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祝君1
「关键词」家庭农场;会计科目;会计核算 家庭农场是国有农场内部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事规模适当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济实体[1].家庭农场由生产队会计代理核算。新的家庭农场核算办法实施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经过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家庭农场的核算办法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和改进。 一、完善国有农场有关家庭农场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在《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家庭农场的会计科目有“应收家庭农场款”、“应付家庭农场款”和“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三个总帐科目。制度规定:“应收家庭农场款”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应付家庭农场款”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核算企业待结转的应收家庭农场的上交利润、管理费、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三个总帐科目都按家庭农场名称设置明细帐。笔者认为,从完整反映会计信息的角度考虑这三个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必须作如下调整: “应收家庭农场款”必须进行三级核算,即在总帐科目下按费用项目设置二级科目,再按家庭农场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即设置应收固定上交款、应收投资性借款、应收扶贫性借款、应收垫付款、坏帐准备等二级科目。其中:应收固定上交款核算应上交的利润、管理费等项目, 对家庭农场来说,固定上交款都是费用支出,不需细分项目列支。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应收未收的“固定上交款”,应与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贷方余额相等;应收投资性借款核算农业企业向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性设备或物资,家庭农场以产品或现金分期偿还的借款。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未到期的投资性借款和到期未偿还的借款,且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按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应收扶贫性借款核算农业企业向家庭农场提供的扶贫性借款,核算方法与投资性借款类似。应收垫付款核算企业先行提供生产物资、劳务或借给生产经营用现金,或统一代付应由家庭农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费、保险费等,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应收未收垫付款项,应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年末对应收家庭农场款提取坏帐准备,不同款项应按不同比例,且比例应高于应收帐款的坏帐准备计提比例。 “应付家庭农场款”的贷方核算家庭农场当年上交产品、现金或结转劳务收入在全部偿还当年应偿还的应收家庭农场款后的余额,借方核算家庭农场领取分配款或用于转帐支付生产费用、偿还借款、上交固定款项等内容,余额为当年未兑现的分配款或是留存的下年度生产流动资金或储备资金。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门核算家庭农场“固定上交款”,贷方发生额反映当年应收“固定上交款”总额,借方发生额反映当年实际收到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固定上交款的数额。年末贷方余额表示应收未收的固定上交款,应与“应收家庭农场款———应收固定上交款”借方余额相等,本户不允许出现借方余额[2]. 二、规范家庭农场会计核算程序 为了加强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家庭农场会计核算工作,是由各农业生产队的会计无偿为其提供服务的。家庭农场会计核算,是每户一套账和一套会计报表,各家庭农场可随时到农业生产队财会室查看自己账和报表。为保证家庭农场会计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必须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会计核算程序。家庭农场会计核算程序的规范表现为[3]: 1、规范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 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的原始凭证可以分为两大类,外来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对外来的原始凭证,可直接作为入帐的依据;没有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业务,可以自制原始凭证,但必须详细说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收支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经家庭农场场长签字后才可作为入帐的依据。家庭农场必须及时将取得的原始凭证交农业生产队会计。 2、规范记帐凭证的编制 农业生产队会计根据家庭农场交来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由于每个农业生产队的家庭农场较多,各家庭农场的经济业务大致相同,因此农业生产队会计容易混淆各家庭农场的经济业务和会计凭证。为此,农业生产队应将各家庭农场与其相应的记帐凭证对应编号,且各家庭农场的帐簿、会计报表也沿用此编号,以示与其他农场的凭证、帐簿、报表相区别。3、规范应上报的会计报表 会计期末,根据帐簿记录编制的会计报表应为: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经营盈亏表、往来款项表、利费税完成情况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农场财务科。 三、明确家庭农场农产品成本的开支范围、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1、正确划分家庭农场成本核算中各种支出、费用、成本的界限 正确列支家庭农场成本费用需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计入成本的一次性耗用的生产物资如肥料、农药等,必须按历史成本法计价,并严格根据“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本期增加数-期末结存数”来计算本期使用的生产物资的成本,禁止将期末结存的一次性耗用的生产物资的成本计入农产品的成本之中。 二是对于当年购入能多次周转使用的生产物资,即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不能一次性计入当年成本之中,而应根据该生产物资的成本,按其预计使用年限,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将成本在其发挥效益的多个生产周期中摊入农产品的成本。如用于水稻育秧的钢骨架大棚等。 三是固定资产必须按选定的方法定期计提折旧,计入农产品的成本。 四是在上交粮食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应该计入营业费用处理,而不应计入农产品的成本。 2、明确农产品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家庭农场种植的农产品中,其主要农产品要单独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核算成本,非主要农产品则根据其特性合并成几大类分类核算成本后,再将成本在类内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对于不同收获期的同一农产品必须分别进行核算成本。