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的探讨
在依法治国这一重大理念的指引下,法院自身主动强力推进及信息化技术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法院系统司法公开工作的双引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作出了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的战略部署,可以说加强和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工作已经成为法治视野内的时代命题。在此背景下,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会持续关注,司法机关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也必将走向深入,这种趋势是明显的、长期的,也是客观的。对审判机关来讲,如若妥善应对,就必须认识到在被关注和互动中所承受的压力,特别是作为结论形式出现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公开后面临承压问题,是一线审判人员比较关注的隐忧,也具有探讨价值,可以说既是一个司法实务问题,也是一个理论研究领域。但笔者以摘要中含有"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两个检索词为搜索条件,以2000年1月1曰至2015年8月30日为搜索年期,通过中国知网进行了检索,未能查找到一篇符合条件的期刊或论文。可见,当前对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问题探讨不多,对该问题进行辨析具有必要性。
一、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的概念及特点(_)概念之初步归纳
一般意义上讲的抗压性,是指人或者事物在特定环境中的忍耐力,外界环境对人或物体的冲击。〃抗压性"一词在职场中用的比较多,一般是用来评价一个人在工作过程中的适应度。①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社会抗压性概念之界定,不宜直接套用前述抗压性之定义。因为裁判文书自身不具有能动性,不可能评价为忍耐力,况且未能体现出裁判文书的司法特质。毫无疑问,裁判文书的社会抗压性本质上是一种内在的属性,应评价为体现司法特征且最终获得正面价值肯定的能力。具体来讲,裁判文书的社会抗压性可以初步界定为:在面对诉讼参与人、法律职业者、社会大众等不同受众多维度审视时,裁判文书基于其体现出的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价值取向正当而获得的广泛认同及普遍服从的能力。注的焦点”,①也即压力由隐性转换至显性具有偶然性。
2.媒体高度介入。在近年来被关注的司法案件中,媒体所展示出的巨大能量已毋庸赘述。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关注有几个特点。一个是信息交互更加充分。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表达个人观点的渠道更加畅通,发声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为电视、报纸,已经扩展为不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二是报道与评论并存。媒体报道的同时,又通过评论专栏、网站评论跟帖、民意调查等形式实现着夹叙夹议功能,不再是媒体向受众的单项信息投送,容易产生舆论潮的平台更加开放。
3.刑事裁判文书更加敏感。除了南京彭宇案、四川泸州遗赠案等少数是民事案件外,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许霆案、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几乎是清一色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更容易受到关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导致该现象的原因,除了有关机关办案方式等因素导致案件质量原因之外,笔者分析,可能还有两个因素与之相关。一个是刑法在普通大众心中有特殊地位。几千年来的〃重刑轻民"思想根深蒂固,类似"杀人要偿命"的朴素价值观比意思自治等民事原则更深入人心。二是刑罚手段的严厉性所激发的同情心及不安全感。当剥夺某个个体的生命或自由等刑罚,被大众解读为冤假错案时,内心对被告人的同情感及出于趋利避害本能的不安全感两种情感体验便携手出现了。
4.实体问题更易被聚焦。跟"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一致,如前述许霆案、张氏叔侄杀人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案,虽然涉及侦破过程中的取证合法性等程序性问题,但舆论更为关注的是事实认定的有与无、对与错、刑法裁量等实体问题,单纯程序问题引起社会压力的可能性较小,案件实体处理更能挑动大众神经。
5.—定程度上的失控倾向。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并上网之后,除因个别特殊情况转为非公开状态外,作出裁判的审判人员及法院便不再掌握主动性,裁判文书处于自由地被查询、被评论、被使用甚至被质疑的状态。另一方面,即使引起争论和质疑,相关司法机关除了在必要时进行答疑释法及一定的引导外,面对强大舆论能够做的也不是太多。即使是进行了答疑解惑及引导工作,其有效性也待科学评估。很明显,审判机关这种压力应对的被动性是由司法的中立性衍生出来的。
二、裁判文书压力源的层次问题
