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反人权的博弈: 论“二战”中的无差别轰
1945年8月,美国使用原子弹向日本广岛和长崎无差别轰炸,炸死30万日本人;从1937年开始,侵华日军飞机对中国几十个城市进行了长达7年的无差别轰炸,中国百姓死伤难以计数。向广岛长崎投掷原子弹和日军狂轰滥炸中国都是无差别轰炸,但结果是前者加速结束了后者无休止的反人权行径,重温这段历史的意义在于,人权的进步是用血和泪换来的,不能忘却。
―、日军和美军的无差别轰炸都是反人权
使用飞机轰炸敌方的“空中战略轰炸”理论始于意大利军事理论家朱利奥.杜黑(GiulioDouhet,18694930)。此人认为战争是全民的,士兵和平民没有任何区分。1937年3月5日,德国空军实践了战略轰炸理论,德军“秃鹰”军团对西班牙小城格尔尼卡进行了三个半小时大规模轰炸,小镇7,000余居民死伤2,00人。1937年日军在其《陆军航空部队使用法》中明确提出了“战略轰炸”构想,要求航空部队从支援地面作战转向进攻战略轰炸,直接轰炸平民,以给敌国国民极大恐惧,挫败他们的战斗意志。
1932年1月29日,日军首次轰炸上海,上海北站和商务印书馆遭到极大破坏,许多贵重文献被毁损。更大规模的战略轰炸是从1937年的沪淞会战开始的,直至1944年12月日军再也无力轰炸中国。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侵华日本空军是一把高悬的屠刀,在中华大地进行了大规模、有计划、有目的的城市恐怖无差别轰炸,炸死和枪杀了难以计数的平民,其罪行罄竹难书。先后有23个省份遭到日军轰炸,四川、湖北、广西、云南、江苏、浙江、湖南是日军重点轰炸省份,连西康和青海都被遭到日军轰炸。
1937年8月14日下午,日本侵略军出动100余架飞机反复对上海进行毁灭性轰炸,当日炸死无辜平民1,42人,炸伤1,73人;1939年10月15日,日军71架次飞机,分四批首次轮番疯狂轰炸延安;1940年8月24日,50架日本飞机侵入桂林市上空狂轰滥炸;自1938年至1944年的6年时间里,成都所受轰炸至少达21次;1942年5月4日,日本飞机轰炸云南保山,当场炸死近3,00人,之后滇西流行瘟疫,致10万多人死亡;战时首都重庆是遭遇日军轰炸次数最多、时间最长、损失最为惨重的城市。在长达近六年半时间里,日军先后采用了“高密度轰炸、疲劳轰炸和无限制轰炸”等战术,出动飞机9,00多架次轰炸重庆,投弹达20,00余枚。据不完全统计,重庆轰炸的直接伤亡者32,829人,间接伤亡者6,651人,灾民人数则高达172,86人,至于财产损失更是无法计数。此外,武汉、广州和长沙也是日军重点轰炸的城市,这些城市的市中心和居民主要居住地都曾被炸成废墟。
美军从1942年4月开始轰炸日本本土,但有效的轰炸是在1945年对东京的大轰炸。1945年3月9日,334架B49轰炸机携带凝固汽油弹飞向东京,83,93人被烧死,大量工业目标被炸毁。之后,名古屋、大阪、神户也被轰炸,死伤无数。1945年8月6日和9日,美国飞机向日本两个重要军事基地投掷了两颗威力巨大的原子弹,广岛和长崎分别被死伤20万和10万人,广岛市内建筑完全被摧毁,长崎百分之六十的建筑被摧毁。
实施无差别轰炸的美军和日军都侵犯了人权,但二者性质不同。战争期间通过暴力制止和消灭反人权者,当代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肇始于保护人权和反人权的博弈过程,肇始于_次次惨痛的教训。对于“二战”中无差别轰炸伤害平民的行为,早有各种国际习惯法规定之。但是,那时的习惯法仅有道义的力量,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没有任何组织具有实施和监督习惯法的能力。
1907年10月签订于荷兰海牙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1922年由英、美、法、意、日及荷兰等国的代表组成的“战时国际法规修正委员会”在海牙拟就并通过的《战时空战规则草案》第26条规定:“为使平民发生恐怖,破坏或损坏非军事用性质的私人财产或伤害非战斗员的目的而进行的空中轰炸,应予禁止”。1928年,包括日本、德国和意大利在内62个国家签订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的第2条写到:“缔约各国一致协议,在各国之间发生的_起争端或冲突,不管其性质与起源如何,永远不得以和平方法以外的方法解决之。”①1923年国际联盟草拟的互助条约草案宣布“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1924年2月国际联盟大会通过的宣言“深信侵略战争永远不能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因此它是一种国际罪行。”出席会议的国家包括了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50多个国家。上述规定或可视为习惯法,日本和美国都参与或签订了上述习惯法。
