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上追求理性尊严与独立价值的关系分析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2)03-0196-05
在古希腊哲学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技术实践都被作为一种脱离了人文因素的有实用目的性的活动,直到康德的“批判哲学”才进一步确立了具有伦理道德意蕴的技术实践概念。在西方哲学史上,康德首先对人类的理性能力进行了严格而系统的审查。他提出了“人是什么”[1]的问题,并将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康德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实践概念,并试图通过上升的道路在形而上学层面将二者统一起来。同时,他认为技术实践具有功利性质,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必须在理性的指导下并完全按照实践理性自身的法则去行动,才能彻底摆脱感性的欲望,进入道德律令的领域——绝对地提升人的价值、尊严与主体性的道德自律之境。
一、与“道德实践”相区别的“技术实践”
在康德的语境中,“哲学被划分为在原则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即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部分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实践部分(因为理性按照自由概念所进行的实践立法就是这样被命名的)”[2]6。但由于人们长期混淆了现实和物自体领域内的活动,对实践概念存在普遍的误读,为了真正厘清实践概念,康德将实践概念区分为“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两部分。“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属于现象领域和认识论,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即“技术地实践”;“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属于物自体领域和本体论,是人们运用道德法则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实践活动,即“道德地实践”,这两部分构成了康德实践的完整内涵。这两种实践分属于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如果规定这原因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但如果它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上实践的”[2]6。康德的技术实践充分吸收了古希腊哲学的思想,认为技术实践涉及制作和生产等实用性的技艺,即对自然物的模仿和创制,“我们由于在自然产物中发现的这种目的类似物而把这种自然地处理方式(自然原因性)称之为技艺”[2]242。康德的技术是一种“雇佣的艺术”,并作为一种熟巧表现为人的实践能力。康德认为:这种熟巧是人机械地为别人的舒适和方便提供生活必需品。那些“按照某些能在感官世界中规定自己的因果性的力学性法则”[3]而作出的行动也属于技术地实践。“一切技术上实践的规则(亦即艺术和一般熟练技巧的规则,或者也有作为对人和人的意志施加影响的熟练技巧的明智的规则)就其原则是基于概念的而言,也必须只被算作对理论哲学的补充。”
“技术地实践”遵循的是“自然的概念”,是感性的、经验的,属于认识论和现象领域,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自然规律,由知性立法;“道德地实践”遵循的是“自由的概念”,是抽象的、超验的,属于本体论领域,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和行为规范,由理性立法。“作为感官之物的自然概念领地和作为超感官之物自由概念领地之间固定下来了一道不可估量的鸿沟。”[2]10康德划分并区别了两种不同的实践,但他并没有就此割裂两者,而是努力搭建沟通此岸与彼岸的桥梁。
“技术地实践”与“道德地实践”之间的鸿沟体现的是“自然”与“自由”的对立,只有在以理性为依据的原则层面上两者才有可能沟通,而联系此岸与彼岸世界的就是康德的判断力。“我们全部认识能力有两个领地,即自然概念的领地和自由概念的领地,因为认识能力是通过这两者而先天立法的。”[2]8康德对两种实践的沟通是在形而上学层面完成的,两种实践都服从并统一于最终目的。一切其他目的都从属于最终目的,并在它之中统一起来。道德实践就是最高意义的实践,就此而言,人类所有其他的活动都因从属于人类追求至善的使命而成为“实践的”。道德律通过人类活动而在现实中得到“实践”,康德将两种实践以这样的方式联系在一起。两种实践关联的建立并不说明它们的地位是同等的,康德认为:“道德地实践”应当对“技术地实践”有某种影响,很明显,康德用“道德地实践”统摄“技术地实践”,用自由统摄自然,用理性统摄知性,这充分表明在康德哲学中实践理性占有优先地位。
