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政治解释
1913年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出版了学术名著《美国宪法的经济观》,深入分析了美国宪法制订之经济动因,产生了深远影响。事实上,除经济因素外,政治因素也是美国宪法制订之重要动因。基于国内很少有文章全面阐述美国宪法制订的政治因素,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美国宪法制订之政治动因首先表现在推动制宪会议召开的鲜明的政治动机上,这个政治动机就是克服邦联内部的混乱,消除各自为政的政治局面。
一般认为,邦联时期的美国危机四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债务沉重,货币贬值,经济形势异常严峻。邦联政府和各邦政府共欠内外债加上利息共计7700多万美元。大陆会议只有靠发行大陆票以应付债务,结果导致货币大幅贬值,1781年纸币贬为面值的1D。邦联的财政部长罗伯特•莫里斯对此束手无策,只得辞职。各邦之间各自为政,进一步加剧了经济危机。纽约邦1787年初通过法律规定,对进入纽约港的康涅狄格和新泽西船舶征收入港费,其数额与来自伦敦或汉堡的船只相同。康、新两邦立即实施报复,康涅狄格对纽约实行长达一年的禁运,新泽西对纽约设在其领土上的一个灯塔每年征收1800美元。边界问题更是剑拔弩张。马里兰和弗吉尼亚为波托马克河水道的归属问题,长期争执不下;宾夕法尼亚与康涅狄格为争夺怀俄明谷地,更是在1784年发生武装冲突。邦联各邦各自为政还有法律依据。《邦联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各邦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一般认为,‘‘根据这部宪法建立起来的美国,实际上不成其为一个国家,只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地理上的概念。”因此,虽然邦联时期美国的经济混乱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更重要的问题还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因为在当时的邦联政权结构下,从经济上无法解决邦联的危机。邦联的经济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混乱带来的,要解决邦联的经济问题必须首先解决邦联的政治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美国独立后首先面临的最大难题还是政权问题,即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这表明,如果不从政权建设入手,就无法彻底解决邦联的经济问题。
美国的开国元勒大多认为邦联存在危机。华盛顿在1787年3月31日致麦迪逊信中说:“凡是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否定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变革是必需的。”詹姆斯•杰伊认为,邦联的形势危急‘‘比战争年代还要有过之而无不及”。弗吉尼亚州州长埃蒙德•伦道夫致信华盛顿,对邦联的危机十分担忧,“每一天都在产生新的危机”,并对邦联国会的生存能否度过当年表示怀疑。对此,开国元勋们又纷纷提出医治方案。绝大多数医治方案都不是直接指向经济问题,而是指向政治问题。华盛顿主张“赋予国会充分的权力”,‘‘如果国会没有充分的权力,我们就永远不会取得国家资格,西欧列强也不会把我们当做一个国家加以尊重。”他还说:“我们要想作为一个国家长期存在下去,就必须把权力交某一个机构,让它雷厉风行地在整个邦联运用自己的权力,就像每个邦的邦政府可以在本邦雷厉风行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一样。”杰斐逊在1787年经过波士顿赴法国途中表示:“除非加强联盟的纽带——他们的共同委员会,再没有什么能使邦联保持下来。”同年8月,他在致约翰•亚当斯的信中写道:“在一切涉外问题上,应使各邦成为一个整体,其次,应将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分开。”1787年春,麦迪逊启程前往费城参加制宪会议时给杰斐逊的信中写道:“医治现存宪法的致命的痼疾的最有效的灵丹妙药,便是授予邦联首脑以对于地方立法机关以在一切场合的否决权。”当时,邦联最高权力机构国会既无稳定性又无权威性,邦联国会经常迁移,从费城到普林斯顿到安纳波利斯再到纽约,几年时间,会址一变再变。更重要的是,国会不是一个最高权力机构。《邦联条例》规定,国会至少要有七个邦的代表出席,才够法定人数,否则每项决定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而与战争、和平、拨款有关的重大问题,则必须有九个邦的同意。邦联国会‘‘只能执行这个邦联13个邦中9个邦同意的事情”。邦联国会主席戴维•拉姆齐警告说,如果邦联继续对国会表示轻视,我们的邦联将遭到扼杀,随之而来的便是“无政府状态和无止境的邦际战争,直到有一天某个未来的凯撒大帝把我们的自由掠夺而去,或我们沦为欧洲政治的玩物”。
