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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发布时间:2015-07-18 10:43

【内容提要】自由主义是对国际关系实践产生最深刻影响的思潮之一。本文试图对国际关系中的自由主义发展道路进行梳理,文章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进行了重新辨别,并分别阐述了国际关系中的放任自由主义与管制自由主义思想,及其在世界政治秩序演进中的意义。
【关键词】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国际关系理论
在20 世纪的世界政治中,自由主义、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是对国际关系实践产生最重要影响的三股思潮。而在这三股思潮中,无论就影响还是对人类政治终极关怀程度而论,又尤以自由主义为最甚。自由主义为悲观时代的世界政治播下希望的火种,也为乐观时代的世界政治提供无穷的鞭策力量。自由主义无时不踌躇满志地表达着其对世界秩序的规划蓝图,并满腔激情地将其理念赋予世界政治的实践之中。自由主义因此为我们理解国际关系思想提供了一条最重要的线索。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假设
在过去的30 年中,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的交锋(新-新辩论)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两者在对世界政治许多基本问题(诸如合作、制度的意义、收益问题等)的看法上存在着分歧,而究其根本,在于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在基本假设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也是笔者认为两者具有不可相容与合一性的原因。[1]自由主义在世界政治分析的起点上,至少有以下几点与现实主义相比是独特的:第一,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政治中,个人或者团体是最重要的行为体,个人行为是以利益与目标为导向的,在特定的条件下,他们会努力追求并促进社会秩序与个人福利的进步。因此,个人(个体,individual)成为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假设的核心,个人行为与世界政治有直接的关联。第二,与第一个假设直接相关的是,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国家(或者个人意志的代表)也是世界政治基本的行为体,但是,自由主义眼中的国家不是现实主义理解的类似实心球那样的“国家”(unitary state),而是“多头国家”(poly-archy state),也就是说,国家只是国内社会利益的集合体,其政策与行为是由国内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偏好累积而成的。个人、利益集团、官僚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之间构成竞争关系,国家政策与行为只是国内集团利益相互博弈与谈判的结果。第三,现实主义更多是从国家-国家关系上考察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则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出发考察世界政治。自由主义重视社会因素的作用,这里的社会因素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国内层次的市民社会,其二是随着相互依赖与跨国交流的发展,在国际层次出现的跨国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社会力量同样是国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参与并推动着国际政治的进程。更为重要的是,市民社会从国内与国际方向上发挥着对国家的制约作用。 国家-社会关系假设的引入,使自由主义得以接触更加立体的世界,从而极大丰富了国际关系研究。第四,自由主义关于世界政治性质的认识也是独特的,这一点恰为许多分析者所忽视。多数学者认为,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都假设世界政治的无政府特性。其实并不尽然。现实主义者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因而通行国内政治的原则是不适用于国际政治的,试图将国内社会中的宪政与民主原则加于国际秩序设计是幼稚与愚蠢的。因此,现实主义特别是新现实主义喜欢声称自己的理论是“国际政治的理论”。与此对应的是,自由主义更接近是一种将国内社会经验放大到世界的国际关系理论。自由主义尽管承认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特性,但是此认识是在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并不存在本质性区别的假设基础上的。所谓不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是指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或者秩序的缺失,只是由于类似国内社会中的制度安排未被推及于国际社会的结果,换句话说,国内政治经验可以应用并普及于国际政治,并最终使世界政治步入秩序状态。
总之,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并非同根异枝,在行为体特性、个体行为的社会背景以及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有着天壤之别。
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
与现实主义一样,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从饱受批判的威尔逊理想主义,直到近些年学术界讨论很热的自由制度主义与民主和平论,都属自由主义阵营中的重要代表。而在自由主义阵营之内,不同学者对自由主义派别的划分也不一样。在国际关系学界,这些年人们遇见最多的一词莫过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有“新”当然就有“旧”,但是人们对新自由主义何以与旧自由主义区别开来,至今并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学理根据。本文认为,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是国际关系中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分水岭。我将在阐述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部分给出这一划分理由。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交代一下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观。
