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马克思“社会”范畴蕴涵及当代意义
摘要:通过考察“社会”一词的词源,并以此为据对马克思文本进行挖掘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社会”范畴具有丰富蕴涵,马克思的“社会”范畴不仅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而且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国家;人:和谐
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凸现,生活在不同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的人们,对“社会”这一范畴表达着不尽相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什么是社会?如何界定这一范畴,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统一的定论。在西方学者们的众说纷纭中,马克思对“社会”范畴作出的阐释是最为科学合理的。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社会”范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学者视域下的“社会”范畴
在西方,“社会”一词在英文中的拼法是“society”,它源于拉丁语“socius”一词,意为伙伴。日本学者在明治年间最先将society译为汉字“社会”。近代中国学者在翻译日本社会学着作时袭用此词,并沿用至今。但是,西方学者由于出发点和研究视角不同,他们对“社会”的解释多种多样,呈五花八门之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派别:
(一)社会唯名论
唯名论者认为,个人是实体,社会仅仅是代表许多人的总和,是一个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单纯的名称,是空名,不是实体,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终极的实体存在。持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韦伯、法国的塔德和英国的吉登斯等。
(二)社会唯实论
唯实论者主要观点与唯名论相反,认为社会本身并不是一种代表许多个人的总和,而是超越人类个体,本身含有客观性的统一实体,是先于个人而存在并且规定了个人的存在。虽然社会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但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个人相加起来的整体已不是个人所能代表的,其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美尔、法国的迪尔凯姆等。
(三)两种观点的局限
唯名论和唯实论两种观点从局部上都包含着某些合理的因素,他们都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的区别,特别是社会唯实论肯定社会的真实存在性的观点与唯物主义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观点相一致。但是这两种观点又都有缺陷。在方法论上,他们各执一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唯名论只看到个人的存在而否认社会的存在——“见人不见社”;唯实论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见社不见人”。在理论内容上,唯名论虽然认识到个体具有独立性、自主性,但它否认社会的真实存在性。事实上,社会正是这些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个体的各种活动所形成的联系和关系,这种关系和联系虽不能脱离所有的个人而存在,但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体系。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处在这种联系和关系之外,而始终是处于这种联系和关系之中,并由这种关系和联系所制约和规定。唯买论认识到了社会的独立性,但没有看到社会对个人的依赖性,把社会看成是先于个人或“超个人”的社会存在体,其结果导致社会观念上的神秘主义。因此,这两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关键在于没有正确地揭示出社会的本质。
二、马克思“社会”范畴蕴涵
在马克思文本中,“社会”一词最早见于1835年马克思中学考试德语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马克思写道:“神要人去寻找可以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神让人在社会上选择一个最适合于他、最能使他和社会变得高尚的地位。”在1839~1840年,马克思在他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也提到“社会”这一范畴,“在政治领域里,那就是契约,在社会领域里,那就是友谊,友谊被称赞为最崇高的东西。”此后,在多本马克思的着作中,都提到过“社会”这一范畴。从马克思“社会”范畴产生的逻辑演变来看,社会可以被定义为:“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有机体,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定义说明马克思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考察“社会”范畴,即在广义层面上超越费尔巴哈的类—社会概念,揭示了社会是一个系统,在狭义层面上超越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高于国家、决定国家。
(一)广义层面:社会是主体在生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客观系统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主体的人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经济基础,为了保障经济基础,人们建立起了相应的上层建筑,即一定的政治关系。这个包括了经济、政治等一系列关系构成的统一体就是广义的社会。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马克思广义层面的社会。
社会的主体是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始终是主体。”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像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正是在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基础上,马克思创立了唯物史观。这些现实的人是生产活动和劳动过程的主体,是社会的主体。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实现了对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的本质观的扬弃。在费尔巴哈看来,“人”是“抽象的人类个体”,而马克思的“人”是指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现实的个人”。费尔巴哈只看到了“人”的共性,而忽视了人是为了生存和发展而需要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既然社会物质财富是人的生存所必需的,是人的社会存在,那么,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就以他所特有的劳动活动及其产品构成其人类生活的一个环节,从而构成他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真正的人的关系。这种通过各自不同的劳动活动和产品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1845年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彻底批判了费尔巴哈的类一社会概念。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理解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这里,“社会”就再也不是从人类概念中推演出来的抽象范畴,而是从现实生活中概括出来的具体历史范畴。
社会产生于交往。社会的主体是人,人们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就是社会,没有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就没有社会。马克思宣称,“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把社会看成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这里“产物”的意义是说明人们的交互活动对社会产生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人们的交互活动和社会的产生是一个时间上前后相继的现象。事实上,人们在相互交往的同时也就产生了社会,马克思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是一个起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的具体历史范畴,人们在生产物品的同时也生产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马克思对社会的论述表明,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就是社会形成的过程,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对社会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
社会的本质是生产实践。马克思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在人们各种各样的交互活动中,最根本、最具决定性的是生产活动,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中,生产关系是最重要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变迁的终极原因应当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因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就是说,生产实践决定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从而决定着社会的性质。
(二)狭义层面:社会就是指市民社会;社会高于国家、决定国家
