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宽容德性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
摘 要:权利划定了社会个体的自主领域,给予了社会个体自主活动的机会与能力。平等自由权利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不同权利主体在活动、关系与领域方面的种种差异与多种可能,意味着必须对这种种差异与多种可能予以宽容对待。宽容是权利尤其是平等自由的必然结果。而宽容的德性排除单一性思维,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形成,有利于个体个性的培育,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有机和谐与稳定发展。
关键词:权利;宽容;和谐;个性
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必须建基于公民的宽容德性之上,以共识规则为基础的宽容既维护了个体间的自由与多样,也使得整个社会内在有机、发展充满活力。而这种宽容德性只有通过对公民权利普遍有效的保障与维护才能形成。权利生成宽容,而宽容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权利与宽容德性的生成
权利作为一种合法的资格与要求,其相对系统合理的制度化以及对于广大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有效保障不仅具有外在事功之效,而且可以逐渐培育公民之内在德性。合理而有效的制度明确所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义务应当履行,对于权利的侵害则受到惩戒。这种维护、履行与惩戒表明权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它维护个体的自主性与自主活动空间。尤其是在现代性语境中,权利规定打破了一切身份等级和地域限制的束缚,为个人能力与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确证着社会成员作为自由人的尊严感。在权利确定与维护的自由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专注于自己知识的有效运用和才能的充分发挥,自由表达、大胆选择、勇于创新,实践属于自己的生活、培养自己的个性、促进自己的发展,而不必担心他人的任意干涉。“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1](P252)
对于这样一种自主领域,这样一种自主活动机会与能力进行确认并不予侵犯是公共权力的职责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义务,而任何侵犯公民自主权利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不道德的。不同的平等权利主体生成不同的关系领域,展开着不同的行为与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普遍权利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不同权利主体在活动、关系与领域方面的种种差异与多种可能,意味着必须对这种种差异与多重可能予以理解与宽容。个体依据权利而自由选择、进行活动,只要其行为无损他人与社会,无碍于规则与伦理,任何人就该视为应然,如果肆意侵害,就会招致受侵害者的反对以及国家与社会的惩罚。而且社会成员个体在发展自身时也不必担心非法的干涉,同样是权利宽容的受益者。这种切身的自由体验以及宽容获益会使社会成员深深地认同宽容。从宽容得益,违宽容则惩,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宽容,并行不悖。制度规则的有效实施与权利信念的深入人心使得宽容理念成为必然,使得宽容成为公民的习惯性心态。
宽容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其义是指容许他人有判断和行动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能够耐心公正地予以容忍。“宽容就是同意这样的观点:在自由的名义和大家所承认的原则下,别人按照我们所没有的或我们并不同意的原则思考和行动。”[2](P89)宽容是一种审慎、理智、适宜的德性,它以对人们权利义务的明确认知为基础,既要求人们自制自重、不强压于人,又要求人们在宽以待人的同时,对他者也不能听任放纵。宽容是亚里士多德所讲的中道,其一端是极度自我,一端是纵容。
现代宽容的生成既有人自身的根源,更是历史发展的结果。社会个体本身就是有差异的,并且这种差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放大。就人而言,不同的个体所处的环境无论如何不会完全一致,总会存在差异,个体的秉性也会有所差别,由之个体之间就不会完全一致。这是一种本体性的差异。当然,在传统社会,由于交往关系尚未全面展开,人们的活动范围狭隘,共同体成员的同质性很强,再加上专制思想的集中束缚,使得人们活动与思维的异质性不能充分显现、完全展开。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与细化,活动领域不断分化,交往关系不断展开,利益关系不断复杂化,人们对权利、个性与独立性的确认不断加强,人性的差异与多样化也因之得到充分的展现。对于这样一种利益、活动与思想的差异,只要其生成于通过共识而达成的合法制度之内,只要其不侵害他人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与公益,就有存在的合理性,社会成员之间就应该在权利上予以宽容。当然,在现实中,这种宽容的形成肯定包含着社会力量的博弈在内,并且以上各种宽容的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具体权衡。这种多元化的宽容边界也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交往共识的重铸,哪一种利益、活动或价值观被社会弃置,哪一种新的利益、活动或价值观被接纳,始终是在不断调整之中的。
