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恩格斯论性爱“婚姻和家庭(续四
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巴利阿里群 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 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种jus primae noctis﹝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罗夫特“土着民族”第1卷第81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 584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例如在阿腊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63-64页
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 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作保证(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明确地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愈来愈广泛;如果 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74页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 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 物可治的。相反地,在各个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恋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根 据新教伪善的精神,为了体面,也经常以此为前提。在这里,丈夫实行杂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少些。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 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各个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数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 端枯燥无聊的夫妇同居罢了。小说就是这两种婚姻方式的最好的镜子:法国的小说是天主教婚姻的镜子;德国的小说是新教婚姻的镜子。在两种场合,“他都有所 得”;在德国小说中是青年得到了少女;在法国小说中是丈夫得到了绿帽子。两者之中究竟谁的处境更坏,不是常常都可以弄清楚的。因此,法国资产者害怕德国小 说的枯燥,正如德国的庸人害怕法国小说的“不道德”一样。可是,最近,自从“柏林成为世界都市”以来,德国小说也开始不那么胆怯地描写当地早就为人所知的 杂婚和通奸了。
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 ——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83-84页
诚然,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愈来愈失去申诉不平的任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 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么妇女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 一切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85页
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 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 制。
以上全部论述证明,在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的确,群婚对于男子到 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 的道德上的小污点。但是,自古就有的杂婚制现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愈是变化,愈是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愈是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 作用也就愈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即令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 像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所以,举例来说,长期的未婚夫状态,十之八九都是婚后不忠实的真正的预备学校。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88页
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同整个一群异性 结了婚。在较后的各种群婚形式中,大概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状态,只是群的范围逐渐缩小罢了。在对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亲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婚事的;在这里关于 新的亲戚关系的考虑也起着决定的作用,这种新的亲戚关系应该保证年轻夫妇在氏族和部落中占有更牢固的地位。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 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 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 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
……应该认为,这种结婚方式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是非常合适的,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是——世界历史的讽刺是无穷无尽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 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 历史的法。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92-93页
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不错,这种 契约那时在形式上确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既然在缔结别 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末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 吗?难道性爱不是由于骑士而成为时髦,难道夫妇之爱不是性爱的正确的资产阶级形式而同骑士的通奸之爱相反吗?既然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难道相爱者彼此结 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不同样也是他们的义务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既然自由的、个人选择 的权利已经无礼地侵入教会和宗教的领域,它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和不幸这种难以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93-94页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在现存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国家里,都愈来愈承认在婚姻方面也有缔结契约的自由,并用上述 的方式来实现这一自由。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都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在纸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再也没有 比认为不以相互性爱和夫妻真正自由同意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了。总之,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 仅是droit de l′homme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droit de la femme(妇女的权利)。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94-95页
