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制度变迁”思想的现代意识 ——兼论
【内容提要】马克思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包含着历史的、社会的以及人学的理解。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把制度理解为个人交往的历史产物,把制度变迁理解为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人的存在和发展制度的互动变迁。马克思通过对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揭示了人类社会三种所有制度的存在形式:原始个人所有制——异己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由是,马克思制度变迁的基本思想为:生产力要素、生产关系要素以及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形态的变迁,其核心是重建“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构想与现行“教科书”关于共产主义公有制不同。这一构想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具有重要的制度哲学和唯物史观意义。
【关 键 词】制度哲学/制度变迁/现代意识
【 正 文 】
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进行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已经成为当代中国过渡时期经济学的重要走向之一。从哲学的角度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是一个整体建构、系统推进的社会历史过程。因此,对中国经济改革进行社会历史方面的制度哲学的分析,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价值理念上的指导。本文通过对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等相关着作中关于制度变迁思想的厘定与分析,阐释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建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哲学”分析的理论构架。
一、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唯物史观的理解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8.)从“制度是个人交往的产物”出发,马克思把唯物史观引入到经济制度变迁的历史分析之中,把经济制度变迁纳入到社会、历史以及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方式中加以考察,通过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相互作用,阐释人类社会发展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这一思维方式上的革命性成果表现为:其一,把生产活动看作社会主体征服自然、改造社会的基本活动,从而形成了经济——社会互动分析的理论构架。其二,把再生产活动纳入到社会交往系统中进行考察,使生产活动带有了社会性的特点。其三,从社会交往的角度理解社会再生产,从而使法权、科技、意识形态等要素被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之中。其四,从社会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物与人的关系),分析经济活动中商品关系所掩盖着的人的关系,进而把人的存在和价值纳入到经济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历史发展之中。这四个方面,构成了马克思经济哲学制度分析的理论方法,使马克思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包含着历史的理解、社会的理解以及人学的理解。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把制度理解为个人交往的历史的产物,把制度变迁理解为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人的存在和发展制度的互动变迁,形成了马克思制度哲学历史理论的基本结构。这一结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被概括为五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经典性命题:A.由需要而生产。B.由生产工具引起新的需要。C.人口生产是历史发展的第三个因素。D.需要和生产方式是人们社会交往关系的基础。E.意识是在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的相互作用中发展的。马克思所界定的这五个经济——社会制度变迁分析的结构要素, 结合其他的论述可以进一步拓展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生存需求与社会满足的制度条件。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体根据起源于需求与满足的矛盾。需求是主体性的;满足是对象性的。主体性的需求只是通过对象性的满足活动才能实现。对象性的满足活动既不是费尔巴哈宗教式的满足,也不是黑格尔抽象劳动式的满足,而是变革自然的直观形式的满足。满足人类生活现实需要的物质生产活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与满足的矛盾,实质是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主体性表现。这一矛盾的解决需要人类社会生存与生产的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才得以实现。
第二,劳动工具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人类生存的质量与发展的能力取决于物质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而物质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决定于人采取何种劳动工具和技术手段提高人与自然交换方式的质量和水平。在手工生产时代,自然资源主要是生存环境所提供的“直观资源”。驱动手工工具的动力主要是人的体力和自然力。在这种情况下,(血缘群体关系的)生存制度对于驱动人类体力的数量以及对自然力的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大机器生产时代,科学技术创新的“物化”,使自然资源以“科技物化”的加工资源为主。“科技物化”的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生产,使人与自然交换的性质和水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分工协作的)工厂制度、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对于提高人与自然交换的性质和水平就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科技创新及其在工业中的应用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内在组成部分的时候,技术发明的产权制度以及科学发现的保护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
