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早期自由思想的法理学探析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早期;自由思想
论文摘要:关于法律命题的叙述马克思鲜有专论,论文Ⅰ是其少有的因而愈加显得弥足珍贵的关于法与自由这样的经典法理学论题的着作范例之一。马克思对于辨论的总体评价是无论是出版自由的辩护者也好,还是出版自由的反对者,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倾向上的不同。马克思对这些人的态度是坚决而明确的“愿上帝让我摆脱我的这些朋友吧!”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早期;自由思想
关于法律命题的叙述马克思鲜有专论,论文Ⅰ是其少有的因而愈加显得弥足珍贵的关于法与自由这样的经典法理学论题的着作范例之一。其中汇集众多至今仍脍炙人口广为引证的经典论述。几乎不加掩饰的,激情洋溢的批判与戏谑令我们读来唏嘘不已,或许这是不成熟的马克思,而是保留过多黑格尔、费尔巴哈印记的马克思,或许这也不像稳重而隐晦的哲学家,而更像激情而武断的批判者,但这些能够成为我们阅读的障碍吗?在光明缺失的暗夜,即便是门缝中挤进一缕灯光也会给人带来过豁然开朗的喜悦和欢欣鼓舞的快乐。
文本的内容是直白又明显的,我们从中几乎看不到黑格尔那种类型的论说。叙事的风格也是层次清晰而又流畅的,完全不见德国哲学家惯有的晦涩。单就哲学价值而言,本文可能算不上什么上层之作,但是对于法科学生而言,要研读马克思法律理论文本又是必读文本之一。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基于对普鲁士社会状况和政治的洞察入微了解,首先展开了对国家权力的批判,包括对君权、立法权、行政权这三大权力的批判。本文是其早期着作系列中对于立法权深刻批判的集中之作。通过对第六届莱因省议会的辩论中关于出版自由和等级议会的探讨,旨在说明辩论的实质不过是等级特殊利益的集中亮相,当时的普鲁士仍然处于自由不完善的境地,出版自由还不曾成为一种真正的普遍的自由。自由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实现,那么出版法因而显得不可或缺。以下我将立足于法理学学科来具体分析文本中关于自由思想的表达。
一、辩论中各出版自由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自由的误读
普鲁士各省的等级议会由四个等级组成:首先是诸侯等级的代表,他们是受封的德国皇族的代表,根据出身的权利,族长是省议会的当然议员,其次是骑士等级即贵族的代表,再次是城市的代表,最后第四等级是乡的代表。作为普鲁士各省之一的莱因也不例外,第六届莱因省议会召开实际上是该议会中断多年以后的一次重新登场,辩论中各种观点、各种权利要求的纷纷亮相也不足为奇。“在辩论其他问题时,各等级的代表对各种意见的辩护是势均力敌的。而出版自由问题上则不然,反对出版自由的人稍占优势”。这本不足为怪,赞成出版自由与反对出版自由原本就是两种竞争的价值判断,然而令人惊讶的是
“而在这一届省议会上为出版自由辩护的人,一般说来对自己所辩护的对象是没有任何真正关系的。他们从来没有感觉到出版自由是一种迫切的需要”,“然而上述那些维护出版自由的人,即使是没有出版自由的,虽然他们也生活的很美满的”。维护出版自由的人对于自己辩护的主题却没有由衷的热爱之情,他们只能举出“一些十分一般而含糊不清的论断来对付敌人特别有力的证据”如果我们由此看出等级议会中出版自由的辩护人根本不胜任,那么整个省议会都是这样。可见,这场辩论只不过是一场没有交锋的表演,如果说有辩论存在的话,那么也不过是一场隐匿的论战,即,马克思对整个议会开火。
尽管没有真实的辩论,马克思还是详述了每个阶级代表的辩护内容,首先出场的是反对出版自由的诸侯等级的辩护人。他们的观点是清晰而明确的,但他们的论证却是含糊而孱弱的。观点是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都是恶,但是书报检查制度同出版放肆比较起来却是一种较小的恶,在他们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存在的事实就****了出版自由。在这一论证中把书报检查制度本身看作优秀出版物的基础,而对“严格检查制度下的着作时期”内书报检查制度给德意志精神的进步所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惨重损失置若罔闻,这是无法理解的。同样,在援用具体个案支持其论点时,诸侯代表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苍白和无力也是不可理喻。他们认为德意志精神的高尚而真实的发展需要某种限制,“最后,他进行了反对各族人民的论战,他怀着满腔的高贵的愤怒痛斥出版自由,说它是人民自己对自己使用的一种粗野而不谦逊的语言”
其次出场的是贵族等级的代表人。与诸侯代表人的不同的是他不是反对人民而是反对人们。“在出版自由上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为所欲为的自由成了等级议会的特权,贵族等级辩论人把这种特权,这种违背人民和政府的个体自由妄称为普遍权利,而把省的普遍要求变成了个人的欲望。除此以外,贵族等级还用议会自由的不完善以及在那个时代代表所要遏止的危险来增强自己证明的力度,给人一种强有力的假象。
