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冲”在国际政治中的应用与规范
“对冲战略”作为一个新出现的政治战略模式,其概念与界定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但总体上,“对冲战略”意味着一个国家将融合接触与遏制,并同时对目标实施两种政策,从而获得本国的最大利益。在下文中,笔者将试图从“对冲战略”的产生原因、“对冲战略”的相关研究比较,“对冲战略”的理论框架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对冲战略”形成一个规范的定义。
一、“对冲战略”的产生原因
“对冲战略”的产生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加速流动带动了各个国家的政府和团体之间的联系,也对国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包括:1、国家间相互依赖程度增强;2、国家的利益重合部分增多,冷战时期国家间“对抗/合作”的两极化相处模式不复存在,“零和”博弈向“非零和”博弈转换,处理国际关系的手段也愈发复杂。
因此,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在处理相互关系时,考虑的方面更多,更加难以做出简单的“合作或者对抗”的决定,所以,更加具有灵活性与适应性的“对冲战略”在这个大环境下产生就显得尤为合时宜。
二、“对冲战略”的相关研究比较
对冲原本是个金融学的概念,自对冲被引入国家间的外交战略以来,各国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个观点。
伊夫林·高在其对东盟国家安全战略的研究中对“对冲战略”作了如下定义:当小国在面对潜在霸权国威胁时,“为避免日后做出如均势、追随或中立的战略选择,预先采取的一系列战略手段。”[1]
郭清水认为,“对冲战略”主要包括了有限追随、约束性接触、经济实用主义、拒绝主导与间接制衡。采取何种具体政策及其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小国对大国的安全认知。[1]
中国学者黄黎洪则认为:“对冲总体上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战略将融合接触与制衡,并同时对目标国实施两种政策。国际关系中存在几种类型的对冲,分别为互惠式对冲、双轨对冲、双重对冲。”[2]
以上几个观点试图对“对冲战略”进行探讨,提出了许多宝贵的理论观点,但是,由于时代与相关文献的局限性,上述理论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伊夫林?高对于“对冲战略”的概念界定中,其责任主体限制在“小国”的范围内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时代大国之间相互对冲的特征。同时,“对冲战略”也不是黄黎洪所说的“接触与遏制相融合”那么简单,“对冲战略”的实施手段远比“接触与遏制”更为复杂。可见,现行的“对冲战略”理论存在较大的缺陷,已经不足以支撑研究的继续深入。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构建“对冲战略”的理论框架,并得出更为完善的定义。
三、“对冲战略”的理论体系
李少军曾在其《国家战略学》一书中,将战略决策的要素同决策过程进行整理,归纳出国家战略决策的战略结构:第一,国家决策阶层应在对本国利益进行考量后制定出保护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第二,决策机构应对自身掌握的资源与所处的国际环境进行评估;第三,在前两者确定了之后,考虑并制定可实施的战略手段[3]。结合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对“对冲战略”的概念进行相关建构。
(一)考量国家利益,制定战略目标
“对冲战略”的出现往往与国际局势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相关,以东亚地区为例,中国的迅速崛起使东亚形成了经济—安全二元格局,导致了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相互矛盾的情况,也正是这种两面性和矛盾性导致了“对冲战略”的产生。面对复杂的东亚战略环境,在考量了自身的经济与安全利益后,东亚、东南亚的许多国家不得不在相排斥的国家利益之间“两面下注”。而这种“两面下注”的外在表现就是“对冲战略”,这一点与蒙古国的“第三邻国外交”有异曲同工之妙,即为了同时实现不同角度的战略目的而采取的国家战略。
(二)评估国家资源与所处国际环境
一个国家所拥有的资源多少决定了其实力的强弱,包括人口、领土面积、自然资源、经济、军事实力、科技水平等;同时,国家也需要考虑自身所处国际环境,依照对手、盟友的实力对比强弱、国际舆论环境等要素来确定应采取何种战略手段。
(三)选择战略手段
苏联解体后,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强,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增强的同时也显露出了更为复杂的国家间矛盾。而这种复杂的国际关系也导致了国家需要进行“两面下注”。一方面,需要与它国协调合作使自身受益;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遏制甚至冲突手段防止对手获益。简言之,“对冲战略”是合作也是对抗,其战略手段则是国家根据自身实力和具体战略目标而进行选择的产物。
四、定义与适用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冲战略”可定义为:在较高相互依存度与一定矛盾对抗性并存的全球化时代,各个国家出于同时保障其经济与安全利益的考量,对它国采取的于经济领域合作与军事政治领域对抗的“两面下注”战略。
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1.各个国家出于过度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出于经济交融的掣肘无法进行直接对抗;2.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并未使双方的对抗减弱;3.国家实力允许该国选择合作或对抗两种不同的方式;4.为了保障分离的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国家做出保险的“两面下注”战略选择。
作者:李阳光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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