第三,人口增长与素质提高的制度环境。根据恩格斯两种生产的理论,人类在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人口的生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人口数量和质量的生产要与物质资料生产的水平相适应。就人口数量的生产而言,当生产力的状况一定时,人口数量的增加,会形成整个社会的人口压力,造成资源供给的紧张,形成人口供过于求和资源供不应求的矛盾。就人口质量的生产而言,它与一定时期生产力创造的剩余所能提供的全社会的教育投入密切相关。无论是解决人口与资源的矛盾,还是解决人口的质量与教育投入的矛盾,都需要由科技创新物化为生产方式所提高的生产效率来解决。
第四,社会交往与财产所属关系的制度机制。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矛盾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所形成的巨大生产力来解决,但生产力诸要素作为商品,只有通过交换关系才能获得生产诸要素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一系列的交换和交往的制度机制就成为物质生产的必要条件。而交换和交往制度的实质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产权或法权的交换。产权或法权交换的制度机制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从管理的角度看,产权交换制度制约着微观生产组织和宏观生产组织之间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效率。
第五,意识形态与社会运行的制度系统。从社会再生产的交换关系看,生产过程不仅包含着生产——技术——分工与协作的制度关系,还包括着产权——管理——意识形态的制度关系。二者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因此,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生活过程是三个方面的统一,即人与自然变换的制度关系,人与社会交往的制度关系,人与意识形态互动的制度关系。人在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与改造人类社会、改造人的主观世界的能力相结合。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力客观要求改造社会的制度管理力和改造主观世界的意识形态的制度控制力与之相适应。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制度生产力、制度管理力、制度控制力的三维尺度。
二、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唯物史观的考察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史既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史的“原生形态”,又是经济制度变迁史的逻辑前提。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使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奠定在“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之上。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考察了资本主义以前(亚细亚、古代、日尔曼三种所有制形式)以及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史。马克思指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也是部落共同体的一种“生存方式”。其生产方式的社会前提是部落共同体的自然形成,并占有相应的土地(包含着原始形态的生产要素),形成了公社财产的“间接公有制”,即公社财产的双重占有关系:一方面,公社财产属于更高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员由于其血缘的身份在“观念”上是公社财产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公社成员实际上占有属于自给自足的份地。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土地“公有”实质是公社成员“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灌溉渠道、交通工具等等。亚细亚土地公有制的特点是部落成员“观念所有”与生产者“实际占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与亚细亚的所有制不同,在古代所有制的形式中,“公社制度的基础”出 现了“三元结构”,即“公社财产——作为国家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以及小块土地为基础的私有财产。公社自然共同体具有演变为“军事共同体的倾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76.)。在日尔曼所有制的形式中,公社制度基本瓦解,由“三元结构”演变为“单元结构”,形成了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利益联盟。“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是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从而“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M〕.北京:人民出版社,480—482.)。
马克思在分析公社制度“二元结构——三元结构——单元结构”的变迁动因时指出,公社制度存在(天然)的社会条件是劳动和土地的自然、有机的结合。所谓“自然”是指,人与生存环境(土地)的“天然统一”;所谓“有机”是说,公社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以“个人所有制”(个人生产和生活的原始生存方式)为基础或以原始生产要素的原始统一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然而,一旦公社制度引进“增量”的要素,如生产的发展、人口增加、战争征服等,就会使“个人所有制——各种生产要素的天然的统一”日益分化,个人原始的生产活动日益专门化为不同的生产要素,首先是劳动与生产的其他要素日益分离出来,破坏了个人原始的生存方式,同时意味着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原始公社制度与有限的生产力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公社所有制的历史变迁表明,生产力诸要素的变化引起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生产方式的变化形成不同的社会交往制度,生产方式与交往制度的相互作用推动原始公社制度的社会变迁。
