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局限
论文关键词协商民主选举民主价值局限
论文内容提要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而非替代。它具有增进社会阶层和谐、提高公民参政素质、促进决策有效实施、保证社会持久效率等价值,同时也难以避免民主本身成本较高以及金钱操控等问题。人们只能寻求较好的制度,而不能奢求完美的制度。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当实现协商与选举的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的优势。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在协商民主体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并最终通过多数决定,使决策得以实施。它吸收了以往各种民主理论的合理成分,是民主制度的一项新设计。
一、协商民主的价值
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人们针对传统代议制选举民主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入反思的结果。传统的代议民主制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容易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这种传统体制容易使社会成员产生政治冷漠症,难以真正展示公民精神,保障公民权益。因此,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转型,以弥补民主选举、多数决定的制度缺陷,便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
协商民主所具有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它把协商主体从政治精英扩展到广大公民,有助于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在协商民主的体制中,对共同关注事务的协商不再局限于政党、利益集团、政治精英,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普通民众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在一些不够真实和健全的民主体制中,广大公民经常只是充当投票工具的角色,他们在政治机器的灌输、宣传下容易被操纵、被欺骗。而协商民主则更强调为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构建一个平台,保证人们进行商谈所必需的各项权利以及有效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权力。在这种较为包容、平等、公正、自由的讨论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来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少数特权阶层和巨富阶层控制政治决策的现象。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分享彼此的观点,分析彼此产生分歧的原因,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有助于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改善决策的品质,促进社会和谐。当然,各阶层在协商中形成某种共识并不是预设的目标,而且即使达成了某种共识也并非意味着就此完全消除了分歧。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是协商民主的根本精神。
协商民主实施的过程也是提高公民民主素质和参政能力的过程。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主的实施需要民众具有较高的文化基础。当人们谈论到种种社会弊端的时候,往往容易归结为民众的基本素质较差。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人们文化素质较差的时候就不能实行民主呢?并非如此。比如在近现代的中国,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是比较低的。但是,正是在这样的人群中,共产党有声有色地搞起了民主选举。1937年5月,中共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充分考虑到大多数选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规定选举可以采取多种投票方法:识字多的选民用票选法,识字不多的选民用画圈法、划杠法,完全不识字的选民用投豆法。美国记者史沫特莱到鄂豫边区访问,见证了人们踊跃参选,用黄豆、蚕豆或绿豆作选票,选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的选举盛况。这一历史经验虽不能说明所有问题,但至少表明停留于公民素质低下的感叹是过于消极的。社会主义中国成立已有半个多世纪,如果说公民素质比上个世纪初期更不适于实行民主政治,是无法解释得通的。实际上,所谓的民主素质不过是一种按照合理的方式去做事的能力。作为一种合作机制的协商民主,要求公民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谅解意识,愿意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而这种理性行为和起码的公德意识是大多数成年人都具备的。也就是说,大多数社会成员实际上都具有参与民主协商的资格。正因为如此,任何一部民主的宪法都明文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肤色、种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的限制。人们的政治素质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亲身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培养和提高。那种认为人们不具备参政素质就不该享有民主的观点,就跟说人还没有学会游泳就不该下水一样。公民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主的实施。正是在这种日常的民主训练中,人们才能逐步掌握现代政治生活的技巧,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公民。
