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要为实现“中国梦”凝聚法治力量
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源源不断的法治力量,就有必要不断加强社会和民生领域的立法等具体的制度设计,不断使立法机关对民意尊重的“开门立法”常态化、制度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本着对党和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作出积极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门立法”,就是提供这种更加有力法治保障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源源不断的法治力量,就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基本权利的选举权的实现,通过进一步全面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中国城乡公民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无论是“同票同权”,还是代表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体现着的既是我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体现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基本权利的选举权,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有利使我国国家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可见,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基本权利的选举权,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对“中国梦”作系统阐述时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依靠每一个中国人来谱写”的深刻含意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即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基本权利的选举权的实现,而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源源不断的法治力量。
其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源源不断的法治力量,就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体现,其实质就是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制约和规范,从而保障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而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行使人大监督权、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仍然是需要进一步认真探索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既要正确认识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内容,又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真正建立起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同时,还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调研、视察、议题审议、工作评议、司法监督,以及通过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等多种监督形式和不断创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的有效方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此为“中国梦”的实现、为谱写“中国梦”的人大监督工作新篇章而提供源源不断的法治保障力量。
其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源源不断的法治力量,就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因此,尊重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中国梦”的实现、为谱写“中国梦”的人大代表工作的新篇章而凝聚源源不断的法治力量,就要始终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并通过保障人大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审议和表决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增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实效,扩大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等多种民主权利,使人大代表为“中国梦”的实现而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作者:翟峰(作者系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本文来自《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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