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无为政治与 诺奇克“最低限度的国家”之
政治哲学作为一门学科是首先在西方建立起来的,它的基本问题和概念背后都有其复杂的渊源和背景。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哲学没有对相同问题的思考。权力可以说是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核心概念之一,与之相关的权力的来源、权力的限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均是政治哲学的关键问题。先秦诸子普遍承认君主拥有统治臣民的最高权力,这是建立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的保证。但是,先秦诸子也认识到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他们也在思考如何限制君主权力的问题。道家的创始人老子明确提出“无为”这一概念。无为概念的提出正是源于对权力限制问题的思考。“为”是君主权力的使用,“无为”则是对君主权力的限制。正如王博所讲:“无为不是别的,就是权力的自我节制。与此相反,为则是权力的扩张和放纵。”西方学者常将老子的无为政治与无政府主义作比较研究,®但是,我认为,相较于无政府主义,从国家的功能或者君主权力的界限的角度来看,老子的无为政治与诺奇克所讲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更具可比性。本文即以老子的无为政治和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为研究对象,探讨二者之间的同异关系。
一、无为与自然
“无为”和“自然”是老子思想中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但二者具有不同的主体,无为的主体是道和圣人(侯王),自然的主体是万物和百姓。®《老子•第二十五章》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的意义指万物的发展是自己如此,而不是来自于外力。因此,“道法自然”并不是在道之上存在更高的“自然”供“道”取法,而是指道能够以万物的自然为自己的原则,而不干涉万物的发展,这就是道的“无为”。老子认为,君主应该以道为取法的对象,治理国家应顺任百姓之自然而不使用自己的权力去干涉百姓的自然,这就是君主的“无为之治'《老子•第三十七章》讲:“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老子•第三十二章》讲:“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老子•第五十七章》讲:“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些文字的逻辑和思想一致,均体现出道和万物、君和民之间的关系,表达出道无为而万物自然或君主无为而百姓自然的思想。“好静”、“无事”、“无欲”是“无为”的体现,“自化”、“自均”、“自正”、“自富”、“自朴”则是“自然”的不同方面。老子认为,万物在道不加干涉的条件下能够各自发展和完善,且万物各自的发展能够达到万物之间的和谐而不会发生冲突,百姓在君主权力不加干涉的条件下可以自我发展和完善,并且百姓各自的发展能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不会发生冲突,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就是“无为”所能达到的“无不为”的结果。
万物、百姓之所以能够在不受外力干涉的情况下达到各自的完满状态和彼此之间的和谐,《老子•第五十一章》讲:“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万物来源于道,因道而获得各自的德,因为德的蓄养而能形成、发展、成熟。道虽然生养万物,但并不主宰万物,而万物能够依赖从道获得的德的蓄养而自然地达到完满与和谐。在人类社会中,君主之“为”即君主权力的使用,是对百姓自然发展过程的干涉,是对自然状态下会达到的物与物、人与人的和谐关系的破坏。来自于道、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本是“无知无欲”的、素朴的,因此不会产生人与人因为欲望引起的争斗和冲突,《老子•第三十七章》讲:“无欲以静,天下将自定。”因此,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的关系非常和谐,社会非常安定。君主之“为”会破坏“自朴”、“自均”的自然状态,主要原因在于君主的“为”会激起百姓的欲望,引起人心的混乱,带来人与人之间的争斗。《老子•第三章:H井:“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君主的“尚贤”、“贵难得之货”、“见可欲”均是君主之“为”的具体表现。此外,《老子•第五十七章》讲:“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老子•第七十五章》讲:“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可见,君主征收过多的税、颁布过多的禁令也是君主之“为”的表现,都造成了百姓的贫穷,是对“自富”的自然状态的破坏。自然状态学说是众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哲学的起点,例如霍布斯、洛克、卢梭、诺奇克等。自然状态的提出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国家的起源和存在的理由。洛克认为:“为了正确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2]3诺奇克也提出:“如果国家不存在,那么是不是一定要将它发明出来?如果需要一个国家,那么它就必须被发明出来吗?政治哲学和解释政治现象的理论就面对着这些问题,并通过探讨‘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用传统政治理论的术语说——来回答这些问题。”[3]3他们均认为,在政治权力、国家和政府产生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如果我们要解释为什么国家、政府是必须的,就必须从理解它们不存在的状态即自然状态开始。