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必须规范成本项目。家庭农场农产品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1)直接人工费,指临时用工发生的人工费,不包括家庭成员提供的人工费;(2)直接耗用生产物资费:包括农产品种植过程中所需用一次性耗用的种籽或种苗、肥料、农药、灌溉费等;(3)分次摊销的生产物资费:包括农产品种植过程中能多次耗用的需分期摊销的生产物资的成本,包括各种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耕地开发改造摊销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4)机械作业费:主要指机械折旧费和田间运输费等;(5)其他费用,包括不含于上述成本项目之中的其他的成本费用[4]. 四、正确计算家庭农场营业总支出和定额工资 营业总支出对家庭农场利润总额指标和净收入指标计算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营业总支出包括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在计算营业成本时除了包括上述成本计算中应包含的成本之外,还应该包括地租中应计入营业成本的部分,而这部分往往最容易被忽视。定额工资是指家庭农场的劳动力的基本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工资性补贴和福利费。 定额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如果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原为农场职工,按原工资标准计算,非职工则按农场统一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参考文献」 [1]黎东升,曾令香,查金祥 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创新的基本模式———家庭农场发展研究[J] 江西农业经济,2000,(2):7-8 [2]姜惟栋,王倩 关于修改家庭农场会计核算办法的几点建议[J] 中国农业经济,2003,(11):26-27 [3]马占海 浅谈家庭农场会计核算[J] 中国农垦经济,2001,(2):35-36 [4]焦方强,潘建福 家庭农场成本和利润的计算与列示[J] 农业经济管理,2002,(5):55-56[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关键词」家庭农场;会计科目;会计核算 家庭农场是国有农场内部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事规模适当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济实体[1].家庭农场由生产队会计代理核算。新的家庭农场核算办法实施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经过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家庭农场的核算办法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和改进。 一、完善国有农场有关家庭农场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在《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家庭农场的会计科目有“应收家庭农场款”、“应付家庭农场款”和“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三个总帐科目。制度规定:“应收家庭农场款”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应付家庭农场款”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核算企业待结转的应收家庭农场的上交利润、管理费、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三个总帐科目都按家庭农场名称设置明细帐。笔者认为,从完整反映会计信息的角度考虑这三个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必须作如下调整: “应收家庭农场款”必须进行三级核算,即在总帐科目下按费用项目设置二级科目,再按家庭农场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即设置应收固定上交款、应收投资性借款、应收扶贫性借款、应收垫付款、坏帐准备等二级科目。其中:应收固定上交款核算应上交的利润、管理费等项目, 对家庭农场来说,固定上交款都是费用支出,不需细分项目列支。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应收未收的“固定上交款”,应与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贷方余额相等;应收投资性借款核算农业企业向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性设备或物资,家庭农场以产品或现金分期偿还的借款。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未到期的投资性借款和到期未偿还的借款,且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按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应收扶贫性借款核算农业企业向家庭农场提供的扶贫性借款,核算方法与投资性借款类似。应收垫付款核算企业先行提供生产物资、劳务或借给生产经营用现金,或统一代付应由家庭农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费、保险费等,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应收未收垫付款项,应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年末对应收家庭农场款提取坏帐准备,不同款项应按不同比例,且比例应高于应收帐款的坏帐准备计提比例。 “应付家庭农场款”的贷方核算家庭农场当年上交产品、现金或结转劳务收入在全部偿还当年应偿还的应收家庭农场款后的余额,借方核算家庭农场领取分配款或用于转帐支付生产费用、偿还借款、上交固定款项等内容,余额为当年未兑现的分配款或是留存的下年度生产流动资金或储备资金。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门核算家庭农场“固定上交款”,贷方发生额反映当年应收“固定上交款”总额,借方发生额反映当年实际收到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固定上交款的数额。年末贷方余额表示应收未收的固定上交款,应与“应收家庭农场款———应收固定上交款”借方余额相等,本户不允许出现借方余额[2]. 二、规范家庭农场会计核算程序 为了加强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家庭农场会计核算工作,是由各农业生产队的会计无偿为其提供服务的。家庭农场会计核算,是每户一套账和一套会计报表,各家庭农场可随时到农业生产队财会室查看自己账和报表。为保证家庭农场会计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必须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会计核算程序。家庭农场会计核算程序的规范表现为[3]: 1、规范原始凭证的取得途径 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的原始凭证可以分为两大类,外来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对外来的原始凭证,可直接作为入帐的依据;没有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业务,可以自制原始凭证,但必须详细说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收支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经家庭农场场长签字后才可作为入帐的依据。家庭农场必须及时将取得的原始凭证交农业生产队会计。 