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思想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5-07-08 09:37
摘要:在我国,人本思想经历了两次大的演变。一次是由人本到民本的演变,一次是由民本到人本的演变。本文简要回顾这两次演变,希望能够对深化人本理论的认识有所帮助。
关键词:人本;民本;演变
在我国,人本思想经历了两次大的演变。分述如下:
一、由人本到民本
对于这次演变,学术界现在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其主要依据是:(1)中国历史上的人本实质上是民本,准确地讲是君本。人本源自欧洲,是西方舶来品。因此,无所谓由人本向民本演变。(2)“民惟邦本,本固邦宁”[1],我国在夏代就有民本思想,而人本思想则产生于西周以后。因此,即使演变,也是由民本向人本演变,而不是由人本向民本演变。
笔者不同意上述看法。首先,如同欧洲人冲破神权和王权创立了人本主义一样,春秋时期,中国人打破“天”的权威,对人的力量以及人在社会和宇宙中的地位作了一次反省,从此不再盯着外在的神秘力量——天,从自己身上寻找社会变化原因,并在此过程中萌发了人本思想,人不仅成了“神之主”[2]“国之主”[2],甚至国君也要“忠于民”[2](、“利于民”[2]。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诸如“天下为公”[3]、“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4])等史不绝书,人本思想很活跃,中国并非只有民本思想。其次,“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出自《尚书?五子之歌》,“五子之歌今文(《尚书》)无,古文(《尚书》)有”[5],而“古文《尚书》全是伪作”[6]。况且夏处于原始公社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民”的力量还没有显现出来,不存在“民惟邦本”的思想基础。
中国固有的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个体人格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孔子反对将人动物化,反对无视人的尊严,像对待牲畜一样对待人。因此,他不仅反对残害生灵,诅咒始作俑者应该断子绝孙 [7],而且反对强加意志于人,指出“匹夫不可夺志”[8],“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8]。孟子直截了当地要求执政者“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7]“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7]孔子曾经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8]如果主张不能行之于世,宁可流亡海外,也要实现自己的理想。
第二,尊重人的利益要求。“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8],好富恶贫是人的共同心理。孔子不反对人们“求利”“得利”,只是主张“义以为上”[8],不能见利忘义。他公开表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8],只要能致富,就是去干给人提马鞭的差事,他也没有二话。有一次,子贡问孔子:“(如果)这里有一块美玉,藏在匣子里还是找一个能出好价的商人把它卖掉好?”孔子毫不犹豫地回答:“卖吧,卖吧,我就是等待商人的人啊!”[8]
第三,尊重人的物质欲望,反对鱼肉百姓。“食色,性也”[7],抑制人的物质欲望是不人道的。因此,孔子主张“足食”[8],孟子主张“薄税敛”[7],“不以其所以养人者害人”,“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7],“耕者助而不税”[7]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7]季氏富甲天下,冉求当上季氏的总管后把田租提高了一倍,孔子闻讯后立即与他断绝师生关系,鼓励学生鸣鼓击之。
第四,倡导“仁政”,反对“暴政”。君子应当“以佚道使民”[7],在执政过程中“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确保其行为“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8]“苛政猛于虎”[3],孔子反对盘剥百姓。有一次,子贡问孔子:“如果有人广泛地给人好处,而且能帮助大家,这个人是仁人吗?”孔子说:“岂止仁人,简直是圣人呀!”[8])
人本妨碍君本,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情况下,除了被民本取代别无选择。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民本事实上是农本。其主要内容包括:
(1)轻徭薄赋,藏富于民。
(2)勿伤农时,给农事活动提供方便。
(3)实行常平仓制度,防止谷贱伤农。
(4)刺激人口增长。
(5)抑商贾,禁技巧。
(6)设庠序,学而优则仕。
(7)纳谏。
(8)及时赈灾。
总之,就是行使“仁政”。对此,日本学者泷川精辟地总结道:“先王之仁政,一则曰保民,再则曰牧民。盖古昔之天下,以一人君临万民,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息,万民之性命,系于一人之喜怒。一人而行仁政,则兆民安之;一人而行暴政,则百姓皆倒悬。故蚩蚩之氓,惟举首而望仁君,馨香而祝郅治,无所谓参政,更无所谓权利。”[10]
二、由民本到人本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学东渐,人本思想逐步在我国传播开来,并且在法律和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1、国民
“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以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11]
国民与奴隶的区别是,“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12]
去奴隶为国民,实质上就是去臣民为公民,使每个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主人。
2、权利
梁启超认为,“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其根即拔,虽复干植崔嵬,华叶蓊郁,而必归于槁亡,遇疾风横雨,则催落更速焉……国民无权利思想者以之当外患,则槁木遇风雨之类也。”[13](p39)为国家计,他疾呼“为政治家者,以勿催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国民不能得权利于政府也,则争之;政府见国民争权利也,则让之。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13](p39—40)
陈天华把国民权利归结为政治参与权、租税承诺权、外交参与权、生命与财产权、地方自治权、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
