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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正义观的伦理—政治维度与法治—政治维度

发布时间:2016-06-27 15:03

  我们讨论的大题目是西方公正观与当代中国,我觉得不加西方两字为妥,因为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反西方的情绪特别高涨,加上西方二字,似乎我们是在贩卖西方的普世价值,可能会把问题变成单纯的意识形态之争,而难以展开学理上的讨论。今日之中国,似乎又回到了五四前后,中西古今问题二元对立的尖锐格局,迫使学者在此做出选择。而实际上,如果我们能以平和的、学术的理性去反观那场论战的话,就会发现,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恰恰是那个时代的问题之所在,如果我们今天不是为了简单地回到五四否定五四,首先必须克服的就是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就像真心热爱自身传统的人,不可能单纯地回到传统;厌恶传统的人,也决不可能彻底地否定传统一样,中西问题亦然。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古今中西都只能在互参中进入我们的反思权衡视域中。

 

  公正观中西都有,但古今有别。朱贻庭教授曾对我国先秦儒家的公正观做了非常精彩的梳理和陈述,使我们看到了古今中西之文化通理。但我们自然不能满足于国外有的,我们古已有之的文化自恋,而要进一步反思,古已有之的好东西,为什么断裂并最终丢失了?只有在其断裂处注入新的活力与生命,古老的文化才能被激活。文化传承的根本和实质不是一厢情愿地回归传统,而是在反省批判中超越传统,再造传统。

 

  西方正义观也不是天然地就有什么生命力,而是不断地在反省和批判中实现自身的超越和再造,才能成为凝聚希望的力量。而在其起点上,作为古希腊的哲学遗产,并不比儒学高明多少,反而基本上具有类似性。柏拉图甚至也像孔子一样,起初想施展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抱负,当他应邀向叙古拉的僭主传授他的公正治国理念和方略时,遭受惨败,差点被变卖为奴隶。于是,创办学园,收徒讲学,在思想中构建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公正(或正义)被解释为德性,但不是像罗尔斯那样,把它解释为一个政治制度的首要德性,而是人的灵魂中的高贵品质。这不是说,柏拉图否认正义是政治制度的德性,而是他看到,任何政治制度本身,如法律,如果没有人性的卓越品质作向导,制度的规范可能是一纸空文,就会缺乏规范的有效性。就像我们现在的某些情况,法律越来越多,规范越来越细致具体,但人心坏掉了,精神腐化堕落了,哪怕是宪法,也有人不当回事。所以,柏拉图对城邦的礼法”(Nomos)从一开始就持批判态度,认为没有像苏格拉底这样高贵的精神权威引导灵魂,单纯的礼法不仅不能使城邦变好,反而会使城邦腐败。在《理想国》里,他把习俗的健康秩序看作是猪的城邦,很值得我们深思。

 

  公正作为德性,在柏拉图那里,是智慧、勇敢、节制三德的结合,是它们的灵魂。没有正义之灵魂,勇敢只是匹夫之勇,智慧会变成为自己算计的小聪明。如果一个人,能把他的灵魂中的理智、情感和非理性的冲动,管理、自制得和谐得当,他就有了高贵的灵魂、正义的灵魂。同样,城邦是公民共同生活的城邦,不是哪个人君(统治者)的城邦,好的城邦就像一个完美的人一样,要有高贵的灵魂,把正义的灵魂作为其守护神。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让最有智慧的人——哲学家担任统治者、管理者,不如此,就像人没有头脑一样;守卫城邦的武士要有勇敢的德性,从事生产的民众要节制,他们各居其位,各行其是,城邦才公正与和谐。

 

  公正的这种伦理政治秩序在古代城邦确实是有魅力、有生命力的,因为它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合乎习俗。人的等级、身份是世袭的,人也安于这种天生的命运。但到了现代生产劳动的地位大大提高了,维系城邦生存与强大的是财富,是生产力。而财富是由生产者提供的,原来安贫乐道、具有节制美德的第三等级强大起来,他们要掌权,要有自己的头脑,于是,柏拉图式的正义秩序就必然瓦解了。德性最多只能保留在个人内心的精神、信仰层面,而不能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政治如果要有秩序,那就必须提供立法。法公正不公正,不再看是否合乎德性和习俗,而要基于权利。因此,法的公正首先是分权,确立国家、社会、个人各自的权利范围,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权力受到保护,超越范围的权力必须受法的否定和规约。这种法律(Justice)政治之正义的基础就依赖于契约,国王和公民、公民和公民之间都需要契约的约定。

