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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适婚青年婚姻挤压状况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31 11:00

本文选自《社会科学论坛》2013年第2期,版权归作者和原期刊所有。

【作者简介】郑晓茹,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学。
  陆卫群,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而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婚姻领域内的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结构的逐步变化,婚姻市场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即婚姻挤压。婚姻挤压是指由于婚姻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男性与可供选择的女性比例失调而导致部分男性或女性不能按照传统的标准或期望来选择未来配偶的现象[1]。近年来,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的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正常范围为103-107,2009年人口出生性别比达到119.45),中国婚姻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问题,而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更多地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或贫困地区。专家预测,2013年之后,中国每年男性过剩人口将在10%以上,平均每年约有120万男性在婚姻市场上找不到初婚对象。在中国社会的最底层和贫困的农村地区将悄然出现一个“光棍阶层”。婚姻挤压问题显然是一个社会学的事实,它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在严峻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要深入思考引发婚姻挤压现象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婚姻挤压的后果又有哪些,到底谁是婚姻市场中婚姻挤压的真正承受者。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地区初婚市场[2]中的适婚青年为研究对象,应用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村地区的婚姻挤压状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研究设计和样本基本情况
  1.研究对象。本文选择了2009年农村地区的未婚男女青年为研究对象,具体的研究对象限定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而进入初婚市场的男性和女性青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将青年年龄限定为15岁-34岁,本文特别将男女人口的初婚年龄分别限定在22岁-34周岁与20岁-32周岁范围内[3]。
  2.研究方法。本文主要以文献法作为资料的收集方法,分析资料主要来源于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对资料的分析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运用Excel和SPSS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3.测度方法。对于婚姻挤压的测度,国内外学者已提出了许多方法,目前主要运用的有同龄性别比方法、相对性别方法、婚姻性别比方法等指标。其中,婚姻性别比方法被学者使用较多,因其操作简易且考虑到了男女结婚年龄差模式。郭志刚于2000年提出了关于婚配性别比的计算方法,他指出:婚配性别比是指婚姻市场中人们按理想的夫妇年俩差模式进行择偶,可供选择的男性人口与可供选择的女性人口之比。这里的理想夫妇年龄差范围通常为-1-4岁,这是婚配性别比计算方法的一般假定。为了便于操作,本文采用郭志刚的婚配性别比的计算方法。
  4.样本基本情况。本文选择了2009年中国农村未婚青年人口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数据(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了1882个县(市、区)、3460个乡(镇、街道)、11748个调查小区中的116万人。全国抽样比为0.873‰,选取适婚而未婚的20岁-34岁的男女青年为样本,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统计资料表明,2009年我国在22岁-34岁男性人口中,共有16123万男性未婚,占总人数的32.72%,在20岁-32岁的女性人口中,共有14692万人未婚,占总人数的29.41%。
  三、农村地区青年婚姻挤压的
  现状及原因
  1.婚姻挤压现状。由前文所述,本文对婚姻挤压的测度方法采用的是郭志刚提出的婚配性别比计算方法。其中分为男性婚配性别比和女性婚配性别比,男性婚配性别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表示X岁男性婚配性别比;为X男性人口数量; 为与X岁男性匹配的婚龄差为X-Y岁的Y岁女性人口数量; 表示婚龄差为X-Y岁的夫妇比重。简单地说来,对于X岁男性而言,其婚配性别比为X岁男性人数与可供其选择的理想婚龄差范围内的女性人数之比(以女性为100)。同样地,女性婚配性别比可用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
  该公式表示:Y岁女性婚配性别比为可供Y岁女性选择的理想婚龄差范围内的男性人口与Y岁女性人口之比(以女性为100)。
  关于理想婚龄差模式,郭志刚根据调查资料假定理想的夫妇年龄差模式,如下表所示:
  上述两个公式分别反映的是不同年龄的男性和女性所面临的婚姻挤压程度,还不足以反映整个初婚市场的婚配挤压程度。对于整个初婚市场而言,其婚配性别比表现为初婚市场所有可供选择的男性与所有可供选择的女性之比。整个初婚市场的婚配性别比可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表示为可供Y岁女性选择的男性人口数,表示为可供X岁男性选择的女性人口数量。