康德从自在的存在者的意志自由出发寻求普遍的实践法则,希望厘正人们对实践的误解和误用,他赋予实践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理解的内涵。康德将“技术地实践”作为人类重要的实践活动方式提出来,表明他已经敏锐地意识到: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已经凸显出来。
二、技术实践主体性的凸显:“人为自然立法”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这一命题。“人为自然立法”即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法,而不是为物自体立法。那么,人为自然立法的前提,即人为自然立法何以可能,就成为康德必须回答的问题。
人之所以能够成为立法者是因为“人是一种理性存在”。理性的本性就在于要追求一种无条件的、绝对完满的知识,要超越感性经验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由于人是理性存在,实践中的人才具有了自由意志,成为自由自觉的主体,在实践中发挥能动性。
在实践中正是人的自由的、能动的本质将人与动物最终区别开来,使人高于自然,并使人有能力为自然立法。康德提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利用“技术性素质”、“实用性素质”和“道德性素质”,这些是人高于动物的表现。人可以利用与意识相连接的技术性(机械性的)素质巧妙地利用别人达到目的(实用性素质),并按照自由的原则对待自己和别人(道德性素质)。“技术性素质”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否则,第一个人就会在他所遇到的第一个危险中死去,“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其特性已经在他的手、手指和指尖的形态构造上,部分是在组织中,部分是在细微的触觉中表现出来。大自然使他变得灵巧起来,这不是为了把握事物的一种方式,而是不确定地为了一切方式……通过这些
,人类的技术或机械性的素质就标志为一个有理性的动物的素质了”[4]263。但仅仅这些是不够的,人还必须经过教化获得具有交往特点的“实用素质”,从而成为有规矩的生物,即使安逸和舒适的诱惑很大,“但人却更积极地与将他束缚于其本性的野蛮之中的障碍作斗争,来建立自己人类的尊严”[4]265。人的理性还在于人的创造性,康德指出:“人具有一种自己创造自己的特性,他有能力根据自己的目的来使自己完善化;他因此可以作为天赋有理性能力的动物而自己把自己造成为一个理性的动物”[4]263。人的这些高于其他动物的特性是“为自然立法”的前提。
由于一切知识都是经过了人的先天认识能力的加工的,人的感性和知性都具有普遍必然性,“在人类知识中会现实地有这样一些必然的和在严格意义上普遍的、因而纯粹的先天判断”[5]3,所以,经它们加工的知识也具有普遍必然性,从而科学知识成为可能。但知性不是从自然界获得规律,而是由人为自然颁布规律。康德指出:人在进行科学实验之前必须按照理性自身的原理制订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验,不能盲从于自然。人的感性易受经验条件的影响,是易变的,受自然的因果必然规律支配;而人的理性不受感性的影响,只听从自己的理性意志,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始终坚持用“道德地实践”统摄“技术地实践”。“理性必须一手执着自己的原则(唯有按照这些原则,协调一致的现象才能被视为法则),另一手执着它依据这些原理而设想出来的实验,而走向自然,虽然是为了求教于她,但不是以小学生的身份复述老师想要提供的一切教诲,而是以一个受人命的法官的身份迫使证人们回答他向他们提出的问题。”[5]13这不仅恢复了人的主体性原则,而且指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导性。总之,“人为自然立法”高扬了人对自然的主体性地位,使人们对现象世界的改造活动得以确证。
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意味着人的行动要遵循道德法则,以理性为尺度,这是人为自身立法。“人为自身立法”是人按理性要求的行为,与“人为自然立法”同样是理性自我立法的表现。为自身立法并非否定人的主体性,而是对主体的进一步确立,是人的理性的另一种表现。
康德虽然认为人有超越自然的能力,但同时也指出技术实践的规则受制于客观必然性。人的意志要遵循自然的客观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由意志,“独立的自然美向我们揭示出大自然的技巧,这种技巧使大自然表现为一个依据规律的系统,这些规律的原则是在我们自己全部的知性能力中都找不到的”[2]84。这种在人类知性中找不到的自然界的规律充分说明了康德已经认识到技术实践后果的不确定性。尽管有理性指导技术实践,但人们对自然的改造充满了无法预知的风险,在自然面前人应该有所敬畏,人要“为自身立法”。“险峻高悬的、仿佛威胁着人的山崖,天边高高汇聚挟带着闪电雷鸣的云层,火山以其毁灭一切的暴力,飓风连同它所抛下的废墟,无边无际的被激怒的海洋,一条巨大河流的一个高高的瀑布,诸如此类,都使我们与之对抗的能力在和他们的强力相比较时成了毫无意义的渺小。”承认人在自然面前的渺小,并不是否认理性,这一思想恰恰是人类自我反思的结果,是理性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所遭受的来自于外部和来自于人类自身的磨难也在增加,一方面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要面临自然灾害、疾病等等;另一方面,人类自身的矛盾也将人类置于自造的磨难中,甚至进行着“毁灭自己同类的工作”,从而造成“绝大多数人保持在受压制、辛苦劳累而很少享受的状态中”[2]288。因此,人类需要对自身进行约束。在处理自然与人的关系的实践中必须遵从道德律,才能不失去尊严、崇高和独立性。
