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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8 20:23

  顾名思义,人大新闻宣传是指在新闻媒体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人大新闻宣传是人大宣传中最具影响力、最有效果的一种主要的宣传形式,因此,做好人大宣传工作首先要做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


  近年来,新闻媒体加大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宣传的报道力度。以新闻媒体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报道为例,各种媒体都已注意到从一般的会议报道转向内容深化、形式多样的报道,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新闻报道,注重以多种体裁和方式来报道贴近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报道,也力求做到从程序性报道向实质性报道的转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日常性报道,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近年来,新闻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辟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专栏或制作的专题,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声音》栏目、人民日报的《民主与法制》专版,到各省、市报刊的人大新闻宣传栏目,往往也都因稿件不足而陷于窘境。这种反差至少说明,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亟待加强和提高。


  笔者从事多年人大期刊编辑工作,实践中,笔者体会到,人大新闻宣传有些深层次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其中,笔者感受最深的有两点:一是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是新闻宣传的“富矿”,是新闻源,有大量有新闻价值的内容可供报道;二是由于缺乏从事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人才队伍,使大量有新闻价值的人大新闻报道不出来。实践中,这种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尴尬局面,直接影响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宣传。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她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大制度具有国家事务广泛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有可供挖掘的大量有新闻价值的新闻素材,使之成为人大新闻的“富矿”。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大的立法工作受到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的关注。无论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规划和法律草案的公示,还是组织召开听证会、媒介组织对法律草案的讨论、网上征求立法意见……这些都体现出“立法为民”的宗旨,体现出立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解决“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成为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人大的选举和任免新闻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等方面鲜活的新闻事例说明,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中,有大量具体、生动、鲜活的新闻事件可供宣传和报道。这些也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所涵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职权的内容,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上述这些丰富的内容,也只是人大新闻宣传“富矿”中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新闻素材有待从新的角度和切入点去开掘。


  二


  目前,直接从事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由两部分人员构成:一部分是从事人大工作的人员,另一部分是媒体的记者。这两部分人有着各自的优势,也有着各自难以克服的弱点。这种现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人大新闻宣传阵地常常形成“空当”,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缺乏人才队伍。


  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人大专业知识丰富,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特点和过程最为了解,他们能够掌握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理应成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主体。但这些人在日常工作中所从事的文字工作,往往写的是公文而不是新闻,新闻写作恰恰是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弱项。作为文字的表现形式,公文文体与新闻文体是不同的。


  那么,公文写作与新闻写作有哪些不同呢?笔者认为,首先是观念不同:公文写作要务虚,讲求概括性和条理性;新闻写作则务实,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要求具体性。其次是结构不同:公文展示事物或事件的横向关系,重在表现结果,需要高度的概括性;新闻则表现事物或事件的纵向过程,需要展示事物或事件的过程和细节,而且过程的重要性大于结果的重要性。再次是素材的选择和使用不同:公文往往不需要展示具体的事实和使用具体的素材,新闻则要有具体的新闻事实。最后是用语不同:公文写作往往使用概念性的定性语言来表达主题,新闻写作则要以新闻事实来表达观点,用语要求客观。


  目前,担纲人大新闻宣传主阵地的各省、市的人大期刊,多数还没有摆脱内刊的倾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刊物刊载的文章的文体表现形式,仍局限于领导讲话、经验介绍、工作总结之类的公文,缺乏鲜活生动、有新意、有深度的新闻报道文章。而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并没有引起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这的确值得人们深思。


  专业新闻工作者写作新闻比较在行,但他们一经涉足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则对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往往把握不住,对人大的规范性用语显得十分生疏。比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对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的报告,对大会的议案,哪些地方该用“审查和批准”,哪些该用“听取和审查”,哪些是“审议”,哪些又是“审议通过”,一般采写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新闻的记者,的确如堕五里雾中。再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选举任免权,“选举通过”、“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对象各是什么,哪些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哪些又是常委会会议的职权,不熟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新闻记者,对此也只能是门外汉,在选举任免程序中,有些媒体记者在党委建议名单提出后,尚未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通过前,就冠以××厅局长的职务在媒介发稿;有些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尚未通过上一级人大会议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就抢发××任中院人民法院院长或检察长的新闻,这些显然都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人大制度的各种称谓、术语的表述,都有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法律的依椐。但在宣传人大新闻的媒体上,不断出现词语表达的错误。如有人分不清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会议的区别,分不清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常委会会议的区别,甚至把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委员简称为人大主任、人大常委;还有人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把“两会”召开期间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统称为两会代表或两会委员,把人大的议案与政协的提案相混淆,时常把政协“参政议政”的职能冠到人大代表的头上;有的把人民群众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称为“列席代表”或“列席人员”;在选举中,把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称作“独立候选人”;把驻会的常委会委员称为“专职委员”;把人大代表的视察称为“考察”……新闻媒体在人大新闻宣传报道中出现的这些混乱现象,说明媒体的记者、编辑缺乏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直接影响着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宣传。


  三


  时下,人们在谈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时谈到有“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的内容报道多,实质性的内容报道少;一般性的内容报道多,典型性的内容报道少;正面肯定的内容报道多,批评建议的内容报道少;浅层次的内容报道多,深层次的内容报道少。


  笔者作为人大期刊的编辑认为,“四多四少”现象除了领导重视不够的原因之外,与缺乏人大新闻宣传人才队伍有很大关系。在当前的人大新闻宣传实践中,呈现如下状况: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履行职责,有很多新闻事实可供报道,但因缺乏新闻报道的人才,致使一些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不能得到推介,即处于“有事无人”的状态;而另一些地方并不缺乏新闻报道的人才,由于当地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碌碌无为,则无新闻可供报道,即处于“有人无事”的状态;当然,对于那些“无事无人”的地方,自然会成为人们遗忘的角落;但对于“有事”又“有人”的地方,情况也并不完全乐观,这些地方因顾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或因人为因素,不愿报道,这样,人大新闻能得到及时宣传和报道的,只能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要改变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不尽如人意的状况,笔者认为,需做到如下几点。


  其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同志除了自己要提高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认识外,还要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让他们也认识到,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既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方面,使他们有义务共同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宣传工作搞得更好。


  其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着力培养建立自己的新闻宣传队伍,要把政治觉悟高、写作能力强、有敬业精神和责任感的同志和新闻工作者吸纳到人大新闻宣传部门,使之成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力军。


  其三,要组织媒体的新闻采编人员学习宪法知识、法律知识和人大理论,学习人大工作业务和工作程序,熟悉人大规范用语,使他们逐步由外行变内行,并要求相关媒体相对固定报道人大新闻的记者。


  其四,要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新闻写作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在写作思路上跳出公文写作的窠臼,做到既会写公文,又会写新闻,并积极投身到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中来。


  其五,要动员人大代表、各级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投身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中来,扩大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队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首先要搞好人大新闻宣传的队伍建设。


  作者:潘天宁(作者单位:《人大建设》杂志社),本文来自《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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