不管民主立宪还是君主立宪,国民都有选举议员的权利,都有向官员乃至皇帝、总统提出请求的权利。国民通过议会来行使权力,议会代表国民制定法律,官员乃至皇帝、总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他说:“西方大儒,都说人若没有政治思想,不晓得争权利的,即算不得一个人,虽然没有死,也和死差不多。”中国人应该“把政治思想切实发达起来,拚死拚命,争这政治参与权,不要再任做皇帝、长官的胡做乱为,把中国弄得稀糟,这是争权利的第一项。”[14](p186)“中国比如一个公司,咱们是公司的股东,皇帝、长官不过是从外前(湖北方言,意即外面——引者)请来的当家先生。”[14](p190)当家先生私自把公司卖了,或私自请别人干预公司的事,股东能不说话吗?“各国的国民,是一个人,列位也是一个人,怎么就这样的懦弱?”[14](p192)
思想自由是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言论不自由,一切事情都不能发达。禁止国民议论朝政,上书言事,就像房子快倒了,看守房子的人却不许房东告诉他补救办法、提醒他负责任、要求更换看守人,完全颠倒了主客关系。
3、自由
“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凡人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国民每不惜掷多少形质界之生命,为其重也。”[15]
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曰:“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16]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以后的事。其中,《公司律》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17]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与此同时,现代产权制度逐步确立起来。《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18]这表明产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为个人所有,主流社会开始承认个人产权的正当性。有了经济自由,公民权利就有了经济基础。
1903年,支那子在《浙江潮》上撰文指出,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国家有保护国民法定范围内自由权利的义务。文章还列举了国民的法定自由,即:居住及转移之自由、身体保全之自由、住所安全之自由、书信秘密之自由、集会结社之自由、思想发表之自由、所有之自由以及信教之自由。
1911年11月9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约法》第二章规定:“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信教、居住迁徙、保有财产、营业等自由。保有身体自由,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保有家宅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对于行政官署所为违法损害权力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可向议会陈情,向行政官署陈诉。有任官考试、选举投票即被投票选举之权。有纳税当兵的义务。本章所载人民的权利,于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19]公民自由权见之于法律。
当时有关公民自由权的法律,总是在列举个人自由后加上一个后缀——非依法不得限制之,从而使打着“依法治国”幌子剥夺公民自由的人有可乘之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沿袭了这一失误。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章士钊即撰文指出它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以弥补:“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 of habeas 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引者)。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庭,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兹制者,诚宪法之科律也,吾当亟采之。”[20]但是,章氏的呼吁无人采纳,成了遗留给21世纪中国的一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尚书[m].北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
[2] 左传[m].长沙:岳麓书社,1988.
[3] 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1989.
[4] 荀况.荀子[m].广州:广州书社,2006.
[5]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52.13. [6] 江灏,钱宗武.今古文尚书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5.
[7] 孟子[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8] 论语[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9] 诗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10] 泷川.公法上之人格[n].政法学报,1903(5).
[11] 汪精卫.民族的国民[a].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c].北京:三联书店,1963.83.
[12] 说国民[a].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c].北京:三联书店,1963.72.
[13] 梁启超.论权利思想[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c].北京:中华书局,1989.39.
[14] 国民必读[a].陈天华集[c].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15] 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c].北京:中华书局,1989.45页.
[16] 光绪朝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8.3631.
[17] 公司律[a].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一分册[c].北京:中华书局,1980.128.
[18]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9996.
[19] 汪向阳,张静,刘景泉.宋教仁与民国初年的议会政治[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152.
[20] 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a].章士钊全集[c].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85—86.
[21]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七[c].北京:中华书局,1989.55页.