协商民主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有助于决策在实践中更为有效地付诸实施。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达成共识的方式,它还具有自身的价值。也就是说,它并不单是因为社会成员之间无法形成统一认识,但又不能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信念,因而很无奈地接受的条件,而是因为各方都认为通过协商民主形成的原则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不只是一种妥协。协商民主的价值涵义在于: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民主选择、多数决定是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政府和领导人的统治只有在获得了选民的共识和授权之后才是正当的。这一点对于政府有效地制定和实施政策非常重要。由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同于由人民自己制定约束自己的政策。政府官员不能仅凭宣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他们知道某项决策有益于人民就进行决策,他们需要征求和尊重那些将受到此项政策影响的公民的意见。如果有约束力的决策是在未经公民审议、商讨的情况下制订出来的,这不仅表明政府不尊重公民,而且也表明政府在将决策施之于民时缺乏适当的证明。比如,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出台,必须征得纳税公民及其代表的同意,而不是由政府官员闭门造车就能随意执行的。否则,即使制定出来,也有可能受到纳税人的抵制。政府官员必须认识到协商民主在实践上的价值:协商不仅有助于制定高质量的公共政策,而且有助于这些政策的落实。如果公民觉得他们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即使出台好的政策,他们也会加以消极对待甚至抵制。
协商民主还具有工具上的合理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发展的持久效率。对于协商民主有一种批评意见,即认为协商民主将导致政治效率以至经济效率的降低,不如直接的多数决定甚至是少数决定来得直截了当。东亚的威权主义发展模式似乎为这种民主与效率矛盾的论调提供了论据。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东亚一些国家的经验和资料毕竟是有限的,特别是局限于儒教文化圈的国家。如果把眼光放得更广,就会发现威权主义并不是更能促进经济发展的确凿证据。比如,非洲的民主绿洲博茨瓦纳在数十年内经济增长率居非洲第一,远高于非洲其他****的国家,在全世界也名列前茅。如果根据这一事实,将得出相反的结论:民主制而非威权制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注: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的确,在做出决策的速度方面,协商民主并没有什么优势,但是,民主制度之所以要好于集权制度,其优点并不在于决策的快慢,而在于决策的正当性。快速做出的决策并不见得就是明智的决策。而且,经由协商民主达成的共识会比其他决策具有更强的政策连贯性。一个国家要维持其秩序和发展,与其说需要一只强有力的手,不如说更需要一只稳定而正确的手。对于一个并非处于特殊的紧急状态下——如发生暴乱和外敌入侵——的社会来说,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保持政策连续性以求得社会稳定,要比快速做出缺乏共识的决策重要得多和正确得多。经由公民协商的协议和决策一旦形成,即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即使持反对意见的一方势力壮大到压倒性的优势地位,通常也不会改变和破坏这种协定,因为优势一方也知道自己是在遵守自己同意制定的协议。美国学者利普哈特把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分为“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根据对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的实证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共识民主国家的绩效远胜于多数民主国家。对于那些正在着手设计本国第一个民主体制的国家或者正打算推动民主改革的国家来说,选择共识民主模式的吸引力更大些,特别是对于大型国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注: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页。)
从根本上看,人们之所以要遵守经由协商民主达成的共识协议,是因为这种共识有助于消除“囚徒困境”,实现每个人的长远利益。人们经常用“囚徒困境”的案例来说明自私的理性人并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互相隔离的嫌疑犯为了减免自己的罪行,很可能都会选择招供出卖对方,但这样反而可能使两个人所受到的惩罚最为严厉。也就是说,本意利己的选择恰恰对各方是最不利的。但是,这种囚徒困境的出现并非必然,而是依赖于它所处的博弈条件。如果两个囚徒有多次机会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相遇,也就是说,博弈是不断重复的,那么,为了长期的利益,他们将遵守先前做出的不招供的协议。这种重复博弈也相当于引入了一种惩罚的机制,即一个人迟早将为他的自私和背叛付出代价。在这种条件下,一个人违反协议的成本将会非常高,从而那些自私的人们不得不选择遵守先前的契约。可见,只要人与人之间存在合作的必要,并且这种合作是长期的,那么,人们对协议的遵守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协商民主正是起到了这样一种重复博弈机制的作用。它力求通过不断的协商与沟通,消除理性人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使得人们对彼此之间的长期合作有一个良好的预期,从而促使人们努力达成并遵守共识协议,以保证在合作中实现自己的长远利益。
二、协商民主的局限
