产分布在以下地区:应天府下属各县,从南京都城及其附郭上元、江宁二县到江浦、句容、溧水、溧阳、高淳等五县;太平府的当涂县、和州;扬州府的仪真县。寺产的地理距离最远的当属高淳及溧阳县。寺产数量最多的在南京城附郭上元县,三大寺在该县均持有寺产。寺产类型一般为田地山塘,只有分布于太平府的寺产稍显特殊,主要是洲。洲这类寺产显然与长江在这一段江心滩的发育有关。这说明除了膏腴的熟田,寺院往往还成为新增土地的开发者。对于交通距离,以陆路计算,三大寺到各自的寺产地从寺前5里至260里不等;以水路计算,则从15里至540里不等。根据明代正常的陆路行速,40里至60里的路程大致需要一天(白天)的时间;按长江下游的水运速度,60里至80里的水程大致要花费一天(白天)。(48)从上表的陆路和水陆距离可以推测,大多数寺院的寺僧至寺产地需一至三天的时间。寺田的地块形态主要有“相连一块”和“与民田杂交、星散不一”,对寺院来说,似乎前者更便于管理,而后者易发生纠纷。事实上,以明太祖钦赐的田产为基数,大寺和次大寺的这两种地块形态的田产都曾发生过经济纠纷。
以上寺产均属于寺院的常住部分。除此之外,葛氏利用重新清理后的寺产在各大寺建立禅堂,供行僧修禅参学。同样,禅堂寺产的各要素可列为表2。
表2显示灵谷寺的寺产尤为丰厚,同时拥有禅堂和律堂,其它各寺均未专设律堂修律。而栖霞寺有两个禅堂:一为本寺的禅堂,一为圆通禅院。圆通禅院的前身为圆通精舍,隶属于栖霞寺。(49)至葛氏清理寺院时,圆通禅院的寺院规模和寺产数量均超过栖霞寺本寺的禅堂。(50)
除了新建
之初信众的施舍以及报恩寺独有的经版印刷收入之外,禅堂寺产的来源如葛氏所说“故念习久难反,止于各该寺租粮十之二、三,拨入供众”(51)。从表2可以看出,葛氏拨划的这部分寺田的地块形态大部分是“与民田交杂、星散不一”。考虑到析出寺产、另建禅堂实属葛氏的新举措,不难推测,这些新拨给的寺田很有可能是曾发生过经济纠纷、在这次清理后重新夺回的寺田。
(二)中寺及小寺的寺产
按照构成寺院等级的金字塔规则,中、小寺的数量更多。与大、次大刹不同,中、小寺很少有钦赐的田地,也无蠲免租税的特权。相形之下,它们的生存更为困难。葛《志》对它们的寺产来源及经济纠纷无只字片语,所幸对寺产形式和数量有详细的摘录。(52)
中、小寺的寺产形式与大、次大刹并无差异,基本是田、地、山、塘。此外,廊房租赁也是都城寺院的生存方式之一。故中、小级别寺院的寺产差异主要在城市与乡村寺院之间。对分布在乡村的中、小寺,四种基本的寺产中或多或少地占据一两项,通常田产的数量较少,分布在外郭或山体附近的寺院则山产的数量较多(53)。然而,就寺产的收益而言,田产的收益是最为丰厚和直接的,地产其次,山产最少。山产的账面数虽惊人,但是一般并不能为寺院带来可观的收益。对南京都城内的寺院,因城内土地资源紧张、又不能像大寺有条件领有城外寺田,它们的寺产主要是城内少许田地或可供租赁的房屋。以天界寺统领的寺院为例,承恩寺、鹫峰寺、普利寺、普惠寺等四所分布在运渎南岸的寺院都是依靠房租为收入来源。(54)
在部分寺院持有田地山塘及房租等资产的同时,其它一些中、小寺则是空白。比如,集中在南京都城三山街至运渎之间的中寺都没有寺产的记载,而更多的小寺被付之阙如。如瓦官寺是“田无、地无、山无、塘无。领有产小寺一”。(55)又,瓦官寺所领小寺华光庵、一苇庵、五云庵、千佛庵、封崇寺和正定庵都没有记载寺产状况,只有普利寺因租房和地产收入得以记录。除此之外,报恩寺所统三座中寺——西天寺、高座寺和永宁寺——都是以无产的身份领若干有产小寺。(56)对无寺产记录的各寺院,参照葛氏记载其它小寺寺产的精细程度,可以推测实际上葛氏没有漏记,而是这些寺院本身就无寺产。
这些无资产的中、小寺院很有可能靠化缘或经忏法事获得收入,其中的僧人也大多为应付僧。(57)从地理位置分析,瓦官寺所领诸小寺大多位于都城南面,这一带正是南京城内生齿繁多、五方杂处的闹市。而西天寺、高座寺和永宁寺这三寺院都位于南京城外的雨花台附近,与都城的临近也为应付僧带来了生存的机会。当然,即使是寺产丰厚的寺院也可能有应付僧,如自明初始,在能仁寺住锡的就主要是应付僧。
三、各等级寺院之间的经济关系
各级寺院的经济关系主要发生在主院(寺)与下院、别院之间。(58)除此之外,一般寺院之间的田产、租税、米粮等不能随意相互划拨。据现有的资料表明,寺院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经济关系类型:一是主寺对下院提供无偿的经济资源,下院完全并入主寺,此时下院基本丧失独立性;二是主寺提供有偿的资助,下院向主寺履行经济或宗教等方面的义务,两寺在寺院事务上各自享有独立性。