洛克对自然状态有着细致的描述。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自然状态又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2]3诺奇克接受了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但是,如果自然状态是十分美好的,则可以得出支持“无政府主义”的结论。诺奇克说:“在探讨国家应该如何加以组织的问题之前,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该存在。为什么不是无政府呢?如果无政府主义的理论是有道理的,从而意味着对政治哲学的整个主题釜底抽薪,那么从检验作为一种理论选择的无政府主义来开始政治哲学就是非常合适的。”[3]3无政府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如果没有国家,人民的生活会更好;任何国家都必然侵犯人们的权利,本质上是不道德的。诺奇克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是人们有理由能够期望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的情况下,“如果人们能够表明,国家甚至将会比这种最好的无政府状态更加优越,是在现实中能够期望的最好的东西,或者在其产生过程中没有涉及任何道德上不允许的步骤,或者如果它已经产生那也是一种改善,那么这就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就为国家提供了正当的辩护”[3]5。诺奇克就是从美好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国家产生的必要性和国家产生过程的正当性,以反驳无政府主义的观点。
洛克认为,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有很多的缺陷: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支持正确的判决。洛克承认,在自然状态中,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有不断受到他人侵犯的危险,自然状态是不安全也不方便的。像洛克一样,诺奇克也承认自然状态有不便之处,例如,个人可能会无力行使保护自己、惩罚罪犯和索取赔偿的权利。但是,不同于洛克的“契约论”,诺奇克认为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国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具体的过程如下:为了解决个人无力行使保护自己、惩罚罪犯和索取赔偿的权利的不便,其他人可能应其吁请来帮助他,他也会回应请求去帮助其他人,于是就形成了“保护性社团”。为了适应人们的安全需要,这种“业余”的保护性机构发展为专业性保护机构。在一个地域之内可能存在许多专业性保护机构,通过竞争,最终会出现一个“支配性保护社团”。在一个地域之内,同时又存在许多不想加入或没有能力加入“支配性保护社团”的“独立者”。“独立者”的个人行动有惩罚无罪者或对有罪者惩罚过分的危险。为了社会的安定,这个区域的“支配性保护社团”将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动,而由自己垄断全部惩罚和索赔的权力,于是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超低限度的国家”要使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合法和合乎道德,就必须赔偿“独立者”的损失,而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的方式就是也为他们提供保护服务。这种既有强力垄断权,又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保护的机构就是“最低限度的国家”。至此,诺奇克证明了“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合法的、合乎道德的,在产生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同时,“最低限度的国家”能够保护个人的权利,这是优越于无政府状态的,从而反驳了无政府主义。
在洛克和诺奇克的自然状态中,个人拥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冲突,因为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冲突使个人权利的保障面临危险而出现了国家产生的必要。但是,在老子思想中,在人类素朴的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都可以不受外力干涉而生活,不只可以达到个人发展的完满状态,而且可以获得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就是说,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需要有一个裁判者依据既定的法律进行判决,也不需要有权力保证正确判决的执行,那么,从这样完美的自然状态逻辑上正可以推演出无政府主义。问题是:老子是无政府主义者吗?老子在第八十章所设想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如下:“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此段文字直接使用了三个“使”字,“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中的四个“其”指代“民”,“甘”、“美”、“安”、“乐”为使动用法。可见,在这样理想的小型国家,仍需要一个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来使百姓能够拥有简朴、富足、快乐的生活。《老子•第十七章》依照不同的君民关系划分出不同的治理模式:“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在他看来,最上等的君主的统治,百姓仅仅知道君主的存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百姓并不能够感受到君主统治的作用,也就是不能感受到君主权力的使用对自己发展的干涉。因此,功成事遂,百姓认为这一切均是“自然”,是自己如此。