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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宝间与防范

发布时间:2016-04-07 14:09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修正案和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并不是追求政治目标的政治组织,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影响和危害绝不仅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对政府管理、政权运作及政治生活有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长与管控不严、法治不彰和政治腐败直接相关,也与转型时期基层组织和治理体系弱化、法律制度及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以及经济社会资源分配失衡、社会阶层急剧分化等直接相关。这一切归根到底是政治和政权问题,必须从政治和政权的角度正本清源,依法治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治影响与后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也是文明社会的毒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m。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表现突出,呈现出组织体系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保护伞越来越大等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其特有的组织性、残暴性、腐蚀性和破坏性,不仅对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也因其不断染指地方公共事务,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影响甚至操控基层政权和地方政治,而对我国政治生活及公共治理构成严重威胁。

 

  首先,腐蚀干部。党政干部是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金钱、物产、美色拉拢、收买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寻找代理人;有的涉黑头目与公职人员称兄道弟,利用自身的资源为基层干部解决各类难题,投其所好;有的不断栽培干部,为干部的升迁和调动提供帮助,以此打造保护伞;有的为地方和基层政府和组织提供经济上的赞助和支持,帮助其解决工作上和财务上的困难,以换取社会美誉以及政府和组织的支持,建立长期关系。通过如此等等手法,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和腐蚀了为数不少的地方和基层干部及政权组织。

 

  其次,架空政府。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控制社会生活而获得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必然与作为公共权力的政府和政权的社会管理发生冲突。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通过有组织的暴力蚕食甚至剥夺政府对社会的合法控制;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为地方和基层征地拆迁、拦截上访等事务提供支持,充当基层组织维稳的排头兵特种大队”;在一些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和公共管理缺位的地区和行业,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构建地下秩序,参与非法债务追讨、纠纷处理、维持市容和市场秩序等活动,俨然是第二政府江湖110”地下出警队。由此,黑组织不断扩张控制社会并逐步架空了地方和基层政权和组织。

 

  第三,对抗政权。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着自身掌控的资源,公然叫板基层政权,实施暴力对抗。有的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垄断市场、欺行霸市,甚至武力威胁或伤害基层公职人员;有的公然霸占村集体资源,强行承包或转包集体工程项目,争夺国家对城乡的各项惠民投人;有的利用部分民众仇富、不平、从众等心理,煽风点火,造谣诽谤,并采取暴力胁迫、经济收买、社会动员等手段,煽动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静坐、上访、游行、围堵基层等非法活动。

 

  最后,操控政治。随着涉黑组织经济实力、影响范围和社会基础的日渐增强,仅仅联合、投靠、借助基层政权已经逐渐不能满足其利益诉求,对于基层政权的实际控制渐成主要目标。于是,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极力参与和影响地方和基层选举。他们在选举前逼迫威望较高、能力突出的竞争者主动退出选举;在选举时通过恐吓、威胁、欺骗、监视等方式,试图强行左右选举结果;在选举后,一旦发现最终结果有可能对自己不利,则有可能扰乱、冲击、破坏选举现场,毁坏、抢夺、涂改、焚烧选票,威逼、限制、阻挠、伤害选民及候选人,以达到篡改结果的目的。同时,他们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实施大规模的贿选、买票,除了现金收买外,还常采用大摆筵席、搭台唱戏、赠送烟酒、农资、日常用品等方式,非法控制选举结果;或是运用政治手段,通过对基层政权上级组织中不法官员的贿赂或胁迫,暗中串通,支持、内定涉黑候选人。更为触目惊心的是,在基层政治生活中,他们可以公开强制撤换或委任基层组织成员,左右自治组织的决策行为,并对基层民众的控告、建议、申诉、上访等行为进行掩盖或压制,以确保涉黑组织对基层政权的掌控。由此,涉黑组织逐渐从幕后走向了前台,直接进人甚至实际控制了基层政权和组织。

 

政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国家和社会的有序治理有赖于合法政权的良性运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于政权组织的侵蚀、拉拢、架空、对抗甚至操控,最终会使政权的公共性质及执政的目标发生改变,破坏公共权力体系的正常运行,损害社会的公共治理。由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伤害的不仅仅是经济和社会生活,而是动摇国家和社会的根基,伤及国家和社会的根本。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治空间和条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在历史上长期存在,其根源是复杂的。从我国来看,当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犯罪滋生蔓延与我国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分不开。

 