在马克思的文本视域中,狭义的社会即是指人们在交往中所形成的市民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是在批判地继承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西方学者的思想基础上形成的。
市民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他还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和国家分别属于物质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实际上,在马克思之前,西方学者就已经开始探讨市民社会问题了,他们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把社会与国家相对立,从社会与国家相对立的二元性质,即国家一社会理论中探讨什么是社会,这里的社会就是指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最初涵义来源于古代希腊以民主制为政治基础的城邦国家,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政治共同体,以区别于野蛮社会。近代以降,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是先于国家或外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第一个将“社会”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把市民社会引向社会关系领域,将社会看成为政治国家的对立物,是介乎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个分化了的特殊性的伦理范畴。黑格尔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中,各个成员都有个人的私利,即特殊利益。出于维护这种特殊利益的需要,社会的各成员相互依赖而组成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三个环节联结在一起的,即市场经济一司法制度一同业公会。因而,社会逐渐与国家相分离而形成了独立的社会组织状态。在黑格尔那里,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着家庭和社会,同时又高于社会,即“国家高于社会,决定社会”。
“政治国家”。与西方学者不同,虽然马克思对黑格尔把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给予充分肯定,但他反对从伦理精神出发论述社会同国家的区别。在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思想基础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国家则属于政治生活领域。马克思“社会”思想不但把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而且强调国家的政治性质,并称国家为“政治国家”以区别于市民社会,从而深化了黑格尔这一思想。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正是以人类物质生活领域为基础,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批判和继承,马克思得出了同黑格尔截然相反的结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一方面,市民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人的最直接的现实生活领域,它的成员是最直接的现实的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决定国家的因素;另一方面,国家、政治制度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国家在现象上、形式上是全社会的代表,即虚幻的共同体,但在实质上它是在市民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马克思这一“社会”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奠定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马克思文本中的“社会”蕴意不仅揭示了社会的本质、真正的内涵,阐明了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还揭示了社会是一个有机体,说明了它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所以,他对社会的考察是从广义上把握,狭义处着手。因此,在对什么是“社会”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作出了迄今为止最为科学、合理的解答。
三、马克思“社会”范畴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的时代已经过去,但马克思对“社会”范畴的阐释仍然与历史相契合。从政治哲学视域分析,马克思“社会”范畴不是抽象的理论应然,而是确立在政治生活基础上的实践归纳。马克思在继承和批判前人思想基础上,以实践唯物主义的眼光,辩证地审视“人”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具有丰富蕴含的“社会”范畴,从而确立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和认识路径。因此,马克思的“社会”范畴不仅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马克思关于“社会”范畴的阐释,可以说是近代以来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思想讨论的总结。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现实的人人手,剖析了社会的本质,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马克思的社会观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创立、特别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起了独特的作用。马克思立足于现实,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思想的深刻批判,实现了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开创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创立的开端。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马克思是从1844年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原理出发,完成了发挥他的唯物主义历史理论的工作。
马克思的社会观为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在西方学术界,马克思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当代研究社会问题的着名学者赛里格曼指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着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查尔斯·泰勒也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
(二)现实意义
当前,社会建设已经提到了我们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为此,我们应以马克思社会思想为指导,妥善处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职能和利益上找到国家和社会的平衡点,从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国家和社会的功能。
马克思社会思想为社会和谐提供精神动力。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社会发展的进程并不像自然界那样,人的主体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定性,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从政治哲学的意义上讲,社会是作为个体主体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作为主体的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但每个主体又都具有自利性一面。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每一种本质力量在人身上都具有自我性[selbstigkeit]这种特性,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根本上来说,人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充分发挥其主体性,确认主体的存在,承认并促进其价值诉求的实现。社会个体对个人利益的自发追求体现了人的主体性,有益于促进社会利益普遍和谐。
马克思社会思想为构建中国市民社会提供价值指南。马克思对“社会”的阐释昭示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积极确证人的主体性,充分发挥和尊重主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关注当下社会主体的人的生存境遇,研究主体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现实矛盾,真正满足主体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要求;同时,还应避免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认识到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应然关系,应从社会主体的视角考量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的现实意义,树立以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个性发展和群体认同、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等相统一为内容的社会价值观。因此说,马克思这一思想为我们正确调整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拓展人的实质性自由,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指南。
上一篇: 试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整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