 

  在把权利视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关系基础的情况下,公正确实就不再能够单纯按照德性品质,而只能靠法治来保障了。尽管法律无法完全表达出正义的道义性,但它作为制度的首要美德,作为法律合法性的依据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这样就产生出现代以来的公正的法治政治维度。

 

这一维度的确立有其伟大的意义,也有其严重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只谈后果:它不仅使伦理和政治这一在古希腊合一、作为实践哲学两大核心部分分离开来,而且使得伦理不再是人的德性品质,不再基于习俗的养成,而是基于自由意志的立法,所以伦理单纯变成了人的行为规范,变成了一套规则、规范体系,只是如何做才正当的行动理由。这样,德性伦理在现代就迅速地失落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更关注的是正义或公正所发生的技术化后果:在柏拉图那里,它是人的德性品质,是城邦公共生活之至善的灵魂和守护神,因而是整个生活世界(世俗和灵性、伦理和政治)的道义基础与目标,而到了罗尔斯的法治政治维度那里,它虽然变成了法律规范本身,依然还是为社会、国家乃至个人行动提供道义基础的宽泛的制度美德。

 

但到了桑德尔那里,却完全成了为具体处境提供正当理由的技术:一个失控的电车司机,往右可能会撞死5个人,往左可能会撞死1个人,怎么做才是正当的?如果一个旁观者发现这种情况,把身边一个身材魁梧的人推上去挡住疾驰而来的电车,可能死这一个人,而挽救了5个人的生命,他的这种行动是公正的吗?等等。在这种技术化的公正理论中,公正被狭隘为单纯的分配公正。桑德尔说: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利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1 ]桑德尔今年来复旦大学讲课,他的公正观受到了国内许多人的高度认可,认为只有他才把原来云里雾里的公正问题说清楚了。

 

  但我必须说,清楚明白决不是评价一个理论好坏的标准,任何清楚明白的理论一定是舍弃了那些基础的部分。对于哲学思维而言,基础恰恰是其唯一必须阐明的东西。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不是如何做是好,而是被视为西方普世价值的公正为什么要成为中国的核心价值?我们需要何种公正才能使国家和政治具有合法性基础,才能建构其社会的伦理政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对于第一个问题,朱贻庭教授在上文提到的文章中做出了回答。因为“‘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它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古今中外之通理。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由某种形式的正义所支撑的,否则四维不张,国之将亡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在西方三种公正进路和儒家公正传统之间做出反思和权衡。桑德尔的进路是我们首先要排除的,因为他之所以可以把公正问题仅仅作为处境中的行动理由来处理,是因为美国不再需要为他们的国体和政体提供合法性辩护,他们的自由民主法治已经是获得普遍共识的基础,而我们古今之争的实质恰恰是要找到何种正义来为自己所坚信的国体和政体作合法性辩护。如果儒家原教旨主义是一种比西方法治的政治正义更好的理论,那它必须回应对儒家专制主义的指责,回应将道德法律化这一观念是令人厌恶的,因为它具有沦为不宽容和压迫的危险这一担忧。如果我们放弃儒家原教旨主义,而取对儒家传统进行改造、复活之路,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正义观的伦理政治维度和法治政治维度之间进行创造性的综合。因为单纯的伦理政治和单纯的法治政治都出现了难题,无法简单地取舍。伦理政治以德治国,无法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消除权力的集中和腐败,而法治政治可以解决形式上(程序)的公平正义,却又使德性衰败,人心腐化,最终使得任何法律失去意义。因此,吉登斯提出生活政治之理念,以解决在后传统时代后现代性全球化处境中将法治政治再道德化的问题,使正义的政治哲学回归生活世界,以恢复法和国家的伦理性,这种伦理性不再仅仅是某种稳固的政治秩序,而是社会人心的公序良俗和个人的幸福生活。这一思考实际上从正义的法治政治维度又回到了正义的伦理政治维度,但绝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创造性的再生。这对于我们思考以何种正义为传统儒家的礼治伦理政治注入活力,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我们讨论的大题目是西方公正观与当代中国,我觉得不加西方两字为妥,因为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反西方的情绪特别高涨,加上西方二字,似乎我们是在贩卖西方的普世价值,可能会把问题变成单纯的意识形态之争,而难以展开学理上的讨论。今日之中国,似乎又回到了五四前后,中西古今问题二元对立的尖锐格局,迫使学者在此做出选择。而实际上,如果我们能以平和的、学术的理性去反观那场论战的话,就会发现,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恰恰是那个时代的问题之所在,如果我们今天不是为了简单地回到五四否定五四,首先必须克服的就是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就像真心热爱自身传统的人,不可能单纯地回到传统;厌恶传统的人,也决不可能彻底地否定传统一样,中西问题亦然。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古今中西都只能在互参中进入我们的反思权衡视域中。