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选举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而非完全的改变。因此,它的实施仍然离不开代议制的形式以及选举和多数决定的程序。协商民主从总体上减少了传统民主的弊端,是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一种极大发展。但是,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民主的所有问题。具体表现在:
其一,由于选择程序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造成了在民主条件下的偏好抹杀以及结果的非唯一性。孔多塞的“投票悖论”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孔多塞“投票悖论”是这样的:假设甲乙丙三人,面对a、b、c三个备选的分配方案,有如下的偏好排序:
甲(a>b>c);乙(b>c>a);丙(c>a>b)
若以“一人一票”的选择规则来排列社会偏好次序,则会引发不同形式的悖论结果:(1)偏好抹杀。在“一人一票”的投票中,选民可以将自己仅有的一张选票投向其中一个候选答案来表达偏好。由于每位选民手中的选票只有一张,若将选票投向其中一个,则对另外两个选择的偏好程度就被抹杀了,而实际上选民对后两个选择的偏好一般不会是零。由于无法表达出对另外两个选择的偏好程度,就只有把它们统统归为“不喜欢”,这显然是不尽合理的。(2)选择循环。如果三人同时投票选一个方案,结果将是a、b、c三个方案各得一票,没有一个方案可以过半而入选;如果选择程序分阶段淘汰,即先在两个方案中选一个,然后再与第三个方案竞选,那么容易验证,根据不同的选择顺序,a、b、c三个方案都将有可能入选。也就是说,当候选答案个数达到“三”或更多的时候,按照“一人一票”的选择规则,并不能得出唯一的社会偏好次序。这样,公共选择的结果实际上就不取决于人们的偏好而取决于选择程序本身。这也说明在多数票决规则下,操纵投票程序就可以控制表决结果,从而就会在选举中出现“投票结果无法表达民意”的情况。后来,美国经济学家阿罗进一步研究发现,如果两个以上的投票者,就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表决,循环投票就总有可能出现,并且出现的概率随着投票人数和供选方案的增多而增大。在此基础上,阿罗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一种多数同意的规则,都不可能万无一失地保证投票的结果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虽然协商民主要远优于单纯的投票选举,但是在公民协商过程之中和之后,仍然需要面对多种候选方案的讨论问题,仍然需要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形成决策,因而必然也不可避免这种选择缺陷的影响。
其二,由于社会各利益主体力量对比的不对称,导致共识契约难以达成。垄断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垄断的条件下,广大消费者根本不可能与垄断者讨价还价而处于任其宰割的地位,双方无法开展真实有效的谈判和协商,形成共识和契约也就更不可能。比如当前中国的电信、电力系统等就具有这样一些明显的垄断特征,社会成员无法在其产品的价格问题上发表意见,这些垄断企业也缺乏考虑消费者意愿的动力。再如,在创造财富的各生产要素中,如果“资本”这种生产必需的资源更为稀缺,那么,掌握这一要素的资方势必占据主导地位。当劳资双方就雇员工资待遇进行谈判时,如果雇员不能组织起来,而是一个个地去和握有大量资本的企业所有者谈判,必然会处于劣势。因为主体间力量完全不对等,故而不可能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达成正义的契约。当然,可以借助外力的作用来使得谈判各方的力量趋向于均衡。工会组织就是维护这种均衡的重要力量。此外,政府作为公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应当为消除这种不对等做出努力。现代国家一般会通过制定维护雇员权益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雇员们的地位,降低资本家通过对资本的占有而获取利益的程度。政府还往往通过实施累进税率,通过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对按市场原则进行分配的方式做出一定的匡正。但是,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同样有其局限,其决策也同样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改变社会各利益主体力量不对称的状况。
对于经济地位不同所造成的民主和权利的扭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非常深刻的揭示和批判。列宁直截了当地指出: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0页。)如果金钱可以收买选票,那么选举制度便会成为一件赝品;金钱控制了传播媒介,人们便常常会得到不实的信息;金钱控制了论坛,便可能会到处充斥着富豪权贵的声音。以西方民主的样本美国为例,几乎所有的政客都不得不看捐款大亨的脸色行事,而穷人则在各个级别的竞选中被逐出赛场。一般民众的利益实际上遭到漠视,穷人的话语权在实际上被剥夺,其结果就是使得民主社会中政治协商对话的效果极度恶化。这样,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两方面势必都被集中于同一个少数集团或者相互串通的几个利益集团,协商民主甚至会被用来掩盖少数强势集团统治的真相。
其三,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使双方经谈判协商自愿达成共识契约,这一契约的真实性仍然存在模糊之处。也就是说,一项协议和制度安排的正当合理性,即使除去了强迫等道德上的问题,仅仅建立在相关各方的自由意愿达成的基础上还是不够的。因为这里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认识差异问题。经济学中关于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原车主由于对自己用过的车很熟悉,掌握着车的所有具体资料,但是他可能不会也没有义务对买主全盘说出所有情况,特别是对于车的一些似乎无足轻重的缺陷。在这样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易契约也很难说是一种真正的共识正义。但是,这种情况同上述由于垄断和强制造成的非正义性不同。这种信息不对称是难以依靠外在的强制力来进行平衡和改变的。法律的规定也许促使人们尽可能地诚实交易,但是也不会完全消除这种隐匿性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是付诸协商讨论的途径,也不能保证人们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某些真实的信息。因此,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还是会遵循程序公平的原则,达成某种共识性协议。但从实质上来看,这种共识契约不见得就体现了协议各方的真实意志。