南京地区寺院之间存在的种种经济关系可以整理为表3。从下表可知,万历年间南京地区只有少数大寺和次大刹有下院和别院。如栖霞寺的下院衡阳寺源于万历三十五年时,“该寺僧众一空,遗下寺宇田地,无人承管。如再以别寺僧补充住持,必仍蹈前辙。看得该寺离栖霞寺止三四里,各寺原有以小属大,名为下院之例,合将该寺充栖霞寺下院,以栖霞寺住持带管。每年拨栖霞僧轮流看守,所收租粮,即如栖霞,公同散众”。(59)因寺僧户绝,为便于管理,葛氏将衡阳寺的寺产拨入栖霞寺,徒留衡阳寺之名。弘觉寺的下院慈相寺与衡阳寺的情况类似。
别院的情况与下院稍有差异。葛氏只记载一例,即鸡鸣寺因“代灵谷寺祀宝志公”成为灵谷寺的别院。结合前述表1及表2来看,鸡鸣寺主要的寺产是洲,收益较少也是情理之中。在葛氏清理寺产之前,两寺在经济关系上并无来往,“灵谷赐田,为志公而设,御祭乃在鸡鸣,租粮反少,费用不给”。相比之下,作为灵谷寺下院的观音阁长期以来“僧人俱附该寺(灵谷寺)食粮”。按照寺院固有的传统,灵谷寺对下院与别院原有内外之别。但葛氏认为两者应享有相同的经济待遇,既然拨灵谷寺田产给鸡鸣寺不合情理,就命灵谷寺分粮于鸡鸣寺僧。鸡鸣寺僧人除了代为祭祀,还需轮流至灵谷寺梵修。(60)
实际上,上下院的关系在后世更为普遍,主要是为解决经济问题自发形成的经济关系。以清代的京口夹山竹林寺为例,圣感寺为其下院,而竹林寺自身又是依附常州天宁寺的下院。竹林寺位于镇江南郊,而圣感寺远在泰州,后者专为前者提供盐酱菜,(61)丰富寺僧的食材。然而,竹林寺与天宁寺的关系则更为复杂。两寺的渊源可追溯至清嘉庆四年,以王文治为首的镇江地方士绅,因当时竹林寺日渐荒芜,乏人管理,故请常州天宁寺净德禅师前往住持。(62)这期间,天宁寺住持应是一人独担天宁寺和竹林寺两寺的住持,而竹林寺僧众也是由天宁寺无偿分拨田产度日。不知何时起,天宁寺宣称其田产仅能自顾,不便分拨与竹林寺(63)。其时,竹林寺已在经济上独立,其僧众只能设法置产。道光二十一年,对寺产的解决办法是:
竹林有严戒大师、量徹大师、雪颿大师,各助钱一百千文,弥本大师助钱五十千文,竹林常住添得钱二百十千文,凑成五百六十千文整,拨存天宁供众。而我等又恐日久月深,将化为乌有,商诸职事,权将天宁贤字号平田八十亩照市作价拨给竹林采租,俟另置产田用补天宁原额。……但竹林去常窵远,一切非别,再三妥议,每年除代完课赋外,每亩折米五斗,总共米四十担,按数拨给竹林,用供大众。(64)
最终竹林寺筹资五百六十千文向天宁寺买入八十亩田的租税额。又因两寺分属镇江与常州,来往不便,竹林寺不易管理田产,租税额又折换成实物米粮,直接供竹林寺僧众食用。
显然,除了衡阳寺和慈相寺的例子,其它都是自发形成的经济附属关系。即使是官方所定的下院,也并非严格按照寺院的等级层层管辖,这或许从另一侧面说明等级结构在经济管理中并无实效。而下院和别院对主院的经济依附
关系,体现了拥有经济和管理优势的高层级寺院对低等级寺院的吸引力。
四、讨论与结论
本文以更为精确的方式还原了万历年间南京地区寺院的地理分布,并讨论了这些寺院组成的四个等级。对大寺及次大刹,由于城内土地资源稀缺,它们稍具规模的寺产大多分布在南京城外。那些分布在城市的中、小寺,除少量不动产之外,要么利用优势的地理位置出租房屋,要么利用应付僧获得收入。散落在乡村野外的众多寺院则于应付僧外,则只能依靠微薄的田地山塘。
对南京寺院寺产情况的讨论,本研究的代表性与典型性并存。代表性表现在:都城寺院和乡村寺院的差异在当时其它地区也存在;寺院之间各种经济关系的形成也略显端倪。这与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明代寺院“大量随意散布乡村”、“没有内在的组织或任何固定的机构”总体印象不同。(65)本文的特殊性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南京三大寺的特殊性,即灵谷寺、天界寺、报恩寺以国家级寺院的地位具有超地域的特性;二是葛氏明确提出南京寺院等级系统,并将之概括在四个等级。其中,第一点表现在加于三大寺的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超乎寻常的丰富,尤其是跨地区的寺产的存在,使得丛林之间可以拉开等级差距。在明代整个江南地区(杭、嘉、湖、宁、绍、苏、松、常、镇、应天府等十府之地(66)),只有杭州府南屏净慈寺的寺产有此特性。(67)第二点表现在江南其它地区并无如此等级清晰、多达四级的寺院等级结构。同样在明代编撰的《武林梵志》(68)、《吴都法乘》(69)分别在记录杭州、苏州的寺院时,并未提及寺院的等级。以笔者所见,同时期的寺志只有《金陵玄观志》明确提到“大观-中观-小庙”这类明确的等级划分。(70)可以说,这是葛氏试图把南京寺院中隐约存在的等级结构,按照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模式进行官方意义上的确定。