 西方正义观的伦理—政治维度与法治—政治维度

  公正观中西都有,但古今有别。朱贻庭教授曾对我国先秦儒家的公正观做了非常精彩的梳理和陈述,使我们看到了古今中西之文化通理。但我们自然不能满足于国外有的,我们古已有之的文化自恋,而要进一步反思,古已有之的好东西,为什么断裂并最终丢失了?只有在其断裂处注入新的活力与生命,古老的文化才能被激活。文化传承的根本和实质不是一厢情愿地回归传统,而是在反省批判中超越传统,再造传统。

 

  西方正义观也不是天然地就有什么生命力,而是不断地在反省和批判中实现自身的超越和再造,才能成为凝聚希望的力量。而在其起点上,作为古希腊的哲学遗产,并不比儒学高明多少,反而基本上具有类似性。柏拉图甚至也像孔子一样,起初想施展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抱负,当他应邀向叙古拉的僭主传授他的公正治国理念和方略时,遭受惨败,差点被变卖为奴隶。于是,创办学园,收徒讲学,在思想中构建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公正(或正义)被解释为德性,但不是像罗尔斯那样,把它解释为一个政治制度的首要德性,而是人的灵魂中的高贵品质。这不是说,柏拉图否认正义是政治制度的德性,而是他看到,任何政治制度本身,如法律,如果没有人性的卓越品质作向导,制度的规范可能是一纸空文,就会缺乏规范的有效性。就像我们现在的某些情况,法律越来越多,规范越来越细致具体,但人心坏掉了,精神腐化堕落了,哪怕是宪法,也有人不当回事。所以,柏拉图对城邦的礼法”(Nomos)从一开始就持批判态度,认为没有像苏格拉底这样高贵的精神权威引导灵魂,单纯的礼法不仅不能使城邦变好,反而会使城邦腐败。在《理想国》里,他把习俗的健康秩序看作是猪的城邦,很值得我们深思。

 

  公正作为德性,在柏拉图那里,是智慧、勇敢、节制三德的结合,是它们的灵魂。没有正义之灵魂,勇敢只是匹夫之勇,智慧会变成为自己算计的小聪明。如果一个人,能把他的灵魂中的理智、情感和非理性的冲动,管理、自制得和谐得当,他就有了高贵的灵魂、正义的灵魂。同样,城邦是公民共同生活的城邦,不是哪个人君(统治者)的城邦,好的城邦就像一个完美的人一样,要有高贵的灵魂,把正义的灵魂作为其守护神。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让最有智慧的人——哲学家担任统治者、管理者,不如此,就像人没有头脑一样;守卫城邦的武士要有勇敢的德性,从事生产的民众要节制,他们各居其位,各行其是,城邦才公正与和谐。

 

  公正的这种伦理政治秩序在古代城邦确实是有魅力、有生命力的,因为它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合乎习俗。人的等级、身份是世袭的,人也安于这种天生的命运。但到了现代生产劳动的地位大大提高了,维系城邦生存与强大的是财富,是生产力。而财富是由生产者提供的,原来安贫乐道、具有节制美德的第三等级强大起来,他们要掌权,要有自己的头脑,于是,柏拉图式的正义秩序就必然瓦解了。德性最多只能保留在个人内心的精神、信仰层面,而不能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政治如果要有秩序,那就必须提供立法。法公正不公正,不再看是否合乎德性和习俗,而要基于权利。因此,法的公正首先是分权,确立国家、社会、个人各自的权利范围,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权力受到保护,超越范围的权力必须受法的否定和规约。这种法律(Justice)政治之正义的基础就依赖于契约,国王和公民、公民和公民之间都需要契约的约定。