池田知久认为:“《老子》各章的主体‘道’、‘圣人’,全都因为其态度是任何行动也不做的‘无为’。所以对于客体‘万物’、‘百姓’的控制,应该或是完全没有,或者即使有也非常弱而等于几乎没有。”[4]557李约瑟指出:“无为的思想有一个很深远的根源,可能是原始农业社会流行的无政府的意识,因为植物在无人干扰时生长得最好;人民也在没有政府干扰的情形下生活得最好。”[5]82安乐哲也提出:“无为是作为特殊的道家式的无政府主义的老子的政治理念的主要准则,[6]41池田知久提出圣人即君主对百姓的控制是完全没有或者很弱,李约瑟将无为思想的起源与无政府意识相联系,安乐哲认为无为是“特殊的道家式的无政府主义”。他们均认识到“无为”的主张是对君主权力的削弱,但是,老子所认可的最理想的政治并非没有国家、没有君主,而是无为之君在位的统治,他仍承认国家和国家权力的代表即君主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他并非无政府主义者。但是,既然君主的权力在百姓的自然面前被削弱以至于划归于无,为什么无为的君主仍应存在?老子和其它的哲学家一样也认识到不同类型的君主的存在,《老子•第十七章》中有无为之君、仁义之君、暴君、对国家失去控制的君主的分别。在老子思想中,“有为”不能得天下,而“无为”可以取天下。《老子•第二十九章》讲:“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老子•第四十八章》讲:“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老子•第三十二章》讲:“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既然老子承认君主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无为之君的存在可以防止有为君主掌握国家权力以致干涉百姓的自然发展,破坏完美和谐的自然状态。
此外,在西方政治哲学中,自然状态除了解释国家的起源及存在理由的问题外,同时也是理想政治的根据。也就是说,自然状态可以用来回答应采取什么形式的国家的问题。®例如,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所以国家应该保护人的权利。诺奇克也接受洛克的观点,认为国家不能侵犯个人的权利,而应保护个人权利免受侵犯。老子承认国家的合理性和最高统治者的存在,他的“自然状态”并不是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存在,没有人拥有政治权力的无政府状态,而是在国家、君主存在的前提下,百姓的发展不受政治权力干涉的状态,这与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自然状态的意义并不相同。因此,老子的“自然状态”不是用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及存在理由的问题,他的“自然状态”只是用来回答应该采取什么形式的国家和君主应如何治理的问题。
三、君主的作用与国家的功能
老子和诺奇克对“自然状态”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对“自然状态”的具体描述各有其特点,“自然状态”在其理论体系中的作用亦不相同。但是,他们均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非常美好的状态,他们又承认国家或君主存在的合理性,老子不是“无政府主义者”,而诺奇克则明确反对“无政府主义”。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应该采取什么形式的国家,或者说君主应该如何治理的问题。老子认为君主治国应“无为”,诺奇克认为唯一在道德上合法的和可证明的国家是“最低限度的国家”。
“最低限度的国家”可以做什么?这是诺奇克所提出的问题:“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和广泛,以致它们提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够做什么的问题。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的空间?”诺奇克关于国家能够做什么的结论是:
“能够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aminimalstate),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都会强迫人们去做某些事情,从而也都无法得到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既是令人鼓舞的,也是正当的。”诺奇克所设想的“最低限度的国家”能为所有公民提供保护,保护他们的权利免受侵犯,同时,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边界。个人的权利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诺奇克说:“对行为的边界约束反映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那么,老子思想中无为的君主是不是完全无所作为呢?如果可以“为”又可以做什么呢?《老子•第六十四章》讲:“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弗敢为”代表的是圣人(君主)对万物和百姓的一种不干涉的态度,即无为,但对万物和百姓的自然发展,君主还起到辅助的作用。也就是说,无为的君主不去干涉百姓的自然发展,不强迫百姓去做不合于其自然的事情,却可以对万物和百姓的自然发展起到辅助的作用,当然也包括排除妨碍个人自然发展的要素的功能。在这一意义上,“无为”并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为无为”,即做不干涉或辅助百姓自然发展的事情。正如刘笑敢所讲:“从字面来看,自然是自己如此,似乎排斥了任何外在的作用。但按照传统的解释,只要外力的作用不引起人们的直接感觉就可以算作自然。所以,自然并不一概排斥外力,不排斥可以从容接受的外在影响,而只是排斥外在的强力或直接的干涉。”[7]《老子•第十七章》所讲的“太上,下知有之”,百姓认为功成事遂是自己如此,不是君主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君主在百姓的自然发展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而只是君主的辅助作用没有干涉百姓的自然发展,从而他的作用没有引起百姓的直接感受。