资本主义制度生产方式的产生是在摧毁原始公社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一过程的社会历史前提是个人由于分工而被片面化——个人不是由于“人”而成为人,而是由于从事不同的职业而成为行业人。人被异化为“物”的形式而存在,具体表现为制度所有权的“三个分离,一个对立”:即劳动者与土地(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劳动者与生产工具所有权的分离,劳动者与生产所有权的分离,劳动者与资本的对立。劳动者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是资本生产方式需要“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确立“雇佣劳动的前提”。劳动者与劳动工具的分离是资本生产方式打破“行会同业工会制度”的控制,使劳动工具同劳动者分离出来,丧失其独立的生存能力。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分离是由于“对于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99—501.)。三个分离的客观结果是劳动者与资本的对立。劳动者与资本对立的结果产生了资本家和雇佣劳动制度。资本所有制度和雇佣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生产方式创新的历史结果;另一方面,适应创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所建构的一系列经济管理制度,也加速了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如在资本生产方式打破“农村封建制度和城市行会制度的阻碍”过程中,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殖民制度、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现代保护关税制度——都是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19.)。马克思指出, “殖民制度以及它的海外贸易和商业战争是公共信用制度的温室”;“税收制度成为国债制度的必要补充”;“财政制度的剥夺作用,被这一制度一个组成部分即保护关税制度加强了”。而这一系列制度都强化了资本原始积累。
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制度摧毁了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度、宗法制度、行会制度,代之以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雇佣制度、货币交换制度、贸易制度以及工厂制度。在生产者和生产条件分离的条件下,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了分工协作,并把科技纳入到生产过程:一方面既创造了庞大的机器和生产系统,又创造了庞大的劳动。人的需要超越了简单的人与自然的狭隘联系,自然变成了服从人的需要的对象,形成了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又超越了自给自足的经济生存方式所造成的“孤立个人”的狭隘界限,形成以货币为媒介的、普遍的交往关系。
然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行为,一开始就受到其占有制度的限制。由占有制度而来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制度在创造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又极大地摧残自然生产力,造成工人体力和智力的退化,一部分人的富有和发展 以另一部分人的贫困和愚昧为代价,形成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制度异化现象。超越资本主义劳动者与资本对立的社会历史前提,就是重建以现代生产条件为基础的、社会化产权制度下的劳动者与资本的统一。“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的过程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只是通过它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能被消灭”,“从而为个人的生产力全面的、普遍的发展创造和建立充分的物质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2.)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以前以及早期资本主义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揭示了人类社会三种所有制度的存在形式:原始个人所有制——异己劳动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在这三种社会制度形式中,马克思对其所重建的个人所有制诸要素之间关系,还仅仅是制度哲学的逻辑构想,其理论的内涵和实践的意义还未来得及进一步拓展。
三、马克思制度变迁思想的现代阐释
马克思制度变迁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生产力要素的变迁、生产关系要素的变迁以及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形态的变迁。马克思对这三个方面制度变迁的唯物史观的考察中,是以所有制的历史形式为主线进行动态分析的,重建“社会个人所有制”是这一历史考察的理论成果。它表明,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构想中,存在着与现行“教科书”关于共产主义公有制(否认商品交换以直接劳动时间为基础的所有制及分配制度)不同的制度哲学的构想。这一构想对于我们今天如何在“和平与发展”时代条件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具有极其重要的制度哲学和唯物史观的意义。
就制度哲学的意义而言,它使人们意识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不同生产力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重建“社会个人所有制”的构想为建构不发达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方式提供了一条可操作的思路。
第一,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哲学思想,揭示了制度构成性质和水平要与生产力诸要素的性质与水平相适应的原理。任何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都是生产力诸要素发生作用的“内生变量”。仅就社会所有制度而言,一个社会的财产所属关系不是抽象的,而是生产力诸要素发生作用的必要的社会条件。这些条件对生产力诸要素而言,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例如,在部落所有制的存在方式中,所谓的公有制实际上是“部落公有”与部落成员“个人占有”相结合的“二元结构”,或是“公有”与“个人占有”的“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在部落几乎“一无所有”的生产条件下(与其说是生产条件不如说是生存条件——马克思使用了“生存方式”的概念),几乎不存在人们今天所理解的“一切归公——公、平、统”的所谓原始公有制度。因为在生产要素与个人存在原始统一,即不存在分工与交往的条件下,所谓的“公”,实际上只具有防止外来者进入的意义;所谓的“平”只具有兄弟姐妹的意义;所谓的“统”只是家庭行为。就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使用权而言,部落所有制是以“个人占有”为基础的。
第二,当分工、协作交往成为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方式的时候,个人占有权实际上已经被分解或片面化为不同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分配权、支配权、剩余索取权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才出现个人或社会对财产归属关系的认识和制度界定。资本主义的财产制度所否定的是古代个人所有制,但这种否定是以把“个人所有”极端化为“物对人的占有”为前提的,因而是片面的占有。马克思还认为,未来社会对资本主义“物对人占有方式”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必须要通过“国家占有”这种方式去实现。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曾明确强调,无论是国家的占有还是阶级的占有,都是“偶然的人”和“片面的人”的存在方式或表现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79—85.)。因为,国家或阶级的权力只是一种偶然的权力, 而不是个性自由的权利。
