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建设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发
摘要:中国共产党人在充分认识和继承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具有人民意志性、制度规范性、社会规范性、人民利益性、法治人性化(以人为本)、和谐法制观的本质,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发展和创新。充分认识这些创造性的论述,可以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依法治国建设的时代脉搏,与时俱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发展; 创新
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中国进行全面法治建设时期,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观思想,推进了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这一时期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对本质观的发展和创新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对于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改革开放的转折时期对于法的本质的重新认识阶段;二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对于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创新认识阶段;三是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为契机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于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深化认识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实践家都对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提出了适合历史和时代要求的创新性观点,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导作用。
一
邓小平法制思想实现了革命法制向建设法制的转变。改革开放前我国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的范围,过分地强调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服务于权力的巩固,把法律仅仅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国情、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作重新认识和深刻反思。他明确地意识到:“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1]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为了实现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当代中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且提出了如何从制度上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等一系列措施。其中提到:“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家的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在强调法律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特别重视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保护作用和规范功能。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制基本功能理论的及时调整,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尤其是现阶段,对法制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对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在新时期的重大发展和创新。邓小平的贡献是将民主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提到治国的战略高度。邓小平重视“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强调了“法制建设”,从而回答了国家生活中、历史教训中的种种重大问题,诸如靠什么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靠什么防止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靠什么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和权利,靠什么保持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靠什么来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一不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轨。邓小平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一定要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反复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0]邓小平的这些论述都充分强调了法的制度规范和社会规范作用,体现了对法的制度规范性和社会规范性本质的明确揭示和深刻论述。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时期,邓小平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理论探讨和转型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不仅具有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阶级工具性,强调阶级斗争和专政的作用,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而且其对社会的规范和制度约束职能也不可忽视,同时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二者必须并重,而不能走向极端。法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同时也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在人民内部也具有制度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功能,体现其人民意志性、制度规范性和社会规范性的本质。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创造性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理论飞跃,是适合当前中国的国情发展和实际需要的。
二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据中国改革开放的国情和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适时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我国宪法,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在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中,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继承邓小平提出的人民意志性、社会规范性和制度规范性的基础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可以体现为人民利益性。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1]《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二是要保证政府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三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领导的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对一些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活动,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同时,要继续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四是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在青少年中加强法制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12]同时2002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13]长期以来,把法制单纯看作“治民”的手段或工具,是许多干部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和行动准则,用法治置换法制,明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意味着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着在彻底摒弃人治的基础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在这里,民众要守法自不待言,但根本的问题是政府要依法、治国者要受治于法。上述表述揭示了在中国经济建设的新时期如何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进行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法制时期法的社会规范性的特征。这是******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践和发展。
******2001年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14]这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提出法的本质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的本质与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体现,是新时期对法的本质的必然要求。意志强调强制性和被动性,利益强调自觉性和主动性,法的本质从人民意志性向人民利益性的转变,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良性互动,由法制建设的国家和政府主导型向人民和民间的拥护型转变。法治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利益所在,是人民群众的内在要求。加深法的本质有关人民利益性的认识,必将对解决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全新的思路,保障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中国社会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的历史战略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法治发展的步伐逐步加快。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回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扩展理论视野,不断做出理论概括,形成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赋予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理论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新的历史时期,在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发展演变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虽然还未形成完整的理论成果,但就其提出的新的观点可以体现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人性化的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又可表述为法治人性化(以人为本)、和谐法制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15]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治国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16]2004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发表讲话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对我们党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领导讲话和党内文件都十分集中的论述了依法治国的根本要义,包含法的本质必须体现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尊重,体现人性的基本要求,要求依法治国必须体现在党的领导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上。“依法治国”解决的主要是治理国家所必需的规范问题、制度问题和程序问题,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则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性价值之基础。法治的发展必须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也体现在如何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目标上,体现人性化的要求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和运用,就是人本法律观,法的本质最重要的是体现为人的本质要求。“人是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手段”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康德的思想,是人本法律观的最初渊源。人本法律观它是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科学论断,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从古希腊、古罗马到欧洲中世纪,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再从马克思主义诞生直至21世纪。伴随着法律从发生、异化到回归的漫漫长路,人类法律观也经历了“神本”(以神为本)法律观、物本(以物为本)法律观、社本(以社会为本)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的曲折历程,只有马克思主义的人本法律观才真正叩开了通向法律真理之路的大门。新世纪,******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等一系列执政理念,号召全国人民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所有这些,都证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以人为本极为重视并运用和实践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业已取得辉煌的成绩。
2005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和谐社会特征的科学、精确地概括,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强调的是法治和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必须人性化和社会和谐化。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有史以来,人类都在谋求社会的富裕安康和长治久安,到近现代,摈弃“人治”、追求“法治”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治国兴邦的共识,“法治”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作用已为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自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法治建设日新月异,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业已建立的法制体系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秩序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我党的施政策略从“小康社会”向“和谐社会”转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任务中,排名第三的就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法律层面讲,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公民权利的平等,社会保障的平等是公民权利平等中最重要、最实质性的内容。但中国目前的现状是,社会保障体制存在公开、巨大的不平等:党政系统等公务人员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完整社会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尽管有了很大下降,但仍然享有最基本的社保;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包括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经商的人员,处于基本没有制度性社会保障的状态。[17]这些都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新时期和谐法制观的本质要求,需要我们在依法治国建设中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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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5]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R].北京:长征出版社.2005.
[17]王子麦.全民性社保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J].凤凰周刊2006,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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