(一)关于"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命题真伪的探讨笔者就裁判文书的社会抗压性问题与其他一线审判人员进行了探讨。在讨论过程中,绝大部分审判人员均表达了对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导致的社会压力或重或轻的担忧,认为该问题具有较大的探讨价值。但个别审判人员表达了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是个伪命题。该主张的理由是:除部分裁判文书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因素不公开外,大部分裁判文书本身就应该是公开的,其本身不应存在压力与否的问题。压力只有在文书本身有瑕疵甚至错误的情况下才出现,而裁判错误就应该受到监督和纠正。这本质上不是压力问题,而是裁判文书正当性缺乏问题。这种观点未必错误,但笔者认为至少不全面。首先,该种观点忽略了裁判文书公开与社会压力是前后相继的两个环节这一逻辑,应该公开不意味着不存在压力。其次,即使是有质量问题的裁判文书才会导致社会压力这一说法成立,也不可否认质量问题与社会压力这一论题的探讨价值,其探讨价值不会随着裁判文书是质量问题的定性而消失。再次,裁判文书的社会压力问题,不只是单纯与裁判文书瑕疵或错误有关,裁判文书的压力来源是多层次的。
(二压力源之初探:关于裁判文书压力源的三个层次生效裁判文书公开面临的压力是一种客观存在。在具体的压力源方面,笔者认为可以从心理学层面、认识层面、合法性层面来把握。
1.在心理学层面上。裁判文书的社会压力来源未必一定是基于其正当性缺乏,面对未知和不可把控的局面,产生压力和畏惧感是本能的心理反应。裁判文书通过网络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开放,接受不特定主体的审视和检验,其本身就给作出裁判的审判人员带来一种压力。正如第一次面对镜头接受记者采访的对象一样,不论其表达的内容多么正当,紧张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从这个角度看,审判人员感受到的压力,与其说是裁判文书传导出的,不如说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机制派生出的。这种压力源产生的担忧可能无具体指向,是无形甚至是笼统的,但存在的客观性不可否认。
2.在认识层面上。此处所讲的认识层面,主要是指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甚至是法条本身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结论偏差这一情况。导致存在不同认识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成文法本身就是用文字表达的,而绝大多数文字用语又具有多义性,用语外延未必清晰,且相同的用语随着
需要说明的是,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与一般意义上讲的社会效果有联系,更有区别。联系方面:两者都可以被认为是评价司法活动的标准或者尺度;对两者作出评价的主体都具有广泛性,都没有局限于某类主体才是适格的评价主体。区别方面:一般情况下,使用〃社会效果”一词时,评价者更侧重对结果或终结性事项的评价,而裁判文书呈现的是程序、实体、价值等多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讲,裁判文书所呈现的除了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外,还有程序是否合法、价值取向是否正确甚至还包括格式是否规范及语言是否妥当等方面,评判视角更加多维。另外,社会效果的评价适用范围更加宽泛,比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公众人物所作的具有示范意义的举动等都可以用社会效果来评价,但裁判文书的社会抗压性适用范围更小,更具针对性,通过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其仅限于对作为司法活动产品的裁判文书的评价,更能直接反映司法公开大环境下审判人员可能面临的压力来源,评价维度未超出司法活动范畴。
裁判文书在社会承压方面的特点
1.压力潜在性及转换偶然性。在信息化程度不高、裁判文书公开力度不大的情况下,对非诉讼当事人的大众来讲,裁判文书处于实质上不能查阅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的裁判文书承压问题不突出,压力也当然处于潜在状态。但随着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工作的推进,裁判文书被查询、被关注甚至被炒作的几率明显升高,某一份裁判文书可能在某个机缘巧合偶然地成为焦点,〃即便是该案件暂时没有被社会公众关注,但也许会在某个时间成为众人关时代的发展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部门法之间甚至同一部法律的法条之间不协调,导致法律适用的选择存在差异;法律解释方法多样,对同一法律规定如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从法律职业群体视角看来,此类认识偏差是基于其评价基准的不确定性产生的,很难用对错来衡量,甚至不宜用瑕疵来描述。但类似的认识问题在非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大众看来,有可能将是另一番景象,可能会演变为大是大非问题,因为社会大众评价的基准更多的是生活常识、伦理道德,是非制度性的。当两类评判系统导致的差异性结论呈现在公众视野中时,压力便不可避免。