第三,马克思认为,否定“物的占有制”的未来趋势是“自由人联合体”的个人占有,即社会个人的占有。这种社会个人占有既区别于国家占有,也不同于部落的个人占有,而是公共所有和“自由人联合体”占有的统一。所谓的“公共所有”即国家或社区的福利设施对国家或社区成员而言只具有使用权,而不具有转让权。所谓的“自由人联合体的占有”是指,社会化的个人自由(自主决策)参与的利益联合体的占有。个人对这个共同体而言,不仅具有占有权,而且还具有剩余支配权,并且可以自主交换。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社会个人占有制,实际上是个人财产联合成为“直接社会财产”。
第四,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还表明,生产关系所有制的要求作为生产力活动的内生变量,在不同生产力水平上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它将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其所有制的形式可以根据不同生产力的水平,建立不同的资本归属关系下的资本管理制度。而且,股份制作为扬弃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过渡点”,也有可能成为不发达社会主义选择适应不同生产力需要的财产所有制的管理形式,而不只是选择单一化的国家资本的所有制形式。中共十五大明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则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也是马克思制度哲学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创造性的理解和应用——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是对古代的混合所有制否定之否定的结果。
就历史唯物论的意义而言,马克思制度变迁的哲学思想实际上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微观结构。
第一,突出了生产诸要素相互作用的微观机制。在“教科书”的历史唯物论的理论体系中,只是孤立地阐释生产力三要素的各自特征,忽视生产力运作内在动力机制的研究,以及生产力要素与生产关系要素相互作用的历史条件的阐释。在马克思制度哲学的思想中,马克思首先从人类需求与满足相互关系的生存方式入手,进一步分析生存方式实现的条件,即生产方式。然后把人类生存方式的条件纳入到生产方式中加以研究,从人与土地生产关系的分析到中介于社会分工和协作,人与劳动工具、人与资本的生产关系的分析,阐释在生产力专门化的过程中,生产数量与质量的提高以及人在片面生产方式条件下创造能力降低的双重变异过程。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揭示如何在变革人的生存方式的前提下,构建提高人类创造能力的社会条件。在马克思的这一分析中,生产诸要素的逻辑发展与生产关系的逻辑发展是相互交织、同时并存的。论述的是生产力诸要素与生产关系诸要素如何具体地、历史地发生作用与反作用的动态机制。
第二,强调生产关系运作的实现机制。在马克思制度哲学的思想中,与“教科书”对生产关系三要素仅仅停留在一般理念的界定或仅仅揭示其一般特征不同,而是通过生产关系具体的历史实现形式,阐释生产关系诸要素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例如,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探讨,“教科书”仅仅局限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一般理念的探讨,而没有进一步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理念实现形式的具体制度如何激励或约束生产力发展的运作机制。这就为把生产关系看作生产力的外在形式而忽视生产力的内在要求,片面追求生产关系超前或滞后的理念效应提供了可能。在马克思制度哲学思想的分析中,把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方式具体化为历史中的不同表现形态,如公社共同体占有制度、土地公有制度、城市行会制度、财产关系制度、占有权与使用权制度、剩余劳动分配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在法权关系上具体形态,如,雇佣制度、管理制度、公司制度、贸易制度、税收制度、货币制度、交换制度以及股份制,等等。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进一步分析了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在不同所有制的理念要求下所具有的不同性质的功能,甚至可以跨社会形态的应用。这是由于所有制具体的实现形态在历史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二重性的特征,一方面它是适应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人类进步、知识创新的产物;另一方面这些所有制具体的实现形式又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片面性。因此,当一种新的所有制建立起来之后,可以扬弃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片面的历史条件,拓展其“科学性”的实用价值。
第三,深化了社会形态自我运作的内部协调机制。在“教科书”的理论体系中,社会形态的发展主要是以冲突的“突变规律”来理解,其目的在于说明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制度更替。而对于同一社会形态自我运作的内部调整及协调规律缺乏充分的理论阐释,从而很难为平衡、有序、渐进的社会形态的内部发展提供有效的方法论的指导。在马克思的制度哲学思想中,探讨了同一社会形态内部生产力、生产关系诸要素与政治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协调运作的发展机制。在马克思看来,某一社会形态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联系并不一次性地直接地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环节的中介结构表现出来。在历史的发展中,中介结构的制度环节是随着生产力诸要素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地生成、完善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例如,当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生产力重要动力的时候,知识产权激励与约束制度就会相应而生。当人的才能对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时候,界定人的才能的贡献率与其收入相对称,分配制度也会相应而生。不仅如此,整个社会也会与之相适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形式界定公平、正义、合理化等价值观念,直至意识形态作出相应的调整,其目的是追求一个社会的整体收益。
简言之,马克思制度哲学的思想对于现时代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地研究,并结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加 以创造性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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