若考察葛氏这番对南京寺院经济管理体制的整理效果,寺院在地方社会公共空间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如前所述,在应付僧逐渐成为寺僧主流的背景下,葛氏作为亲近佛法的官员,对佛法前途的忧虑促使他对南京的寺院开展经济上的整顿,从而为寺院的学问僧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他甚至试图恢复洪武年间国家对南京寺院的控制,将国家管理权渗透到寺田的经营管理、寺院内部经济资源的分配、甚至寺院之间的统辖关系等各个方面。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在当时并没有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在离职十余年后,葛氏写道,“余在南中,稍为梵刹经理赐田,而亦以清规约诸食于田者,意僧不负法,我辈亦不当负僧,而见亦有异同。人之度量相越,岂不远哉?”(71)为何他自认为所行“不负法”、“不负僧”,却仍遭致时议汹汹?这可以从僧团内部与世俗社会两方寻找答案。从寺僧方面看,葛氏将追回的大部分寺产分配给遵守清规戒律的学问僧,对寺院各方面的控制也在加强,这也必然会打破僧团内部原有的组织结构和发展趋势,也侵犯了部分僧人长期所擅之利。从世俗社会方面看,地方士绅对寺院的影响也在渐增。卜正民认为晚明的佛教寺院已经成为地方士绅开展地方自治的公共空间,他们以各种形式积极介入地方寺院的经济和文化管理事业。(72)另据韩书瑞对明清时期北京寺庙的研究,在近两千所北京的寺庙中,皇室资助了总数近19%的寺庙(含佛教、道教、民间宗教等各种寺庙),除去不对普通百姓开放的皇家专属寺院,皇室只资助了寺院总数的13%。(73)显然,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捐赠正是各类寺庙资源的主要来源。北京作为明清两代的京师,寺院寺产的来源尚且如此多样化,明代留都南京的佛寺自然更甚。除了三大寺及五次大寺享有皇室钦赐的特权,其它大多数寺院的田产很可能来源于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捐助,士绅阶层也由此获得对这些寺院的间接管理权。(74)可以想见,葛氏对南京所有寺院的全面清理行为,无疑越过了国家权力与地方士绅权力的分界线,才会遭致社会的反弹。
注释:
①[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该书初版于1956年);黄敏枝:《唐代寺院经济的研究》,台北:台湾大学文学院,1971年;张曼涛主编《佛教经济研究论集》,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81年;何兹全编著《五十年来汉唐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胡素馨主编《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国际学术研讨文集》,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年;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②[日]清水泰次「明代におけゐ佛道の取締」,『史学雜誌』第40卷3号,東京:東京大学文学部内史学会,1929年,第1-48頁;清水泰次「明代の寺田」,『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東京:大安株式会社,1968年,第205-220頁。
③[日]石田德行「明代南京の寺莊についこ—特に寺莊の税役負担を中心として—」,『禅学研究』第55卷,京都:花園大学禅学研究会,1966年,第79-95頁;石田德行「明代南京の寺莊についこ—特に南京寺莊を中心として—」,東京教育大学東洋史学研究室中国思想宗教史研究会编:『中国の宗教と社会』,東京:不昧堂书店,1965年,第153-187頁。
④[日]野口鉄郎「明代寺田の税役と砧基道人」,『佛教史学』第14卷2号,東京:佛教史学会,1968年,第83-99頁;[日]竺沙雅章「明代寺田の賦役についこ」,小野和子编:『明清時代の政治と社会』,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3年,第496-505頁。