1786年谢司起义是邦联社会动荡的集中表现,这次起义既动摇了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又动摇了其政治利益。在得知谢司起义的消息后,华盛顿焦虑不安地写信给麦迪逊说:“十三个主权邦,你斗我,我斗你,又一块同邦联首脑斗,必然会很快地同归于尽。如果我们能制订出一部充满活力的开明的宪法,实行严格的相互控制和相互监督,防止人们侵犯宪法,我们就完全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我们的尊严和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汉密尔顿等人撰文指出,当前的危机不是专制,而是混乱和解体,美国面临的任务是一体化。因此,‘‘谢司起义成为修宪运动中的一副催化剂,推动了制宪会议的顺利召开”与邦联内部混乱相随的是外部环境日趋恶化,国际地位十分低下。英国虽然在1783年承认了美国的独立,但在美国西北边界仍保留自己的军事据点。西班牙在南部占领着新奥尔良,并控制着密西西比河下游和出海口,还在西部控制着路易斯安那广大地区。邦联政府为摆脱这种不利形势,曾派外交代表前往英国、西班牙等国进行谈判,但都不被理睬。美国宣布独立后多年,英国仍不派遣驻美大使,其关系可见一斑。奥地利和丹麦也拒绝与美国缔结友好通商条约。由于欧洲国家认为美国很快将失去作为一个国家的资格,因此对邦联政府采取轻视甚至敌视的态度。对此,杰斐逊深有感触。1786年他到达伦敦,对英国的印象特别坏,他后来说:“那个国家仇恨我们,他们的大臣仇恨我们,他们的国王比其他人更甚……我们提出的通商建议受到他们的嘲笑,这表明他们深信,我们永远也不会团结起来压制他们的商业,或者甚至连阻止也不会。我认为,他们对我们的敌对情绪目前比战争期间更加根深蒂固。”为了摆脱不利的国际地位,首先必须克服内部各自为政的弊端,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这是推动制宪会议召开的最根本原因。美国宪法制订之政治动因还表现在会议代表力求建立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以保证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查尔斯•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中对出席制宪会议代表的经济利益进行了分析,认为他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才制订了新宪法。这一结论显然有失偏颇。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不仅拥有一定的财富,需要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他们都是当时杰出的人物,有着丰富的政治经验。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就认为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荟萃了新大陆当时的最精明、最高尚人物”。事实也是如此,出席会议的55名代表,21人毕业于美国著名大学,7人曾在英国留学,他们主要学习的专业是法学和政治哲学。多数代表有从政经验,8人曾在《独立宣言》上签字,7人曾任总督,46人曾任殖民地和邦议会的议员,42人是大陆会议的代表,14人当过法官,一半以上的代表是律师。可见,这些代表长期活跃在政治舞台上,有的还为独立战争的胜利做出过卓越的贡献。虽然存在着会议能否成功的风险,但为了国家的前途,他们毅然做出了参加会议的决定。亨利•诺克斯对华盛顿出席制宪会议有这样的评价:“尽管他功成名就,由于情况的需要他再一次不惜名利。只有祖国严峻的形势才能使他做出如此冒险的举动。”
既然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有着丰富的政治经验,也曾为国家的独立做出过卓越贡献,那么他们就不会仅仅从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事实上,会议代表们考虑更多的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如果不是这样,会议将一事无成。会议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期间围绕几个问题展开了尖锐斗争,其中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中央政府是焦点之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约翰•迪金森等代表提出建立君主政体,认为‘‘有节制的君主政治是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制度之一。我们不能断言其他形式的政府可以导致同样的幸福。我们可以断言,任何形式的共和政府还没有得到同样的福利。然而,有节制的君主政治却是不成问题的。”建立君主政体的主张在会议上并没有得到更多代表的响应。还有代表提出由人民控制政府,宾夕法尼亚州代表詹姆斯•威尔逊和弗吉尼亚州代表乔治•梅森等人就持这种观点。威尔逊认为,没有人民的信任,任何政府都不能长期存在。他要求参、众两院和总统都由人民选举产生。这种观点也没有得到大家的响应。
参加会议的大多数代表最终接受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联邦制等原则。杰斐逊虽然未参加制宪会议,但他是美国民主思想的启蒙人,其思想对制宪会议的代表产生了重大影响。他认为,凡‘‘把全部管理权都总揽和集中到一个主体手中的,……都毁灭了人的自由和权利”。[9)(P115)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对宪法的制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说:“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关于建立新的政治制度,分歧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中央政府,二是国会代表名额及产生问题。在第二个问题上,按照弗吉尼亚方案,立法机关为两院制,两院议员均按人口比例分配。这样一来,弗吉尼亚邦在国会里就有15到16名代表,而佐治亚、特拉华等小邦只能有2到3名代表,这样大邦就完全控制了立法机关,小邦当然不会同意。