此外,每个人的能力与认识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在市场经济分散决策的条件下、在知识爆炸的现代背景下更是明显。如果说传统社会的圣贤、帝王与英雄还带有绝对至上的色彩与外观,在专制思维已然倾覆、终极思维威力无存的今天,在社会个体被利益和现代性价值观双重启蒙的语境下,思维的非至上性与认知的相对性已显露无疑。既然没有人的认识与能力具有绝对性,那么,任何人就不能以绝对真理的身份压制别人的思想和意见,人人都有思考的自由、创造的自由、试错的自由。人与人之间在认识的自主性上应该相互宽容,在认识上应该相互交流、彼此纠错、拓展认识、取得新知。这在公共交往日益密切,公共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意义更为重大。一旦个体知识的相对性显化,宽容就会催生。
当然,在现实中,由于制度的非完备性、利益因素的牵扯以及文化因素的影响,社会成员宽容德性的生成并非易事,其行为往往也难以宽容适宜。制度的非完备性大略指三种情况:一是制度对某些社会成员的权利规定缺失或不充分,使得这部分社会成员根本无法实现其本应拥有的某些权利,无法开放出基于这些权利的活动与关系。由于这方面的活动、关系与领域缺乏权利规定,没有充分展开,所以其他社会成员对此往往缺乏认识,缺乏实践的磨合,难以生成对此的宽容意识,反而囿于传统容易形成各种偏见。比如,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私营企业者就是如此。二是制度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做了规定,但是义务的规定不配套、不完善、或者滞后,致
使某些社会成员自由过度、做事缺乏自制,随意而不负责。这种情况实际上违背了权利的主体间性,不利于培育宽容的德性,反而有可能鼓励放纵的倾向。三是制度对于权利与义务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不对称,或者在现实的实施中不能保持平衡。比如我们长期坚持现在正在改革中的户籍制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所造成的只能是压抑、嫉妒与无奈,无法造成在平等普遍权利基础上交往的和谐与宽容。利益因素的牵涉是指由于各种利益的分化、表达与博弈不规范、不平衡,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的利益调控机制缺乏等等因素所造成的社会成员间利益关系的紧张与对立。在这种情况下,抽象讲个体宽容倒有可能,但是要培养群体间的宽容难度很大,在此,包括民主表达权利在内的相关权利规定的缺失仍是主要原因。文化因素的影响是指包括传统文化与流行文化在内的一些消极性的价值观念,如等级观念、特权意识、个人主义思想等对宽容德性培育的反作用力。其实,以上制度、利益与文化三种因素对宽容德性生成的影响都与权利的缺失以及虚置有关。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应根据历史发展的应然趋势与社会成员的要求,及时、合理、公平而普遍地对公民权利进行规定与维护;应根据社会成员行为的现实效应加强对公民责任与义务的规定与管理,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应有效地调节社会利益矛盾,形成程序化、民主化的利益表达、博弈与决策制度。完善的权利制度建设还能够在客观上抵制消极文化因素对宽容德性生成的影响,因为对于消极文化因素的影响而言,虽然可以通过道德建设、思想教育与权利文化、义务文化的提倡来予以解决,但更为关键的还在权利的制度建设上,制度建设是宽容培育最为有效的现实载体。实际上,社会成员只有平等地共享权利、真正地共行义务,社会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个体自身的权利义务相对等才能使审慎、明智、适宜而中道的宽容德性成为可能。
二、权利、宽容与社会和谐
公民宽容德性一旦开始培育并不断发展,就将显示其对于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功能。
首先这表现在宽容理念对单一性思维的排除,对于差异和他者的承认与接受。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差异与他者的存在本来就是正常现象。随着社会愈益进步,随着社会成员的个性化发展,随着社会新领域与新关系的生成,随着社会分化与异质性的增强,随着交往的普遍展开与深入,社会的差异维度与他者维度会愈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待不断显现的人与人的差异、群体与群体的区别,如何与不同于己的他者进行交往,已经成为人类社会自身在发展中所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针对于此,宽容作为德性要求对基于权利的差异与他者予以承认,对所有的“我”都一视同仁。每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不同的个体对自身、对他人、对生活、对世界、对善可能形成不同的理解,不同的个体具有选择不同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权利。所有这些理解与选择虽然歧异,但都有自身存在的理由、根据与价值。