没有法律和道德约束的世界是残酷、可怕的世界。迄今为止,只有政府间组织才是比较适合实施和监督习惯法的组织“二战”期间唯有国联可承担此重任。但是,成立于1920年、于1946年解散的国联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它无力监督签订国遵守这些习惯法。如此,侵华日军飞机对中国进行了长达七年的无差别轰炸之后,美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无数冤魂死在无差别轰炸下。
1946年的纽伦堡审判,把纳粹送上正义的审判台,而东京审判却没有斩草除根。1945年以前,占主导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只有被国家认可的现行的制定法、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的法律。故纳粹德国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德军之手,死于集中营的毒气室,但他们没有违反纳粹德国的宪法和法律。但纽伦堡法庭的法官们确信,任意屠杀、灭绝、奴役或虐待、放逐平民,即便是在战争期间也违反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准则,而这些准则正蕴涵在自然法中。首席起诉人杰克逊法官在开庭致辞中说到:“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这就是用我们的信念把世界的思想引导到巩固和加强国际行为的法律上来,以便使那些掌握着政府大权和人民命运的人较少地动辄进行战争。②美国哈佛大学著名刑法学家谢尔登•格卢格也认为“鉴于世界上出现了这样_些国家,它们奉行蓄意无视法律的政策,并且发明了‘总体战'企图借此实现其奴役世界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改变那些不再适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③结果,法庭确认纳粹被告分别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共同计划或共谋罪,戈林等11人被判死刑。东京审判虽然也确认了日本战犯与纳粹德国同样的罪名,但没有把“反人道罪”作为主要罪名,无差别轰炸被忽视了,支持战争的日本天皇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
东京审判没有给日本深刻的教训,纽伦堡审判使德国人深刻反省到自己的罪行。1970年12月7日,在良知感召下,德国总理勃兰特双膝跪在华沙犹太人纪念碑前。40年后的同_天,德国总统武尔夫再度来到华沙犹太人殉难纪念碑前敬献花环。不彻底的东京审判给日本军国主义留下了余孽,相当多的日本人认为,东京审判的主导者欧美等国的手也是肮脏的,‘投掷原子弹的美国和撕毁日苏中立条约的苏联,却不受任何谴责,其结果不是‘胜者王侯败者贼’吗?”④时至今日,—些日本人还不知道他们的祖辈错在哪里。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即《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写到:“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日本有确立言论、宗教和思想自由以及尊重基本人权的义务。”
1946年,在“二战”胜利者和占领者美国盟军总部的迫使下,日本政府制定了新的《日本国宪法》。这是“民政局依靠万能的占领权促进了民主改革,……是依靠专制权力进行的民主化”®。日本新宪法序言写到:“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应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⑦这部基于自然法理念的宪法认可人权标准是普世性的标准,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思想、宗教、信仰、表达、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迁移、学术自由等权利以及司法程序公正等,同时,新宪法超越了明治宪法第73条有关修改宪法的提案权专属于天皇的界限,否定了天皇主权,不承认任何“法律保护。
《日本国宪法》重视人权保障,战后的日本也给中国和亚洲人民做了很多善事。但近些年来,一些日本人似乎忘了美国人为什么要日本制定新宪法,忘了无差别轰炸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害,同时还有广岛和长崎死去的30万人。抗战70周年纪念日,再说这段历史,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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