  婚配性别比的计算方法充分地考虑了男女婚配年龄差,这也符合传统的一般的择偶标准和婚配逻辑。本文在利用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上述婚配性别比的计算方法,得出了相关结果,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男性的婚配性别基本上高于100(除了24岁和25岁男性),这说明其余岁数的未婚男性人口数量超过了可供选择的未婚女性人口数量,尤其是从26岁起,男性的婚配性别比迅速增加,到了34岁时,已达到了824.37,这足以表明男性在初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婚姻择偶情况不容乐观。同样地,从女性婚配性别比来看,其婚配性别比基本上也高于100,这表明可供女性选择的理想婚龄差范围内的男性人口数高于未婚女性的需求。而表中所显示的20岁-22岁的女性婚配性别比低于100,且数值偏小,这是因为与该年龄段女性匹配的男性还未进入婚姻市场。因此,无论是从男性婚配性别比还是女性婚配性别比来看,男性在初婚市场中都处于供过于求的剩余状态。
 另外,对于整个初婚市场而言,根据计算所得,整个初婚市场的婚配性别比为193.48,这个数字可以解释为:20岁-32岁女性可供选择的所有男性人口与22岁-34岁男性可供选择的所有女性人口之比为193.48,远远超于100。显然,未婚男性青年人口过多,大大超出了可与之匹配的未婚女性青年人口数量。因此,在农 村地区的整个初婚市场中,男性是婚姻挤压的承受者,并且受挤压的程度很高。
  2.农村男性青年受婚姻挤压的原因。农村男性青年成为了婚姻挤压的承受者,其中原因错综复杂,本文将从社会学角度对此原因进行探讨。(1)农村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男轻女”“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生育文化,而在受传统文化熏陶更加深重的农村还普遍延续着这种传统文化。这些观念使得农村人形成了特有的生育动力和生育指向,年轻夫妻从结婚之日起就有了多生多育儿子的目标,男孩偏好的思想观念使得出生性别比偏高,进而影响了人口性别比,人口性别比的失调,尤其是进入婚龄的男女比例不平衡对未来的婚姻市场出现婚姻挤压情况埋下了隐患。(2)择偶观念的影响。在男女婚配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择偶坡度,通常情况是“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女性往往会寻找比自己条件要高的男性,比如在年龄、学历、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择偶观念及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城市文化的影响。根据《2009年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受访的农业户口的农村女性中,仅有0.7%的女性愿意选择农民为结婚对象,这说明大部分农村女性已不愿意与农民结婚,进而表明了一个更加残酷的现实:农村男性择偶非常困难,农村男性婚姻挤压状况严重。(3)婚姻消费。根据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结婚习俗,婚姻缔结者中的男方要向女方提供结婚彩礼,这在农村地区更是不能违背的婚俗。然而近年来,结婚彩礼逐年被抬高,这使得较为贫困的农村男青年陷入了结婚难的困境。据不完全统计,部分县区农村在2005年的结婚彩礼钱是2.6万元以上,2006年的彩礼钱是2.7万元以上,2007年的彩礼钱是2.8万元以上,2008年的彩礼钱是2.9万元以上,2009年的彩礼钱是3万元以上,2010年的彩礼钱是4万元以上,有的地方动辄三五万元,多则还要七八万元。由此可见,农村结婚彩礼钱逐年上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这仅仅只是结婚彩礼钱,结婚的费用并不只有彩礼钱,还有其他开支。如此高昂的结婚费用,让本来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青年农民不堪重负,对婚姻也有可能会表现出望而却步的态度,他们不得不成为婚姻挤压的承受者。(4)人口流动。对于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如何导致农村男性青年遭受婚姻挤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男性青年的流动来看,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对人口地域流动束缚的松动,广大农村青年涌向城市,在城市务工求生存。然而,他们面临着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约束,他们始终被排除在城市之外,没有办法真正获得城市市民的身份,在城市中安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们被戴上了“农民工”的帽子,作为城市的漂泊者,很少有城里的姑娘愿意把终身托付给一个漂泊者。无奈之下,回乡成了许多农民工的选择,然而村里的适婚女性也早已嫁为人妻。其次,从农村女青年流动来看,主要是农村女青年的婚姻迁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男青年婚姻挤压情况。同样是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农村女青年也会选择进城务工,成为城市的建设者。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反映,农村劳动年龄内人口的迁移原因中,“务工经商”和“婚姻迁入”是两种主要形式;15岁以上的农村迁移者中,女性占到48.3%,在410.9万的婚姻迁移者中,女性比例高达91.4%[5]。对于农村女青年而言,进城务工是一种契机,这不仅可以暂时满足农村女青年对富裕生活和发展机会的需求,而且也可能会使他们获得长久稳定的富裕和发展的机会,因此很多农村女性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嫁入城市当作一种追求幸福的目的和手段。从农村女性婚姻迁移的角度看,农村男青年的婚姻问题势必会受到影响,他们面临的情况就是可选择的婚配对象不断减少,无奈而成为“光棍圈”中的一员。
  四、农村男性青年受婚姻挤压的影响
  农村男性青年受婚姻挤压不仅仅是青年农民的个人问题,广泛的影响力已使它上升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农村男青年的婚姻挤压问题将会产生如下影响。
  1.婚姻挤压不利于农村单身男青年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对于遭受婚姻挤压的男青年而言,被迫未婚的境况首先会影响到他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婚姻是人类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性生活也是一个成年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人的生理需求排在第一位,可见满足生理需求的重要性。在狭窄的婚姻市场中,当女性资源相对缺乏时,许多农村男青年沦落为“光棍”,适婚而未婚的男青年由于长期保持单身状态,在生理需求上无法得到基本满足,进而会给其带来心理或者精神创伤,其心理健康会受到极大影响,有可能会产生“认为自己无能无用”的负面心理和情绪,对以后有可能发生的婚姻事实失去应有的信心。