⑤Yǖ Chǖn-Fang, “Ming Buddhism”, eds. Denis Twitchett and Frederich W. Mote,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8, The Ming Dynasty, Part 2, 1368-1644,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927-931.
⑥[加]卜正民著,张华译《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卜正民著,陈时龙译《明代的社会与国家》卷四《寺庙》,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
⑦江灿腾:《晚明佛教改革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⑧陈玉女:《明代佛门内外僧俗交涉的场域》,台北:稻乡出版社,2010年。
⑨何孝荣:《明代南京寺院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2000年,第256-312页。
⑩(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下文所指《金陵梵刹志》均为该版本)。
(11)严耀中:《江南佛教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16页。
(12)何孝荣:《论万历年间葛寅亮的南京佛教改革》,《成大历史学报》第40号,台南:成功大学历史学系,2011年,第61-92页。
(13)《点校说明》,《金陵梵刹志》,第1-3页。
(14)此事系万历三十四年十月,见(明)高汝栻辑:《皇明续纪三朝法传全录》卷6,《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35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4a页。葛寅亮职为南祠部郎中,见万历三十五年《八大寺定租碑记》之署名,《金陵梵刹志》卷16《凤山天界寺·八大寺定租碑记》,第315页。
(15)(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卷28《两京诸刹》,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第660页。
(16)《金陵梵刹志·金陵梵刹志序》,第1页。
(17)(明)礼部篆修:《洪武京城图志》、(明)陈沂:《金陵古今图考》,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年点校本;(民国)朱偰:《金陵古迹图考》,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杨国庆:《南京明代城墙》,南京:南京出版社,2002年;国家文物局主编:《中国文物地图集·江苏分册(上)》,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2008年。
(18)《金陵梵刹志》,第1-629页。
(19)“其大主持八员,灵谷、天界、报恩各二员,鸡鸣、能仁各一员,俱系本部考选起送……其栖霞、弘觉、静海各一名,系本部堂劄……至于中寺,体统与大住持迥别。遇缺,僧录司将该寺有行僧送本司,默经考补给札。小寺首僧,又与中寺住持不同,径听僧录司选补”。《金陵梵刹志》卷52《各寺僧规条例》,第834页。
(20)洪武十一年有“灵谷、天界、天禧、能仁、鸡鸣等寺,系京刹大寺,今后缺大住持,务要丛林中选举有德行僧人,考试各通本教,方许着他住持,毋得滥举。钦此。”见《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第57页。另有“明时南京五大寺僧,每季考校于礼部,命题即《法华》、《楞严》等经,其文则仿举子制义,文义优者选充僧录等官。”见(清)王士祯:《池北偶谈》卷19《谈艺九》,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52页。
(21)“时维洪武,载锡嘉名,又诏赐赡僧田、山一千三百余亩,视天界、灵谷为比翼焉。”见《金陵梵刹志》卷4《摄山栖霞寺》,第190页。
(22)《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第81页。