关键词:人本;民本;演变
在我国,人本思想经历了两次大的演变。分述如下:
一、由人本到民本
对于这次演变,学术界现在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其主要依据是:(1)中国历史上的人本实质上是民本,准确地讲是君本。人本源自欧洲,是西方舶来品。因此,无所谓由人本向民本演变。(2)“民惟邦本,本固邦宁”[1],我国在夏代就有民本思想,而人本思想则产生于西周以后。因此,即使演变,也是由民本向人本演变,而不是由人本向民本演变。
笔者不同意上述看法。首先,如同欧洲人冲破神权和王权创立了人本主义一样,春秋时期,中国人打破“天”的权威,对人的力量以及人在社会和宇宙中的地位作了一次反省,从此不再盯着外在的神秘力量——天,从自己身上寻找社会变化原因,并在此过程中萌发了人本思想,人不仅成了“神之主”[2]“国之主”[2],甚至国君也要“忠于民”[2](、“利于民”[2]。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诸如“天下为公”[3]、“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4])等史不绝书,人本思想很活跃,中国并非只有民本思想。其次,“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出自《尚书?五子之歌》,“五子之歌今文(《尚书》)无,古文(《尚书》)有”[5],而“古文《尚书》全是伪作”[6]。况且夏处于原始公社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民”的力量还没有显现出来,不存在“民惟邦本”的思想基础。
中国固有的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个体人格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孔子反对将人动物化,反对无视人的尊严,像对待牲畜一样对待人。因此,他不仅反对残害生灵,诅咒始作俑者应该断子绝孙 [7],而且反对强加意志于人,指出“匹夫不可夺志”[8],“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8]。孟子直截了当地要求执政者“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7]“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7]孔子曾经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8]如果主张不能行之于世,宁可流亡海外,也要实现自己的理想。
第二,尊重人的利益要求。“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8],好富恶贫是人的共同心理。孔子不反对人们“求利”“得利”,只是主张“义以为上”[8],不能见利忘义。他公开表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8],只要能致富,就是去干给人提马鞭的差事,他也没有二话。有一次,子贡问孔子:“(如果)这里有一块美玉,藏在匣子里还是找一个能出好价的商人把它卖掉好?”孔子毫不犹豫地回答:“卖吧,卖吧,我就是等待商人的人啊!”[8]
第三,尊重人的物质欲望,反对鱼肉百姓。“食色,性也”[7],抑制人的物质欲望是不人道的。因此,孔子主张“足食”[8],孟子主张“薄税敛”[7],“不以其所以养人者害人”,“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7],“耕者助而不税”[7]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7]季氏富甲天下,冉求当上季氏的总管后把田租提高了一倍,孔子闻讯后立即与他断绝师生关系,鼓励学生鸣鼓击之。
第四,倡导“仁政”,反对“暴政”。君子应当“以佚道使民”[7],在执政过程中“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确保其行为“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8]“苛政猛于虎”[3],孔子反对盘剥百姓。有一次,子贡问孔子:“如果有人广泛地给人好处,而且能帮助大家,这个人是仁人吗?”孔子说:“岂止仁人,简直是圣人呀!”[8])
人本妨碍君本,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情况下,除了被民本取代别无选择。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民本事实上是农本。其主要内容包括:
(1)轻徭薄赋,藏富于民。
(2)勿伤农时,给农事活动提供方便。
(3)实行常平仓制度,防止谷贱伤农。
(4)刺激人口增长。
(5)抑商贾,禁技巧。
(6)设庠序,学而优则仕。
(7)纳谏。
(8)及时赈灾。
总之,就是行使“仁政”。对此,日本学者泷川精辟地总结道:“先王之仁政,一则曰保民,再则曰牧民。盖古昔之天下,以一人君临万民,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息,万民之性命,系于一人之喜怒。一人而行仁政,则兆民安之;一人而行暴政,则百姓皆倒悬。故蚩蚩之氓,惟举首而望仁君,馨香而祝郅治,无所谓参政,更无所谓权利。”[10]
二、由民本到人本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学东渐,人本思想逐步在我国传播开来,并且在法律和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1、国民
“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以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11]
国民与奴隶的区别是,“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12]
去奴隶为国民,实质上就是去臣民为公民,使每个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主人。
2、权利
梁启超认为,“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其根即拔,虽复干植崔嵬,华叶蓊郁,而必归于槁亡,遇疾风横雨,则催落更速焉……国民无权利思想者以之当外患,则槁木遇风雨之类也。”[13](p39)为国家计,他疾呼“为政治家者,以勿催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国民不能得权利于政府也,则争之;政府见国民争权利也,则让之。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13](p39—40)
陈天华把国民权利归结为政治参与权、租税承诺权、外交参与权、生命与财产权、地方自治权、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
不管民主立宪还是君主立宪,国民都有选举议员的权利,都有向官员乃至皇帝、总统提出请求的权利。国民通过议会来行使权力,议会代表国民制定法律,官员乃至皇帝、总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他说:“西方大儒,都说人若没有政治思想,不晓得争权利的,即算不得一个人,虽然没有死,也和死差不多。”中国人应该“把政治思想切实发达起来,拚死拚命,争这政治参与权,不要再任做皇帝、长官的胡做乱为,把中国弄得稀糟,这是争权利的第一项。”[14](p186)“中国比如一个公司,咱们是公司的股东,皇帝、长官不过是从外前(湖北方言,意即外面——引者)请来的当家先生。”[14](p190)当家先生私自把公司卖了,或私自请别人干预公司的事,股东能不说话吗?“各国的国民,是一个人,列位也是一个人,怎么就这样的懦弱?”[14](p192)