人在技术实践中对自然的主体性地位是确定的,但在技术实践中人对自然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由于技术实践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技术实践后果的不确定性,人类作为具有理性能力和创造力的物种,虽然自然的强力使人认识到自身的无力,但却激发了另一种能力,“能把我们评判为独立于自然界的,并揭示了一种胜过自然界的优越性……人类在这里,哪怕不得不屈服于那种强制力,仍然没有在我们的人格中被贬低。自然界由于他在我们心中唤起了我们的(非自然的)力量,以便把我们所操心的东西(财产、健康和生命)看做渺小的”[2]101。这种被激发的能力就是人类的反思批判的理性能力。这种能力使人的行为遵循“道德律”。虽然技术实践是“作为劳动、即本身并不快适(很辛苦)而是通过它的结果(如报酬)吸引人的事情、因而强制性地加之于人”[4]147,但人是可以为了更大的收益而作出暂时牺牲的理性存在。
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与“人为自身立法”指出了技术实践中道德选择的重要性,强调“自律是人的本性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本性的尊严的基础”[6],人只有作为意志主体、道德主体才能达到真正的最高自由,才能实现人的尊严。康德的这一思想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原则,高扬了理性的旗帜,蕴涵着对技术的反思与批判,对从理性视角深化技术实践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三、目的论技术实践:自然目的与理性追求的和解
康德对目的论的批判是要重建目的论,重建后的目的论一方面体现了理性的终极诉求,另一方面体现了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关心。因此,在这一框架内,康德技术实践思想的原则是限制知识,为道德(信仰)留出位置。“道德地实践”与“技术地实践”、“为自然立法”与“为自身立法”这些看似矛盾的命题统一在康德的目的论之中。康德用目的论实现了自然向自由的过渡,将人类历史看做以人的道德为终极目的的过程,在“道德地实践”的基础上,理解“技术地实践”。
“一个客体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而言,就叫做目的。”[2]15如果将某种目的依照类比赋予自然,对自然作出解释,就是客观合目的性。“在一个于经验中被给予的对象上,合目的性可以要么出自一种对纯然主观的根据,被表现为对象的形式在
先于一切概念而对该对象的把握中与诸认识能力将直观与概念结合成一种知识而有的协调一致;要么出自一种客观的根据,被表现为对象的形式按照事物的一个先行的、包含这形式的根据的概念而与事物本身的协调一致。”[7]而客观目的性又分为内在目的性和外在目的性。内在目的性是指一事物以自身为目的;外在目的性是指一事物的存在是为了它物。康德认为这种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自然的内在目的通过外在的作用转化成外在目的,实现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最终统一。人的技术实践是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追求的是一种效用性,自然的目的性只能通过技术实践得以实现。“当人通过自己的原因性的自由,而发现自然有利于自己常常是愚蠢的意图,有时也是出于合理的意图,发现马有利于乘骑,发现牛甚至在梅诺卡发现驴和猪有利于耕地时……他的理性懂得给这些自然物赋予某种与他的任意的突发奇想的协和一致性……雪在寒带地区保护种子不被冻坏;它还使人类的交往(通过雪橇)变得便利;拉普兰人在那里发现了促进这种交往的动物(驯鹿)。”[2]217自然表现出的这种对人类的有用性和对其他被造物的适应性在技术实践中得以展现。
康德以这种方式将目的性引入自然界,将自然确定为符合目的的系统,整个自然界就是一个巨大的符合“自然目的”的有机体,它不仅自成因果,而且其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依赖、相互产生,即“各个部分交替地作为自己形式的原因和结果,而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统一体”[2]222。康德的观点包含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自然不再是与人对抗的对立面,自然与人的关系是和谐的,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作为一个目的论系统,自然为其目的而存在。