(23)《金陵梵刹志》卷33《牛首山弘觉寺》,第509页。
(24)“往游金陵,见三大寺首僧,仪从甚都。盖灵谷、天界、报恩三大剎为最,所领僧几千人,而栖霞等五寺次之。”见(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7,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87页。
(25)Yǖ Chǖn-Fang,“Ming Buddhism”,pp.929.
(26)[日]川勝守『中国城郭都市社会史研究』,東京:汲古书院,2004年,第497頁。
(27)Shi Shou-ch'ien,“A few observations on the Buddhism monasteries in the Chin-ling area in the Ming Period”(未刊稿),转引自Yǖ Chǖn-Fang,“Ming Buddhism”,pp.930.
(28)《点校说明》,《金陵梵刹志》,第3页。
(29)“畿内外俱以五城画疆而治,故寺坐落即注某城某门,去某统某寺若干里”。见《金陵梵刹志·凡例》,第1页。
(30)这一组织形式源于永乐年间“定为中东西南北城兵马指挥司”管理治安。见(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61《兵考兵制》,北京:现代出版社,1986年,第2487页。
(31)Fci Si-yen,Negotiating Urban Space:Urbanization and Late Ming Nanjing,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2009,map 4.1,pp.218.
(32)五城在当时的管辖范围,参见(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21《职掌十四》、卷22《职掌十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
(33)何孝荣显然也注意到五城,但未论证五城与三大寺管辖范围的关系。见《明代南京寺院研究》,第135页。
(34)《金陵梵刹志》卷52,第839页。
(35)《金陵梵刹志》卷52《各寺僧规条例》,第839至840页。
(36)《金陵梵刹志》附录3《葛寅亮传记七则》,第857页。
(37)《明代南京寺院研究》,第256-312页。
(38)《金陵梵刹志·凡例》,第2页。
(39)各大寺及次大寺的常住、禅堂、律堂的出数与入数分列,(见《金陵梵刹志》卷51《各寺公费条例》,第813-826页。)各自收支预算,以灵谷寺律堂为例(按一年计算),出数按银折算为722.7两,入数按银折算为712.20两(根据当时的物价将银、米收入统一折算为银)。(见同书,第813、816页。)
(40)《金陵梵刹志》卷51《各寺公费条例·本部给各禅堂札付》,第831页。
(41)如“祖遂南游,初抵兴元府。经时逗留随房僧赴请,稍违初志。受业师闻之,寄信至祖,祖开缄,只见两行字云:‘汝既出得醋瓮,又却淹在酱缸里’。祖读罢,即日登途,往浙西参圆照本”。(明)瞿汝稷著:《指月录》卷28《六祖下第十四世》,卐新纂续藏经,第83册,No.1578。
(42)《金陵梵刹志》卷51《各寺公费条例·本部给各禅堂札付》,第831页。
(43)能仁寺在明初被明太祖定位为瑜伽教寺,除了个别精通显密的密教僧人之外,该寺主要是专做法师的应付僧。《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第53、62页。
(44)《金陵梵刹志》卷16《风山天界寺·附记承恩、普惠二寺禅堂略》,第318页。
(45)其它佛寺单列禅堂寺产的:天界寺所统中寺燕子矶弘济寺(《金陵梵刹志》,第847页)、报恩寺所统中寺普德寺(同前,第848页)。
(46)《金陵梵刹志》卷50《各寺租额条例》,第745-811页。
(47)《金陵梵刹志》卷17《鸡笼山鸡鸣寺》,第332页。
(48)Timothy Brook,“Communications and Commerce”, eds. Denis Twitchett and Frederich W. Mote,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8, The Ming Dynasty, Part 2, 1368-1644,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633.