  1.公共权力的弱化——“缺位容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是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和人们正常生活的犯罪。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本身存在一个生成和发展的过程。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滋生并成长起来,与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缺失有关。从实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往往生长于社会、市场以及管理的边缘地带,如危及社会的黄赌毒、新兴的工程建设市场、边缘生活服务领域以及一些边缘的社会人群。在社会禁止的地下产业,需要黑组织为其帮闲和帮凶;在一些新兴产业和市场,由于缺乏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市场服务,黑社会组织便乘虚而入充当秩序的维护者”;一些下层人群及边缘人群因缺乏正常就业机会或社会服务,而一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又不到位,便依附于黑社会组织。这些都为一些黑恶势力的成长及學社会性质组织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空间,都与一些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弱化,以及干部的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管理缺位以及官僚主义的漠然相关。面对日益成长的黑恶势力,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放弃、背离其阻止、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对黑恶势力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或选择装模作样、放纵容忍、应付了事,丧失了消除涉黑组织的意愿和机会,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长蔓延。

 

  2.公共权力的裂化——“失位护黑。大量的案例表明,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猖獗的地方都是腐败严重的地方。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对他们放弃职守、放任纵容、恣意包庇分不开的。特别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各种手段拉拢和腐蚀干部,造成了公共权力的裂化,使少数干部丧失原则立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代理人和保护伞。于是,我们看到,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屈服低头,沆灌一气,为虎作伥,听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有的掩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有的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严重妨害有关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办、惩处和打击,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长及嚣张气焰。

 

  3.公共权力的异化——“错位养黑。在少数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限于权钱交易,拉拢干部,寻找代理人和保护伞,而是从幕后走向目U台,直接渗透、参与并直至控制基层政权组织。除上述有的黑恶势力参与和操控基层选举,将自己的候选人通过合法形式推送到基层政权组织外,有的借助合法经营的公司身份,获得社会声誉,成为地方的能人红人,侧身党政机关,参与和影响地方事务;有的通过关系渠道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者担任某些公益机构、社会组织甚至某些基层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有的在权力部门安插代理人或插手行政事务,甚至出现了黑老大直接头顶红帽子,成为公权力执掌者。与此同时,一些涉黑官员也不限于以权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而是由红变黑,投身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其政治上的代理人。在此情形下,当事基层组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社会、欺压百姓、从事犯罪的工具,基层公共权力本身也严重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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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看到,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出现有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从经济上看,改革以来,经济的发展及物资的丰富也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但是,由于法律对某些物品的拥有使用加以禁止,如毒品、走私物品、色情服务等,而从事这些非法交易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回报,由此刺激部分人为追求利润铤而走险、拉帮结伙,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仅如此,在急剧的市场化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贫富差距明显扩大,由此导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强烈的被剥夺感,而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效应又进一步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有些贫困者为了摆脱困境,追求快钱,走上犯罪涉黑道路。就此而言,某些涉黑犯罪事实上是社会不满、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反应。

 

  从社会上看,随着我们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组织、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也处于急剧的变革中。社会流动、个人自由和独立空间不断增大,而原有的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其社会调控能力弱化,这导致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缺乏刚性,从而为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长提供了机会。在市场化及改革过程中,我国传统的单位制组织体系解体,传统的政府(社会)一单位一个人的社会结构和控制机制瓦解,新的社会组织和控制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一些非法利益团体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模式建立一种新的亚社会结构,以之填补基层组织的空缺。这些非法组织是一些人生活上和精神上的依托,但很可能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从政治上看,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和治理体系也处于过渡时期,新的政府组织、功能及行为方式未能完善,一些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公共行为失范,加之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力量薄弱,这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提供了机会。政府、基层组织和干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分配者,但同时,他们也有自身的利益。然而,一些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片面追求部门利益,有的干部一味追求个人名利地位,于是,就在有意无意间对于涉黑性质组织采取了旁观、默许、利用,甚至纵容的态度,甚至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政治上的保护伞。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和组织承担着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多项急难险重的任务,由于自身的资源和控制能力有限,便借助地方能人强人狠人来协助行政,于是,涉黑拆迁公司、涉黑保安队等畸形组织公然横行。

 

  显然,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生长不仅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也有深刻的政治背景和根源。事实上,转型时期经济增长与分配不公、社会行为失当和监督管控不力等等,都根源于公共权力。正是由于公权力的弱化和失范为涉黑组织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和生存的空间;公共权力的裂化和异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壮大蔓延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长蔓延本身是政治衰败的表现。正因如此,必须从政治的角度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治理。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依法治理与政治建设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是严重的反社会刑事犯罪,也是我国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由于黑社会性组织及其犯罪不仅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背景,也有着深刻的政治根源,尤其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和体制转型过程中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的滞后相关,因此,必须致力于加强法律建设,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从根本上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