 

  在把权利视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关系基础的情况下,公正确实就不再能够单纯按照德性品质,而只能靠法治来保障了。尽管法律无法完全表达出正义的道义性,但它作为制度的首要美德,作为法律合法性的依据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这样就产生出现代以来的公正的法治政治维度。

 

  这一维度的确立有其伟大的意义,也有其严重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只谈后果:它不仅使伦理和政治这一在古希腊合一、作为实践哲学两大核心部分分离开来,而且使得伦理不再是人的德性品质,不再基于习俗的养成,而是基于自由意志的立法,所以伦理单纯变成了人的行为规范,变成了一套规则、规范体系,只是如何做才正当的行动理由。这样,德性伦理在现代就迅速地失落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更关注的是正义或公正所发生的技术化后果:在柏拉图那里,它是人的德性品质,是城邦公共生活之至善的灵魂和守护神,因而是整个生活世界(世俗和灵性、伦理和政治)的道义基础与目标,而到了罗尔斯的法治政治维度那里,它虽然变成了法律规范本身,依然还是为社会、国家乃至个人行动提供道义基础的宽泛的制度美德。但到了桑德尔那里,却完全成了为具体处境提供正当理由的技术:一个失控的电车司机,往右可能会撞死5个人,往左可能会撞死1个人,怎么做才是正当的?如果一个旁观者发现这种情况,把身边一个身材魁梧的人推上去挡住疾驰而来的电车,可能死这一个人,而挽救了5个人的生命,他的这种行动是公正的吗?等等。在这种技术化的公正理论中,公正被狭隘为单纯的分配公正。桑德尔说: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利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1 ]桑德尔今年来复旦大学讲课,他的公正观受到了国内许多人的高度认可,认为只有他才把原来云里雾里的公正问题说清楚了。

 

  但我必须说,清楚明白决不是评价一个理论好坏的标准,任何清楚明白的理论一定是舍弃了那些基础的部分。对于哲学思维而言,基础恰恰是其唯一必须阐明的东西。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不是如何做是好,而是被视为西方普世价值的公正为什么要成为中国的核心价值?我们需要何种公正才能使国家和政治具有合法性基础,才能建构其社会的伦理政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对于第一个问题,朱贻庭教授在上文提到的文章中做出了回答。因为“‘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它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古今中外之通理。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由某种形式的正义所支撑的,否则四维不张,国之将亡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在西方三种公正进路和儒家公正传统之间做出反思和权衡。桑德尔的进路是我们首先要排除的,因为他之所以可以把公正问题仅仅作为处境中的行动理由来处理,是因为美国不再需要为他们的国体和政体提供合法性辩护,他们的自由民主法治已经是获得普遍共识的基础,而我们古今之争的实质恰恰是要找到何种正义来为自己所坚信的国体和政体作合法性辩护。如果儒家原教旨主义是一种比西方法治的政治正义更好的理论,那它必须回应对儒家专制主义的指责,回应将道德法律化这一观念是令人厌恶的,因为它具有沦为不宽容和压迫的危险这一担忧。如果我们放弃儒家原教旨主义,而取对儒家传统进行改造、复活之路,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正义观的伦理政治维度和法治政治维度之间进行创造性的综合。

 

因为单纯的伦理政治和单纯的法治政治都出现了难题,无法简单地取舍。伦理政治以德治国,无法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消除权力的集中和腐败,而法治政治可以解决形式上(程序)的公平正义,却又使德性衰败,人心腐化,最终使得任何法律失去意义。因此,吉登斯提出生活政治之理念,以解决在后传统时代后现代性、全球化处境中将法治政治再道德化的问题,使正义的政治哲学回归生活世界,以恢复法和国家的伦理性,这种伦理性不再仅仅是某种稳固的政治秩序,而是社会人心的公序良俗和个人的幸福生活。这一思考实际上从正义的法治政治维度又回到了正义的伦理政治维度,但绝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创造性的再生。这对于我们思考以何种正义为传统儒家的礼治伦理政治注入活力,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基地双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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