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压迫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95页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95页
一夫一妻制却会非常肯定地失掉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离异性。男子在婚姻上的 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 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如果说只有以爱情 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 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全集》第21卷第96页
正如你所知道的,李卜克内西曾非常忧郁,他在一个英国女人和一个德国女人之间举棋不定,英国女人希望嫁给他,而他却想娶住在德国的那个德国女人;最后,这个德国女人突然光临,于是他同她举行了宗教的和世俗的婚礼。
马克思:《马克思致恩格斯》 《全集》第28卷第394-395页
亲爱的拉法格:
请允许我向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如果您想继续维持您同我女儿的关系,您就应当放弃您的那一套“求爱”方式。您清楚地知道,并没有肯定许婚,一切都还没有确定。即使她同 您正式订了婚,您也不应当忘记,这是费时间的事。过分亲密很不合适,因为一对恋人在长时期内将住在同一个城市里,这必然会有许多严峻的考验和苦恼。我惊讶 地看到您的举止在只有一个星期的地质年代里,一天一天地起变化。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 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如果您借口说您有克里奥洛人的气质,那末我就有义务以我健全的理性置身于您的气质和我的女儿之间。如果说,您在同她接近时不 能以适合于伦敦的习惯的方式表示爱情,那末您就必须保持一段距离来谈爱情。明白人,只要半句话就会懂的。
(2)在最后肯定您同劳拉的关系以前,我必须完全弄清楚您的经济状况。我的女儿以为我了解您的情况。她错了。我所以没有提这个问题,是因为我 认为在这方面应该由您采取主动。您知道,我已经把我的全部财产献给了革命斗争。我对此一点不感到懊悔。相反地,要是我重新开始生命的历程,我仍然会这样 做,只是我不再结婚了。既然我力所能及,我就要保护我的女儿不触上毁灭她母亲一生的暗礁。要不是我直接干预(这是我的弱点!),要不是我对您的友谊影响了 我女儿的行动,事情绝不会发展到现在这种地步,所以我个人就负有全部的责任。至于谈到您目前的状况,我偶然听到的、但也是不愿意听到的那些消息,是很难令 人放心的。但我们暂且把这一点放下不谈。关于您的总的情况,我知道:您还是一个大学生;您在法国的前程由于列日事件而断送了一半;您要适应英国的环境暂时 还没有必要的条件——语言知识;您的成功的希望至少也是很靠不住的。我的观察使我相信,按本性说您不是一个勤劳的人,尽管您也有一时的狂热的积极性和有善 良的愿望。在这些条件下,您为了同我女儿开始生活就需要从旁得到帮助。至于您的家庭,我一点也不了解。即使它有一定的财产,这还不能证明它准备给您一些资 助。我甚至还不知道它对您所筹划的婚姻有什么看法。再说一遍,我很需要听到对这几点的明确的说明。此外,您这个坚定的现实主义者,不能期望我像唯心主义者 那样对待我女儿的未来。您作为一个如此讲求实际以致主张取消诗的人,一定不愿意沉湎于诗中来损害我的女儿。
(3)为了防止对这封信的任何曲解,我向您声明:您要是想今天就结婚,这是办不到的。我的女儿会拒绝您的。我个人也会反对。您应该在考虑结婚以前成为一个成熟的人,而且无论对您或对她来说都需要长期考验。
(4)我希望这封信是我们两人之间的秘密。等待您的回信。
您的卡尔•马克思
马克思:《致保尔•拉法格》 《全集》第31卷第520-522页
我在此地古代法律出版委员会的官方刊物上发现了《威尔士的古代法律》,并浏览了一下。里面有些绝妙的东西。如果一个男子在新婚之夜发现他的新 娘不是处女,而仍和她同睡至早晨,那他就得不到她的任何财产,但是,如果他一发现她已失身便带着勃起的生殖器到介绍人那里去,由他们证明他发现她已失身之 后并没有和她同睡至早晨,那她就不能在第二天早晨对他提出任何要求。按法律规定,如果****、毛发、月经都正常,那就没有人能肯定知道她是否真正是处女,因 此,她应当找七个证人,其中将包括她的父母、兄弟和姊妹。如果她不愿或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她的内衣就要剪到齐髋处,并让她用手去抓一头一岁的阉牛的抹了油 的尾巴,要是她抓住了它的尾巴,那她就得到这头牛作为自己的一份argyoren(私人财产);要是她抓不住,那她就什么也得不到。
恩格斯:《恩格斯致马克思》《全集》第32卷第511页
部落共同占有战俘是小得多的障碍。妻子总是妻子,不管她是自由人还是女奴隶;但如果是女奴隶,而不是享有通奸权利的自由妇女,则丈夫的嫉妒确 实可以更容易地使独占得到保证!不过一旦产生与战俘的婚姻,男子的嫉妒便会立刻消失,在原始状态中男子曾觉得如此厌恶的共有制,也变成可以接受的和愉快的 了,甚至在实行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以后,甚至在实行后房制的闪语系各族中,丈夫也完全不反对让自己的妻子在一定期间内到寺庙或任何地方去委身于所遇见 的任何男人。
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 《全集》第35卷第448-449页
根据我自己家里的经验,我知道,父母很难(有时甚至不可能)公正地对待违背他们的意愿而进入家门的女婿或媳妇。不管父母怎样相信自己的意图是 最好的,但这些最好的意图多半只会造成家庭新成员的痛苦,而且间接给自己的儿子或女儿造成痛苦。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 的。但是由于第三者的好意的过问,这种批评态度会转为感情不好和长期不和。
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 《全集》第37卷第107页
离婚,在社会上来说,对于丈夫绝对不会带来任何损害,他可以完全保持自已的地位,只不过重新成为单身汉罢了。妻子就会失去自己的一切地位,必 须一切再从头开始,而且是处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因此,当妻子说要离婚,丈夫可以千方百计求情和央告而不会降低自己的身份;相反,当丈夫只是稍稍暗示要离 婚,那末妻子要是有自尊心的话,几乎就不得不马上向他表示同意。由此可见,丈夫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 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
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 《全集》第37卷第107-108页
一个离了婚的妻子的社会处境本来就够困难的了,因为按现今的概念来看,为了在公众面前恢复自己的名誉,她还须拿出证据来,以说明她不是“有过 错的一方”。难道你不懂得,对一个己离婚的妻子来说,如果她己离婚的丈夫要她在社会上不用自己合法的姓,而用他任意强加给她的什么姓,必然是一种极大的侮 辱吗?
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全集》第38卷第374 页
第三者任何时候都不应插手没离婚的或已离婚的夫妇之间的事,因为他们之间的事永远也弄不清。
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全集》第38卷385页
不过这不应该成为等级差别;等级之间应该互相支持,互相更新,但不是通过门第不相称的婚姻,而是通过晋升等级来进行。
恩格斯:《为德国贵族报作的追思弥撒》《全集》第41卷第58页(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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