其四,协商民主内涵的多数原则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多数的意见不见得就是正确的意见,即便这种多数的意见经过了公开的协商、讨论。经由自由、平等的协商形成的原则既可能是正义的、优良的原则,也可能是非正义的、恶劣的原则。比如在三个人组成的团体中,如果通过投票决定共同财产的归属,那么,任意两个人相互协商、串通合谋就可以剥夺第三个人的财产权。再比如在一个由若干居民结成的社区,人们一致同意制定这样一个原则:社区的管理人员由抓阄产生。这个决定的得出遵循了自由民主和多数决定的原则,却不见得是正义的原则,因为它不符合“任人唯贤”这一任用管理者的基本要求。历史上也有过许多案例可以证明,由于社会和经济环境的限制,社会中的多数可能受到错误的诱导,并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希特勒之所以能够上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德国在一战战败后,大多数民众对一个强大的德国的普遍期望。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机器瘫痪,法治无存,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冲破了一切制度的束缚。虽然当时没有公民协商和投票机制,但群众的广泛参与程度足以说明这些运动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然而,这些群众运动所体现的“大民主”给中国所带来的是史无前例的灾难。可见,民主既不能保证将最值得信赖的人选举出来,也不能确保制定正确的决策,只不过多数人犯错误的概率要小于个人决断犯错误的概率而已。协商民主进一步降低了多数人犯错误的可能性,但并不可能将之完全消除。
其五,协商民主的实施存在着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现有的民主制度——包括协商民主——最终是依靠公民投票选举来实施的,如果人们都拒绝参加投票,那么民主制度将会名存实亡甚至崩溃。但是,就公民个体而言,可能不少人会认为自己是否投票对整个投票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又加上投票是要付出成本的,包括信息收集的成本、以及到投票点的时间和交通费用等。因此,每次选举时总有一些公民选择不去投票。此外,就选举人而言,选举成本问题也有可能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以美国为例,每四年的总统选举的宣传、辩论等事项都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如果一个能力相当但没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独立人士参选,他是无法承担得起的这笔费用的。而如果有利益集团助选,那么他们很可能是为了在未来换取自己的特殊利益。这都是不能不认真考虑的问题。对于协商民主而言还不止如此,因为它更多的重点是放在民众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公开辩论和协商上,这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以及固定的协商场所。唐斯在《民主的经济理论》中用经济学的方法深入分析了民主政治中的政党和选民的行为,提出了“理性弃权”的问题。他认为,为了节省投票成本,低收入选民更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弃权,尽量减少对政治活动的参与。(注: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248页。)因而,民主政治仍有可能受控于高收入阶层,特别是被操纵在那些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利益集团手里。
结论
协商民主既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同时也有民主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然而,人们并没有理由对协商民主求全责备。众所周知,人们只能寻求缺陷较少的制度,而不能奢求完美的制度。随着互联网主导的信息科技的发展,普通公民完全能够及时获得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和观点,参与协商管理的技术条件已日益具备。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是开展协商民主的基本场所。此外,我国当前政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听证会、民主评议会、村民民主恳谈会和互联网公共论坛等形式及其实践,也体现出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
协商民主并不是对传统选举民主的否定,而只是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在发展协商民主的同时,一定要清醒地意识到:协商与选举是民主过程中前后相继、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商民主强调协商程序的重要性,但绝不否定选举程序的重要性。实际上,代议、选举与多数决定始终是协商民主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公民之间有效的协商,选举民主结果的科学性就令人怀疑;而没有选举民主,不能把多数人达成的共识付诸实施,协商民主也就成为空谈,甚至会成为官僚政客美化其****统治的工具。在西方发达国家,其选举民主已经较为完备,所以现在着重讨论如何实现公民真实、有效的协商。但在我国现阶段,选举民主的发展同样不够完善和健全,因而应当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不能以一种民主形式取代另外一种民主形式或者是延缓另外一种民主形式。把民主的选举和协商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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