2、规范记帐凭证的编制 农业生产队会计根据家庭农场交来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由于每个农业生产队的家庭农场较多,各家庭农场的经济业务大致相同,因此农业生产队会计容易混淆各家庭农场的经济业务和会计凭证。为此,农业生产队应将各家庭农场与其相应的记帐凭证对应编号,且各家庭农场的帐簿、会计报表也沿用此编号,以示与其他农场的凭证、帐簿、报表相区别。3、规范应上报的会计报表 会计期末,根据帐簿记录编制的会计报表应为: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经营盈亏表、往来款项表、利费税完成情况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农场财务科。 三、明确家庭农场农产品成本的开支范围、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1、正确划分家庭农场成本核算中各种支出、费用、成本的界限 正确列支家庭农场成本费用需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计入成本的一次性耗用的生产物资如肥料、农药等,必须按历史成本法计价,并严格根据“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本期增加数-期末结存数”来计算本期使用的生产物资的成本,禁止将期末结存的一次性耗用的生产物资的成本计入农产品的成本之中。 二是对于当年购入能多次周转使用的生产物资,即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不能一次性计入当年成本之中,而应根据该生产物资的成本,按其预计使用年限,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将成本在其发挥效益的多个生产周期中摊入农产品的成本。如用于水稻育秧的钢骨架大棚等。 三是固定资产必须按选定的方法定期计提折旧,计入农产品的成本。 四是在上交粮食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应该计入营业费用处理,而不应计入农产品的成本。 2、明确农产品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家庭农场种植的农产品中,其主要农产品要单独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核算成本,非主要农产品则根据其特性合并成几大类分类核算成本后,再将成本在类内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对于不同收获期的同一农产品必须分别进行核算成本。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必须规范成本项目。家庭农场农产品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1)直接人工费,指临时用工发生的人工费,不包括家庭成员提供的人工费;(2)直接耗用生产物资费:包括农产品种植过程中所需用一次性耗用的种籽或种苗、肥料、农药、灌溉费等;(3)分次摊销的生产物资费:包括农产品种植过程中能多次耗用的需分期摊销的生产物资的成本,包括各种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耕地开发改造摊销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4)机械作业费:主要指机械折旧费和田间运输费等;(5)其他费用,包括不含于上述成本项目之中的其他的成本费用[4]. 四、正确计算家庭农场营业总支出和定额工资 营业总支出对家庭农场利润总额指标和净收入指标计算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营业总支出包括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在计算营业成本时除了包括上述成本计算中应包含的成本之外,还应该包括地租中应计入营业成本的部分,而这部分往往最容易被忽视。定额工资是指家庭农场的劳动力的基本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工资性补贴和福利费。 定额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如果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原为农场职工,按原工资标准计算,非职工则按农场统一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参考文献」 [1]黎东升,曾令香,查金祥 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创新的基本模式———家庭农场发展研究[J] 江西农业经济,2000,(2):7-8 [2]姜惟栋,王倩 关于修改家庭农场会计核算办法的几点建议[J] 中国农业经济,2003,(11):26-27 [3]马占海 浅谈家庭农场会计核算[J] 中国农垦经济,2001,(2):35-36 [4]焦方强,潘建福 家庭农场成本和利润的计算与列示[J] 农业经济管理,2002,(5):55-56[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
霸气Annie姐
farm families through an experiential learning model, by John Smith,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ducation, 2010 farm principles for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by Donald Brown and William McBride, World Development, 2011 family farms: Supporting the global food system, by Ernesto Pollitt and Elizabeth G. Pringle, Annual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2012 farmers in a global economy: The need to invest in small-scale agriculture, by William C. McKillop and Cheikhou Bop,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3 capital and family farm sustainability: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New Zealand farms, by Richard B. Howitt and Stuart Locke, Rural Sociology, 2014 farms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Evidence from smallholder agriculture in the Andean Highlands, by Gonzalo Alfonzo, Ecological Economics, 2015 family farming: Enhancing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y Frank J. Convery and Jonathan R. Gillard, Journal of Organic Systems, 2016 approaches to family farming: A case study from Mexico, by Joanne E. Taylo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Sustainability, 2017 role of family dynamics in the success of small-scale farms, by Carolina L. T. dos Santo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and Small Business, 2018 from family farmers: Best practices for agri-food system resilience in times of global change, by María del Pilar Olmedo and Stephen G. Sherwood, Renewable Agriculture and Food Systems, 2019.