20 世纪之前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思想,散见于洛克、卢梭与康德的政治哲学,斯密、穆勒、科布登的(Richard Cobden)政治经济学,以及像边沁和斯宾塞这些对国际关系感兴趣的学者的着作中。我把凯恩斯主义之前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称为古典自由主义。秉承同样的血脉,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一些国际事务基本问题上看法是一致的。第一,通过各种各样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在国内与国际关系中促进与扩大自由(以及后来的民主)乃世界和平、福利与正义的基本保障,也是世界秩序之基础。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通过不懈地推广自由主义的纲领,才能获得世界持久的和平与秩序。个人自由与世界政治秩序之间因此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此种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罗斯福关于在四大自由基础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建立战后世界秩序的阐述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推而广之,在自由基础上的自由国家(liberal state)是推动国际合作的重要力量。所谓自由国家,大致具有这样的特征:司法平等,对个****利实施保护的良好宪政,代议制政府,建立在私有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第二,国际合作是实现更广泛的人类自由的基本手段,自由主义者不认为人类政治生活是和谐的,但是自由主义并不认为充满利益冲突的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合作是不可能的。 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或者关注的是,个体可以各种途径(制度安排、社会交往、贸易、契约等)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他们并不理想地认为个体之间存在完美的和谐状态,他们接受纷争与强制曾经是而且一直是国际生活的一部分的事实,但是与现实主义不同的是,自由主义者坚信,共同的利益和非强制性的谈判会成为国际生活最重要的内容。因而,自由主义者试图理解的对象是特定国际生活中,冲突和共同的利益、强制和非强制的谈判以及道德和自我利益之间是如何达成平衡的; 如何促进个体之间的合作,是自由主义关注的重要话题。第三,基于合作的可能性,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政治在合作中可以促进自由与进步,因而与现实主义截然不同的是,自由主义把世界政治看作是进步的而非循环的,是演化的而非静止的。从这一点说,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是一种进步的理论,它与一般的现实主义简单甚至有些庸俗地只把国际关系视为权力政治的游戏和战争的循环往复不同,相反,它认为通过国内政治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自由国家建设),以及在世界范围不懈地推广自由民主制度,是可以克服世界政治的战争状态的,所谓的战争状态并非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而且应该能够走得出的一个困境。
但是,与后面阐述的新自由主义有所区别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世界政治理解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配17~19 世纪主流自由主义国际思想的是一整套自由放任的理念,其在经济上相信自由贸易会促进和平,而在政治上则相信类似竞争性市场的国家体系,一只无形的手(均势)会自动调节国际秩序。应该说,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世界秩序理念,与其在国内信奉的政治经济信条是一致的。古典自由主义因为相信均势会自动调节国家间关系的这点看法,容易使人把它与信奉均势原则的政治现实主义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古典自由主义更多地是从自动调节的意义上理解均势,而政治现实主义则更多是从作为手段与目的的意义上理解均势。第二,古典自由主义在国际事务中(至少在自由的国家之间)支持民族自决与不干预政策。基于自由与民主理念为基础的民族自决运动,应该受到鼓励;而对自由国家内部政策的干预,是不被支持的。这也正是不干预原则成为19 世纪自由主义外交思想核心内容之一的原因。第三,与前两点直接相关的是,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受到最少干预或者不被干预的世界本身就会走向秩序,如果自由贸易与基于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建设能够及于世界的话。
新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
古典自由主义盛行的时期基本是以领土为中心的国际政治时期,超越国界的全球公共问题还没有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中的紧迫问题。但是,随着各国相互依赖的发展,国际关系对国内政治的制约能力在加强,听任国际体系中大量跨国界问题的发展而不给予关注与治理,已经威胁到国内自由民主的生存。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观开始在世界政治中碰到巨大考验。