接下来给城市等级的辩论人出场了,他对于出版自由的态度隐含在他如下的宣称之中“出版自由只要没有坏人参与就是美妙的东西。”“要防止这一点,直至现在还没有找到一可靠的办法”他所关怀的不是什么出版自由,并不是他的理性要求要求他这么做,而是那些在其身边的琐碎的利益。因为无法防止坏人参与到出版自由这一美妙的东西之中,那么,出版自由本身也就成了投鼠忌器的东西了,因为出版自由的存在只是为了满足个别人的欲望和党派的统治,那么他对出版自由的前景也就难有信心了。
简单罗列关于出版自由的反对者与辩护者的论点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所要论证的自由都是其所在阶级的精神的自由,而不是人民大众最普遍的自由。即便是在自由的辩护者那里我们也无法窥见人民的影子,即使在以法为之称论据的论证中,我们也看不到代表普遍利益的法的影像,而存在的只是特殊集团的特殊利益。这其实不是关于自由的一般概念的明显的辩论,毋宁说是一场马克思与各阶级代表之间的隐匿的辩论。辩论的内容即是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出版自由,在自由的观念中法的位置在那里!
马克思在这里所体现的思想与反方传统的法与自由的关系其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自古希腊起,哲学家们便把法与自由联系到了一起,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不应该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对时)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启蒙思想家洛克更是认为:"法律就其真正涵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又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不仅如此,马克思关于出版自由和除颁发的论述反映了其早期的思想对黑格尔的忠诚。理念或者说思想是世界构造的主要因素之一。只有体现出自由理念的出版自由法才是符合概念内在要求的法律,否则,即便具有法的某些形式特征,也不能称之为法律,充其量不过是非正义的法律,按照自然法的观点,这类法律是不能称之为法的。
二、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会有一种自由和法律互相印证的感觉。自由必须成为判断法律是否为真正法律的标尺,但是要实现普遍的真正的自由,我们还必须要借助法律这个手段。自由在没有国家的实在法之前,它只不过是一种理念的存在,是自在的存在,只有通过把实在的法律与思想中的关于自由的本质规定相对应,依据这一本质规定,提出实在法律规定时,自由才能成为为我之物。“没有法律,自由就无法得到具体规定,也无法得到保障。人们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自由。”
马克思在论文中不惜笔墨的揭示各个等级虚伪狭隘的关于出版自由的观念,无非是要说明出版法的不可或缺。出版法是出版自由的体现,是出版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这正好印证了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同样,也可以说出版法就是人民出版自由的圣经。这里马克思对于法律异乎寻常的乐观着实让人心存疑虑,作为一位偏重哲学与历史的思想家为什么对法律如此器重?对此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他对民众普遍的利益的最深沉的关怀。统治者当局的个人意志是不足为信的,各个等级也 只是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对于缺少发言权的最为广泛的民众却无法表述自己的需求,可以凭借的或许只有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法律本身并不高贵,但却可以保护更多的人的利益,法律本身的神圣性是人创造出来的。但是这种创造却是那个时代所必须的。通过法律来实现自由并不是自由本质的要求,而是时代的要求。通过法律实现了的自由可能并不是原本意义上的自由确实法律上的有价值的自由,这些均决定了应将自由思想转变为关于自由的立法,在现代立法中的一般表述是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并且自由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自由成为一种人人都可以要求的权利即法律上许可的行动自由。法律为自由设定了一定的界限,这一界限是自由与任性的警戒线,如果自由超过了这一界限即为法律自由的滥用,即为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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