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的抗凝治疗对麻醉的影响
摘 要:目的:探讨抗凝药物治疗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的临床优势疗效。方法:将60例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治疗组采用华法令抗凝治疗,对照组采用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治疗。结果:治疗术后6个月内,治疗组INR均值是(2.4±1.1),对照组INR均值是(1.0±0.6),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说明倍华法令抗凝的疗效优于阿司匹林。两组患者脑栓塞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脑出血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都没有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两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患者应用华法令抗凝治疗,不良反应少,疗效满意,但是要加强麻醉控制。
关键词: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华法令;阿司匹林
文章重点介绍华法令抗凝和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治疗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的临床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08年5月~2009年7月收治的60例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患者的临床资料。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治疗组患者男17例,女13例,年龄42~77岁,平均(56.8±3.4)岁;对照组患者男16例,女14例,年龄43~76岁,平均(59.7±3.2)岁。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治疗组:采用华法令抗凝治疗(上海信宜九福药业生产,2.5 mg),3次/d,口服,服药3~5 d复查INR(国际敏感度指数),根据患者的INR调整华法令的剂量,病情稳定无特殊情况,1~3个月复查一次,使患者的INR维持在2~3之间。对照组:采用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治疗(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100 mg),1次/d,观察患者病情。
1.3 观察指标:用药过程中按常规监测INR,即开始每3天监测1次,最后逐惭延长间隔时间,INR稳定后每2周测1次。对所有患者均每月随访,观察不良反应情况。
1.4 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 l7.O统计软件包进行数据统计学分析。INR均值等计量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表示,随访情况与不良反应等计数资料差异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INR变化:治疗术后6个月内,治疗组INR均值是(2.4±1.1),对照组INR均值是(1.0±0.6),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说明倍华法令抗凝的疗效优于阿司匹林。
2.2 随访情况:两组随访1年,两组患者脑栓塞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脑出血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的随访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例(%)]
组别 | 例数 | 脑栓塞 | 脑出血 |
治疗组 | 30 | 1(3.33) | 3(10) |
对照组 | 30 | 4(13.33) | 2(6.67) |
P值 |
| <0.05 | >0.05 |
2.3 不良反应:两组都没有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两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房颤是临床上最常见的持续性心律失常,且随年龄的增长发病率呈递增趋势[1]。对于房颤,大量研究表明抗凝治疗主要是针对凝血系统而不是血小板系统,因此选择华法令作为房颤抗凝药物的首选药物。在麻醉处理中,麻醉前常规访视[2]。根据麻醉前的各种检查,并结合原发疾病的特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为避免麻醉和手术操作的强烈刺激,保持一定的麻醉深度,维护循环稳定,纠正离子紊乱,避免缺氧和二氧化碳蓄积。在本次研究中,对照组患者出现脑梗死明显高于治疗组,与临床报告数据基本一致[3]。同时本文研究还显示治疗术后6个月内,治疗组INR均值是(2.4±1.1),对照组INR均值是(1.0±0.6),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说明倍华法令抗凝的疗效优于阿司匹林。两组患者脑栓塞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脑出血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都没有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两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总之,随着心房颤动治疗手段的多元化,药物治疗仍然是治疗的主要方法,非瓣膜疾病性慢性房颤患者应用华法令抗凝治疗,不良反应少,疗效满意,但是要加强麻醉控制。
4 参考文献
[1] 许俊堂,胡大一.非瓣膜病心房颤动的抗栓疗法[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10,29(2):126.
[2] 郑泽琪,张智亮,汤 璐,等.心房颤动患者华法林抗凝治疗安全性评价[J].中国循环杂志,2010,16(6):431.
[3] 马长生,周玉杰,马 煜,等.北京地区非瓣膜病心房颤动患者缺血性脑卒中发生率及影响因素的随访研究[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2,30(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