没有租税承诺权,立宪政体就是一句空话。“世间有要人出钱不告人家用钱的出向的理由吗?出了钱文,毫不问一问,任他乱丢,也算是一个人吗?”大家应该“逼迫政府把一年之中所要用的,照实先向国民呈一张预算表;国民将每年应收若干,应出若干,细细查清,又当派人四处调查收税实数,总不准有一项多征,一毫中饱,这是顶不可缓的。”[14](p190)
思想自由是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言论不自由,一切事情都不能发达。禁止国民议论朝政,上书言事,就像房子快倒了,看守房子的人却不许房东告诉他补救办法、提醒他负责任、要求更换看守人,完全颠倒了主客关系。
3、自由
“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凡人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国民每不惜掷多少形质界之生命,为其重也。”[15]
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曰:“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16]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以后的事。其中,《公司律》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17]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与此同时,现代产权制度逐步确立起来。《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18]这表明产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为个人所有,主流社会开始承认个人产权的正当性。有了经济自由,公民权利就有了经济基础。
1903年,支那子在《浙江潮》上撰文指出,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国家有保护国民法定范围内自由权利的义务。文章还列举了国民的法定自由,即:居住及转移之自由、身体保全之自由、住所安全之自由、书信秘密之自由、集会结社之自由、思想发表之自由、所有之自由以及信教之自由。
1911年11月9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约法》第二章规定:“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信教、居住迁徙、保有财产、营业等自由。保有身体自由,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保有家宅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对于行政官署所为违法损害权力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可向议会陈情,向行政官署陈诉。有任官考试、选举投票即被投票选举之权。有纳税当兵的义务。本章所载人民的权利,于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19]公民自由权见之于法律。
当时有关公民自由权的法律,总是在列举个人自由后加上一个后缀——非依法不得限制之,从而使打着“依法治国”幌子剥夺公民自由的人有可乘之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沿袭了这一失误。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章士钊即撰文指出它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以弥补:“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 of habeas 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引者)。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庭,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兹制者,诚宪法之科律也,吾当亟采之。”[20]但是,章氏的呼吁无人采纳,成了遗留给21世纪中国的一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尚书[m].北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
[2] 左传[m].长沙:岳麓书社,1988.
[3] 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1989.
[4] 荀况.荀子[m].广州:广州书社,2006.
[5]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52.13. [6] 江灏,钱宗武.今古文尚书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5.
[7] 孟子[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8] 论语[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
[9] 诗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10] 泷川.公法上之人格[n].政法学报,1903(5).
[11] 汪精卫.民族的国民[a].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c].北京:三联书店,1963.83.
[12] 说国民[a].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c].北京:三联书店,1963.72.
[13] 梁启超.论权利思想[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c].北京:中华书局,1989.39.
[14] 国民必读[a].陈天华集[c].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15] 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c].北京:中华书局,1989.45页.
[16] 光绪朝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8.3631.
[17] 公司律[a].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一分册[c].北京:中华书局,1980.128.
[18]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9996.
[19] 汪向阳,张静,刘景泉.宋教仁与民国初年的议会政治[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152.
[20] 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a].章士钊全集[c].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85—86.
[21]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七[c].北京:中华书局,1989.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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