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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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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球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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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遵泽,杨瑞. 基于层次分析方法的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研究[J]. 火灾科学, 2004,(04) . [2] 李华军,梅宁,程晓舫. 城市火灾危险性模糊综合评估[J]. 火灾科学, 1995,(01) . [3] 孙波 ,程明. 建筑火灾的防范[J]. 山东消防, 2002,(12) . [4] 吴启鸿,陈万才. 我国火灾形势的总体评价及火灾防治对策[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1,(08) . [5] 伍萍. 世界部分国家和城市火灾统计数据的比较(1996年—2000年)[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4,(07) . [6] 杨立中,江大白. 中国火灾与社会经济因素的关系[J]. 中国工程科学, 2003,(02) . [7] 刘庆恩. 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在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评估中的应用[J]. 有色矿冶, 2006,(01) . [8] 徐敏,陈国良,周心权.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的神经网络评价[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3,(03) . [9] 赵泽明. 世界各国的火灾成本统计——来自世界火灾统计中心的调查报告[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5,(05) . [10] 吴越. 城市传统居住街区的火灾事故致因与对策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4,(11) . [1] 徐泉林,田亮光,程传格. 高科技分析手段在火灾认定中的应用[J]. 山东科学, 2002,(01) . [2] 王伟. 浅析高层建筑防火安全问题及预防对策——从大型高层建筑火灾中的几点启示[J]. 安防科技, 2006,(04) . [3] 王桂兴. 浅谈消防工作中的火灾事故调查[J].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07,(07) . [4] 邵学民. 注意火灾调查中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J]. 安徽消防, 1997,(11) . [5] 熊洪波,李思忠,王晖. 走近桑拿浴——有关桑拿浴火灾的调查与思考[J]. 安徽消防, 1998,(07) . [6] 黄郑华. 化工企业下水道系统的火险分析及火灾预防[J]. 安全, 1999,(03) . [7] 陈岩. 消防知识专题讲座第3讲石油化工火灾及预防[J]. 安全, 2000,(03) . [8] 杨云伦. 试论城市燃气火灾特点及其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技术[J]. 城市燃气, 1997,(01) . [9] 王艳敏. 电气火灾原因调查的探讨[J]. 当代矿工, 2005,(01) . [10] 贺跃. 初探石油化工企业中火灾的预防[J]. 化学工程与装备, 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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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鹭的宝贝妞

【论文提要】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正文】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由于根据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热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以公复字[2000]3号文对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作出批复,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在此,笔者姑且不论公安部能否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解释,仅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作一初浅的探讨。 笔者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概念表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个特征: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二,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与行政职权相联系,其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时;第三,行为对象的特定性。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只能适用一次性的行为,它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未来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它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且是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为;第四,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即行为的作出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依据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第五,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刑法上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它就确定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处于被行政管理之下的相对一方,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享有者,在刑法上表现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理火灾事故的主管机关,《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既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又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只能发生在公安机关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其对象又具有特定性,只能对某一具体火灾事故进行。从责任认定行为的作出看,它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单方作出的法律性结论,并非纯专业技术性问题。这种结论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他人人身、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分析及法律的规定表明,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即处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之下,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有人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我们知道,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鉴定具有不可诉性的特征,即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不得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也不能据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运用公安行政管理权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分析和判断后,对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 通过分析,比较责任认定与鉴定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且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2、从产生的原因来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3、鉴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要求,依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对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符合其客观规律的科学结论,是羁束行为;而责任认定没有既定的规程和标准可以遵循,它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属自由裁量行为。4、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作出。5、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既然责任认定是具体行为行为,那么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又属于什么行为呢?笔者认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就是行政复议。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有五个特征:第一,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第二,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第三,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程序性权利;第四,行政复议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后,应当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据此,我们不难推断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就是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仅有五种情形属于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后,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这五种情形是: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3、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4、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后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或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见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五条规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见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而,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范围,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国家管理公共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力和人身权力。当火灾事故责任人对责任认定是否合法持有异议或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那就会使这类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与“有权力就有监督”的法治原则相悖。因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责任认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责任认定,判决予以维持;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行政法学》,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一文,姚仁安著;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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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呆呆漫步

高校图书馆火灾隐患与应急策略论文

图书馆做为搜集、整理、收藏和流通图书信息资料,供读者学习、参 考、研究的学术性机构,它收藏的各类图书、报刊、音像资料、光盘资料等,绝大多数是可燃物品.图书馆是易发火灾的高危场所,做好火灾预防是控制火灾的基本工作。我为此整理这篇高校图书馆火灾隐患与应急策略论文,以供大家阅览,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想要阅览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站后续文章发布。

摘要: 高校图书馆内存放着书、报等大量可燃物,加之高校图书馆的建筑设计上防火意识较弱,所以存在许多容易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文通过对某高校图书馆进行分析调查,找出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分析隐患存在理由,提出消除方案和策略。

