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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小雾
首页 > 学术论文 > 关于堕胎罪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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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流产问题,是当今非常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包括了生育、伦理、宗教、教育等诸多因素。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信仰乃至不同国家等,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人工流产合法化的国家内,“堕胎”基本上是不犯法的,但欧洲有的国家则规定,怀孕超过七个月堕胎,则为犯杀人罪。站在宗教的立场看,则任何生命(包括胎儿)的生存,都理所当然地应当被保护,故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宗教,如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都一致反对堕胎及人工流产。1、关爱生命,慎勿堕胎 佛教与其它宗教一样,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每一个有情生命;没有出生的胎儿,也应当得到与常人同等的人格尊严与关爱。 从佛法的观点来看:人身难得,生命是宝贵的,应该得到起码的珍重和保护;佛教反对一切杀害有情众生的行为,当然包括堕胎、人工流产,佛教的五戒中“不杀生戒”,就包括不得堕胎、流产。《优婆塞五戒相经》中关于堕胎罪,提到“若为杀胎故作堕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是根本罪。”“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佛经中也有相关的论述:“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自根命根,迦罗逻时”。所谓迦罗逻是胎内五位之一,即成胎以后初七日间的状态。《瑜伽师地论?卷一》中进一步提到,此为人“神识”之最初依处。也就是说,成胎七日以后堕胎都会犯戒。基本上七天以内是很难察觉受孕,所以就得尽量避免发展到这个局面。不论婚内、婚外、或者未婚,不适合生育者,就要把避孕节育措施做好。 佛教认为,一般人死后会进入中阴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中阴身,在四十九天之内要找到一个转到来生的投生处。处于死亡和再生状态之间的中阴身,虽然没有了生前的血肉躯体,但仍是象生前一样具有神识、情感和认知能力的一种微细的物质存在。中阴身在投胎之前,会见到自己来世的生父生母。因为宿世业力的牵引,中阴身入住生母的受精卵,从而住胎转生。在母体子宫中,由于神识对色身的执取,胎儿各脏器和四肢便渐渐发育成形,乃至到出生以后,继续成长。在出生前后,胎儿始终都具备着常人所有的神识、情感和认知能力,从来就是一个有完全人格的人。 我们谁都不想自己在再生之前被人拿掉,所以自己也不应当随意堕胎,或劝人堕胎,或帮助别人堕胎。2、堕胎的过患 (1)、因果相报,没完没了。 在现前社会,几乎每个地方都有堕胎、流产的事情发生,这是累劫不善业(杀生等)造成的结果,也是众生的共业。 但要知道,儿女与父母,是有直接而密切缘分而来的,没有缘分,求儿女求不到。儿女与父母有四种因缘,所谓是报恩、报怨、讨债、还债;因此,若这个小孩是来报恩的,你堕胎就是杀了他,恩变成仇;如果是来报怨的,仇恨就更深了。讨债、还债再加上命债,因果通三世,冤冤相报,没完没了。 (2)、堕胎破坏了平衡男女比例,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压力。 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仍然根深蒂固,养儿防老的传统习惯一直延续至今。求子心切的农村家庭,往往选择男胎堕掉女胎。这就造成我国人口中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 国家2000年的人口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新生婴儿的男女比例为:100。中国最新的男女出生比例已达到119,就是说每100个女婴出生的同时,诞生了119个男婴,已经远远超出了自然比例警戒线107。在某些地区,性别失调更为明显,如广东省的男女比例为130:100,海南省的男女比例为135:100。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各省区市出生性别比都超出正常范围。 上述情况被称为“三高”——世界少见的出生性别比重度偏高、长期偏高、整体偏高。 照此趋势,到2020年全国将有三四千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会给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压力,失调的性别比将大大引发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出了相关法规,禁止医疗单位对怀孕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但很多公私医疗单位出于厚利,对法规置之不理,仍然偷偷地进行胎儿生前性别鉴定。一旦发现是女胎,不少父母通常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堕胎。这种鉴于性别歧视的堕胎,需要严厉打击与禁止。 (3)堕胎损害妇女健康。 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之后都会对妇女的身心,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堕胎之前就犹豫不决,堕胎之后则会产生懊恼、沮丧、忧虑、伤心、无助、失眠、哭泣、做恶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堕胎之后还会产生负罪感、悔恨等。以上种种,西方国家医生称之为“流产后精神失调症”。 不仅如此,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还会危害妇女的生命健康。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万妇女接受不够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会有八万人因此丧命。妇女随意堕胎不仅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如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的胚胎骨头或组织会造成不孕。人工流产会引起出血、发炎、子宫腔粘连等不孕后遗症。 无论是关心母体的身心健康,还是尊重胎儿的生命权,妇女都不要轻易堕胎。3、提倡避孕节育 有些患有先天或后天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证明不适合生育的男女,自己应该理智地做好避孕节育,而不是把自己的痛苦延续到下一代身上,或者结下“苦果”,又要堕胎害命。 而那些目前或者根本不想要小孩的未婚男女和已婚夫妇,应当理智地选择避孕节育,这样至少不会给自己带来身心上的伤害。 由于我国复杂的人口环境,在法律上虽然不反对堕胎,但无论是从人道主义、社会道德还是自身经济、健康的层面上说,控制人口的最好方式是避孕节育。而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则更不可轻易选择堕胎。社会普通民众也应基于自律、自爱和人道主义,选择避孕节育,远离堕胎。4、忏悔补救之法 没有避孕能力时,女性必须承担情欲后果。但当今科学发达,避孕方法和技术早已成熟,避孕药具随处可得;因此,处于生育年龄的夫妻,应该经常做好避孕准备,不要图一时之快,为自己种下无量罪过。 若不得已做了人工堕胎、流产,则应忏悔补救。 忏悔补救的方法很多:如诵经、忏悔、祈祷、布施、行善等,将此功德回向堕胎婴儿,以释结解怨。

138 评论

cocomooner

堕胎何来有你!!!!

95 评论

蔻蔻妖妖柒

什么问题呢 多少字呢.

203 评论

吃货称霸999

堕胎法案对犯罪率的影响,这篇论 比较鬑

130 评论

liuwenwenlesley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日本2013年刑法典】。关于堕胎罪的相关规定集中于这几条款:      212条:处于妊娠中的妇女使用药物或者其他方法堕胎的,处于一年以下徒刑。      213条:受孕妇委托或者同意,帮助她堕胎的,处于二年以下徒刑。造成女子死伤的,处于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214条:医生、助产师、药剂师,收到孕妇的请求或者委托后帮助她堕胎的,处于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造成该女子伤亡的,处于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215条:没有得到孕妇的同意或者委托,给其堕胎的,处于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216条;犯前款罪,造成孕妇死伤的,与故意伤害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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