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20 年危机,成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分水岭。放任自流的古典自由主义国际思想在两次世界大战面前面临严酷的挑战,民主国家内部的制度与价值以及国家间体系的生存,几乎受到自由放任世界的毁灭性打击。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对这种放任自流自由主义世界观进行挑战的是威尔逊。威尔逊第一次把“有组织的和平”(an organized peace)理念带到战后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其核心思想是要在国家之上形成一个超国家机构,裁判纷争与冲突,具体内容是通过国际联盟的建立,解决困扰18~19 世纪欧洲的安全问题。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国际理论向新自由主义转向的开始。20 世纪20 年代末30 年代初爆发的经济大萧条,进一步催生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萧条及由此引发的国内与国际危机,加速了人们对自由放任国际主义政策的怀疑。大萧条无论对国内还是国际生活,都产生了毁灭性的后果,它使自由主义者认识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一个不受管制的政治经济体系都是灾难性的。凯恩斯国家管制思想应运而生,并在美国的新政实践中大获成功。凯恩斯主义的要义不只是将国家管制的理念带到国内政治经济治理中,其国际政治意义还在于,要使世界政治免于二战这样的灾难,也必须对国际生活进行必要的管制。这也正是二战结束前后,美国把管制性多边制度理念诉诸世界秩序设计的理论基础。[10]通过国际组织与国际规则管制世界的理念的出现,标志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生了重大的转折。自由放任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不仅在国内也在国际上逐渐失去了支持者。
由此看来,新自由主义至少在以下几点上与古典自由主义是不同的。第一,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放任的国际生活从逻辑上并不必然导致秩序,相反,理性个体行为,会导致非理性的国际政治经济市场失灵的恶果,新自由主义强调通过国际组织、多边制度与国际法对国际生活进行调控与必要的管制,非此国际政治不会进入秩序。第二,新自由主义相信和平与正义不是自然的状态,它们是人们精心政治设计的结果。新自由主义因此提出在国际层次上进行改革的问题,包括国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提高制度安排绩效,加强多边主义,扩大跨国社会行为体的参与权等等。第三,新自由主义主张对国际政治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认为在一个边界的政治经济意义正逐渐模糊的世界中,人类政治发展正面临着许多跨越国界的共同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更深入的合作,必要的时候借助干预以得到治理与解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自由国际主义理论,由新自由制度主义、社会自由主义以及伯利为代表的法律自由主义组成。其中,新自由制度主义最为国内学术界所熟悉。在最近的新-新辩论中,以及多数学者所阐述的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几乎均把新自由主义简单地等同于新自由制度主义,而对其他新自由主义流派几乎置若罔闻。这实在是对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解的偏缺。限于篇幅,本文着重阐述社会自由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
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或者领土型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彻底下放到以领土、居民为基础的主权国家身上。威斯特伐利亚秩序解决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确立主权归属各个民族国家的理念,赋予各个主权国家独立的、绝对的不受干涉的权利。在一个互相猜忌与恐惧的国际体系中,它从法律上和形式上保证国家足够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独立性。但是,随着跨国互动的加强,国内与国际事务界限的模糊,各种议题的相互交叉与重叠,领土型国际政治的“边界”在发生变化,这个边界不只是传统国际政治的地理边界,而是问题性质上的边界变化,并进一步引起国家层面与国际政治层面如何进行权力两级分配问题。换句话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治理国家互动过程中出现的在国家之上的公共问题?公共问题的解决仅靠国家自觉性的约束是不够的,它们需要国际层次上必要的具有强制实施能力的制度来保障,需要国家将一些权力委托或者转让给更高的国际机构,而这一点正好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主权在国”的理念相冲突。[11]
这是新时代国际政治与旧的领土型国际政治的最大区别所在。人类政治面临的问题性质的变化,导致国际层面上对治理的需求在增加,而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下的制度安排满足不了此类需求。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在制度安排上的特点是确立“私权”(主权)的法律意义,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中(society of the states),缺少足够和必要的“公共权力”处理国家之间与国家之上的共同问题。这是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内在困境。
新自由制度主义开出的处方是强调国际层次上制度安排的意义,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改进信息质量,确立稳定可靠的预期,以促进合作与共同问题的解决。
法律自由主义对此反应有所不同。法律自由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主张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伯利的作品中。[12]法律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合作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operation)开始代替共存国际法(theinternational law of coexistence),成为规划世界秩序的重要规范。与自由放任思想一致的是,传统国际法赋予国家以近乎无限的自由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合作国际法则把国内****、健康保护、经济状况以及环境保护都纳入到规范的范畴。[13]合作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与功能较之领土型国际政治下的传统国际法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其出现深受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国内福利自由主义的影响,就国际层面而言,则与相互依赖加强后不断增加的跨国社会问题所带来的管理压力有关。按照法律自由主义的逻辑,国际法(transnational law,跨国法)将变成包括所有直接管制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政府之间跨国活动法律的总和,目的是要帮助形成跨国社会中个人和团体互动的结构模式,以限制国家的行动。[14]国际法调整的范围空前扩大了。
