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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伦理思想的双重性及其冲突与调和

发布时间:2015-07-08 09:33
摘要: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包含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即“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和价值理念(即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由于这两种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分别建立在不同的 哲学 立场( 自然 主义和个体主义)之上,所以,它们之间并没有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关系。这就使孔子的伦理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了双重性的特征。正是这种双重性,使得孔子的“仁爱”伦理思想在运用于社会道德生活时会遇到一种内在冲突。孔子是通过造成社会生活中道德评价和评价之后的行为的某种断裂而使这种冲突得以调和的。这种调和对于孔子的伦理思想本身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揭示了它固有的局限性。
  关键词:孔子;伦理思想;双重性;冲突与调和。
    
  从总体上看,孔子的伦理思想大致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在心理层面,它指一种“爱人”的思想情感;在具体的行为层面上,它指“恭、宽、信、敏、惠”等为人处事的行为方式;在行为法则的层面上,它指被称为儒家道德黄金律的“忠恕”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我们认为,孔子的这种以“仁爱”为核心内容的伦理思想,蕴涵着双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因而,它在处理社会道德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将会表现出一定的“内在冲突”,需要一种外在的“主观调和”。那么,孔子的“仁爱”伦理思想具有两重怎样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为什么它会具有这种双重性?在什么情况下这双重的原则和理念会表现出自己的冲突?孔子又是怎样对它进行调和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出简要的剖析。wWw.lw881.com
  
  一、孔子伦理思想的双重性
  我们认为,孔子的伦理思想之所以具有双重性,是与他在不同情况下对道德所持的不同哲学立场密切相关的。为了揭示孔子伦理思想中的这种双重性及其原因,我们有必要简要地勾勒出他的这种以“仁爱”为核心内容的伦理思想构建的基本思路。
  《论语》有言:“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以下只注篇名。)何谓“孝悌”?首先,这里的“孝悌”更主要的或者说本质上是指一种情感。原因很简单:仁者爱人,无情何以成爱?其次,这种情感主要是指血缘亲情。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孔子对其伦理思想的整体阐述中清楚地见到。再次,这种能够作为仁之根本的情感不可能是习得的,而主要是那种有着某种自然或先天的来源的东西即属于人性的东西。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能够作为社会道德根本出发点的当然只能是那种大家都有(相近)的“人性”了。总之,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作为社会道德之根本的东西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亲情,首先是直系亲属如父子兄弟之间的“孝悌”等天然情感。我们只有抓住这个根本,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建立起来。这显然是一种自然主义(或曰自然情感主义)的道德根源论。
  为什么孔子会认为人类的自然亲情特别是父子兄弟之间的“孝悌”情感是社会道德的基本生长点呢?或者说,为什么孔子在关于道德根源的问题上会持一种自然主义的基本态度呢?对此,孔子本人似乎并没有作出详尽的形而上的论证与阐明。但是,我们认为,孔子对这种伦理理论出发点的确定并不是出于主观的任意,而是有着深刻的形而上的理论前提的。这种理论前提实际上就是孔子时代“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主要是老子的自然主义哲学观。
  一般认为,

  由此可见,孔子伦理思想中,包含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即“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和价值理念(即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由于这两种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分别建立在不同的 哲学 立场之上,所以,它们之间并没有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关系。这就使孔子的伦理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了双重性的特征。
  