3.在错误层面上。这个层面上的社会压力来源可以说是一般意义上讲的裁判质量问题,在目前来看,是裁判压力来源的主体,也是最需要纠正的部分,具体包括裁判错误及裁判瑕疵。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倒逼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的,也主要就是指这类文书。这类裁判文书出现的原因可以总括为审判人员法律素养问题,具体可以涵盖理论功底、实务技能、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欠缺。毫无疑问,这类文书存在程序、实体、价值取向等方面的问题,其基于被关注而对相应审判人员产生压力的可能性就更高,形成被动局面的可能性就更大。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产品,方方面面都有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与此相对应,传导至审判人员的压力源也肯定是多样的,前述压力源三层次中的每个层次下均散布着不同的、具体的压力点。压力点的应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觉悟、法律理论根基、职业信仰、品行习惯、社会阅历、沟通技巧、文字功底等结构性知识。限于篇幅,笔者仅就压力防范的几个方面谈几点认识。
(一)加强心理调适,提升担当意识裁判文书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带来的心理层面的压力,伴随着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全过程,但这种心理上的冲击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初期及大规模补录历史裁判文书的时期可能会更加明显。此类压力应对策略主要是通过审判人员的心理调适来实现。
1.以历史价值之维认识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工作。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民主理念的具体要求,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历史意义重大。另一方面,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工作必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和司法公信的培育,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审判人员本身也是受益群体中的一员。因此,对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工作,审判人员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拥护的,对因此带来的压力应通过心理上的调试逐步克服。
2.以权责一致之维认识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工作。一方面,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形式,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审判权。另一方面,权责一致是法哲学一项基本命题。〃有权必有责"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因此,依法被赋予审判权的审判者理应对其审判及裁决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审理者负责"便是权责一致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谨防法律框架内的裁判"硬伤"
1.始终谨慎对待事实认定,打牢裁判正当性根基。事实认定正确是裁判的基础,也是裁判正当性的重要来源。在民事裁判领域,既要充分肯定经验法则在证据价值评估、事实推理等方面的重大价值,也要充分认识经验法则适用的条件性,提高待证事实与法则选用匹配度,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条件。在刑事诉讼领域,重点是坚决依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在冲突证据认定上落实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纠正"疑罪降格惩处"的错误做法,牢牢把握罪刑法定底线,合理平衡刑法惩处犯罪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
2.加强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输送程序正义。不可否认,各级法院近些年来对诉讼参与人程序性权利保障力度都有明显提升,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实践中,个别习惯性做法与诉讼法的要求还不尽一致,隐含着较大的社会压力转化风险。比如,(1)公告送达的滥用问题。未穷尽直接送达等方式盲目使用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判决并引起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屡见不鲜,未参加诉讼程序的被告事后维权已经成为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一种类型。这种情况下,承办法院或承办法官一般将事实认定偏差归结为缺席判决导致的客观事实还原不充分,但这种解释难以掩盖送达程序不规范这一原因行为的瑕疵,若该类案件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而采取了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导致的社会压力会更大。⑵推诿管辖问题。对新类型或涉诉信访苗头大的案件,有关法院出于绩效考核、"甩包袱"等动机会尽可能地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虽然诉讼法对此有专门的处理规则,立案登记制也对纠正该类做法起到了抑制作用,但客观上该类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此类推诿管辖权的做法本身违反程序性规定。若对应的裁判文书被公开,有可能导致有关审判人员被动。此外,还有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将诉讼请求拆分起诉问题、未依法给足双方举证期限导致关键证据未能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等做法,都隐藏着压力点。