管制与干预并不是很难界定的词,但是新自由主义管制理念的实践,在以不干涉原则为主导的传统国际法下,则极容易被理解为干涉的同义词。当代国际政治中不断出现的关于干预问题的争议,从反面说明国际与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被管制问题的范围扩大了。一方面是不断扩大的管制领域,另一方面是在主权名义下对管制(干预)的抵抗,这就是新老交替时期国际政治的特点,也映照法律自由主义对跨国共同问题解决的深刻影响。
所有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之上的跨国共同问题,几乎均与正义问题相关。新自由主义对此做出的反应体现在社会自由主义的主张中。[15]社会自由主义对当今国际分配正义给予格外的关注,其本质是为公正的世界秩序提供一种道德基础。贝茨(Charles Beitz)列举出当代国际分配正义问题,至少包括全球不平等与贫困;为了解决全球不平等与贫困问题,国际制度应该做出怎样的调整与变革;国际复合相互依赖中的新问题(贸易制度变迁引起福利再分配,缺乏控制的国际资本流动与跨国公司行为,国际资本流动对福利国家的威胁等);除国家之外,谁(跨国社会中的各类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参与全球公共问题管理的决策?[16]
社会自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的许多主张带有“社会主义化”的性质。社会自由主义相信国际正义不是自然的状态,而是人类潜心设计的产物。合作可以促进福利增长,但是在不公正的制度下,合作也会导致福利分配的不合理性。社会自由主义在对国际分配正义与公正的诉求基础上,提出许多重要的主张:第一,国际民主的重要性。国际民主的核心是如何使事关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过程更多地在民主的程式下运行。社会自由主义主张对国际层次上的多边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以使它们至少在程序上更为民主。[17]第二,检讨现有国际公共决策,淡化国家以及军事力量在全球价值分配中的作用,主张把更多的跨国社会团体纳入全球决策结构中来。第三,重视国际关系中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社会自由主义因为对国际关系中平等与公正的关注,使其成为一支重要的中间与平衡力量。如果说新自由制度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强调管制作用的话,那么社会自由主义则更看重调节在世界政治秩序中的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国际政治中,诸如南北问题、多边机构改革、环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受到社会自由主义思想的极大影响。

结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
霍夫曼在论述自由主义与国际事务时,认为国际关系状态与自由主义是格格不入的,因为自由主义的本质是节制、宽容、协调与和平,而国际政治的本质则正好相反,是一种战争状态。[18]丛林法则的国际政治果真为自由主义的天敌?自由主义者对此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自由主义强烈的入世关怀,使它在所有的国际思想学派中,对世界秩序的规划最抱有宗教般的执着与狂热情结。如前所论,自由主义把世界政治设想为处于战争与和平的“混杂状态”(heterogeneous state)之中。自由主义并不静止地把世界政治看作是“霍布斯丛林”,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政治是一片“可培育(耕种)的园地”(cultivable garden),它既存在战争的状态,但也有和平状态的可能性。[19]自由主义相信进化与进步力量,从个人自由的保护,到自由国家的扩大,再到国际层次的制度与法律约束,国际政治生活会逐步达到自由国家内部社会那样的秩序。这就是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国际社会改造原理。
自由主义任何时候都不失其时代意义。在所有的国际思想流派中,自由主义也是最早洞察到国际政治发生的转型及其带来的挑战。在现实主义还迷恋领土政治的游戏规则时,自由主义已经意识到超越国界的共同问题对传统国家间关系带来的革命性影响。而自由主义正是通过内在的改造,即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转换,对此做出即时的回应。二战以后国际关系领域多边制度的风行,肇始于欧洲的区域主义及其对其他地区正在产生的示范效应,多边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在制度设计与改革中的意义,所有这些,都与自由主义理念在国际政治的贯彻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由主义为我们时代提出的最迫切问题就是,在国际力量参与各国内部政策调整范围持续扩大,以及跨国社会力量对国家行动制约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与国际的两级关系变得格外紧张,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完成了为处理国家之下问题的国家层次的权威分配问题,但是,正如前述,在国家之间和国家之上问题的解决上,国际社会所被赋予的公共权力是欠缺的。如何平衡这样一对关系,为未来世界秩序之关键。自由主义不能全部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就新自由主义力主国际层次管理机构安排的意义而言,仍然为全球化下的国际治理提供了最具创造性的一种途径。