二、孔子伦理思想的内在冲突与调和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发现,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包含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和价值理念(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而且,由于它们是不同哲学立场的产物,所以,彼此之间并没有一种相互推演的逻辑关系。正因如此,孔子的这种“仁爱”伦理思想在运用于社会道德生活时,就必然表现出一种内在的冲突。这种冲突就将发生在“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或宗族主义与普遍主义的交叉点上。这一点,实际上早已被孔子的同时代人清楚地看出。《论语·子路》中叶公对孔子的诘难,正是针对孔子“仁爱”伦理思想中的这种“内在冲突”而设置的。
  《论语·子路》中叶公对孔子的问话是这样的:“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我们所认为的真正有道德的人是这样行动的:做父亲的偷了羊,做儿子的去指证他。对此,您的观点是怎样的呢?
  叶公选择的这个“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显然是居于“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的交叉点之上的:假如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做儿子的应当怎样对待这件事呢?你怎样去处理自己理论体系中“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的这种冲突与矛盾?
  面对叶公的诘难,孔子的回答是明确而坚定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孔子的这种对自己伦理思想中内在冲突的处理?
  第一,我们认为,孔子的这种处理是一种“对内在矛盾冲突的外在调和”,而不是简单的否定或肯定。因为在“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的处理上,孔子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道德立场。首先,在道德判断上,孔子给予了“泛爱”原则或普遍主义优先的地位。因为“子为父隐”正是以承认“其父攘羊”这件事的不道德性即以承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泛爱”原则)作为道德判断的基本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为前提的。不然,儿子为什么要为父亲隐瞒呢?儿子为什么不到处去张扬此事或者与别人、官府辩理呢?其次,在道德判断之后的行为上,孔子却给予了“亲情”原则或宗族主义优先的地位。因为在道德判断之后的判断主体应当怎样行动的问题上,孔子又回到了“亲情”原则或宗族主义的立场之上——由于“攘羊者”是“父亲”,因而,只要扪心问一问自己心中的 自然 情感,你当然知道应当怎样做了——“子为父隐”。由此可见,在对“其父攘羊”的道德案例的处理中,孔子既没有因为肯定“亲情”原则而完全否定“泛爱”原则,也没有因为肯定“泛爱”原则而完全否定“亲情”原则,而是同时给予两者以一定的地位。所以,我们说,在面对自己伦理思想中不同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之间的冲突时,孔子实际上是试图寻求一种冲突中的平衡,从而使两方面能够相互调和、彼此共存。
  第二,孔子对自己伦理思想中矛盾冲突的调和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实现的。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可以清楚地见出。因为,在道德评价方面,孔子并不认为儿子应当与别人有什么区分,但是在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方面,孔子却把儿子的行为与一般人的行为区分开来了。前面所持的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态度,而后面所持的却是一种宗族主义的态度,两者在逻辑上并不是可以一以贯之的。既然在道德判断时我们应当依据普遍主义的原则,为什么在行为上我们不应当贯彻它呢?在别人偷了我的羊时,我希望有人把他指出来,那为什么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不能把他指出来呢?所以,这里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行为明显地存在着某种逻辑上的脱节或断裂。这就是说,孔子对自己伦理思想中矛盾冲突的调和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实现的。
  第三,这种处理方式,作为一种外在的调和,对于孔子的伦理理论来说,既是可行又是必要的。其一,如前所说,孔子“仁爱”伦理思想中这两种不同的原则和理念是分别建立在两种不同哲学立场的基础之上的,它们之间并没有一种相互推演的关系,因而这种“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一种逻辑悖论。既然如此,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亲情”原则和“泛爱”原则之间就没有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也就是说,孔子的这种具有双重性结构的伦理思想,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允许通过一种外在的手段使之得到调和,即使这些不同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得以同时而并存。其二,在区分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的基础上对自己的伦理思想的内在冲突进行一定的调和,对于孔子的道德理论而言,是必要的,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假如不把这两种原则和理念调和在一起,孔子的伦理理论就会因它的双重性而撕裂——要么陷入宗族主义的泥坑,从而失去伦理理论所必要的普遍性的素质和特征;要么沦为一种抽象的普遍主义,使自己的伦理理论因失去现实社会的依托而丧失生命的活力;要么就不得不因内在的矛盾而从根本上取消。在这里,孔子是把道德判断的一般与判断之后的行为的具体区分开来,既肯定了道德判断的一般性要求,又肯定的道德生活中具体行为的特殊性要求,从而使孔子的道德思想既具有了伦理理论所应当具有的一定的普遍性价值,也保证了它在实践上的一定的可行性。事实上,在自己思想中不同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相冲突的时候,孔子的这种调和方式,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是社会现实要求的表现,因而,从总体上看,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合乎“现实或实践的逻辑”的。所以,正是这种调和,使得孔子的伦理思想在保持自己普遍性理论价值的前提下具有了强大的现实生命力。实际上,这就是孔子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能够为当时社会所选择,并最终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伦理理论流派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具有双重的道德原则——“亲情”原则与“泛爱”原则和双重的价值理念——宗族主义和普遍主义。由于这两种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分别建立在不同的哲学立场之上,并没有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关系,所以,在社会道德生活的运用中,两者必将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矛盾冲突。孔子是通过造成道德判断和道德判断之后的具体行为的某种断裂而使这种矛盾与冲突得以调和的。正是这种外在的调和,成就了孔子伦理思想的时代意义和价值。但是,也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出孔子伦理思想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其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它的道德原则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性之上。这说明孔子的伦理思想在逻辑上是不能统一的,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孔子所持的自然情感主义的道德根源论,从根本上讲,是站不住脚的。其理论的局限性则正表现在成就其理论的时代意义和价值的外在调和方面。正因为这种调和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是社会现实要求的表现,合乎“现实或实践的逻辑”,所以,它也只能在封建宗法主义时代表现出自己的生命力。当那种以家族为主要构成单元的封建宗法社会形式在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浪潮下被冲毁时,孔子所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就必然成为一种被否定或被超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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