 

  第一,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长期存在。但是,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政府的严厉打击尤其是一系列严密的组织监管体系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相当长一段时期绝迹。然而,改革开放以后黑社会性质组织沉渣泛起,日益猖獗,这与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组织与治理体系存在制度真空相关。因此,加快构建新型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打击和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根本出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萌芽于基层,其初始活动着眼于基层社会的控制,其犯罪行也直接威胁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因此,在新型治理体系建设中,最为紧迫的是建立和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构建与城乡开放、人口流动、市场化和城乡一体化相适应的新的基层组织与治理体系,并使之不断完善,可让黑社会组织消灭于萌芽之中。从实践来看,新社区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必须进一步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构建新的社会组织细胞,为社会的有序治理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奠定基础。

 

  第二,强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正。新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长不仅与转型时期的组织和制度真空相关,也与转型时期急剧的社会经济分化相关。在快速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人们之间的财富和资源占有及收人差距显著扩大,由此造成社会劣势群体和边缘人群的心理失衡。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社会劣势和边缘人群有较大的吸引力,大量的调查也显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身份复杂,多是三放人员’(劳改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无业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其中的主要成员是惯犯”[2]。因此,在当前快速的社会分化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髙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的生存状态,加大对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的社会关照和支持,强化在就业、医疗、教育、居住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支持。从宏观上看,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人分配制度,规范收人分配秩序,完善收人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人,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人,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人者收人,扩大中等收人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由此,真正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

 

  第三,完善法规制度,严格依法治理。法律制度是惩罚犯罪、打击敌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打黑除恶的法律准绳,也是铲除黑恶势力的根本措施。近些年来,我国制订并不断完善和强化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法规,为惩处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从实践来看,有些条款仍可细化。如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来确定罚金,以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以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完善对犯罪活动的举报制度,鼓励受害者和群众对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涉黑人员的举报;切实加强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举报属实有功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对于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人员,实行强迫劳动,以及利用民间力量,私设公堂,拘禁公民的行为纳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给予打击。在完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惩处的法律的同时,也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市场法律体系。大量的案例显示,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集中在黄赌毒等传统非法领域,更是集中在一些交通客运、各类市场、工程建筑、娱乐餐饮等领域,并涉足一些新兴的担保、典当、讨债行业。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渗入农村,涉足矿山采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惠农工程等等领域。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济体制改革时间不长,这些领域的法规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和监管体系不完善有关。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和行业的法规制度,为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交易提供准则,减少和杜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生长的机会。此外,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洗钱行为,斩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渠道。

 

  第四,突出重点领域,严厉整肃腐败。除恶务尽,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难点。首先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严重的重点领域、行业进行坚决打击,这既包括传统的黄赌毒非法领域,也包括一些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矿产资源以及民间借贷等市场领域。其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灰色人群)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来源。为此,两劳人员在一定时期要进行重点帮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亲属应密切配合,落实两劳人员工作,稳定其生活,减少其重新犯罪机会。再次,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组织载体进行清理打击。不少案例表明,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借助合法的公司、企业、协会等组织开展活动、获取资源并从事犯罪。为此,必须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严厉惩处涉黑行为和涉黑企业。最后,黑恶势力之所以在一些地方蔓延发展,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之所以日益猶獗,与一些地方存在的保护伞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由于有了当地一些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的庇护,他们才胆敢为非作歹。为此,一定要把打击黑恶势力同深挖他们的后台和保护伞结合起来,挖出其背后的、隐藏于党政机关的腐败分子,这是党和政府以及政法部门近年来在打击此类犯罪斗争中形成的共识。应该完善立法,加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对那些进行钱权交易的政府官员也应纳入共犯的范围,且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第五,扩大公共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典型特征是反社会的阴暗性。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将其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有效的社会监督不仅可以使其不敢肆意妄为,也可以有效地打出其保护伞,并便于司法惩治的介人。在此,尤其要加强对公共权力、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防止其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要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开,大力深化和持续开展阳光警务阳光检务阳光法务等活动,为公众加强对政府决策、管理和行为的监督,提供法制保证;要适度放宽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赋予其更大的言论自由,以使其能更严肃、更认真、更负责地对涉黑腐败、社会丑恶现象等进行揭露、批评;要充分调动社会民众参与监督,邀请和鼓励广大公民对于公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打黑除恶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特别是必须从政治和政权角度正本清源。只有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规范公共权力和干部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才有可能防止公共权力的弱化、裂化和异化,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失去权力依托和活动空间;只有完善社会的分配制度,加强对社会弱者的社会关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有可能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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