康德认为:自然的最后目的是人。“人就是这个地球上创造的最后目的,因为他是地球上唯一能够给自己造成一个目的概念并能从一大堆合乎目的地形成起来的东西中通过自己的理性造成一个目的系统的存在者。”[2]282因此,人的技术实践活动究其本质来说,就是自然的合目的性与人的理性的合规律性的统一。康德具有辩证法色彩的目的论肯定了自然的合目的性与人的认知的合规律性,承认人的实践是一种将自然的内在目的转化为外在目的的过程。技术实践的目的在自然中的实现是以实践目的的原则即实践理性为前提的。在对自然的审美关照中,自然形式与人的认识能力和谐一致,自然世界成为人自由活动的领域,实现了自然与自由、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作为自然最终目的的人要生存、发展,并形成自己的文化,就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实践活动。技术实践可以通过目的现实地影响自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以实践原则为前提。康德的技术实践最终指向人,而这种最终指向并不仅仅是关注人的机体结构有超出其他生物的“自我完善的能力”,更关注人的理性以及“最高的善”,在康德哲学中始终追求的是人的价值,“那种通过人类与自然的联结应当作为目的而得到促进的东西必须在人本身中发现”[2]285。在目的论系统下,从“自然的合目的性”到自然的“最后目的”——人,从人及人的活动再到作为“终极目的”的自由人,康德完成了从自然到自由过渡的逻辑论证,最终将人类的活动从物质层面引领到了精神层面,从自然领域引领到了自由领域。人的技术实践活动是人的目的对自然的适用性的作用,人类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成为最高的感官享受方式,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展现。一方面,技术实践作为自然“最后目的”的人的活动与自然联系着;另一方面,技术实践能够增强人的力量,使人变得更文明,意识到更高的目的,提升人的道德意识。技术实践从一种单纯的生存技能,成为具有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的人类活动。由此,康德在目的论下实现了技术实践上升与下降通道的构建。通过目的论,康德在自然与理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沟通了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
人是有理性的,人的理性是追求“至善”,技术实践的最终目的是追求人的自由,知识的优先性让位给道德的至上性。康德的目的论在统一人与自然的同时也指出,人应当发展“更高使命的教养”,要节制欲求。作为技术层面的实践不会成为最后目的,能够成为最后目的的只有人。在康德哲学中,技术实践不仅是人的生存的手段,也是人理性的展现,人类的这种以自身为目的而利用周围环境的活动,使他超出一切自然存在物。通过服从道德律的人的活动,根据理性先天制定的终极目的,在自然界选择质料,并将外在于质料的目的融入其中,这一过程不仅是人与自然的沟通方式,也是人与人的沟通方式。在技术实践中人们现实地实现着道德原则,因此,技术实践是人们创造自身,追求至善的活动。
康德区分了两种实践,肯定了“技术地实践”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人类重要的实践活动方式,并在目的论系统下与“道德地实践”相连接。用“道德地实践”统摄“技术地实践”是康德的重要贡献,在现代性开始发展并还没有充分暴露其问题的时代,康德就已经敏感地意识到现代性的冲击所带来的影响。他指出仅仅作为感官享受,技术实践是不会使人愉悦的,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磨难使人们追寻技术实践中更高的目的,实现道德的“至善”。“那些有的是自然使我们遭受到的、有的是人类的不能相容的自私所给我们带来的祸害,同时也就召唤着、提升着、坚定着灵魂的力量,使之不被这些祸害所战胜,并让我们感到在我们心中隐藏有对那些更高目的的适应性。”[2]289
康德将人的行为置于理性之下,实现了“人为自然立法”与“人为自身立法”的和解,使技术实践一方面与自然相联系;另一方面,又成为实践理性的现实体现,在技术实践中人们遵从道德律令,自我创造、自我完善,追求“至善”。“为自然立法”体现着人在技术实践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为自身立法”体现着人的理性反思能力和自律性,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命题都是理性的体现。康德在理性的旗帜下,确立了人的地位,体现了康德哲学追求理性尊严与独立价值的宗旨。尽管康德哲学中对技术实践的见解仍有缺陷,但他的理性和批判精神对其后的思想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成为通向马克思技术实践思想的桥梁,它的当代意义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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