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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的幸福观的理解策略

发布时间:2015-07-31 11:00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53-02
  幸福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伦理学家们探讨的课题,有人认为幸福就是物质欲望的满足,有人认为幸福就是精神的安宁,也有人认为幸福就是物质欲望的满足和精神安宁二者的结合。从古希腊到现在,在伦理学史的长河中出现了诸如禁欲主义幸福论、快乐主义幸福论、基督教幸福论、功利主义幸福论等诸多流派,以至历代关于幸福的定义多达几百种,但不幸的是幸福的概念是如此的模糊,虽然人人都想得到幸福,但谁也不能把自己想要的幸福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
  康德的幸福观是启蒙时代的产物,康德在批判中世纪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人追求现世幸福的正当性,同时,他又批判了同禁欲主义对立的享乐主义幸福观和个人主义幸福观,提倡理性和尊严,把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严格限制在道德的范围内,并提出了“至善是幸福与道德的统一”的命题,最终使德性和幸福置于“至善”之下。康德在其著作中也多次提到幸福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是:“幸福,亦是对自己的状态的满足”。
  人具有双重性是康德幸福观哲学的基石,也就是说人既有感性的一面又有理性的一面,是感性与理性的结合。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人对幸福的追求永远是排在第一位的,追求幸福是人类所有活动的指导原则,同时人是理性的,是世界上唯一能作出目的选择的存在者,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由意志会使人优先满足自己的自然欲望,从而对感性世界发生作用。人的本质是理性的,这个特性使得人们不仅会把满足欲望作为幸福的最高准则,也会使道德作为幸福的评判标准之一。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每个人都在自觉的追求幸福,欲望和道德会在这个过程中左右人的行为。康德认为一切按幸福原则实施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善的,但追求幸福的行为不像道德律的行为那样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而是一种相对的、有条件的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都不一样,这同人自身的能力、知识和情感的状态相关,当人处在不同的状态时,其想得到的幸福是不一样的,但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幸福去做破坏道德的事情时,这种行为便不是善,而是恶。因此康德得出结论:“基于对偏好的满足的感性的(非本真地如此称谓)满意,无论它是如何巧妙地挖空心思想出的,都永远不能适合人们对此所设想的东西,因为偏好是易变的,随着人们让它们受到的优待而增长,并且总是留下一个比人们想到去填满的还要更大的壑洞”。“一种开化了的理性越是意在生活与幸福享受,人离真正的满意就越来越远”。这说明了如果一味地追求偏好的满足,不管是满足个人的还是全人类的偏好,那么就会离真正幸福的道路越来越远,这也就否定了伊壁鸠鲁所提出的以感性为基础的幸福观。
  康德进一步指出,除了以感性为基础的幸福外,还有一种叫做“自我满意的”“道德上的幸福”,康德认为不能把“道德上的幸福”理解为“保证永远拥有自然幸福的,对自己的自然状况的满足感(摆脱了灾难并且享受者日益增长的乐趣)”,而是要把它理解为“保证永远拥有一种一直在善中向前进的(永不脱离善的)一直的现实性和坚定性;因为人们只要确信这样一种意念是恒定不变的,那么,持久地‘追求上帝的国’这也无非就是知道自己已经拥有这个国”,也就是拥有了自然的幸福。在康德看来,当人作为感性的存在时,幸福就是偏好的满足,其缺陷在于过分强调个人感受,而每个人对于幸福的感受又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无法归纳出幸福的本质,况且并非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手段都是道德的,这又违背了作为理性存在者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当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时,幸福就是自我满意的“道德上的幸福”,而道德行为应该完全出于义务,为义务而义务,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的欲求,否则就失去了其道德价值,其缺陷在于过分强调道德律,进而忽视了人作为感性存在者对欲望的追求,违背了人的自然属性。道德之所以能够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是意志自由的结果,意志自由使人们可以不受自然欲望的驱使,作出复合理性的决定。因为如此,一切的道德实践才成为可能。另一方面,自由虽然是一种假设,但它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可以用道德法则去证明人是有自由的。
  为了使人的感性幸福和理性幸福达到统一,康德提出了至善论。他认为:“德行(作为得到幸福的配当)是所有向我们显现为值得向往的东西的无上条件,从而也是我们对于幸福的全部追求的无上条件,因而也就是无上的善……但因此它就还不是作为有限的德性存在着的欲求能力之对象的全部即完满的善;因为要成为这样一种善,还要求幸福。”至善应该包括德性和幸福。但是道德和幸福的地位不是并列的,幸福需要以道德为前提,因为如果缺少了道德,生活中又遭遇了不幸,那么就有可能走向歧途,而且康德认为,由追求幸福而产生道德是不可能的,因为追求幸福的手段如果没有道德约束,那么就有产生恶的可能,但是由追求道德而产生幸福,则是必然的,不是虚幻的。因此康德指出:“幸福不是本身就是善,而只在行为和道德律一致这个条件之下才是善的”,只有德行才能居于最高地位,至善要求德行和幸福的统一,但德行并不包含幸福,幸福也不包含德行,二者之间没有一个必然的联系,由此康德提出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要么对幸福的欲求必须是德行的准则的动因,要么德行准则必须是对幸福起作用的原因”,通俗来说就是:对幸福的追求必须是道德的,道德必须让人感到幸福。前者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后者在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现世中作为意志规定的后果,原因和结果的一切实践的连结都不是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知识和将这种知识用于自己的意图的身体上的能力,因而不可能指望在现世通过严格遵守道德律而对幸福和德行有任何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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