  2.引发更多的犯罪现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当相当数量的男性的正常性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势必会使社会增加许多不安、躁动、不稳定的因素。“性的关系是一种先于文化的原始的关系,这种强烈的冲动可能销毁一切后期的、用社会力量所造下的身份”[6]。另外,国外的一些研究已经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在贫困山区充斥着大量的性饥渴的成年男人,从心理学角度看这样的社区会更有暴力、酗酒、犯罪倾向。加拿大心理学家尼尔·威纳和克里斯迪恩·麦斯奎达认为男性比例高的社会更倾向于使用暴力[7]。被排挤在婚姻市场之外的男性青年的堆积增大了社会的危险性,犯罪率也因此有所上升。而在受害者的群体中,妇女自然是最大的受害者,妇女被拐卖、被性侵犯、被虐待的案件不在少数。当然,那些留守在农村的女性也有可能会受到伤害,留守在农村家庭中的妇女或儿童显然是“弱势中的弱势”,遭强奸、猥亵、受侮辱的情况亦不鲜见。因此,婚姻挤压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
 3.冲击原有的婚姻模式。在正常情况下,合法的婚姻缔结应该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两性一对一地结合组建家庭。然而,在婚姻挤压的困扰下,农村地区催生了许多畸形的婚姻模式现象,如拐卖婚、骗婚、未成年婚等。婚姻中也悄然滋生了一个黑色交易市场,买卖双方以弱势妇女为交易对象,一方付钱从另外一方手里得到拐骗来的妇女,以满足自己的婚姻需求。遭 受婚姻挤压的男性青年在婚姻市场中走投无路时,就有可能采取极端的办法来解决婚姻问题,如买婚、骗婚。如此违背道德伦理的婚姻模式为婚姻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市场秩序,目前个别的买婚、骗婚现象有可能会变得普通。
  五、关于缓解农村适婚男青年婚姻挤压问题的思考
  由前文所述,农村地区男青年的婚姻挤压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限于个体层面,也波及到了社会层面。因此,农村男青年的婚姻挤压现象,不仅是个体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不仅是婚姻问题,同样也是社会再生产的问题。如何缓解婚姻挤压问题及协调婚姻市场迫在眉睫,笔者认为缓解该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弱化性别偏好,控制出生性别比。
  在农村地区,传统的性别意识还相当顽固,人们对男女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反差,大部分农民依旧抱着“女不如儿”“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想法,对男孩的偏好影响了人们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社会应构建一种新的现代性的生育文化,替代传统的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生育文化。从教育上着手,大力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孩也是社会的建设者”的思想,促使人们树立男女平等、性别平等的意识。2003年,国家在“关爱女孩行动”中明确提出“消除性别歧视要从怀孕抓起,倡导男女平等要从娃娃开始”的理念。性别平等意识的建立,有利于平衡出生性别比。此外,控制出生性别比的另外一个有效办法是从法律上加强对女婴的保护。自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开始流传以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现象屡见不鲜,在农村地区也存有此现象。在不少农村地区,由于对男孩的强烈偏好,许多农民会选择终止女性胎儿的妊娠。更有甚者,有些农民在女性婴儿出生后,会采取弃婴的行为,以减少家庭负担。女性婴儿的非自然死亡显然会影响人口性别比,因此,要保护女婴安全急需进一步加强法律措施,将法律、法规落在实处,从具体环节上严格执法,以保证女婴的出生与存活。同时,这还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将出生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从长远来看,弱化性别偏好,平衡和控制出(下转第248页)(上接第242页)生性别比有利于保证初婚市场中适婚男女的比例,不至于使男性青年陷入遭受婚姻挤压的境地。
  综上所述,缓解农村地区男性青年的婚姻挤压问题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由于其形成的原因涉及到人们的思想意识,这一点已经足以使婚姻挤压成为棘手问题。无论如何,为了有效控制农村地区的婚姻挤压程度,还是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系统,其中可能包括管理婚姻市场运行的对策、控制出生性别比对策、婚姻政策等等,具体的对策及措施还有待我们对农村男性青年婚姻挤压的问题的进一步考察与研究。
  注释:
  [1]郭志刚、邓胜国:《中国婚姻挤压研究》,载《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年第3期。
  [2]婚姻不只是包括初婚,还包括再婚,因此婚姻市场也存在初婚市场和离婚、丧偶者的再婚市场,本文只针对初婚市场进行研究。
  [3]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夫妻婚龄差都是男大于女2岁-3岁,甚至更多。即男女婚配遵循一般的异队列原则,且男性更倾向于选择后出生队列中的女性为偶。
  [4]郭志刚等人根据计算试验,用婚配性别比方法的分析结果对这一分布设定值的敏感性并不是很强,稍微变化上述假设分布对计算结果影响不太大。
  [5]谭 深:《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性别差异》,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
  [6]费孝通:《生育制度》第8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7]《分析性别比例与安全关系 男多女少是暴力之源?》,据千龙新闻网20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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