以自由主义视角观照中国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于我们也不无启发意义,这是现实主义视角不能给予我们的。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如何从自由主义视角研究中国与世界?第二,如何在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中发现自由主义的意义?第一个问题与研究方法有关。从作为研究方法的自由主义来说,需要我们更多地从国家-社会关系看中国对外关系的变化。自由主义强调社会性因素的作用,像非政府组织与跨国社会团体等在中国外交变化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随着法治中国的发展,中国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变化在外交上的含义是什么?作为超大社会与单一国家,中国的央地关系以及国内不同利益集团(部门)之间的博弈怎样影响到外交领域的变化?中国独特的国内区域经济体与其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对未来东亚国际关系的含义为何?如此等等。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思考中国的国家关系提供许多全新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事关中国与世界关系中的自由主义维度。这一视野下也有许多有趣的问题,例如,经济开放及经济外交如何改变着中国处理与他国(地区)的纷争方式?中国参与国际制度以及国际制度介入中国,怎样影响着中国多边外交以及中国对多边主义的信念?中国在东亚区域化过程中怎么看待国家与地区两级层次中的权威分配?等等。显然,在现实主义主导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中,自由主义分析的引入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促进研究进步的有意义问题。
注释:
  [1] 多数学者(包括一些自由主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理论的自由主义,其在分析国际关系时的假设与现
实主义理论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尼奥与奥德舒克在《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一文中以及斯坦在《国家为
什么会合作》一书中,都认为两者在对无政府状态与国家的假设上是一致的,见Emerson Niou and Peter
Ordeshook, “Realism Versus Neoliberalism”,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ol.35 ,No.2, May 1991,p.483; Arthur 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Circumstance and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4-13。不过,参与新-新辩论的学者更多地认为两者在对无政府状态和国家特性问题上的认识存在分歧,有关此问题的系统概述见[美]大卫·鲍德温:《新自由主义、新现实主义与世界政治》,载[美]大卫·鲍德温编,肖欢容译:《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 页。
   关于自由主义理论的主要假设,基欧汉、莫拉瓦斯基与伯利三人的看法基本一致,请分别参考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Liberalism Reconsidered,”in John Dunn, ed., The Economic Limits to Modern Politic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74;Andrew Moravcsik,“Taking Preferences Seriously: A 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1,No.4,Autumn 1997, pp.516-524; 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 in a World of Liberal State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6,December 1995,p.508;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Dual Agend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7, No.2, 1993, pp.227-228。
   米塞斯在谈到自由主义与外交事务的时候,认为对(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讨论外交与内政孰先孰后
是多余的。自由主义在其政治蓝图中一开始就涵盖了整个世界。见[奥]路德维斯·冯·米塞斯着,韩光明等译:《自由与繁荣的国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135 页。
   根据笔者接触的文献,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划分。多伊尔把历史上的自由主义国际思想分为熊彼特的经
济和平主义(liberal pacifism)、马基雅维利的共和式的帝国主义自由理论(liberal imperialism)和康德建立
在共和政府与跨国契约上的自由国际邦联(liberal internationalism),见Michael Doyle,“Liberalisn and WorldPolitics,” 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0,No.4,pp.1151-1163。多伊尔后来在《战争与和平思想》一书将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思想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即以近代个人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洛克和后期功利主义的边沁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国际思想,以斯密、熊彼特和重商主义者为代表的商业自由主义,以康德为代表的
自由的共和主义,见Michael 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Realism,Liberalism,and Socialism, New
York: & Company,1997,见论述自由主义的第二部分。基欧汉将自由主义国际理论分为商业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管制自由主义(regulatory liberalism)以及结合商业自由主义与管制自由主义的成熟
自由主义(sophisticated liberalism),见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Liberalism Reconsidered,”pp.176-185。
扎奇尔和马太则把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为共和自由主义、相互依赖自由主义、认知自由主义(cognitive