阿囧小胖只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文章结合江苏实践,探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并互相依存,互相支撑,共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程序。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 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推进农业的现代化程序。以湖北省荆州市为研究物件,调查分析了荆州市 *** 的政策支援情况、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政策建议。 *** 的新农业政策引导力度、农民的职业素质、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经营主体建设的规范运作等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1 荆州市农业基本概况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万km2,常用耕地面积万hm2,土地流转面积万hm2,农业人口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援政策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档案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档案。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援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络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援,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 *** 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群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 ***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援
荆州市 *** 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档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援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 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路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荆州市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路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亿元,按交易量返还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 万hm2。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 hm2,马铃薯 hm2,大棚蔬菜 hm2,大棚西瓜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 hm2,其他蔬菜 hm2,获纯利180万元。
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 hm2,种植规模 hm2,中稻种植 hm2,早晚连作面积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4 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档案”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援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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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农场的外文文献有哪些答: 中英文外文翻译文献家庭农场摘 要家庭农场是一个农场拥有和经营的家庭像其他家族企业和房地产的所有权,往往会给下一代的传承。这是许多人类历史的主要是农业经济的基本单元,并继续在发展中国家。家庭农场的替代品,包括那些由农业,俗称“工厂化农场,或通过集体农业。关键词 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发展/策略
猪猪爱吃草
我国未来最大发展潜力在城镇化,而城镇化进程中吸纳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土地也因此大片游离出来,虽给现代农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但是“谁来种地”也成了个大问题。以我市为例,全市116万人口中90多万农民,承包经营着45万亩耕地, 225万亩山林,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现在从事农业的只30多万,而且大多为老年人和小孩,传统耕种难以维继,一产萎缩,产业发展失调,影响了全市社会发展。 一、解决“谁来种地”的出路在于农民职业化。 城镇化推进,“谁来种地”?关键是剥离大量的农民,让农民成为职业称呼而非身份象征。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安定转移农民;另一方面,农民职业化。纵观世界农业先进的地方,这个问题解决根本在于给农民去身份化,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有保障职业的称呼。日本出台农业者认定制度,把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认定为职业农民,承担现代农业的经营;韩国没有农与非农的户籍限制,通过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快速扩张,迅速地把吸收的农民转为产业工人在城镇安居,同时,通过组建农协提供全面的农业服务,引导留乡农民职业化发展,并从海外引进农业产业研修生,作为现代农业的经营者;美国商业化农业彻底改变传统农业,大批的农民收益急转直下而放弃土地转业或成为雇工,美国的农民大头是新型农业综合企业。当然,外国的好经验,只能当作参考,更多地要针对我们实情,理清自己的发展之路。 二、当前农民职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难度和问题。 以我市为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发展了一些新型经营主体(下简称经营主体),大致可分为农场(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四类。在农业政策的引导及主体带动下,一产迅速发展,粮食稳中有升,四大支柱产业引领、五大新兴产业支撑,其它小产业补充的格局基本形成,证明了这些经营主体是能承担种地的重任的。但在农业初级产品市场饱和度迅速提高,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经营主体的带动力逐渐弱化,暴露出培育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主要有: 1.