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能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同时,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边界。权利指人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权利与自由紧密相连。某人拥有某种权利,意味着他在这一方面可以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老子虽然没有个人绝对不能够被侵犯的观念,但他认为道“为而不恃”,“恃”有依赖、倚仗之义,道并不是倚仗万物来达成自己的目的,万物不是手段。从君主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不能把百姓当成满足自己目的的手段,老子所说的“功成事遂”不是君主以百姓为手段而建立自己的功业,而是百姓各自功业的成就。老子虽然没有提出权利的概念,但他尊重百姓的自然,将自然视为至高的价值。也可以说,他认为百姓有不受外力强迫而自己发展的权利,•百姓自然发展权利的侵犯是不合乎道的,因此,百姓自然发展的权利是君主权力行使的界限。而且,君主应该用他的权力为百姓的自然发展服务,就像“最低限度的国家”为公民提供保护一样,这是“最低限度的”君主权力的作用。当然,在老子思想中,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应该是“无知无欲”的、素朴的,即使由于外在的原因产生了知识和欲望,无为之君也应让其回复到“无知无欲”的自然状态,《老子•第六十五章》讲:“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老子•第三十七章》讲:“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镇之以无名之朴,夫将不欲。”《老子•第三章》又有“弱其志”的说法,主张削弱百姓的意志。可见,在自然状态中,百姓是按照从道获得的本能去生活,并没有权利的自觉和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因而,百姓在政治活动中并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而是被动的对象。虽然百姓的自然是君主权力行使的界限,但并不能对君主权力构成直接的约束,而且,百姓的自然能否实现完全依赖于君主这一主体是否能够无为,而君主是否能够无为又没有外在的约束而取决于君主的自我约束。而在诺奇克看来,“最低限度的国家”就是因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而通过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方式从一种自然状态中产生的。
由上可见,老子和诺奇克赋予君主和国家的权力非常之小,老子主张无为,认为君主之“为”就是对百姓自然发展的干涉,诺奇克认为超出“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老子和诺奇克一个将百姓的自然作为君主行使权力的界限,一个以个人的权利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边界,一个认为无为之君可以为万物和百姓的自然发展提供帮助,一个认为国家可以为个人权利提供保护,他们对国家权力或者君主权力极度弱化的态度,对国家和君主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向的思考是有一致性的。当然,老子的无为政治与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有着时空的距离,他们对国家的具体功能的理解不可能相同。
四、结论
老子认为一切事物都能够自然地依靠他们从道获得的德而发展到一个完美、和谐的状态。君主权力的不适当使用会干涉百姓的自然发展,破坏百姓的自然状态。因此,他提出君主应该实行无为之治,避免做任何会干涉百姓自然发展的行为,但君主应在百姓的自然发展过程中起辅助的作用。老子承认国家和最高统治者存在的合理性,他并非无政府主义者,他的无为政治更接近于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诺奇克从美好的自然状态出发来论证国家的起源和存在理由,他的自然状态是国家产生前的“无政府状态'老子的“自然状态”不是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存在,没有人拥有政治权力的状态,而是百姓的发展不受君主权力干涉的状态。因此,老子的“自然状态”不是用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存在理由,而只是用来回答君主应如何治理的问题。关于国家权力或君主权力的限制问题,诺奇克以个人的权利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边界;老子将百姓的自然作为君主行使权力的界限。关于国家权力或君主权力的作用问题,诺奇克认为国家可以为个人权利提供保护,老子认为无为之君可以为万物和百姓的自然发展提供帮助。二者对国家权力或者君主权力极度弱化的态度,对国家和君主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向的思考是有一致性的。此外,虽然从老子尊重百姓的“自然”可以推论出老子认为百姓有不受君主权力干涉而自然发展的权利,但这是对君主权力使用的要求,而自然状态下的百姓并没有权利的自觉和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而在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中,国家正是因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
老子的无为政治和诺奇克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均受到过于理想化的垢病,但是,老子限制君主权力的思想,尤其是诺奇克以权利约束国家权力的思想对现代政治中防止国家权力过分膨胀而侵犯个人权利有重要价值。而老子的无为政治对现代社会中权力的执行者自我约束权力、避免权力滥用有借鉴意义,他所设想的完满和谐的自然状态对现代的社会治理思想亦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