(49)圆通精舍是众檀越为栖霞寺僧真节募建,僧真节于其中曾讲《法华经》,见《金陵梵刹志》卷4《摄山栖霞寺·摄山圆通
精舍记》,第197-199页;《摄山栖霞寺·圆通精舍灵应圣殿记》,第199页。
(50)《金陵梵刹志》卷4《摄山栖霞寺·禅堂》、《摄山栖霞寺·圆通禅院》及《摄山栖霞寺·公产》,第176页。
(51)《金陵梵刹志》卷51《各寺公费条例·本部给各禅堂札付》,第831页。
(52)《金陵梵刹志》卷53《各寺公产条例·灵谷寺所统》,第844-850页。此外,在该书卷3至卷47介绍各所寺院时,附有寺产的概况简介。
(53)如中刹定林寺,位于天印山,其寺产规模为“田六亩、地无、山七十五亩、塘二分”,见《金陵梵刹志》卷53(各寺公产条例·灵谷寺所统),第845页。
(54)如鹫峰寺的寺产为“租房十六间,地五亩七分五厘,山无,塘无”,普利寺的寺产为“租房十一间,地二亩,房地十五间,塘无”。见《金陵梵刹志》卷53《各寺公产条例·灵谷寺所统》,第846-847页。
(55)《金陵梵刹志》卷53《各寺公产条例·灵谷寺所统》,第846页。
(56)同上,第848页。
(57)应付僧是对瑜伽教僧的俗称。有关明代瑜伽教僧的研究,见《明代瑜伽教僧的专职化及其经忏活动》,收入陈玉女:《明代的佛教与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8-282页。
(58)下院与别院的源起及最早出现的时间有待另撰文讨论。
(59)《金陵梵刹志》卷50《各寺租额条例·新卷 本部副管绝僧寺产帖文》,第794页。
(60)《金陵梵刹志》卷50《各寺租额条例·新卷 本部议鸡鸣寺附粮帖文》,第788页。
(61)(清)释越伊:《京口夹山竹林寺志》,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51册,扬州:广陵书社,2006年,第83页。
(62)《京口夹山竹林寺志》,第157-159页。
(63)(民国)濮一乘:《武进天宁寺志》,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5册,扬州:广陵书社,2006年,第353页。
(64)《常州天宁寺镇江竹林寺共立遵守碑》,见《武进天宁寺志》,第353页。
(65)卜正民:《为权力祈祷》,第27页。
(66)尽管明清史学者对江南的定义普遍设定在八府一州,但鉴于当时宁绍两地佛寺的数量和规模,有必要扩大原有的定义。
(67)杭州钱塘净慈寺在万历年间寺田分布于仁和、钱塘、富阳等县,见(明)释大壑撰:《南屏净慈寺》卷9《僧制》,赵一新主编:《杭州佛教文献丛刊》,杭州:杭州出版社,2006年,第284-287页。
(68)(明)吴之鲸:《武林梵志》,赵一新主编:《杭州佛教文献丛刊》,杭州:杭州出版社,2006年。
(69)(明)周永年辑:《吴都法乘》,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32-38册,扬州:广陵书社,2006年。
(70)这与《金陵梵刹志》中所述寺院等级结构类似。《金陵玄观志》前作佚名,今人将该书作者定为葛寅亮(见何孝荣点校:《金陵玄观志》之《导读》,《南京稀见文献丛刊》,江苏:南京出版社,2011年,第1-11页)。
(71)“永明塔院田记”,葛寅亮撰于万历四十四年,见《南屏净慈寺志》卷8《著述》,第269-270页。
(72)卜正民:《为权力祈祷》,导论《寺院捐助和士绅:问题》,第1-31页;第8章《大县里士绅的捐助:浙江鄞县(宁波)》,第249-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