农业政策扶持方式不利于经营主体差异化、专业化发展。 现有的农业政策注重以产业为主线,对产业的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给予扶持,而没有以经营主体为主线,加强功能分化引导,导致所有的经营主体都是集生产、服务、销售为一体的小而全,大而全的独立个体,在市场竞争中做不到“术有专攻”,影响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2.土地成片流转困难,制约了经营主体更大规模的经营。 二轮承包后,村级调控土地能力弱化,散户自种的、不愿流转、流转不了、多年生作物已种植的土地分散,加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的扩张、土地征用补偿等无法预料的因素,影响了土地长期地、连片地流转。截至去年年底,我市土地流转总面积万亩,流转率为44%,其中5年以下的万亩,占80%,规模100亩以下的万亩,占64%,可见,大量的流转都为小面积、短期流转,满足不了经营主体着眼长远、合理投资、良性扩张的需求。 3.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农业风险成本太高。 农业是弱质产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因素比较多,对自然气候、市场和社会环境都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农业更是基础性产业,稳定与否,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刚开了一个头,涉及的农作物品种、险种都十分有限。另外,社会、市场风险控制更是缺失,只有粮食收购有保护价,其他的农产品没有任何社会、市场风险防范机制。总之,现在我市的农业基本上还处于靠天、靠运发展的状态。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不健全,经营成本高。 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较少,产前、产中、产后等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经营主体各自重复投入,从零开始,大大增加了农业的经营成本。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把社会服务内部承担化,涉及的生产信息、物质、技术、资金、劳务、风险,主要依靠自己解决,形成各个主体的内部不经济,降低了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 三、农民职业化需要好环境。 要真正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让农民真正职业化,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很多的工作要做,但就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政策的导向,综合营造经营主体职业化的发展环境: 1.调整政策方向,扶持各类经营主体特色化、专业化发展。 当前的四类经营主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要求都有所不同,对不同类型的主体要分类引导。一是强化对专业大户和农场的扶持,尤其是农场,要帮助其解决土地流转、设施用地、流动资金、风险保障等突出问题。二是加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是示范社,扶持政策和合作社规范级别挂钩,引导合作社健全运行机制。三是探索工商企业准入监管办法,研究提出鼓励和限制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探索监管工商企业经营风险、土地用途的具体办法,既要有效控制“非农化”现象,也要避免束缚企业发展活力。这样针对经营主体的不同特点进行强化扶持,各自能发挥自己的特长,在市场形成强强联合模式,才能在市场中打造产业航母。 2.探索土地承包机制,推动土地进一步成片集聚。 我市是中农办联系的农村综合产权改革试点,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在土地承包机制上作一些探索,比较彻底地分离承包权与经营权。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只需明确土地的数量而不落实地块,原则上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经营,农户按承包的数量,每年分配相应的租金,不愿委托流转的或自主耕种的可以在村指定的区域落实耕种,这样既能保证自种地农民的利益,又能实现土地的成片规模流转,更可以减少逐户流转的工作量与成本。 3.建立完善农业风险机制,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依托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商业保险公司等载体,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拓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可以规定少数几种农产品必须实行保险,其他产品实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参保率,以保障其在自然灾害中大大减少损失。建立农业风险担保基金,为受短暂、季节性因素影响的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主导,以担保公司为平台搭建农业风险基金池,资金可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经营主体自筹、民间投资等渠道,通过担保公司运作,帮产业渡过难关。如春季的禽流感,禽类禁止上市销售,经营主体回笼资金短缺,没有有效的抵押物,找不到担保,贷不到款,产业陷入绝境,如果有风险池资金的担保,顺利融资,产业就不会这么脆弱。 4.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通过政府引导,建立由专业经济部门、村经济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其他服务实体组成的综合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的公共服务、农民的合作服务和公司的经营性服务 。各个经营主体可以削减内部设置,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满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需要,提供物质、资金、劳务、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对整个产业来说,避免了大量的重复投资,强化了产业经营环节的专业化,对经营个体来说,减少投入,却可以享受更专业的服务,提高效益。 城镇化最终是要实现人的城镇化,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让转移的农民安定下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让农业经营者职业化、有保障,产业才能协调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会真正地朝一体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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