3.更加重视裁判文书说理,提高文书可接受性。实践中,从社会压力角度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审判人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认识仍然不够深刻。裁判文书说理不属于法官裁量权的范围,说理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可由审判人员随意选择的。〃法官的裁判只有说理,人们才能从内心里、从思想上认可法、接受法、信任法,法才能深入人心。只有讲理,人们才能从内心归依法律、遵从法律。”说理既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搭建联系桥梁,更是向受众展示法官价值判断基础及推理论证过程,甚至还是预防裁判文书社会压力、实现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无论哪一种情况,当遇到社会舆论的关注时,便不得不被动地进行充分说明。与其被动挨骂,不如主动说理。”②二是不能正确处理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文书简化的关系。首先,裁判文书简化的积极价值不言而喻,但裁判文书的简化有其特定适用范围,一般仅适用于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其次,裁判文书简化主要是对无争议案件事实记载的简化,绝不是简单通过压缩说理来简化,简化裁判文书不应成为文书不讲理的理由,因为"无论裁判文书如何倾向为方便民众理解而进行调整,法理说理是必须坚守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普通民众的理解力问题予以关照。”
(三}把握道德冲突案件特点,合理防范压力源
1.正确识别道德冲突类案件。近年来,涉及道德问题的司法案件不少,但何为道德冲突类案件并无统一界定标准。笔者认为,道德冲突类案件可以界定为:按照主流道德标准存在绝对或占优势地位的评价结论或舆论期待,而该结论或期待与司法活动的规则性评价存在冲突的案件。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在作出一审判决之前,舆论基本是一边倒地认为受伤徐老太讹人,并依据道德评价标准已经产生了彭宇做好事反被讹的预判结论,徐老太成了舆论指责的靶心。但鼓楼区法院作出由彭宇承担40%赔偿责任的一审宣判后,由于法院判决这一规则性评价结论与舆论已经定型的预判结论明显冲突,故舆论指责的靶心发生移转,由对徐老太的指责更多地转向法院一审判决,指责该判决是"逻辑判决"、"是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两个结论的反差所导致的舆情,让承办该案的法官及承办法院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此案可谓近年来道德冲突案件的典型。该类案件给审判人员带来了一个启示,那就是在信息时代,社会主体基于道德立场参与案件评判的趋势会愈发明显,与此相适应,审判人员经常往返在法律话语体系与道德话语体系中间亦将成为常态。这对审判人员来讲,可谓一项新的挑战。
2.需要认识基于道德评价体现出的民意所具有的非理性及不稳定性。在道德冲突类案件中,针对司法活动作出的道德性评价,最突出的特点不是对案情的探讨,而是其强烈的爱憎情感。这种评价既没有体现一定规则性的程序,亦无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标准,具有突出的非理性色彩及不稳定的特性。因为"群体没有逻辑推理能力,不能辨别真伪或对任何事物形成正确的判断,群体所接受的判断,仅仅是强加给他们的判断,而不是经过讨论后得到采纳的判断"。
3.面对民意或民愤,应保持关注但不盲从的态度。任何人都不愿意站到绝大多数人的对立面而成为少数。道德争议案件,不只是裁判文书受关注,在判决之前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法院亦会受到强大的舆论压力,但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必须承担这种压力。直接承担"民愤吸收"使命的不应是个案的裁判,而是法律规则,因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⑤对审判人员来讲,在个案中,将道德评判以民意的形式直接导入,往往会形成带着情绪去判断的局面,是风险较高的行为。对民意或者民愤在个案中的价值应审慎评估,其合理性可以是诸如刑事案件中一个量刑情节,而绝对不能左右裁判方向,也即不能迁就民众的朴素认识。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更需要对民意、民愤保持理性态度,“刑法理论要从生活中提炼,但是高于生活,刑法与常理、伦理之间有关联,但是也应当保持距离;必须重视’规范共同体内部的公众’对于刑法规范的认同,但绝对不是说在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地迁就部分民众的朴素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