宽容承认、尊重人的自由以及自由选择的关系与世界,承认、尊重人的平等以及多个活动空间的共同存在,而对自由平等的承认就意味着对差异与他者的合理合法地位的接受。“这种建立在自由与平等基础之上的当代宽容观,又必然导致对差异权的认可。”“在自由与平等的前提下,容许不同的声音、不同的宗教与道德信仰,容许对不同的生活方式与生活理想的追求,容许别人有判断和行动的自由,对于异己的观点表现出开放的心态,应该是现代多元社会宽容观的基本精神。”[3](P26)这种承认与接受是对单一的独断性思维与霸权思维的抛弃,是互惠与和谐相处的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基于宽容的承认与接受,取而代之的往往就是暴力、压制、迫害与对抗,社会无和平、生活无安宁,或者是强制下的虚假和平与安宁。宽容一步步带领人们走出传统的单一性思维而将其引领向和谐共处的生活。对于社会成员而言,对于差异与他者的彼此宽容与接受本身就是一种安全的标志。
其次,宽容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形成,从而为现代合理的公共生活奠定了基础。宽容反对独断思维,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宽容必然主张相关权利各方的公共参与与对话协商,而排除任何一方的贸然专断、自行决定。换言之,宽容德性推进公共事务上的包容性。
没有彼此尊重、相互支撑的谅解宽容精神,理想的现代性公共生活是不可能生成的。多元、差异、冲突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基于这样的现实,任何不宽容的做法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各种力量的对立与断裂。而宽容德性既然承认差异与他者存在的合理性,在相关的公共事务上也只能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通过各方的共同参与、对话沟通、平等竞争与共同管理来寻求解决之道。宽容允许社会有不同的声音,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对抗与质疑,包容他者。每个公民与群体在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内都可以轻松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心声,批评他者的意见。实际上,这种对差异的积极承认与接受,这种不同的表达与自由的质疑本身,就有利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减少对立的情绪,创造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融进充满包容与尊重道德机理的宽容精神,能够关照、满足社会不同政治、经济组织的要求与政治、经济权利,从而缓解紧张与对抗,扩大执政的民众基础。宽容的这种相互体谅、理解和包容精神,构成了人与人沟通与交往的润滑剂,是人们之间相互理解与信任的桥梁。”[4](P37)
在以宽容德性为基础的公共参与中,公民从自身权益或公共利益出发,提出自己认为是最合适的问题解决方案与观点,并准备倾听他人意见、接受他人质疑。立场在对话中协调、矛盾在交流中化解、共识在协商中达成。换言之,只有在此宽容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有公共事务的共同解决,社会各方面才可能形成和平共处、互惠多赢的局面,整个社会也才能真正地趋向一体。退一步讲,即使公民以及群体之间的分歧经由讨论依然存在——“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义观念也并不总能导致相同的结论,持受相同观念的公民也不是总能在特殊问题上达成一致,”[5](P44)——这样一种公共的对话与交流也可以起到拓展公民视野、深化公民认识、完善各自观点、改进认知框架、弥合分歧程度、提升争论水平的作用。“公民通过辩论和争论可以提高认识并从中获益。而当公民在论证过程中遵从了公共理性,即便不能达成一致,论证本身也
能起到传播社会政治文化的作用,并能够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6](P37)
宽容相待、审慎协商的态度与习性由于使每个公民的私域与公域都得到合理的对待,使得公民相互之间的合作互惠互利,所以,公民必然会产生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对他人的信任、对社会整体的认同,而这样一种信任与认同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言是极为重要的社会资本。
再次,宽容有利于个体的个性发展,而不同个性的健康发展与共存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的和谐如果不想沦为表面上的一团和气或者千人一面的僵化一致,就必须追求社会成员个性的发展与完善,如此方能真正实现有机和谐。在哲学上,个性就是人的主体性的个体表现。“马克思人学思想中所说的个性是同人的主体性联系在一起的。个性是人的主体性的个体表现。……人的个性和人的主体性就始终是统一的。具有个性的人必然是能动地创造世界的主体。人的主体性越强,其个体性也就越强。”[7](P131-132)
基于权利的宽容保障和确认个体的自主权利,为个性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可能空间。在此自主空间内,存在着各种可能性与不确定性,个体可以积极追求各种有价值之物,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按照自己的判断,做出自己的独特选择,从而形成自己的生活世界。正如密尔指出的,“人类的官能如觉知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8](P68)“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总之,在并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当维持自己的权利,这是可取的。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8](P66)选择性表明了个体活动的开放性与主体存在的未完成性,选择性成就了独特性。选择机会愈多,个体的独特性就愈有可能。