关键词: 图书馆 火灾隐患 应急策略

图书馆作为一种公共文化设施,已日益成为普通市民文化活动、研究、获取信息的重要场所。图书馆 的各类图书、报刊、音像资料、光盘资料等,绝大多数是可燃物品,它接待容留的流动读者群体,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图书馆必须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避开火灾的发生。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作为知识殿堂的高校图书馆也不断得到扩建,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发生火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为高校的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分析高校图书馆火灾隐患及其防火措施,对于预防图书馆火灾,减少和避开难以挽回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

1.图书馆主要火灾隐患

客观因素

(1) 图书馆库内存放图书、报刊、音像资料、光盘资料都是可燃物,由于数量多,存放时间长而陈旧、干燥,容易起火。而书架、书柜、箱等多为木制品,室内装饰又多为可燃材料,火灾危险性较大。

(2) 图书馆馆舍建筑年久失修,电气线路老化,用电负荷增加,极易引发电气火灾。

(3) 图书馆当初在设计时,设计不合格,留下了火灾隐患。

主观因素

(1) 馆内消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有制度形同虚设,预防、检查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火灾发生。

(2)图书馆内部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如电开水器、电暖器等),由于使用策略不当或产品质量理由等极易引起火灾。

(3) 图书馆内部检修、维修设备,电焊机明火作业,由于防护措施不当,溅落的火花,极易引起火灾。

图书馆共性理由

目前图书馆在应急疏散理由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下列理由:

(1)消防指示不明确。现代图书馆为了加强管理,多在入口处设有门禁刷卡进馆系统,门口常设有值班人员。这些措施在加强了图书馆管理的同时,也使的图书馆的出入口变的狭小。

(2)应急道路不畅通。消防通道上堆置杂物等,通常火灾会伴随停电等现象的发生,这就有可能造 员的伤亡。各图书馆几乎都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这也是图书馆作为一个重点防火单位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但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及使用策略上却有理由,很多职工不了解使用策略,这种日常管理上的掉以轻心,在灾害到来时可能就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3)电子阅览室出入口空间小。电子阅览室的开放,极大的方便了读者。丰富的数字图书馆资源和便利的利用策略,使得电子阅览室利用率一路攀升。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比起市场上的营业性网吧来讲,相对较为宽敞,座位排列也比较整齐,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在硬指标满足的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理由。

2.学生消防安全意识

本论文调研随机抽取274位同学进行问卷调查,得到有效答卷272份,调查结果如下所示:

⑴ “你进入图书馆注意过紧急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吗” 反馈结果显示:约65%的被访者选择“很注意,且了解其位置”;约31%的被访者选择“注意过,但没弄明白位置”;约4%的被访者选择“没注意,没想过”。

结果表明,多数学生比较关心并了解图书馆的紧急通道和安全出口;但还有30%的学生关心了,但由于种种理由,没有弄明白,故图书馆应加强紧急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指示工作,在醒目位置多设置指示标志;有6%的学生甚至没想过去注意紧急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等事故发生时,要能顺利脱离险境,自救是最快也是最有效的策略。看来,光靠图书馆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是不够的,广大的学生和老师也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使其拥有足够的消防意识。

⑵ “你会使用灭火器吗” 反馈结果显示:约35%的被访者会使用;约37%的被访者不知道自己会不会使用;甚至还有约28%的被访者选择“不会”。

结果表明,有超过半数的`学生不知道自己是否会使用灭火器,甚至是不会使用灭火器。足以看出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欠缺。

⑶ “遇到火灾等灾害时,你会如何处理?” 反馈结果显示:约65%的被访者设法逃走;约29%的被访者原地等待救援;甚至还有约6%的被访者选择“不清楚”。

结果表明,多数学生会采取主动逃生的自救策略,但还有近29%的学生会选择等待别人;有6%的学生不清楚危险时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很可能在危险中他们会随大流。对于占大多数强选择逃生的学生来说,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习是很有必要的;而对宁愿选择等待救援的学生来说,加强图书馆的救援设施是重要的。

3.策略与措施

①加强对易燃物的管理,防止易燃物被点燃或自燃。

②尽量避开使用大功率电取暖器,如使用要正确使用且定期检查、维修,并注意不能连续长时间使用,以免温度过高。

③尽量保持一切安全出口、紧急通道的畅通。为灾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争取宝贵的时间。

④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电脑适当分开些排放,座位排放不要过于密集。

⑤指示标志尽量避开安装在高处,并要安装在醒目的地方。保证指示标志在火灾等事故时保持明亮状态。

⑥在入口处,张贴明显的图书馆布局图,紧急通道的位置等;在走廊、楼梯等处,揭示清晰而有效的箭头标示。

⑦ 学校开设有关消防安全知识和遇险逃生知识的课程,开展应急疏散演习,全面提高师生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参考文献:

[1] 陈彦然,张同莉. 图书馆应急避难理由研究 [J].商情(科学教育家), 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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