而按照新泽西方案,国会为一院制,议员由各邦立法机关选举产生,每邦只有一票表决权,大邦又无法接受。小邦一度以退出会议相威胁。小邦特拉华的代表约翰•迪金森说:“我们宁可服从一个外国政府,也不同意在国会两院里被剥夺平等的投票权,在大邦的控制下被抛弃。”9)(P41)针对这种情况,出席会议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古沃纳•莫里斯严肃指出,对邦的依恋和把邦看得很重要是美国的祸根。他要求代表们从美国乃至某种程度上从整个人类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因为整个人类将受这次制宪会议进程的影响。会议否决了新泽西方案,但也对弗吉尼亚方案进行了修改。结果是,众议院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每邦按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每邦两名代表。会议最后把原来决定的每4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改为每3万人选举一名,这多少是考虑民意的表现。这个妥协带来了良好的效果,“大妥协只在立法机关的一个议院中给各小邦平等的一票,但己足够使他们安于新方案,并且他们越来越热衷于拥护设立一个坚强的全国政府。”
至于行政机构,多数代表同意将国家的主要权力交给它,分歧在于是否设立最高行政长官总统以及总统的选举和任期。围绕这些问题,代表们展开了充分讨论,最后确定设立总统职务,总统由人民选举的选举人进行选举,任期四年。总统享有很大的权力,但权力又是受到制约的。比如,总统有重要的人事任命权,但须经参议院同意。同时制宪会议还提出对总统可以进行弹劾,并写进宪法。
多年以后,麦迪逊在他秘密记下的材料上写下了这样一段发人深思的前言:“不论人们是否认为缔造《联邦宪法》的建筑师们都称职,不论他们所缔造的大厦前途命运如何,我总觉得自己有责任表明自己坚定不移的信念,因为我有机会亲自倾听和领会大会中集体和个人的各种观点,因而形成了以下的信念。我深信:1787年制宪会议的与会者担负着伟大而艰巨的任务,以无比纯正的动机,彻底的献身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投入会议工作,以实现人民所寄托的伟大目标,即设计并提出一套完善的宪法体系,补充原有宪法的不足之处,以保证国家人民永恒的自由、幸福。这样的大会是史无前例的。”15)(P60)这一段话,非常明确地表明了会议代表制订宪法的政治考虑。我国史学界一直注重揭示美国宪法的阶级局限性,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具体问题的认识存在着简单化。如有学者认为:“1787年宪法充分反映了大资产阶级和奴隶主同广大人民之间的对立”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全面的。关键的问题是,美国宪法究竟有没有体现劳动群众的愿望和利益,有产者能否制订出既有利于自身利益又有利于一般群众利益的宪法?笔者认为回答应是肯定的。
首先,从建立统一的联邦国家来看,这是符合美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的。邦联时期国内政治混乱,经济凋敝,广大人民深受其害,于是有了谢司起义。建立统一的联邦国家,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独立和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这对人民是有益的。
其次,18世纪80年代的美国社会,阶级结构并不牢固,阶级冲突当然也就不是十分尖锐。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谈到美国社会结构时曾指出,在那里,虽然已有阶级存在,但它们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它们在不断更新自己的组成部分,并且彼此互换着自己的位置。‘‘美国资产阶级社会现在还很不成熟,没有把阶级斗争发展到显而易见和一目了然的地步”。19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阶级斗争的状况尚且如此,18世纪80年代阶级斗争的发展可能更不明显。因此,我们不能过高估计当时美国社会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况且美国制宪的时代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即资产阶级联合其他阶级进行反封建的时代,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还是一个革命的阶级,它的愿望和要求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应该说宪法体现了全体美国人民的利益,否则我们便无法理解它为何会获得批准并至今仍然在发挥作用。
最后,我们不能以无产阶级的观点去要求18世纪80年代的美国新兴资产阶级建立一部类似今天最进步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且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做到这一点,就否定他们所制订的宪法的进步性。
总之,政治因素是美国制宪会议召开和宪法制订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代表们政治上认识的一致,仅仅围绕经济利益而争斗,就不可能有这部宪法。没有这部宪法就不可能解决邦联的危机,更不可能有建立在这部宪法基础之上的美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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