在自由选择的空间内,由于不存在外在的束缚与压抑,个体可以大胆追求自己的利益,可以创造性进行活动,只有如此,个体自身的利益与需要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满足。创造性是主体性的灵魂和最高境界,意味着个体可能达到他人所未达到的境地,开启自己所未开启的空间,从而更加确证了自己的独特个性。“具有个性的人必然是能动地创造世界的主体。……一个人有无个性或个性的强弱,总是以他有无创造性精神或创造精神的高低为标准的,……那些缺乏创造精神,单纯服从环境支配,模仿他人并处处使自己更像他人的人,也就是使自己的个性消溶于共性之中的人。”[7](P131-132)“任何人也不会否认,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首创性得为他们服务的第一件事,乃是把他们的眼睛打开;这件事一经充分做到之后,他们便有机会使自己成为有首创性的人了。”[8](P75-77)
个体个性的普遍发展不仅是社会成员自身生存的价值与目的所在,而且创造和实现着对他人与社会的巨大价值。对于人个性发展价值的推崇,没有人比密尔的描述更为打动人心。密尔在著名的《论自由》中特别强调人的个性对于个人和社会的价值。他认为,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这不只是和能够被称为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一切东西并列的一个因素,而且它自身又是所有那些东西的一个必要部分和必要条件。相应于每个人个性的发展,每人变得对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他在自己的存在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而在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群体中自然也有了更多的生命。
就社会而言,个性的普遍发展是社会有机和谐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和谐社会的基石是人的正当利益、个体尊严与个性自由,而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个体尊严与个性自由无法得到维护的社会是无法和谐的,更毋论发展了。只有以人为中心,追求社会成员普遍发展与幸福的社会才会是和谐的。另一方面,世界是无限丰富多彩的,需要有无数的各色人等去揭示它的种种奥秘,体验、反映和描述它的无尽风采。而人的个性、才能是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特殊才能、天赋。只有当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自主地进行选择、进行创造,进行生存,人类的文明才能获得多样化的发展,社会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形成强大的发展合力。“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那就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8](P86)社会越是向前发展,社会生活越是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多元的联系,就越是要求社会成员发展多样的个性和能力。
进而言之,个性的千差万别不仅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而且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个性上的互补关系,推进着每一个人的进步。在价值领域,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尊重、多样共存、包容相待,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相互交往、互通有无、彼此助益,在认识上,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寻真理。自己的发展推动他人的发展,反过来,他人的发展也有利于自己的发展。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以颇有感染色彩的语言对这样一种个性间理想的相互生成进行了描绘:“正是通过建立在社会成员们的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才能到总和。我们达到了一种人类共同体的概念,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们从彼此的由自由的制度激发的美德和个性中得到享受。”[9](P526)
也正是由于不同个性的存在、互补与互惠,社会的整合力、内聚力才得以形成。一个其成员毫无个性的社会虽然形式上高度同质,但绝不可能具有很强的凝聚力。马克思通过对法国农民特性的分析说明,一个群体,其成员越是缺少个性就越是没有凝聚力,他把那些无个性个体的结合比喻为一带马铃薯。“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
个省。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10](P693)可见,个性的发展与互补对于社会整合能力的增强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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