liberalism)、社会自由主义(sociological liberalism)与制度自由主义,见Mark W. Zacher and Richard A. Mathew,“Liberal International Theory: Common Threads, Divergent Strands,”in Charles W. Kegley Jr.,ed., Controversies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Realism and the Neoliberal Challenge, New York: St. Martin‘sPress,1995,pp.120-137。莫拉瓦斯基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为观念自由主义(ideational ) liberalism * )、商业自由主义与共和自由主义,见Andrew Moravcsik,“Taking Preferences Seriously:A 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524。
   此项概述见Mark and Richard ,“Liberal International Theory: Common Threads,Divergent Strands,”p.117。自由主义者有关合作问题的论述,尤见[美]罗伯特·基欧汉着,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Mark and Richard A. Mathew,“Liberal International Theory: Common Threads, Divergent Strands,”p.130.
   见苏长和为《霸权之后》一书写的中文版序言,见前引书。
   感谢蔡拓教授在会议上的提醒,使我注意到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简单解释。
   见James Richardson, “Contending Liberalisms: Past and Present,”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1997,pp.14-16。
  [10] 有关此论述,详见[美]安-玛丽·伯利:《对世界的管制:多边主义、国际法与新政管制》,载[美]约翰·罗杰编,苏长和等译:《多边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49~169 页。
  [11] 见苏长和:《区域主义与全球治理》,载俞正梁、陈玉刚、苏长和着:《全球政治范式研究》,中国台湾:雁山出版社,2003 年版,第76 页。
  [12] 体现伯利法律自由主义的作品为:Anne-Marie Slaughter,“Law among Liberal States: LiberalInternationalism and the Act of State Doctrin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92,No.8,December1992,pp.1907-1996;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New Genera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Scholarship,”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2,No.3,July 1998,pp.367-397;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 aw in a World of LiberalStates,”pp.503-538;Anne-Marie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Dual Agenda,”pp.205-239。
  [13] 关于此论述,特别见[美]安-玛丽·伯利:《对世界的管制:多边主义、国际法与新政管制》,第145~148 页。
  [14] 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 Dual Agenda,”p.230.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法律自由主义相信自由国家之间构成的“法律区域”(zone of law)为“和平区”(zone of peace),在自由国家的跨国法律区域内,对差异性的尊重,对法治的承诺,以及法院体制间的可对话性,为自由国家之间创造了和平。反之,在自由国家与非自由国家之间构成的则是另外一种跨国法律关系,即在法律之上的“政治区”(zone of politics beyond law),是一个充满冲突的区域。见Anne-Marie Slaughter,“Law amongLiberal States: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and the Act of State Doctrine,”pp.1917-1920。
  [15] 这里的社会自由主义(social liberalism)与马太和扎奇尔指称的社会自由主义(sociological liberalism)是不同的,后者探讨的是沟通、组织间联系以及同质性文化等社会性因素对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影响,关于后者的论述,可参考Mark W. Zacher and Richard A. Mathew,“Liberal International Theory: Common Threads,Divergent Strands,”pp.132-133。
  [16] Charles Beitz, “Social and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75,No.3,July 1999,pp.516-517.
  [17] 此种观点集中体现在赫尔德的着作里,见David Held, Democracy and the Global Order: From the Modern State to Cosmopolitan Governance, Oxford: Policy Press,1995。
  [18] Stanley Hoffmann,“Lib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in Stanley Hoffmann, Janus and Minerva: Essays in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oulder: Westview Press,1987,p.396.
  [19] Michael 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 Realism, Liberalism, and Socialism, p.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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